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审批依据、程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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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餐饮服务许可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

证》。

5、《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6、《福建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7、《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

四、申请材料

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70号令)第十条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个人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㈠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4、申办人(代办人)身份证,代办人受委托办理餐饮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5、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租赁正式合同或协议书等);

6、与现场实际相符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置布局、加工流程、设施设备等示意图(注:1、制作的平面图应在页眉或页脚标示标题。例:“××酒店周围环境图”、“××酒店加工就餐场所总平面图(包括周边25米内)”、“××酒店加工场所平面图”、“××酒店加工场所设备设施布局图”;2、加工场所平面和设备设施布局图应与实际相符合,标明各功能分间的具体长宽尺寸;3、标识与实际加工工艺流程相适应的所有加工用房和辅助用房,如: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等);

7、主要卫生设备设施清单;

8、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选址、设置布局和设备设施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规范要求的有关材料;

9、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上岗前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附培训人员清单);

10、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清单);

11、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场所及设施卫生、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管理制度);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2、省级食药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㈡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变更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场所地址、设置布局、加工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需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及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规范要求的有关材料;

4、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和(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

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管单位有关证明材料(拟任者的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上述人员无违反《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的文字说明);

5、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餐饮服务提供者地址门牌号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省级食药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㈢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设置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清单);

5、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餐(饮)具消毒效果检验合格报告;使用集中式餐(饮)具的要提供集中式消毒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集中式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6、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去向说明与处理措施;

7、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8、省级食药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1、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应提供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清单;

2、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五、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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