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03
所得税扣除2015年9号文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会计实务:农村信用社可计提的准备金有哪些
农村信用社可计提的准备金有哪些
【问题】
农村信用社可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的规定同时计提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还是只能计提其中的一种?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文件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
农村信用社属于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因此,财税[2009]64号文适用于农村信用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件针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农村信用社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规定提取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
失专项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农村信用社可按规定同时计提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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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6.09•【文号】财税〔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4.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为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如何正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金融企业如何正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许济平储俏武企业所得税法自实施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等文件,规范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实际工作中,部分金融企业对上述文件的理解存在偏差,没有正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增加了涉税风险。
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适用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4号)中提取呆账准备的计算公式相同。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改变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公式,即本期按税收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
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比,计提的呆账准备多出了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并且将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保持在期末风险资产余额1%。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哪些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哪些准备金可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但是由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投资和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金融工具风险大,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则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后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以下几项。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贷款资产余额的1%.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x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需要注意四点,一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二是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不适用本规定。
债权性投资损失税前扣除认定标准及所需相关资料
2、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3、呆账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4、呆账核销账务处理凭证;
5、核销后收回凭证(如有)。
(二)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该条仅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
(六)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
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证明;
2、人民法院的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裁定文书;
3、呆账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4、呆账核销账务处理凭证;
5、核销后收回凭证(如有)。
1、资产处置方案;
2、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3、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4、出售合同或协议;
5、成交及入账证明;
6、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7、呆账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8、呆账核销账务处理凭证;
9、核销后收回凭证(如有)。
2、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且认定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以下材料:
(1)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税政策
特殊发票形式发票抬头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税政策原作者:总局添加时间:2010-12-09 原文发表:2010-12-09 人气:1487 来源:总局问题:所得税法和条例,只是说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规定的扣除标准明细在哪里可以找到?谢谢!!!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国家后续规定的不同行业的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及规定的文件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等。
上述文件都是针对一些特殊的行业(如:金融企业、证券行业、保险公司、信用担保机构等),由于问题中您并未提及所属的具体行业,建议您参看上述文件。
如有不明之处,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寻求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税 [ 0 8 1 2 0 ] 0号 文 件 的 规 定 , 区 内 生产 企 业 在 国 内 对
采购 “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 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 中 列名的产品 .进区按增 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
的 产 品 。 上 述产 品 的 出 口退 税 率 调 整 后 。应 执 行 调 整后 的 出 口 退 税
号) 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 行风险 分类 后 , , 按照以下比例 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 注类贷款. 提比例为 2 - 关 计 : ( ) 级类 贷款 , 提 比 例为 2 ; - 次 计 5 ( ) 疑类 贷 款 , 提 比例 为 5 ; 三 可 计 0 ( ) 失类 贷 款 , 提 比例 为 l 0 。 四 损 计 0 %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期 货投资者 保 障基 金有关 税收 问题 的通 知
( 0 9年 8月 3 20 1B 财税[ 0 9 6 2 0 ] 8号 )
业 贷 款损 失 准 备 金 税 前扣 除 政 策 , 知如 下 : 通
一
、
金融 企业 根据《 贷款风险 分类指导原则 》 银发 [ 0 ] 1 ( 2 01 4 6
最近 , 部分地 区反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
购 材 料 进 入 出 口加 工 区等 海 关 特 殊监 管 区 域 适 用 退 税 政 策 的 通知 》
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 2 0 0 8年 1月 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
应 予 免征 的 营 业 税 , 以后 应 缴 纳的 营 业 税 税 款 中抵 减 。 从
二 、 期 货 保 障 基 金 公 司取 得 的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买 国债 、 对 购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农”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农”发展来源:中国税务报2021年3月13日第3879期《正坤说税》专栏广州正坤财税顾问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2份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速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月1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
《意见》明确,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笔者梳理我国一系列支持“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供纳税人参考。
农产品加工流通货物与劳务税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人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1〕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资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13号)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和以避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对农膜和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蔬菜流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37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鲜活肉蛋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份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75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免征部份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21〕149号)规定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2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份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科技创新货物与劳务税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前呆账准备计提及核销规定
