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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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质量管理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

【发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82号【发布日期】2010-09-30【生效日期】2010-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82号)现公布《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武器装备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的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质量特性的形成、保持和恢复等过程实施控制和监督,保证武器装备性能满足规定或者预期要求。

第四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应当执行军用标准以及其他满足武器装备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采用适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实施计量保障和监督,确保武器装备和检测设备的量值准确和计量单位统一。

第六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武器装备质量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记录、收集、分析、上报、反馈、交流武器装备的质量信息,实现质量信息资源共享,并确保质量信息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武器装备质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节选)

武器装备质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节选)

武器装备质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节选)第三条【基本要求】装备质量责任的追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相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要求组织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查处过程要遵守国家、军队的法律和条令,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四条【终身追责原则】装备在全寿命期间出现责任质量问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不受责任人岗位变化的限制。

第五条【装备质量事故等级】装备质量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损坏程度和影响,分为一等事故、二等事故、三等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或装备损毁且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等事故;重伤3人(不含)以下、无人员死亡的,或装备损毁且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为二等事故;无人员死亡,装备损毁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为三等事故。

第六条【装备质量问题分类】装备质量问题按偏离规定要求的严重程度和发生的损失的大小通常分为三类,即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

一般质量问题是指对装备的使用性能有轻微的影响或造成一般损失的事件;严重质量问题是指超出一般质量问题,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严重降低使用性能或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重大质量问题是指超出严重质量问题,危及人身安全、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丧失主要功能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七条【质量责任单位】质量责任单位一般分为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

主要责任单位是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形成起着直接、关键、决定作用的单位;次要责任单位是指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形成间接、辅助、促进作用的单位。

第八条【质量责任人】质量责任人一般分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直接导致装备发生质量事故或问题的人员;间接责任人是指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负有辅助作用的人员;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负有管理职责的有关领导。

第九条【论证单位及人员责任】出现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装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追究论证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违反装备论证工作程序,弄虚作假的;(二)在战术技术指标或方案论证时,违反规定,人为放宽对使用条件、环境等因素的要求,致使论证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战术技术指标论证中擅自降低要求,致使存在严重问题或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科研项目通过鉴定的。

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生产管理,提高装备生产效率和质量,保障国防安全,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武器装备生产的单位,包括国有、民营和外商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

第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应当遵循“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的原则,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六条进行生产前,必须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包括生产量、生产时间、生产流程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对不合格产品要立即停产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第九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生产场所的清洁和卫生,杜绝生产环境污染。

第十条生产结束后,必须对产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需求。

第十一条生产完毕后,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武器装备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生产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生产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符合国家劳动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生产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意识。

第十五条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生产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和激励,并严格追究工作失误和责任。

第四章资源管理第十六条武器装备生产单位必须合理规划和配置生产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资源。

第十七条生产过程中,必须对各项生产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

第十八条对于重要设备和关键物资,必须建立台账和档案,加强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对于能源和原材料,必须加强节约和循环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军 事装备生产质量控制规范

军 事装备生产质量控制规范

军事装备生产质量控制规范军事装备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军队的战斗力,因此在其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一套严格、科学、有效的质量控制规范能够确保军事装备的可靠性、稳定性和高性能,为军队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一、原材料与零部件的质量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是军事装备生产的基础,其质量直接影响到最终产品的性能和可靠性。

在采购环节,必须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评估,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检验制度,对每一批次的货物进行全面的检测,包括化学成分分析、物理性能测试、尺寸精度测量等。

对于关键零部件,还应进行破坏性试验和可靠性验证,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在存储和管理过程中,要注意环境条件对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影响,采取防潮、防锈、防腐等措施,保证其质量不受损。

此外,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对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领用和使用进行全程跟踪,防止不合格品混入生产过程。

二、生产工艺与流程的质量控制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流程是保证军事装备质量的关键。

在生产前,应根据装备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制定详细的生产工艺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并对生产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培训,确保其熟悉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操作,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进行重点监控,如焊接、热处理、表面处理等。

