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9.1)--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九章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 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与商品综合方案
第一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与类型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结构 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
4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是两个 或两个 以上的国家、地区或贸 易集团为了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在贸易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它反映了各国之间的 经贸关系和各国本身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
第九章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第九章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 ,掌握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基本
类别和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 ,了解国际商品协定的主 要经济条款和主要国际商品协定。 【教学重点】 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关税措施 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与商品综合方案
2
,一国内 的某一地区是无权对外缔结条约的。
8
国家对外缔结经贸条约和进行对外经贸谈判的权力由谁来 行使,由国内 法律来规定。
一般来说,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条约的缔结有决定 权。
各国具体负责谈判的机构一般是行政机关中负责对外 经贸关系的部门。
9
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对条约的缔结有决定权。 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同
外国缔结的条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根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 国家权利机构可以将其决定缔约的权利授予行政机关来行使。 我国商务部是负责对外经贸谈判的主要部门,在对外谈判中,谈判代 表团中根据不同情况往往还包括国家发改委、外交部、中国人民 银行、农业部、新闻出版署、专利局、海关总署等以及其它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代表。
11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类型
根据条约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划分: 全面性条约与协定和专门性经贸条约与协定。
根据缔约方的数目划分: 经贸条约与协定包括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和多边贸
易条约与协定。
12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结构
序言
序言有一定的格式,载有条约或协定当事方的国名、特命全 权代表 的姓名与权限、签订条约的目的、遵循的原则等。
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 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它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 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14
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
基本形式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凡缔约一方现在或者将来给予任何 第三方的任何特权、优惠或豁免,缔约对方无须提供任何补 偿作为交换而立即无条件地享受同样的特权、优惠和豁免。
当一个国家立法和行政措施的某些规定转变为贸易条约和 协定的条款或规定时,缔约国一方的政府就应承担贸易条 约和协定的义务。
7
谈判权与缔约权的行使
《 1 9 6 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条宣布:
“ 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

一个国 家的缔约能力是一个国 家主权的体现。
如果没有经过该国宪法或最高权力机构的特殊规定
10
美国对外经贸谈判权目前主要集中在美国贸易代表( UST R )办公室
机构设立旨在纠正各个部门在对待对外经贸关系的处理时所存 在的部门偏见,它是一个具有较高地位的协调机构。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隶属于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 美国贸易政策的制订与协调,同时,进行对外谈判也是它的主 要职能之一。美国贸易代表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领导, 由总统和参议院任命,对国会负责,同时具有特命全权大使的 级别。
17
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
国民待遇条款( National Treatment )
含义:缔约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和法人享 有的权利和优惠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和法 人。即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 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如果缔约一方现在或者将来给予任 何第三方的任何特权、优惠或豁免是有条件的,那么缔约对 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作为交换才能享受同样的特权、优惠和 豁免。
15
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适用于两国经济贸易 关系的 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中的某几个问题 上适用。
16
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与例外
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是指在经贸条约将最惠国 待遇适用的范围限定在具体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是指某些具体的经济与贸易事 项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最常见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包括: 边境贸易; 关税同盟 ; 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 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 区域性特惠条款; 其他例外。
正文
正文是条约与协定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有关缔约方的权利 与义务,是条约的实质性部分。
结尾
即行政条款或最后条款,包括以下内容:条约的生效、有 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 、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约的地点 或双方代表的签字
13
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条款( 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含义:
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
权利、外国产品所应交纳的国内捐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 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版权及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
18
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
5
签订贸易条约的目的
各国签定经贸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协调各自的对外经济 贸易政策与措施,协调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
6
关税与非关税政策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由各国立 法机关与 行政机关予以制定和实施。
贸易条约和协定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进行协 商达成协议,受到国际法规范的约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