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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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稳步发展间接融资
(一)保持信贷投放稳定增长。以“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的金融调控框架为依托,引导信贷稳定增长,确保全省贷款增幅高于全国、高于中部地区平均增幅。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总行信贷政策和资源倾斜,扩大增量、盘活存量;充分发挥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作用,积极争取扩大地方法人机构合意贷款规模,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合理增长。开展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试点,积极归集证券、保险等大型金融机构存款,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贷资金来源。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充分发挥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三农金融债券、绿色金融债券对补短板的积极作用,拓展薄弱经济环节的融资渠道。
(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订单质押、动产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顺位抵押,有效盘活抵质押物。推动商业银行与税务部门开展银税合作。扩大政银合作,推广“助保贷”、“助农贷”、“商标贷”等产品,加大应收账款融资平台推广和应用力度,完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主动履行代偿协议,保障银政合作有序推进。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等多种形式,用好用活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支持地方搭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平台,通过“过桥贷”等方式解决过桥融资难题。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创业担保、新型农业主体等贷款给予贴息。继续开设一批村镇银行。
(三)重构融资担保体系。省财政筹措50亿元资本金壮大省再担保集团实力,鼓励和支持省再担保集团与市州县政府性担保机构相互参股,构建全省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再担保集团拓展再担保业务,加快建立担保机构遴选、分险机制,促进银担合作。积极向国有及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市州县政府不断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建立与当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偿补充机制,不断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建立银行、担保、再担保和政府四方合作机制,当出现信贷风险时,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银行、当地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省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省再担保集团公司运行情况,逐步建立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四)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计划,借助交易所、中介机构力量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不断增加报辅报会企业数量。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为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营造良
好环境。积极推进暂未达到公开发行上市标准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成长型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借力资本市场快速成长。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按照市场化方向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会员质量;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创新业务模式,提高融资服务能力,以“融资”加“融智”为挂牌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加快设立“种子企业板”,实现分层运行,进一步提高挂牌企业质量。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积极对接“新三板”。支持证券期货机构在鄂设立区域总部或省级分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在“新三板”“四板”市场挂牌企业给予奖励。
(五)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优先股等融资方式优化再融资结构。充实企业发债资源库,加大企业发债业务培训,组织拟发债企业、中介机构对接会,送政策、送信息进企业。支持企业发行公司债、项目收益债等开展直接融资或置换贷款。大力发展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超短期融资券,推广应用可续期债、并购票据、绿色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可转换票据等创新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引导住房公积金中心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公积金贷款证券化产品进行规范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发债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奖励,并对绿色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等提供增信、贴息或风险补偿。
(六)大力发展各类投资基金。积极引进和培育证券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吸引优秀基金管理机构落地湖北,优化行政服务,完善基金产业生态体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11号),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高管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筹资金予以奖励。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作用,加强与社保基金、国家创投引导基金等国家级引导基金,以及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合作,引进来、走出去,为湖北招引更多产业项目、集聚更多要素资源,培育更多龙头企业,促进我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和优势产业做大做强。鼓励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加强合作,支持地方产业集群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七)发挥保险保障和资金融通功能。支持武汉、十堰、天门等地保险示范区建设,做大做强地方法人保险机构,鼓励设立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科技保险、内河航运保险、责任保险等专业类型保险机构,支持相互保险、互联网保险等新型保险形式的发展。推动“三农”保险提标扩面增品,推广农业气象指数、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健全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进一步推广责任保险,助力“一带一路”建设。重点推广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医疗责任、校园方责任、产品责任等民生及公共安全领域的责任保险,提高实体企业风险保障能力。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开展大灾保险试点,有效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推动完善“政银保”三方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地方对保费给予财政补贴。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建立保险资金项目对接库,搭建平台支持省内重点建设项目与保险资金对接,鼓励险资以财务投资的方式,直接或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参股我省高新企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
(八)规范发展金融新业态。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做大做强做优,有效发挥化解金融风险、帮助企业脱困、推动转型升级的作用。支持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开展业务创新,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便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一个门类只设一家的原则设立要素交易场所,强化监管促使健康发展,推动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聚集,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特色产品流通。鼓励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发展,加强金融科技在征信、金融监管等领域的应用。
三、推进专项金融工程
(九)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支持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探索开展能效融资、清洁能源融资、绿色装备融资、绿色产业链融资等绿色金融服务创新。支持碳交易中心、排污权交易中心等绿色交易平台发展。统筹整合现有政策资金,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优惠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对“十三五”沿长江、汉江主要化工企业转型与绿色项目库项目进行支持。通过发放并购贷款、定向增发等方式,支持龙头化工企业开展并购重组。设立长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产业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我省涉及长江和汉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项目进行投资。组织金融机构与绿色项目对接。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落实财税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共同推动绿色投资项目落地。
(十)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深入落实《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加快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开发“萌芽贷”、“三板贷”、“上市贷”、“并购贷”等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金融服务,完善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供应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风险投资等机构合作,稳妥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建立投贷联动专家库,促进提升科技项目评审精准度,实现信息共享。创新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创建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运营、股权投资服务于一体的“知识产权运营+投贷联动”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利保险、首台套保险、新材料保险等系列科技保险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提高科技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开展符合科创企业发展、科技产业需要的金融创新。
(十一)推动自贸区金融改革。加快在自贸区设立金融分支机构。简化贸易和投资项下的结算流程,逐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提高贸易和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支持企业利用自贸区政策开展海外上市、离岸并购、特殊目的载体收购。支持在自贸区发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外资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区发起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自贸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加快自贸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服务境内企业。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对自贸区企业海外贸易、海外投资及海外租赁业务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