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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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定义及分级

一、工伤事故: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损失工作日: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按GB6441-86标准中规定计算。

三、责任事故:指由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轻伤:劳动能力鉴定达10至7级标准,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丧失的伤害。

五、重伤:劳动能力鉴定达6至1级标准,表现为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六、死亡:指负伤后当时就死亡或负伤后一月内死亡的伤害。

七、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八、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1至2人,且无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九、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5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或重伤6至19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

十二、重大未遂事故:指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但实际上未产生这种后果的事件。

十三、燃烧爆炸事故:指承压容器发生爆炸、化学危险品发生燃烧、爆炸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三个等级,即:

(一)一般燃烧爆炸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5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30万元。

(二)重大燃烧爆炸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至9人或重伤6 至1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500万元。

(三)特大燃烧爆炸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十四、火灾是指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按照一次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级:(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火灾:

1.死亡1至2人;

2.重伤10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以下;

3.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至30万元。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

1.死亡3至9人;

2.重伤10至19人;死亡、重伤10至19人;

3.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

1.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

2.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死亡、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

3.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管理职责

在公司总经理和生产安全副总经理领导下,安全与精益管理部负责工伤事故申报,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第五条管理原则

员工工伤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有关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六条

一般安全事故管理流程

第七条工伤认定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重大安全事故管理流程

(四 )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第八条事故报告

一、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在保护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单位负责人必须自事故发生之时起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安全与精益管理部报告。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与精益管理部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事故经过,初步判断事故原因,进行事故处理,由安全与精益管理部向公司领导汇报事故简要情况。

三、自事故发生之时起三天内,事故责任单位上报工伤上报材料,由安全与精益管理部将工伤申报材料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病自确诊之日起,三日内按以上程序报送相关部门。

四、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除按上条规定报告、处理外,应立即通过电话或传真报告西南地区部、重庆市安全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国防科工局及重庆市总工会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报告时间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最迟不超过24小时。

五、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用电话和传真报告上述部门。

六、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原因、伤亡情况、损失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工种、受伤程度、年龄等。

第九条事故档案管理

一、事故结案后,应将事故报告表、事故登记表、伤亡人员医疗鉴定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结案的资料和必要的图纸、图片资料、电子

载体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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