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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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和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开展,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新形象,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度和忠诚度,提升公司的价值,使投资者关系管理成为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综合运用金融、市场营销和沟通的方法,向已有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介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前景,以便其在获得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有效的投资者关系有利于提高市场对公司的相对估价水平,从而降低资本成本,并且成为公司管理层听取投资者建议的渠道。

第四条本办法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规章,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熟知并遵守。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组织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是公司的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分析师、财经媒体。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手段是公司通过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向投资者、金融机构全面介绍公司的发展方向与目标、公司所从事业务的特点及投资价值,增进投资者及金融机构对公司更深层次的了解和认识,以实现推销公司的股票及未来公司可能推出的配股、增发新股等目标。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日常工作管理信息披露管理、财经媒体管理、网站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等。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该项工作。

董事会秘书通讯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永外三元西巷甲12号402室,邮编:100077,电话:67262920 传真:67260194。

第九条公司控股企业要设立专门人员负责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要求的工作,与公司证券部实现工作对接。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及其职能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参与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部日常从事下列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1、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写等工作;
2、负责公司融资(配股、增发)工作;
3、筹备公司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4、做好与证券分析师、媒体、基金经理等战略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解答工作,并在董事长授权下做好对外发言和媒体接待采访工作;
5、主动与证券监管部门保持经常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情况及有关政策的变化;
6、通过在公司网站中设置“投资者关系”专栏方便投资者查询公司信息,同时通过电话、传真、E-MAIL、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咨询;
7、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8、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研究报告;
9、针对媒体对公司的负面报导、监管部门对公司的限期整改、遣责、处罚、公司自身业绩下滑、不利诉讼等问题进行危机管理;
10、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部日常从事下列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1、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及时配合证券部完成定期报告披露中的与财务相关工作;
2、与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保持常规化业务联系,解
答投资者、市场专业人士、监管部门询问或关心的财务专业问题;
3、协助证券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与财务相关的资料;
4、参与证券部组织的公司业绩发布、路演、媒体见面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5、做好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与财务相关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要做好如下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工作,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信息和资料:
1、提供编制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规划;
2、对公司已涉及的法律诉讼全面跟踪并提出应对方案;
3、定期不定期的对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情况做出行业分析报告;
4、通过对国家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的了解,定期或不定期的分析其对公司的影响;
5、对公司已决策参与的项目,正在组织实施或已正常运行的项目全程跟踪,及时通报进展情况;
6、对公司下属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进行充分分析、及时通报进展情况;
7、对公司本部及控股企业发生的资产重组活动涉及的合同和交易情况及时通报证券部;
8、做好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相关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办公室日常从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1、做好企业形象策划、宣传工作,使投资者熟悉和了解公司的企业文化;
2、配合证券部搞好与证券监管理部门的关系;
3、将有关投资者、监管部门、媒体等传送给公司的信件、电话、传真等及时转交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
4、做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后期服务工作及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相关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企业在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时,要做好下列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工作:
1、应设立专人负责向公司业务对口部门按期、按具体要求上报本企业反映生产、经营、销售等状况的报表及有关分析报告;
2、向公司业务对口部门报告本企业发生的资产重组事项;
3、向公司上报本企业改建、扩建、新建、对外投资的项目进展情况;
4、向公司上报本企业发生的法律诉讼等法律事务的发生、发展过程及结果;
5、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接待财经媒体、机构投资者、其他机构的调研和采访,应由公司证券部统一安排;
6、做好公司要求的其他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职能部门、媒体、原则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职能部门是证券部。

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媒体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等媒体;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媒体是《中国证券报》或公司选定的其他媒体。

第十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要做到守法、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九条公司法定信息的披露依照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遵守信息披露时间的一致性。

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时间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时间,其他个人对外披露的时间均不能早于这一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人事信息、合同文件、统计报表、企划方案、会议纪要等,在没有对外公开披露的情况下,公司任何知情人对所知晓的信息均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可对外泄露。

第二节信息披露的义务人、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
2、公司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为:
1、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公司全体董事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3、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有对信息询问、了解、督促的责任;
4、公司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要对未能及时报告的信息负责。

第三节信息的采集和提供
第二十四条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采集下列信息:
1、影响公司运营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包括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价格政策、行业政策等;
2、行业最新发展情况;
3、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
4、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5、公司财务运营状况;
6、证券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
7、资本市场动态;
8、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控股企业提供下列信息:
1、公司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及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由公司财务部提供给证券部,经证券部重新组合后的财务数据应交由财务部核定,双方无异议时,财务部要对所提供的数据及相关文字说明的准确性负责。

2、公司非定期报告等临时公告中的财务报表及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由公司财务部提供给证券部,在证券部未经改动或改动后经财务部复核认可的情况下,财务部要对所提供的数据及相关文字说明的准确性负责。

3、公司财务部根据证券部工作需要定期向证券部提供对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的财务分析报告。

4、当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活动时,财务部协助证券部做好财务分析及预测。

5、关于公司诉讼、执行、被执行、协助执行等相关法律事务,由公司相关部门在掌握上述信息的同时,及时提供给证券部,以便证券部按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

6、公司业务部定期向证券资本部提供国内外行业发展最新动态及分析报告。

7、公司规划发展部不定期的向证券部就公司正在实施或调整完毕已正常运行的项目提供调查分析报告。

8、公司在召开关于公司资金投向,重大项目开工、建设及进展,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及有关影响公司效益、声誉、商誉等关于公司战略方向、发展前景的会议时,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要列席会议。

9、其他相关信息。

10、上述工作内容对公司控股企业同样适用。

第五章披露信息的撰写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季报等定期报告,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信息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撰写、编制。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大会公告,临时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公告,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撰写、编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由公司监事会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撰写、编制。

