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方针、内容和方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方针、内容和方法
林曦
摘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我国的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伴随着不断推进的法治建设而逐渐地发展起来,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加强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制度的研究既是学术上的需要,也是实践中的需要。
本文主要以我国当前的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制度为基本立足点,对我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方针、内容和方法进行了基本的疏导,着重从理论层面与制度层面进行剖析。
最后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社区矫治社会服务
引言
目前,随着世界范围内少年犯罪的迅速增多,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与毒品犯罪和环境污染并列的“世界三大公害”之一。
世界各国政府纷纷采取对策,目的都是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有效的预防和积极的矫治。
我国也同样十分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惩治与矫正未成年犯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不容忽视、不可回避的事实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日趋升高,甚至累犯、惯犯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犯。
对他们的教育改造刻不容缓,已经成为对我国社会未来发展的一个严峻的挑战。
本文立足于我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制度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从理论层面、制度层面、实践层面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的一些建议。
一、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方针
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对象,主要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犯。
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点,以矫正其行为恶行,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使之成为无害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监狱法》第75条也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这是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方针的具体体现。
可见,“教育、感化、挽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理论和实践的概括和总结。
二、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内容
《监狱法》第75条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这条1杨殿生主编:《监狱法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页。
规定突出了教育改造在未成年犯执行刑罚中的地位,说明教育改造才是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的主要内容,在各项行刑手段中起着主导作用。
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侧重以思想教育为主,同时进行文化教育、劳动教育和生产技能教育。
主要的做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教育
未成年犯管教所作为一所特殊的学校,首先要重视的就是思想教育。
在内容上,重点是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劳动教育;在形式上,主要有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社会教育等。
2对未成年犯进行的法制教育是为了矫正其错误的法制观念和心理,使之知法、懂法、守法,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而对未成年犯的道德教育,能使他们划清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使之逐步养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和道德行为习惯。
3
(二)文化教育
我国《监狱法》第75条第二款规定:“监狱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对于没有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按其世纪文化程度分年纪编班,进行扫盲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为他们完成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对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进行高中以上的教育。
4
(三)技能教育
对于未成年犯的技能教育的重要性在于,通过劳动技能的培训,可以让未成年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培养实用的生产技能,提高自理生活能力。
近年来,全国许多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技能教育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做法包括开设职业技术课程,诸如电脑、家电维修、车工、铆焊、木工、烹饪、理发、园艺、养殖等,凡是有利于未成年犯掌握一技之长,有利于刑满释放后就业的项目都可以设立。
5
(四)人格教育
目前我国各地少年管教所的教育质量水平参差不齐,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内容己经越来越不适应未成年犯的素质现状和回归社会的角色定位实际。
如何为未成年犯在刑满释放后就业谋生奠定坚实的基础,有能力重新适应社会,是一个现实的困难课题。
笔者认为,在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改造的时候,除了注重思想教育,包括进
2贾洛川著:《中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矫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页。
3杨殿生主编:《监狱法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页。
4贾洛川著:《中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矫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184页。
5李康熙等:《市场经济条件下未成年犯监管改造方法的改革和创新》,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3年第
行深刻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以外,人格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
这是因为,大多数的未成年犯总是要面临走出少管所,面对社会的时候,他们虽然在文化程度或者社会技能上可能略逊于其他孩子,但是他们的人格不应该是残缺的。
相反,他们应该更加坚强、坚韧,有信心和毅力面对即将遭遇的比一般孩子更多的挫折和磨难。
否则,他们会很容易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这就对我国的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所以,树立一种新的未成年犯教育改造观念,寻找一条适应未成年犯改造的新路子,实践并建立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新模式,不仅足社会发展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客观要求,也足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三、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方法
对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应当根据他们的特点,通过个别教育与集体教育相结合,系统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方法,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6除了传统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刑罚矫治方法以外,本文主要列举几种近年来我国兴起的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新方法。
(一)少年法庭
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工作,应该从审判阶段就开始着手进行。
审判机关在预防未成年犯罪和重新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法庭是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重要阵地。
对于少年法庭的作用,美国学者克里曼斯·帕特罗给出了形象的说明:“少年法庭上的非正式的环境和法官们父母般的态度将把犯罪少年从犯罪生涯中拯救出来。
”7
我国在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建立少年法庭,同时对少年法庭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我国的少年法庭之所以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得到迅速推广和发展,是因为少年法庭的教育感化使得犯罪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反社会性,在审理、教育、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8:
