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WORD版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WORD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

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以及资产清查、资产评估、效益评价考核、监督检查等。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资产处是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厅、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参与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六)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第六条各学院(部)、职能处室、直属单位根据部门岗位职责对以下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负责:

(一)资产总账、流动资产、对外长期投资收益以及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科研成果、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学校基础设施、道路及构筑物的管理;

(四)学生宿舍、教师周转房、教室、食堂生活服务设施等公用资产管理;

(五)图书、期刊、文献、音像等资料,以及电子资料的管理;

(六)车辆管理;

(七)按照校园土地规划,对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报批、建设和验收管理;

(八)本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七条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行政办公、经营开发等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及程序要求,通过购置、自建、调剂、划转、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本着勤俭办学、保障需求、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展资产配置工作。

第九条行政办公资产配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学校制定相关标准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充分论证后提出购置计划,由学校审核后报上级部门审批,其中利用科研项目资金购置新增资产的,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计划总数,在执行阶段,按实际需要采购配置。

各单位配置资产必须按照上级批复的资产配置计划执行。计划执行中确属法律、政策规定或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资产配置计划调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理由、资产数额、资金来源、相关支撑材料等,

经资产处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按国家规定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可以进行校内调剂。

第十三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学校国有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交接与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在建工程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与登记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等事项,严格按照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按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出租,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加强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底价。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校有银行贷款期间,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质押或其它形式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校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及时办理审批和入账手续。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通过购置、修建、调剂、划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手续,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四条学校资产使用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及时报资产处备案,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