同时,要建立生产过程中的检验制度,对每一道工序的产品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防止问题产品流入下一道工序。

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追溯,找出问题的根源,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此外,要不断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通过引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改进生产工艺方法,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三、生产设备与工具的质量控制生产设备和工具的性能和状态直接影响到军事装备的生产质量。

因此,要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武器装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武器装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武器装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器装备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武器装备安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的武器装备安全管理,包括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保管、保养和报废等方面。

第三条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武器装备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武器装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武器装备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武器装备安全隐患,保障武器装备安全。

第五条武器装备的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保管、保养和报废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保证安全。

第二章武器装备的管理第六条武器装备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武器装备台账,对武器装备的来源、数量、型号、规格、使用部门、使用人员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建立相应的账目。

第八条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加强自身的能力和素质培养,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对于武器装备的更新、更换、维修等活动,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确保相关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针对偏僻地区、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场所的武器装备管理,应当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保证武器装备的安全管理不受外部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武器装备的使用第十一条武器装备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使用相关武器装备。

第十二条武器装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使用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私用、滥用或者违规使用武器装备。

第十三条对于临时需要使用的武器装备,应当提供相关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确保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武器装备使用过程中,应当及时记录使用情况,对于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保障武器装备使用的安全。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武器装备使用,应当严格保密,确保不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武器装备的保管第十六条武器装备的保管人员应当履行相关的保管职责,定期检查武器装备的完好情况,确保武器装备的正常使用。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军工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的管理,科工委颁布了《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过程实施全面的、有效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研制、生产军工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承制单位)和订购军工产品的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

本条例所称军工产品系指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任务。

第四条使用单位可以派军代表,监督承制单位执行合同有关质量保证的条款。

军代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承制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专业标准(以下统称质量标准)。

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也可采用企业标准。

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相抵触。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承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厂(所)长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明确规定本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

第八条承制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质量保证组织。

质量保证组织在厂(所)长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九条质量保证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质量责任制的规定,协调、评价业务技术部门的质量职责;(二)组织编制质量保证文件,审查会签有关技术、管理文件;(三)参与新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和工艺评审、大型试验、技术鉴定及产品定型,实施有效的技术状态控制;(四)在组织实施质量保证文件的同时,应当对检验、试验、计量等有关人员的质量职责实施监督,定期进行评定;(五)根据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文件,监督生产现场,管理检验印章,检验产品质量,保证交付使用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六)督促检查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与计量基准相一致;(七)负责不合格品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纠正措施的贯彻执行;(八)参与考察、确认外购器材(含原材料、成件、元器件,下同)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合格器材供应单位名单,负责复验进厂器材的质量;(九)负责质量信息管理,考核质量指标,参与分析质量成本,掌握质量变化趋势;(十)协同制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十一)组织产品出厂后的技术服务工作;(十二)编制检验规程,研究检测技术。

质量追究制度

质量追究制度

湖南兵器资江机器有限公司质量追究制度1 总则为了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质量意识,促进各基层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在质量管理考核细则之外,特制定此质量追究制度。

2质量职责考核2.1 设计和工艺技术人员一般工作失误,给予100—500元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按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2.2 首检与专检2.2.1 专检漏检一次给予检验员100—300元处罚,错检一次给予检验员50元罚款,造成质量损失另外赔偿。

2.2.2 操作者应主动交验首件检验,操作者不交或检验员不检每次给予责任者50元罚款。

2.2.3 检验员加强巡检,凡出现批量超差和批量报废事故,检验员承担30%责任。

2.3 五品四数考核2.3.1 操作者加工前和加工后应作好交接,清点零部件数量,在工序流转卡上如实填写数量,发现不符合应立即报告生产调度员查明原因,未检查或报告者视同报废处理,由操作者按废品赔偿。