1、有利于寓教于审,审教结合,教育、感化未成年人。
少年法庭通常采用的是非正式的审判方式,有人称之为“近距离谈心式的特殊审判”,法官与未成年人面对面的交谈,在疏导和启发中认识过去,重新做人。
2、有利于专人负责,全面审理,有针对性地管理,矫治未成年人。
少年法庭的组成人员在不断总结和积累未成年人案件的经验,容易抓住未成年犯的生理、心理特点,挖掘其犯罪的思想动机,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认识犯罪的原因和危害性。
3、有利于加强少年法庭与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学校的联系。
少年法庭可以借助家庭、学校包括社会上的力量,采用多种方式如座谈会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
6杨殿生主编:《监狱法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138页。
7冯云翔,娄鸿雁著:《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页。
8冯云翔,娄鸿雁著:《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213
(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近年来我国兴起的主要针对未成年犯的一种教育改造方式,这项制度源于西方,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
它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9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特定的社区执行刑罚。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拉开了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的序幕,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现已初见成效。
实践证明,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消除他们对刑罚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促进他们更好地接受刑罚处罚,同时唤起全社会对失足青少年的关心和帮助,改变人们的固有观念,消除人们对少年犯的偏见。
10
社区矫正对于未成年犯的矫正是一个有益的选择。
这是因为,人的一生是不断进行社会化的过程,各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化特点,也存在着特定的社会化问题。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处于人的社会化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化过程中充满着更多的矛盾,因而其社会化过程的任务也相对地更为艰巨。
一旦出现社会化的缺陷,而又未能及时补救,就会形成不健全的人格,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个人之所以走向犯罪,主要是由于他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缺陷,可能是社会化程度的不足或经历了错误的社会化,以至于量的变化发展到质的变化。
11一旦将有社会化缺陷和人格不健全的未成年犯判处监禁,就使得他们与社会隔离,导致了其正常社会化的中断。
那么,当他们在监狱度过了成长的关键期以后,便很难继续社会化或者纠正原来社会化的缺陷,在被释以后,也极易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将未成年犯放回到原来的生活环境,尽可能地排除其中的不良因素,使其置身于良胜的社会关系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之中,使其可以继续正常的社会化过程。
目前我国在针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治”的试点中,值得一提的创新例子是上海市少年管教所开展的“社会适应回归”工作,在加强未成年犯出狱后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减少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上取得了较为可喜的成果。
“社会适应回归”定位于生存教育,指的是将刑期还有三个月左右的未成年犯,在释放之前送往社会实践基地进行为期15天的社会实践,培养他们适应社会的生存观念、生存能力、生存方法和生存心理。
社会实践适应期结束后,未成年犯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但是他们必须回到少管所继续服刑。
这项工作其实是对“社区矫治”的实际运用,对未成年犯进行返回社会前的教育和指导,让他们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学会一些基本的生存理念和生存本领。
12这种创新的社区矫治方法以合格的社会人为标准,不仅仅停留在监督和管理的层面上,而是综合运用了各种方法和手段,将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和生涯救助等融为一体,帮助未成年犯重新适应社会,立足社会,成为合格的社会人。
“社会适应回归”实践在操作程序和纪律
9雍自元著:《青少年犯罪研究》,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40页。
10林小培:《行刑社会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思考》,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3期。
11张明主编:《走向歧途的心灵—犯罪心理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12杨军民,程斯平,金权:《“社会适应回归”实践及其价值思考——来自上海市少年管教所的报告》,
规范等方面积累下的经验,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
(三)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令”是指对已经构成犯罪的少年被告人,责令其至某一制定场所,完成一定期限的无偿社会劳动的书面指令。
13英国是最早开创“社会服务令”的国家,于1973年就在《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社区服务”的刑种。
根据此法,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
在我国的香港地区,“社会服务令”条例于1984年就正式通过,并在1998年扩展至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香港的“社会服务令”具有补偿性及协助违法者复康的双重作用。
根据此服务令,违法者须在空闲时间进行无薪社会服务工作,以补偿他们对社会的损害。
社会服务在我国同样也属于新生事物,我国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已经进行了尝试。
2001年5月,河北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内地首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用“社区服务令”。
实践证明,这一方法既起到了惩戒的作用,又尊重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有益于他们以健康的心理状态回归社会并被社会接纳,是我国向刑罚人道主义迈出的可喜一步。
笔者认为,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服务令”的试点实施,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当逐步地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规范。
“社会服务令”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除了司法部门的努力外,还需要社会其他部门的配合,需要健全法律的规范和完善相应的评价机制,才能使其得到更好的发展和运用。
对未成年犯侧重于非监禁刑的矫治是世界性的趋势,它既能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教育,也防止了监禁刑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对预防未成年犯再次犯罪意义也是非常重大的。
早在1990年,联合国就发布了《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当中规定:“在防止少年违法犯罪中,应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方案,特别是在还没有设立任何机构的地方。
正规的社会管制机构只应作为最后的手段来利用。
”14我国的刑事法律也确定了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行刑原则。
可以说,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和社会服务,既符合世界趋势,又与我国的刑事政策保持一致。
15但是,目前对于未成年犯的非监禁刑处罚方式仍未得到我国刑事法律的正式认可。
因此,在我国,对未成年犯更深入和广泛地适用社区矫正和社会服务刑罚方式,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社会各界和政府各部门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更多的努力。
四、对我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建设
加强少年实体立法,同时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建设,才能使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有法可依。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中都分别有对少年犯罪处理做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的专门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松散、不成系统,且可操作性较差的。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少年保护以及少年犯罪矫治和预防工
13雍自元著:《青少年犯罪研究》,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41页。
14联合国儿童议题网站:/chinese/children/issue/riyadh.shtml.
