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实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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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实务手册

目录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实务手册1

第一部分热点问题速查篇3

第一章HR法律热点问题速查 (3)

█经济补偿金 (3)

█违反劳动法的赔偿办法 (4)

█关于试用期 (5)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聘用 (6)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6)

█关于法人分立、合并等情形劳动合同问题 (6)

█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标准 (7)

█女职工孕育期间待遇与休假 (7)

█关于劳动争议的时效和程序问题 (7)

█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 (8)

第二章HR法律热点案例 (8)

1.关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8)

2.关于未休年休假假日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 (9)

3.关于留京指标问题 (9)

4.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9)

5.退休返聘员工医药费应由原公司还是现公司支付? (10)

6.劳动合同到期而发生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10)

7.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11)

8.公司总经理换人引发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问题 (11)

9.关于调整工资或工作岗位的问题 (12)

10.社会保险扣缴的工资基数 (13)

11.关于离职员工未转移人事档案 (13)

12.关于员工关系管理 (13)

13.关于应届毕业生违约与见习期问题 (14)

14.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问题 (15)

15.员工休假期间到其他公司试工问题 (15)

16.关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16)

17.关于员工违纪的处理 (16)

18.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17)

19.关于劳动年检 (17)

20.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8)

21.员工辞职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 (19)

第二部分人力资源法律全解析19

第一章招聘与面试过程法律19

一招聘主体资格审查 (20)

1.对不同所有制的招聘要求 (20)

二招聘对象就业资格审查 (22)

三不同地区的就业法律 (28)

1.北京 (28)

2.上海 (33)

3.广州 (44)

第二章校园招聘法律45

一毕业生就业与校园招聘 (46)

1.毕业生就业基本规定 (46)

2.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53)

3.北京市毕业生就业中心服务程序 (54)

二录用过程 (56)

问题 (56)

具体问题 (56)

法条出处 (56)

毕业生录用 (56)

录用原则 (56)

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毕业生,必须在政府人事部门当年下达的增人、增干计划内,由国家人事部或升级人士部门批准的招干、招人指标,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 (56)

见《人事部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节选)1996-01-09 人发[1996]5号) (56)

毕业生就业程序 (56)

毕业生的档案管理 (56)

户口转移 (56)

研究生录用程序 (56)

见《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签约规程》 (56)

三各地录用程序法规 (57)

档案管理 (57)

可办理的范围 (57)

办理程序 (58)

见《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北京市人才交流机构存放人事档案的暂行办法》 (57)

携带证件 (58)

毕业生的报到 (58)

户口管理 (59)

录用手续 (60)

见《上海高校学生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管理办法》 (60)

广东 (61)

见《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分配到广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61)

第一部分热点问题速查篇

第一章 HR法律热点问题速查

█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七种情形如下: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上述对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3.工资计算的标准:

工资计算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八、九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4.支付方式与个人所得税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第二条)。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2001年9月,财政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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