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仓库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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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视频监控系统框架标准
为规范大连关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有效使用,提高海关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实施监管的水平,强化海关对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以及《大连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2009年—2013年)》(大连海关〔2009〕2号公告),结合大连关区保税监管场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框架标准。
一、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
二、两仓经营企业负责提供两仓视频监控系统仓库范围内的软硬件系统、布线、终端等方面的投资、建设和维护(包括主管海关驻库办公室监控终端),负责将视频监控信号通过电子口岸传输至主管海关。
三、两仓视频监控系统要保证实现对两仓内部及所有出
入通道的全方位、24小时实时监控,并提供三个月内录像保存及回放功能。
库区照明条件不能满足夜间视频监控需要的,应加装视频红外监控装置。
四、两仓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不低于1小时供电的不间断后备电源,并可在发生可能影响视频监控的因素后立即通知主管海关。
五、两仓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实时监控功能
操作人员可监控任意监视器,可实时监视同一或多个监控点的所有图像信息,可以同屏显示多路图像信息。多台监视器可同时监视某一点图像信息。
海关可远程控制任意监视器朝向,操作人员可根据实际监控需要远程控制某监视器朝向,使其移向海关需要的监控方向,并可手动调焦。
监视器可以轮巡监视多路实时图像信息,在设定的间隔时间内对系统内的所有监控点进行图像巡检,参与轮巡的对象可以任意设定,包括不同监控点的图像、同一监控点的不同摄像机、同一摄像机的不同预置位等,轮巡间隔时间可设置。
(二)语音控制功能
监控室与两仓作业区之间,提供配合视频监控的语音广
播功能。
(三)录像功能
两仓视频监控系统录像功能应包括:实时录像、定时录像、运动检测预触发录像、报警预触发录像、录像检索回放功能。
(四)报警功能
报警种类可分为外围设备报警接入和监控系统内部报警两类。
外围报警包括:事故报警、设备状态变化及故障报警、消防报警、防盗报警、防火报警。
内部报警包括:视频信号中断报警、磁盘空间报警、线路故障、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
(五)接入功能
两仓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有前瞻性,为系统升级、扩容、及资源整合预留充足空间,为海关预留高质量视频信号接口,保证能接入海关视频监控网络,并在接入海关视频监控网络时提供必要技术协助。
六、两仓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摄制图像
图像质量按五级损伤标准评定不低于四级,水平清晰度不低于480线,灰度不低于8级,信号电平值为1V±3db,信噪比不小于40db,无故障工作时间大于30000小时;
(二)显示图像
水平分辨率彩色模式480线,黑白模式570线,自动追踪/自动白平衡控制/手动R/B增益控制,48分贝信噪比,可以自动或手动切换彩色模式或黑白模式,F1.4时彩色模式0.14Lux,黑白模式0.01Lux;
(三)录制图像
多画面显示,可作单/四/九/十六/大小画面分割显示,手动/自动轮巡,现场抓拍、多种录像方式选择,压缩码率可根据现场状态自动调节,保证画面清晰度,杜绝马赛克现象,能保持长的记录时间,在检索录像、抓拍图片、系统日志和报警日志时刻随时进行备份处理,报警技术处理采用移动侦测技术,可以动态调整其分析精度,可根据连接的不同客户端带宽动态改变网络传输时的码流。
七、满足和配合主管海关实施视频监控的要求
(一)各保税仓库主管海关设专人负责辖区内两仓的视频监控,定期和不定期在主管海关办公楼或驻库办公室内对系统录制的历史图像进行检视,分析可疑图像内容。
(二)两仓的视频监控系统不能使用时,原则上应暂停其所有进出仓业务。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暂停其业务,两仓经营企业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并配合主管海关有针对性地增设临时监管手段或措施,以防范和弱化因视频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所出现的监管风险。
八、该标准由大连海关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