2.3.2 产品应随本批一同流转,工序流转卡随产品一同流转,按要求填写操作者姓名、加工时间、加工数量、自检结果;检验员在专检栏填写数量、加盖检验章。

如有不符合要求的记录,则每次罚款50元。

2.3.3 产品入库时,保管员点清数量,无工序流转卡、合格证或数量与流转卡不符合,不能入库,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否则,每批次罚款50元;2.3.4 已入库半成品零部件,应保管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发现生锈、灰尘严重等保管不善零部件发放到装配现场,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3.5 半成品库零部件出库时,按生产作业计划整套发出,不允许多发零部件,不允许无领用手续补发零部件,否则,每次罚款100—300元。

2.3.6产品加工或流转时应标识明确,标识不明每批罚款50元。

2.3.7 产品生产、转移和运输过程中发现野蛮操作、装卸,造成产品外观质量下降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报废的,则按3.2.4考核2.4 设备管理按照质量体系文件执行,定期保养、检查精度、大中修、标识有效期等。

不符合要求每次罚款100—500元。

国防科工委关于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委关于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委关于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8.08•【文号】•【施行日期】1988.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管理办法(1988年8月8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第一章总则一条根据《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对军工产品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合格与否是评定承担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任务资格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三条承制单位已有的研制、生产能力与特定军工产品相适应,是进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考核内容四条按《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评定要点(试行)》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如有增减,须由申请考核单位提出,经评审组审查确认后有效。

五条产品质量历史状况。

第三章考核的管理六条承担武器装备的总体研制、生产单位,以及主要分系统、关键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其他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

七条执行考核的评审队伍,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有有关使用部门的评审员参加。

每个评审组由5至8人组成。

八条执行考核的评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国防科工委颁发的资格证书。

九条负责组织考核的主管部门对考核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二)受理考核申请;(三)编制考核计划;(四)组织实施考核;(五)审核评审结论办理授证申请。

十条凡考核合格的军工产品承制单位,主管部门统一报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并颁发合格证书。

第四章合考核程序十一条申请考核单位,应按国家军用标准《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评定要点(试行)》进行自检,确认合格后方可申报。

十二条申请单位填写申报表,连同自检材料一并报主管部门。

装备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装备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装备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文装备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提高装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装备生产和使用的质量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装备的生产、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等环节,包括以下装备的制造、修理、改装、销售、使用和报废等工作:(一)军用装备;(二)安全生产装备;(三)交通运输装备;(四)电力设备;(五)医疗装备;(六)工程机械设备;(七)航空航天装备;(八)电子产品等。

三、装备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一)国家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装备质量安全政策,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指导和监督各类装备的生产、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等工作。

(二)装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装备的生产、质量控制、产品认证和跟踪等工作,并向用户提供装备使用和维修的技术支持。

(三)装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安全要求使用装备,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定期的装备检验和维修工作。

(四)装备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设备,负责对装备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和验证,发布相应检验结果。

四、装备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一)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不得制造、销售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装备。

(二)装备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业技术力量,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三)装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装备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装备的检验和维修工作,确保装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四)装备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并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装备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五、装备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一)制定和完善装备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二)加强对装备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档案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范文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范文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提高军事装备的质量水平,保障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军工产品的研发、生产、检测、采购、使用以及质量监督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当以科学合理的方法,依法履行监测、检测、评价、控制和改进等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军工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要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技术创新,推动军事装备的技术进步。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控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六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过程管理、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持续改进等要素。

第七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八条军工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过程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控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九条军工产品质量控制要依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环境,确定合理的控制点和管理措施,建立产品质量控制卡,确保各工序的质量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条军工产品应当设立完善的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控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一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督规程,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军工企业的监督,定期对军工产品进行抽查和检测。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军工产品,应当及时进行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质量改进第十四条军工产品质量改进要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采取科学的方法,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军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改进的机制,鼓励员工参与质量改进活动,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军工产品质量改进要与技术创新密切结合,通过创新手段和技术手段,提升产品质量和性能。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25•【文号】科工法[2004]1539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工法[2004]1539号)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有关民口集团公司(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单位:现将《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4年11月25日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质量,依据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民用科研生产单位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的配套系统、设备、零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配套产品),其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增强质量监督的有效性,减少重复检查,减少承制单位的负担。