第二十九条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认定标准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执行)等法律事件的临时公告,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撰写、编制。

第三十条关于下列事件的临时公告,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信息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撰写、编制。

1、对公司重大项目(认定标准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执行,在认定标准之下
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

2、公司重大事件(认定标准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执行,认定标准以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被批准或否决。

3、公司已披露过的签署合同发生的变更、终止或解除等。

4、公司出现的临时危机情况,包括媒体负面报导、监管部门的遣责、限期整改处罚、公司业绩下滑等。

5、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临时公告事项。

6、公司所属控股企业的上述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于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撰写、编制。

第六章披露信息的审批和公告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撰写本办法“第四节”中的法定披露内容以后,交由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核准后签字并及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撰写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中自愿披露信息,要建立在不破坏公司声誉基础上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后,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在公司选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投资者接待管理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接听询问电话、电子邮件回复、信件回复、接待基金经理、分析师时,要先经公司研究、内部统一口径后,再进行披露。

禁止进行选择性披露(即个别或选择性地提供非公开信息),同时要求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建立投资者询问档案:
1、由证券部建立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听档案;
2、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分时期汇集投资者在电话及来信询问中所关注及敏感问题;
3、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通过综合公司网站上投资者的询问及所发表的言论,掌握投资者关注及敏感问题;
4、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根据所收集的电话及网站记录,定期撰写对投资者关注及敏感问题的分析报告,同时登记在案。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询问处理:
1、投资者关注及敏感问题集中在一个焦点时,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对此撰写分析报告,并同时报请公司管理层作出研究决定后,在媒体或网络上公布投资者所询问内容。

2、对符合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或属于公司自愿公告的,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撰写、编制,报请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并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向投资者作出披露。

第三十七条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基金经理等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

1、负责向其发放公司简介、公司定期报告等;
2、负责安排现场参观;
3、负责向其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情况等,但仅限于处于公众领域的、实际发生的历史信息,并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负责安排公司高管人员与基金经理等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会见。

第三十九条由证券部建立分析师档案。

第四十条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负责搜集各分析师对公司的评论,分析的热点,公司股票交投的活跃性等信息;同时与投资者关注及敏感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对与公司建立长期联络关系的分析师,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向其提供公司信息(严格按本暂行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操作),通过分析师来帮助投资者正确评估公司股票及业务价值。

第四十二条当分析师邀请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审核分析师报告时,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要保持审慎的态度,应该仅仅审核处于公众领域的、实际发生的历史信息,并请分析师参考公司完全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定期或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

第八章公司网站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利用互联网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将网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高效率、低成本的阵地和窗口,同时在互联网上公布公司信息,回答投资者提问,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

第四十五条在投资者关系专栏内设置公司简介、投资者论谈、投资者联系信箱、公司公告、定期报告等栏目。

第四十六条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负责将公司各信息分类放置,同时及时进行内容更新。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回复公司邮箱内投资者的咨询。

第四十八条向公司网站中的热心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等传送公司重大事项提示。

第四十九条向公司网站中的网友传递个性化信息。

第九章财经媒体管理
第一节财经媒体监测
第五十条公司对待与媒体之间的沟通要本着平等对待的原则,不能选择性的向某一媒体提供独家的、重要的、非公开的新闻;同时要遵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由证券部建立媒体关注档案。

第五十二条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搜集、整理关于公司的各类报导。

区分正面报导与负面报导,并对其进行量化分析,定期或不定期的撰写分析报告,同时登记在案。

第五十三条对公司的负面报导(影响公司经营、公司形象、公司股价等的报导),
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将报导主题、内容进行分析、汇总后,报请公司管理层研究,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1、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与发布报导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2、对其中有必要澄清、披露的事实经公司按本办法中“第四章”的要求统一口径后,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必要反应。

第五十四条对媒体上报导公司的传言和谣言,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要及时报请公司管理层研究,尽快做出必要的应对,同时将尺度掌握在避免与媒体产生对立的范围内。

第二节财经媒体宣传
第五十五条公司在进行财经媒体宣传时要遵循如下原则:
1、公司在通过媒体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介绍拟投资项目时,避免过多的突出公司的优势及项目的可行性而回避劣势和风险。

2、公司的高管人员在媒体上发表观点或撰写文章时,其中涉及到公司经营管理有关内容时,要遵循本办法“第四章”的要求,与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口径一致。

第五十六条财经媒体宣传的内容:
1、由证券部和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一同建立公司与财经媒体的联系,保证公司与投资者联系沟通无阻。

2、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将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登记在案,在公司高管人员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前,就已公开发表的事件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培训或简要提示。

3、就公司新建重大项目、完工项目,或有关公司形象的事件等,由公司证券部策划并协同公司办公室组织召开面向投资者与媒体的会议。

4、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需要,由证券部提出方案,报请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后,面向媒体召开“公司展示会”,同时组织媒体现场参观。

第八章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管理
第五十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要熟悉公司沿革、战略、经营、财务、产品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第五十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是具备证券、财经、法律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及具有从事证券、财经、新闻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同时要求具备语言交流、文字综合等能力。

第五十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公平、公正的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第六十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对所知晓而未披露的信息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在未经公司授权和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对外提供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数据等。

第六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参与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等给予罚款、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等处罚:
1、在未公开披露的情况下,选择性的向投资者披露;
2、公司接到投资者投诉,经核查后情况属实;
3、利用公司内幕消息,向基金经理等机构投资者、分析师索取利益;
4、因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索其经济责任;
5、对于违反国家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人员,在接受有关部门处罚的同时,公司也对其给予处罚。

6、属于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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