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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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

规定》实施办法

(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201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教育宣传,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第五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记录

第六条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递转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提出口头意见的,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案件处理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司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留存相关材料。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七条领导干部对个人收到的涉及具体案件的信访材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

第八条司法人员记录时应当填写信息记录表,根据具体情况留存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信息等相关材料。记录事项包括: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所在单位,干预、插手的时间与地点、形式与内容等情况。没有需要记录的情况的,司法人员应当在信息记录表上作零记录,并随案件卷宗存档备查。

第九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记录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司法人员的记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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