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方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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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
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15-06-19 09:19:26 文章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方案》、《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
试点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省赫章县等地以新农合制度为基础,积极探索整合相关部门资源,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是一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总结推广赫章经验,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思路为动力,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为重点,统筹相关部门资源,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遏制和减少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鼓励探索实践;坚持整合资源,促进精准扶贫;坚持便民利民,实行即时结报;坚持政策引导,推进分级诊疗。
三、救助保障对象
(一)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计生“两户”家庭成员。
(三)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四、试点内容
以精准扶贫为重点,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变、整合使用、各记其功”原则,统筹卫生计生、民政、扶贫等部门相关救助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发动社会捐助,科学制定医疗救助保障标准,建立完善“一站式”即时结报机制,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特殊医疗救助保障,切实提高保障水平,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点是:
(一)准确识别认定医疗救助保障对象;
(二)完善医疗救助保障资金筹集机制;
(三)科学制定报销比例、标准;
(四)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五)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和资金兑付“一卡通”。
五、试点范围和步骤
(一)试点范围。
本次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选择市(州)级、县(市、区)两个层级开展试点工作。市州级选择毕节市(含威宁县)、贵安新区开展试点。县(市、区)级选择息烽县、务川县、道真县、六枝特区、紫云县、关岭县、沿河县、玉屏县、榕江县、从江县、长顺县、三都县、望谟县、册亨县、晴隆县等15个县(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步骤。
1 试点工作启动阶段(2015年6月8日—6月30日);
2 试点工作实施阶段(2015年7月1日—2016年4月30日);
3 试点工作总结阶段(2016年5月1日—2016年6月8日)。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
省级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常务的副省长任组长,分管扶贫、卫生计生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扶贫办、贵州保监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试点地方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加强部门协作。
省级卫生计生、财政、民政、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贵州保监局等部门要将试点纳入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指导试点地方制定出台细化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各项试点任务。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安排各项医疗救助资金,资金缺口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加强督促检查。
省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地试点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予以研究解决,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
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思路为动力,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为重点,统筹相关部门资源,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遏制和减少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开展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的试点地方。
(一)市(州)级:毕节市(含威宁县)、贵安新区。
(二)县(市、区)级:息烽县、务川县、道真县、六枝特区、紫云县、关岭县、沿河县、玉屏县、榕江县、从江县、长顺县、三都县、望谟县、册亨县、晴隆县等15个县(区)。
第三条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创新,鼓励探索实践;
(二)坚持整合资源,促进精准扶贫;
(三)坚持便民利民,实行即时结报;
(四)坚持政策引导,推进分级诊疗。
第四条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启动阶段(2015年6月8日—6月30日):制定省级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试点地方按照省级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制定本级开展试点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操作细则,并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安排部署试点工作任务,广泛开展宣传发动。
(二)实施阶段(2015年7月1日—2016年4月30日):完成救助保障对象审核、认定、公示;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建立运行即时结报体系,实施医疗救助保障政策并开展过程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