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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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商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天然****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商是指在公司范围内承担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装置设备维修检修及供应商现场技术服务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

第四条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企管法规处监督、安全环保处监管、合同承办部门和属地负责的体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严把承包商的单位资质关、HSE业绩关、队伍素质关、施工监督关和现场管理关,保持承包商相对固定。

第五条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三)谁选择、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

(四)直线责任和属地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替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管法规处是承包商安全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公司有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

(二)组织制定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三)检查、考核直线责任单位、属地单位的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检查承包商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施工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机动设备处是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承包商管理办法》做好承包商的选择、使用、和评价工作,及时清退不合格承包商;

(二)组织对承包商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审核;

(三)保证建设(工程)项目所需安全生产投入、工期、施工环境、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资源;

(四)组织本单位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机动设备处对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管,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五)机动设备处对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管,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六)机动处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

第八条安全环保处是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授权范围内承包商安全准入的评审和审批;

(二)安全环保负责审核HSE作业指导书、HSE作业计划书、应急预案和承包商编制的HSE施工保护费用概算及构成。

(三)负责承包商HSE合同审核、备案。

(四)对承包商执行《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其他合同承办部门依据《承包商管理办法》做好承包商的选择、使用、和评价工作,及时清退不合格承包商;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一节承包商准入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安全环保处应当对进入的承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商禁止办理准入。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HSE或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资源保障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以及近三年安全生产业绩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处应当建立承包商安全业绩记录,按照有关程序清退不合格承包商,定期公布合格承包商名录。

第二节承包商选择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公司招标管理规定选择合格承包商。

第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承包商遵守的安全标准与要求、执行的工作标准、人员的专业要求、行为规范及安全工作目标,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承包商投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风险的初步评估、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承包商的报价中应当单列此项费用。

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拨付给承包商,费用应当满足有关标准规范及现场风险防范的要求,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削减。

第十五条依据**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可不招标项目,公司在谈判阶段应当提出承包商遵守的安全标准与要求、执行的工作标准、人员的专业要求、行为规范及安全工作目标,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

第十六条公司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HSE)合同,应当优先采用**公司或者建设单位制订的示范文本。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单独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的,在工程服务合同中应当具有安全生产条款。

第十七安全生产(HSE)合同应当与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工程服务合同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HSE)合同或者安全生产条款内容的,一律不准签订。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HSE)合同中至少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对项目作业内容、要求及其危害进行基本描述;

(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三)承包商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双方安全生产违约责任与处理;

(五)合同争议的处理;

(六)合同的效力;

(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宜。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HSE)合同乙方代表签字,施工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至安全环保处审查通过进行编号,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公司领导签字后到企管法规处盖合同章。签字盖章完毕后HSE合同报送安全环保处存档。HSE合同签订后,应当与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同时履行,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在施工开始前机动设备处应当组织区域内承包商互相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公司应当在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应当经公司认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约定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报送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承包商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承包商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入厂前对参加项目的所有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培训,重点培训项目执行的规章制度和标准、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将培训和考试记录报送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承包商对员工离开工作区域6个月以上、调整工作岗位、工艺和设备变更、作业环境变化或者承包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安全环保处应当对承包商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项目施工作业。

第二十五条安全环保处应当对承包商参加项目的所有员工进行入厂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由保卫武装部发给入厂许可证。

入厂安全教育开始前,安全环保处应当审查承包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的职业健康证明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合格后才能参加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开工前安全审查,确保施工方案中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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