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变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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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大事记

1953年8月政务院批准了卫生部关于《避孕及人工流产法》。

1955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

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了:“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当年,马寅初提出了他对人口问题的主张,发表了“新人口论”。

1962年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1971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商业部、燃化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1973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上,提出了“晚、稀、少”的口号。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把计划生育提到国策的高度。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中共中央提出:计划生育要采取立法的、行政的、经济的措施,鼓励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2001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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