企业所得税前呆账准备计提及核销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税前计提及核销的规定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财税〔2009〕57号文件将企业资产损失分为贷款类、应收预付类和股权投资损失。
对金融企业资产损失中贷款类损失的扣除,财税〔2009〕64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64号文件对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种类规定为贷款、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和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三类,强调了计提准备金资产的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剔除了不具有贷款性质的抵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等债权和股权资产,应收预付类资产和股权投资的损失不适用税前计提准备进行扣除的规定。
财税〔2009〕99号文件提高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对五级分类的后四类贷款按2%、25%、50%、
100%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 2012-04-11 09:26:30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我与我的同事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12-04-11 09:28:01 ][ 孙勇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33:51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
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 33:51 ][ 斯特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
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2012-04-11 09:37:5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填报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填报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但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又该如何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呢?下面笔者逐项剖析。
一、税收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允许计算扣除准备金的资产(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不过,在此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2.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公式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最后,值得提醒的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上述(财税〔2015〕9号)规定。
[转载]国税总局问题解答精要(一)
[转载]国税总局问题解答精要(一)一:增值税1、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7日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
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2、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7日问: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
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1.03.15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21.03.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6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
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附件1
附件2。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金融企业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
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
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同时文件第三、四条规定,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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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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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关于规范填报s45表涉农贷款的提示
近期合作处对大冶、松滋等几家机构进行清产核资验收检查时发现普遍存在涉农贷款报表填报口径有误的问题,现对相关问题提示如下:1、填报金额比实际金额小。
例如,截至2010年6月30日,大冶联社1104系统 S45报表反映涉农贷款67753万元,仅占贷款总额的53.33%。
检查发现,大冶联社填报《S4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情况统计表》时口径有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中关于涉农贷款的认定标准,检查组认定大冶联社涉农贷款116810万元,占贷款总额的91.95%。
原因主要是没有正确把握涉农贷款第二类: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的填报口径,没有将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纳入涉农贷款统计。
2、填报金额比实际金额大。
部分机构将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但不是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纳入第三类: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中统计,将非农贷款分类到涉农贷款中。
根据填报说明解释:[1.涉农贷款] 是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发放给农户、农村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贷款余额,以及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和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余额。
包括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贷款和城市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涉农贷款。
[1.2.1农户贷款] 是指报告期末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余额。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1.2.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报告期末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余额。
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1.2.3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是指报告期末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余额。
小贷公司风险防控
一、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一、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我的理解小贷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应该是办理各种小额贷款,同时针对中小企业开展各种咨询业务等。也就是小贷公司的主营业务应该是办理各种小额贷款,由此产生的收入,就是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既然是办理贷款,金融企业遇到的各种风险,就都有可能遇到,在经营过程中采取必须的防范措施很有必要。
管理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有严格的规定: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一、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有一个银行的朋友告诉我,他有个企业家朋友给他提到,听说搞金融很赚钱,想作金融业务搞个担保公司或小贷公司。这个企业家朋友开了几家公司,生意红红火火的,但对于金融业务一窍不通,一无所知。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在金融企业人高管人员,会给企业带来很高的风险。
近期,我国出现的担保公司风潮大家有目共睹,我们河南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使大家观看了十分生动的风险教育课。随着省工信厅等6家单位联合发布的豫工信〔2012〕525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面世,我们河南省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也有了比较规范的管理法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水平,是各界的共识。
这个环节有很多规范的操作程序,各单位都有很专业的管理高手,我就不多言了。
第三条是贷后跟踪。这属于事后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贷款资产的安全。
一、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一、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我们在审计工作中遇到有一家类似小贷公司的企业,帐面利润很高,看报表经营情况很好,值得夸耀。但经过审计,我们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贷款无法收回,担保偿付款项成为坏账。认真一算账,企业成立几年实现的利润不足以弥补这些窟窿,结果使股东大为震惊,难以相信,但事实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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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
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