15
作,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均强烈呼吁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体系。
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少年监狱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预防犯罪少年重新犯罪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6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斯姆·施奈德认为:“只有在青少年监狱中,注重教育并以发展的观点去看待青少年罪犯,才能使他们的价值观得以改变。
”17
健全少年司法制度,首先要加强少年实体立法,同时要健全少年监狱制度,明确包括社区矫正和社会服务等在内的少年犯教育改造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在立法方向上,要尊重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淡化罪与非罪的界限,重视早期干预,对其危害性行为和处理方式的固定应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同时要与现有的刑法规定区别开来。
18例如,对未成年人年龄较小阶段的轻微危害行为就应该加以干预,处理时可以责令其完成一定的社区劳动和社会服务,同时更多地判处缓刑等;立法还要体现社会政策,对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责任和追究办法均需做出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规定,既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又让未成年犯罪的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均能落到实处。
(二)注重未成年犯教育水平的全面提升
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构建中,必须张扬少年保护的理念,坚持这样一个信条:“少年如果只有一个权利,这个权利就是受教育权;如果只有一个义务,那就是温顺地服从教育者的义务。
”19未成年犯管教所不应该是一个纯粹的“坏孩子集中营”,而是一个特殊的学校,它应该与社会普通教育水平保持同步,随着社会的发展走向正规化、校园化。
在教育内容上,除了保证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外,还应当集中力量开展技术职能培训,加大与社会联合的教育工作,把所学技能真正用于实践。
同时,应该注重未成年犯的人格教育和心理重建,加大专业人员的投入进行专门矫治,为孩子们日后重新融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心灵基础。
另外,还要从政治思想、专业能力、文化层次、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提高未成年犯管理队伍水平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为进一步推动未成年犯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健全未成年犯的社会回归保障机制
为了达到使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或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并且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犯罪的几率,必须推进未成年犯教育的社会化。
要加大用以社区矫正和社会服务的场所建设和人员配备,同时加强少年管教所与社会的联合教育。
例如,联合社会教育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让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有机会参与社会实践,把试工、试学等作为未成年犯教育改造过程中的正常制度,作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前的适应教育。
16王牧主编:《新犯罪学(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40页。
17[德]汉斯·约阿斯姆·施奈德著,吴鑫涛、马君玉译:《犯罪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709页。
18陆志谦,胡家福主编:《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19赵国玲,王海涛:《少年司法主导理念的困境、出路和中国的选择》,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6期,
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是一项复杂而亟待完善的工作。
对于未成年犯,无论是处以监禁刑的还是在社会上进行改造的,这些孩子的生活、学习、身心保障都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
少年犯的心理和普通孩子是不一样的,重塑他们的心灵和人格,让他们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勇气和对未来的希望,在回归社会以后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付出和长远努力。
参考文献
[1] 杨殿生. 监狱法学(第二版)[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2] 雍自元. 青少年犯罪研究[M]. 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 2006.
[3] 冯云翔,娄鸿雁. 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M]. 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3.
[4] 贾洛川. 中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矫正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 2006.
[5] 王牧. 新犯罪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6] 姚建龙.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9.
[7] 陆志谦,胡家福. 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C]. 北京: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 2005.
[8] 童陈军. 论社会工作理念与方法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的运用[D]. 湖北: 华
中师范大学, 2006.
[9] 阳桂凤. 论我国未成年犯矫正制度[D]. 湖南: 湘潭大学法学院, 2002.
[10] 阳桂凤,周卫军. 对我国未成年犯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J]. 河南公安商
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2): 36-38.
[11] 杨军民,程斯平,金权. 社会适应回归实践及其价值思考——来自上海市少年
管教所的报告[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3, (5): 63-65.
[12] 方爱清. 社会工作理念与方法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的运用[J]. 武汉船舶职
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 (5): 112-116.
[13] 赵国玲,王海涛. 少年司法主导理念的困境、出路和中国的选择[J]. 中州学刊,
2006, (6): 65-69.
[14] 赵国玲,常磊. 中国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发展[J]. 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
报), 2010, (1): 97-102.
[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的通知》, 司发[2003]12号.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9号.
[17]《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联合国大会第45/112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