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未完成

合集下载

最新-对犯罪形成理论的认知与讨论 精品

最新-对犯罪形成理论的认知与讨论 精品

对犯罪形成理论的认知与讨论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和基石,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世界各国都在刑法学领域形成了关于犯罪成立条件,即如何构成犯罪的理论。

同时,由于国家性质、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法律体系等因素的综合作用,这些理论又各具特色。

主导我国刑法学界几十年的通说是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近年来,随着刑法学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刑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拓展,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质疑和挑战。

重新建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呼声渐起。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出发通过对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全面而客观的认识,进而探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改革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罪刑法定;犯罪构成;法系比较;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基石,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标准,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能够更好地发挥刑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关于完善犯罪构成体系的种种讨论和呼声把理论研究的成果提升到新的现实的高度。

针对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如何进行改善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也是本文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探讨的主旨和目的所在。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源流一背景如西方学者所说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同时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刑法通过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给予犯罪行为何种刑罚来实现其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

古今中外各国关于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在国家性质、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法律体系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呈现出差异,但这些理论都存在着共同之处通过对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的阐释来实现刑法规范的价值。

二构成要件的起源德国学者布伦斯和哈尔曾专门纂文指出构成要件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

[1]当时的历史文献中出现过犯罪的确证的概念。

刑法学学习笔记

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发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3.刑法学的体系就是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知识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理论上的结构形式。

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刑法学的作用1.指导刑事立法。

刑事立法,包括制定、修订刑法典和单行刑法、附属刑法,除了总结实践2.经验外,很重要的是必须有理论的指导。

3.促进刑事司法。

刑事司法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弄清犯罪事实,正确作用法律来认定罪名、确定责任和定量刑罚。

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

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一向在法学教育中占有主要的地位。

三、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事,实际上即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的阶段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

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

其二,刑法的强制力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第二节刑法的创造和完善刑法的创制刑法的完善。

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修订的《刑法》的鲜明特点。

犯罪构成学说的演进与发展 学位论文

犯罪构成学说的演进与发展  学位论文

目录前言 (1)1犯罪构成学说的起源 (2)2犯罪构成学说的发展 (2)2.1大陆法系 (6)2.1.1德国的犯罪构成学说 (6)2.1.2日本的犯罪构成学说 (8)2.2英美法系 (9)2.3前苏联、俄罗斯 (9)2.3.1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学说 (10)2.3.2俄罗斯的犯罪构成学说 (11)2.4我国的犯罪构成学说 (11)3我国犯罪构成学说的重构和完善 (12)3.1重构论 (12)3.2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的优点 (14)3.3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 (14)结语 (16)参考文献 (18)指导教师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致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犯罪构成学说的演进与发展【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基石、核心和灵魂,是刑法基本理论领域中一个最为重要的部分。

犯罪构成理论源远流长,历久弥新,先后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说,每个国家的刑法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学说。

这些学说,依国家的性质、历史背景、法律体系、文化传统等的不同而不同,且对犯罪构成学说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怎样构建逻辑严谨、适合国情的犯罪构成学说,是各国刑法学者所孜孜不倦地探求的。

笔者试图通过梳理具有代表性的几种犯罪构成学说在其相应社会背景下的演进与发展,考察各个学说的长处和短处,借鉴别国经验,立足于我国自身的法律体系,在正确理解我国犯罪构成各个要件尤其是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内涵的前提下,在总结归纳、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学说加以适当完善。

【关键词】犯罪构成;学说;演进;发展The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constitution of crimeZhang yu(Humanity department , Southwest Forestry University, Yunnan Kunming 650224) Abstract: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heart and soul,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aw the basic theory.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has a long history, timeless, has formed a variety of doctrines, each country has its own criminal law doctrine constitute a crime. These doctrines,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country, historical background, the legal system, cultural traditions, etc., and made an indelible contribu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How to build a rigorous logic, constitute a crime doctrine suited to the condition of national criminal law scholars tireless quest. I tried to constitute a crime by understanding several typical doctrine of evolution in their respective social context and development, to examine the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of each theory, drawing on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based on our own legal system, in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Crime constitute the various elements, in particular, under the premise of crime constitutes a subjective element connotation, at the conclusion summarized, analyzed and compared on the basis of our constitution of crimes doctrine be suitably improved.Key words: crime constitution; the theory; evolution; development前言犯罪构成学说在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是在引用前人学说的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学说提出完善的意见。