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审查制度,以及通用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保证军工产品质量。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中的质量违法行为,有权向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国防科工委对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军工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二)制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的政策、规章、制度;(三)建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体系;(四)确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五)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审查和处理重大军工产品质量事故;(六)建立和实行军工产品质量奖惩制度;(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军工产品承制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科工法[2001]514号【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01.08.14【实施日期】2001.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科工法[2001]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管理的需要和国防科工委“三定”规定,国防科工委自1998年以来,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批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行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了解和检查这些规章尤其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切实推进国防科技工业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确保新体制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正常运行,经研究,决定集中开展一次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重点及内容(一)检查范围包括:国防科工委有关内设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有关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和高等院校。

(二)重点检查下列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审核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3.《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4.《关于加强“高新工程”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5.《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产管理暂行规定》;6.《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型号研制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三)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章的宣传贯彻情况,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有关规定的了解情况;。

关于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监督体系的分析

关于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监督体系的分析

关于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监督体系的分析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监督体系对于国家安全和军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必要性、建立过程、保障措施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监督体系是必要的。

武器装备是国家安全和军事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军事行动的成败。

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监督体系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装备存在的问题,确保装备质量符合军事需求和国家标准,提高武器装备使用效能和战斗力,保障国家安全和军队战斗力发展。

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监督体系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序。

首先是明确监督的范围和目标,包括对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检验、测试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然后建立监督机构和责任体系,明确监督的主体和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接着是制定和完善监督标准和方法,包括对武器装备性能、可靠性、稳定性等指标的监测和评估。

最后是建立信息化平台和数据库,实现对武器装备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监督体系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首先是加强人员培训和专业能力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素质。

其次是加强监督手段和技术手段的研发和使用,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和设备进行监督工作。

然后是加强对供应商和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合作机制和监督评估制度,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最后是加强对监督工作的评估和反馈,建立健全的监督绩效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监督体系对于国家安全和军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全面、科学、规范的监督体系,可以有效提高武器装备的质量和国家安全的保障水平,实现军事现代化的目标。

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监督体系还可以促进武器装备工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监督体系是当前国防建设的迫切需求,对于实现强军梦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模版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模版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本规定适用于军工行业内的各类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旨在保障军工产品的制造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满足国家军事需求。

二、术语定义1. 军工产品:指在军事装备制造过程中所使用或作为最终成品的各类物品、装备及设备。

2. 质量管理:指通过一系列的规范、措施和活动,对军工产品的质量进行有效监控、控制与改进的过程。

三、质量管理责任1. 领导责任高层领导应重视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贯彻。

2. 部门责任各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岗位,并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四、质量管理体系1.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军工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军工产品的质量可控。

2. 质量目标的制定军工企业应制定质量目标,并确保目标能够实施、监控和评估。

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质量管理措施。

五、质量管理流程1. 设计控制军工产品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设计过程中应进行严密的控制,确保产品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采购控制军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符合要求。

3. 生产控制军工产品的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生产线应设立质量检测点,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检测控制军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检测机构和设备,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检测和分析,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稳定性。

5. 售后服务控制军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对产品的售后服务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解决用户反馈的问题。

六、质量管理评估与改进1. 质量评估军工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改进和调整。

2. 缺陷管理军工企业应建立缺陷管理与处理制度,对产品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对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

3. 持续改进军工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质量管理改进活动,推行持续改进理念,不断提高军工产品的质量水平。

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军工质量责任制,依据《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82号)、总装备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装备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装计〔2015 〕1300号)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任命的中层领导及各级员工。

针对公司最高领导层的质量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依据集团公司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部门行政领导主要指以下人员:(1)主要领导:指责任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2)主管领导: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部门领导;(3)相关领导: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连带责任的部门领导。

(二)部门员工主要指以下人员:(1)直接责任人: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的员工;(2)相关责任人: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间接责任的员工;(3)技术负责人:指公司自主设计研发的军工产品型号设计负责人以及军工产品型号工艺负责人——(副)总设计师或(副)总工艺师。

