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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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轻工业管理
【发布部门】轻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2.12.31
【实施日期】199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科研、生产、应用和质量管理,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满足社会需要,防止食品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天然的、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系指专供在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过程中加入的用以改善或提高食品的色、香、味、形,增强食品感官性状,保持食品新鲜度,强化食品营养价值的天然或合成的物质。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分别由原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食品添加剂的应用主要
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
第五条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管理仍按(82)轻-字第70号文执行。
第二章行业管理
第六条积极做好归口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科研、生产、应用、产品质量监督等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制定长远规划,协调地区之间的品种布局方面的安排等提出建议;
(二)做好扶优限劣的服务工作,引导科研和生产真正为食品工业的需要服务;
(三)做好轻工业部归口管理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四)协调产品的应用和开发工作,推荐最优食品添加剂应用品种;
(五)根据国内生产发展的需要,提出新产品定点生产的建议。
第三章生产条件
第七条企业条件
生产食品添加剂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