刑法(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刑法(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3)区分犯罪的不同形态。我国刑法对犯罪过程中的 犯罪形态规定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它们的 刑事责任轻重大不相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必须将各种形 态加以区分。
(4)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刑法分则条文根据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在规定普通犯罪之外,往往规定 了重罪或轻罪的构成。
整理课件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整理课件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或称单纯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 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或称混合的犯罪构成,指刑法 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又可细分为如下几种:
整理课件
需要指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虽有密切联系, 但二者不能混同,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 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换言之,前者是法定问题, 后者是事实问题。二者的密切联系在于:行为的具体事实 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才能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仅有法定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 构成事实,是不可能发生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明文 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排斥 习惯法、明确性原则、实体适当原则要求刑法明文、明确 、恰当地规定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和法律后果,以便于司 法实践中操作,而犯罪构成正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概括,所 以它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四、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所谓犯罪构成的要件,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 分。
整理课件
其特征是:(1)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说明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程度达到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成分。(2)犯罪构成 的要件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不仅指刑法分则、单行 刑法的规定,也包括总则的规定。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百科名片犯罪构成范畴论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目录犯罪构成的起源犯罪构成的概况传统观点张明楷新观点犯罪构成的一般含义犯罪构成的特征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犯罪构成的意义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3.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4、犯罪构成的沿革(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概念(二)苏联犯罪构成的沿革(三)我国犯罪构成的沿革犯罪构成的分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四、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和减轻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一、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三、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犯罪构成的起源犯罪构成的概况传统观点张明楷新观点犯罪构成的一般含义犯罪构成的特征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犯罪构成的意义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3.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4、犯罪构成的沿革(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概念(二)苏联犯罪构成的沿革(三)我国犯罪构成的沿革犯罪构成的分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四、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和减轻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一、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三、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展开编辑本段犯罪构成的起源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

第五章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五章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五章犯罪构成概述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说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从词源上考察,犯罪构成一词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所的纠问程序中所使用的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

1581年,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西斯(Farinacics)将该词又引申为Corpus delicti,用以表示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被证明的犯罪事实。

德国学者克莱因首次将这一概念引入德国并译为Tatbestand,但仍是在诉讼法意义上使用。

直到19世纪初,才被费尔巴哈(Feuerbach)、斯塔贝尔(Stubel)将其由刑事程序法意义上的概念变为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构成要件理论的创始者是贝林格(Beling),其后,德国刑法学家M.E.迈耶(Mayer)、韦尔策尔(Welzel)、梅兹格(Mezger)发展了这一理论。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一)整体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

(二)抽象性从众多犯罪事实中抽象出来的反映具体罪的特殊本质的要素。

(三)法定性由刑法规定或通过对刑法的规定进行解释得出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虽然都以犯罪行为作为自己的抽象对象。

但二者存在如下显著的区别:◆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是在不同层次上对犯罪现象的抽象。

①犯罪概念以宏观的犯罪现象为自己抽象的对象,它是对犯罪现象最高次的抽象,所揭示的是一切犯罪的共性,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

②具体的犯罪构成则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一种犯罪的构成只能说明该种犯罪的特点。

相对于犯罪概念而言,各种犯罪构成是在微观的犯罪的种(或类)的层次上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抽象,它所揭示的是具体罪的特殊本质,说明的是各种犯罪行为的个性或特殊性。

它所要回答的是“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的问题。

◆二者抽象的角度和深度也不一样①犯罪概念从犯罪行为的社会性质的角度,抽象一切犯罪行为共有的区别于非犯罪行为的基本属性。

刑法学精品课件——犯罪构成概述

刑法学精品课件——犯罪构成概述
赖、相互作用的主客观要件共同组成的。犯罪构 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单元,是犯罪构成整 体的各个有机的组成部分。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要件分 别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要件四个有机组成的部分。
二、犯罪构成的层次结构
犯罪构成的层次结构,就是犯罪构成内部诸种 要件的等级序列及其组合形式。一般认为,犯罪构 成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问题中占有核心的地位, 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特 征:
一、犯罪构成由刑事实体法加以规定
二、 犯罪构成是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
三、犯罪构成是由说明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 要素组合而成的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要件与结构
一、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由各相互依
刑法学精品课件
第八章 犯罪构成概述
第一节 犯罪构成理论的沿革
一、资产阶级的犯罪构成理论 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 三、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事实体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立该种犯罪所必 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具有密切的联系。犯罪概 念是确定犯罪的总标准,是犯罪特征的高度概括, 犯罪构成解决犯罪的形成及法定条件问题,因而是 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反映犯罪的基本特征, 揭示犯罪的社会属性和法律性质,从而为犯罪构成 的立法化提供了具体的界定尺度。
第五节 犯罪构成与定罪
定罪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活动,是司法机关在查明刑 事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对某一 特定行为作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确认活动。定罪活动与 犯罪构成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一般认为,定罪作为一 项特殊的司法活动,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 定罪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 2. 定罪的对象是被司法机关依法审理的行为。 3. 定罪的根据是刑事实体法上规定的犯罪构成。 4. 定罪的结果是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种犯 罪。