第三条装备质量问题按照其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事故等四个级别。

一般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问题对装备的使用性能有轻微影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件。

严重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问题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严重降低使用性能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件。

重大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问题装备危及人身安全、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丧失主要功能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件。

重大质量事故指,因质量问题导致装备在研制、生产、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装备严重损坏、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事故。

第四条质量责任追究的工作原则:(一)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二)业务工作谁主管,质量责任谁承担;(三)分级实施,层层落实;(四)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相结合。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科工安〔2015〕1250号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科工安〔2015〕1250号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正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科工安〔2015〕1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为遏制科研试验伤亡事故高发势头,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局组织编制了《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以下简称《九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如下:一、做好宣贯,准确理解把握《九条规定》的内涵。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武器装备高密度试验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迅速组织开展《九条规定》的宣贯培训活动,确保相关领导干部、科研骨干和操作人员熟悉掌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二、完善制度,着力健全科研试验安全责任体系。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分析科研试验的类型和特点,对照《九条规定》,制修订现有试验安全管理制度,查遗补漏,填平补齐,强化预防,明确职责分工和安全目标考核要求,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管,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开展科研试验安全专项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发生科研试验伤亡事故的,要将《九条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事故原因及性质调查认定的重要内容,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国防科工局2015年12月23日附件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一、必须严格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冶的原则,逐层逐级落实试验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武器装备管理制度范本

武器装备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器装备管理,确保武器装备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武器装备的采购、使用、维护、保管、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武器装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武器装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二)科学管理,提高武器装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三)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武器装备的操作规程;(四)责任到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采购与验收第四条武器装备采购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进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组织专家对采购的武器装备进行技术评审,确保武器装备的性能和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武器装备到货后,验收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武器装备的数量、质量、性能等符合要求。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七条武器装备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使用安全。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建立武器装备使用档案,详细记录武器装备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地点、人员、用途等。

第九条武器装备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确保武器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维护保养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清洁武器装备,防止锈蚀;(二)检查武器装备的零部件,确保无损坏;(三)润滑武器装备的转动部件,减少磨损;(四)检查武器装备的电气系统,确保安全可靠。

第四章保管与报废第十一条武器装备应存放在专门的武器装备库房,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二条保管人员应熟悉武器装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确保武器装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库房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报警系统、监控设备等,防止武器装备被盗、丢失。

第十四条武器装备达到报废条件时,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报废申请,经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武器装备安全、有效。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武器装备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建立装备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的探析

对建立装备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的探析

对建立装备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的探析作者:汤志智米海涛来源:《中国军转民》 2019年第2期汤志智米海涛习主席在全军装备质量工作会议曾强调指出:“要坚持质量至上,把质量问题摆在关系官兵生命、关系战争胜负的高度来认识,贯彻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胜算的理念,建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所需要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已基本具备。

要建成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军情的质量责任追究体系,还需进一步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追究手段。

一、装备质量管理与终身追究质量责任制的关系装备质量是靠质量管理过程来保证的。

装备质量管理是指在装备质量的形成、发挥、保持、恢复等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其目的是保证和提高装备的质量,促进装备战斗力的生成和发展。

装备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是指在装备质量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装备质量有效的形成、发挥和延续,而规定整个管理链条中组织及成员在质量工作上责任、权限与物质利益的制度。

简单地说,装备质量管理是以装备质量为中心的一个管理工作系统,而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是贯穿于整个系统,维系和保证系统持续有效运行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

建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基础在于体系架构的完备与协调。

首要的是要建立一套符合国情和军情的质量责任体系,明确规定体系中各级组织及成员的工作内容,应承担的责任和权利范围;同时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并保证与国家的法律体系和装备管理体制相统一、相协调,确保在整个装备质量管理过程中“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标准、考核有依据、问题有追责”。

建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关键在于质量责任的落实与追究。

一方面,通过将质量工作同每名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严密的工作系统,使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通过组织及成员的行为、活动得以有效落实和传递;同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可以迅速进行质量追踪,落实质量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更好地提高装备质量和战斗力;另一方面,在质量问题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组织及成员的岗位和职责,对质量责任加以认真分析判断,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通过责任追究,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成员提高责任心、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到严格遵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制定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武器装备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的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质量特性的形成、保持和恢复等过程实施控制和监督,保证武器装备性能满足规定或者预期要求。

第四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应当执行军用标准以及其他满足武器装备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采用适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实施计量保障和监督,确保武器装备和检测设备的量值准确和计量单位统一。

第六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武器装备质量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记录、收集、分析、上报、反馈、交流武器装备的质量信息,实现质量信息资源共享,并确保质量信息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武器装备质量,并对保证和提高武器装备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论证质量管理第九条武器装备论证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证论证科学、合理、可行,论证结果满足作战任务需求。

武器装备质量责任追究实施要求(节选)

武器装备质量责任追究实施要求(节选)

精心整理
武器装备质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节选)
第三条【基本要求】装备质量责任的追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相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要求组织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查处过程要遵守国家、军队的法律和条令,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问题是指超出一般质量问题,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严重降低使用性能或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重大质量问题是指超出严重质量问题,危及人身安全、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丧失主要功能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七条【质量责任单位】质量责任单位一般分为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

主要责任单位是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形成起着直接、关键、决定作用的单位;次要责任单位是指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形成间接、辅助、促进作用的单位。

第八条【质量责任人】质量责任人一般分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直接导致装备发生质量事故或问题的人员;间接责任人是指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负有辅助作用的人员;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负有管理职责的有关领导。

第九条【论证单位及人员责任】出现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装备,符合以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及人员责任】出现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装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追究装备承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生产规定和程序,或不按产品图样、技术文件组织生产,造成产品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发现生产严重质量问题后隐瞒不报,蒙混过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采购或提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缺陷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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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质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节选)
第三条【基本要求】装备质量责任的追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相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要求组织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查处过程要遵守国家、军队的法律和条令,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四条【终身追责原则】装备在全寿命期间出现责任质量问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不受责任人岗位变化的限制。

第五条【装备质量事故等级】装备质量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损坏程度和影响,分为一等事故、二等事故、三等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或装备损毁且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等事故;重伤3人(不含)以下、无人员死亡的,或装备损毁且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为二等事故;无人员死亡,装备损毁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为三等事故。

第六条【装备质量问题分类】装备质量问题按偏离规定要求的严重程度和发生的损失的大小通常分为三类,即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

一般质量问题是指对装备的使用性能有轻微的影响或造成一般损失的事件;严重质量问题是指超出一般质量问题,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严重降低使用性能或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重大质量问题是指超出严重质量问题,危及人身安全、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丧失主要功能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七条【质量责任单位】质量责任单位一般分为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

主要责任单位是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形成起着直接、关键、决定作用的单位;次要责任单位是指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形成间接、辅助、促进作用的单位。

第八条【质量责任人】质量责任人一般分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直接导致装备发生质量事故或问题的人员;间接责任人是指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负有辅助作用的人员;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负有管理职责的有关领导。

第九条【论证单位及人员责任】出现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装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追究论证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违反装备论证工作程序,弄虚作假的;
(二)在战术技术指标或方案论证时,违反规定,人为放宽对使用条件、环境等因素的要求,致使论证存在严重缺陷,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战术技术指标论证中擅自降低要求,致使存在严重问题或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科研项目通过鉴定的。

第十条【研制单位及人员责任】出现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装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追究科研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装备在研制中弄虚作假,隐瞒重大设计缺陷和质量、安全隐患;
(二)在科研试验中出现过严重质量问题,通过再定型或鉴
定试验中时采取临时措施蒙混过关,使装备通过鉴定
的;
(三)与试验、鉴定人员恶意串通,使存在严重设计缺陷的项目通过试验、鉴定。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及人员责任】出现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装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追究装备承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违反生产规定和程序,或不按产品图样、技术文件组织生产,造成产品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发现生产严重质量问题后隐瞒不报,蒙混过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采购或提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缺陷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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