刑法总论笔记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总论笔记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总论笔记(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补充】Q:谈谈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但书的内容(1)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但书的实质是将符合具体犯罪构成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2)结果:不认为是犯罪。

不认为是犯罪,就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法律确定其不是犯罪。

这里的不认为是犯罪,意思等于不是犯罪。

这里需要与《刑法》第37条进行甄别,后者是指行为构成犯罪,但不进行刑罚处罚,而在前者中,相关行为根本没有构成犯罪。

第13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致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不到刑法入罪的程度,刑法不对该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同时也当然地不进行刑罚处罚;而第3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但归根结底已构成犯罪,刑法给予否定性评价,但因程度不达到需要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此最终不给予刑事处罚,但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是犯罪概念的体现,也是我国混合的犯罪概念中实质部分、形式部分的体现。

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理解,有提出这是出罪的机制之一的观点,但是,综合考量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对前段的限制或者说提示性规定,即对形式上符合犯罪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实质审查。

在我们国家,认定犯罪不仅要考量定性,还要考量定量,犯罪是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质与量的统一。

二、但书的功能(1)照应功能。

我国刑法分则三分之二的罪名存在定量因素。

但书的规定和刑法分则的规定机互照应。

(2)出罪功能。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通过但书的规定把其排除出犯罪圈之外。

三、定量因素的利弊分析1. 定量犯罪概念的正面效应(1)适应我国社会治安二级制裁体系——“刑罚和治安处罚“的结构要求。

(2)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

定量的犯罪概念把没有达到法定数量的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因此,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它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形象,有益于社会心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相当比例的公民免留犯罪的污名劣迹,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有利于他们个人的发展。

第五章1 犯罪构成讲解

第五章1   犯罪构成讲解
•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 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 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 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 要素
• 2008年四川卷二51.《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 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三款规定: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 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 大陆法系构成要件有三:构成要件的该当 性、违法性、有责性。
•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 • 英美法系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 1、犯罪行为——客观要件 • 2、犯罪意图(犯罪心理)——主观要件 • 3、合法辩护——免责理由
• 具有诉讼法的特点,不同于大陆法系的重 要部分。
• (三)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
第五章 犯罪构成
• 一、犯罪构成的沿革
•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 1、13世纪的意大利——犯罪的确证(诉讼 阶段)
• 2、1581年意大利——犯罪事实(犯罪的基 本情况)
• 3、1796年德国刑法学家克拉因——犯罪构 成
• 4、19世纪费尔巴哈——把犯罪构成引入实 体法
• 5、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是20世纪初建立 的,其创始者和奠基者是贝林格,后经麦 耶尔、麦兹格等人的发展而完善。
• (三)简单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 是以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为标准
• 1、简单的犯罪构成是指各构成要件都是单 一的犯罪构成。
• (二)复杂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非 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美国犯罪构成论的历史、框架及主要问题

美国犯罪构成论的历史、框架及主要问题

美国犯罪构成论的历史、框架及主要问题摘要:美国犯罪构成论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 即殖民地时期、美国独立以后到20世纪初以及20世纪初至今。

美国主流的犯罪构成论将犯罪构成的两个层次的要件称为犯罪要件和抗辩事由。

从功能的角度看, 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属于肯定犯罪成立的要件, 而辩护事由则属于否定犯罪成立的要件。

尽管将辩护事由区分为正当化事由和宽恕事由并未得到在美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模范刑法典》起草者的认可, 但由此并不能否定这种区分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

美国通行的犯罪构成论与其刑事立法具有高度的吻合性, 与其对抗制诉讼模式具有对应性, 其中的犯罪要件与抗辩事由在功能上具有正反结合性。

从实用性的角度看, 美国通行的犯罪构成论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

关键词:美国刑法; 犯罪构成; 犯罪要件; 抗辩事由; 诉讼模式;在美国刑法中, 要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 其必须具备特定的犯罪要素 (elements of crime) 。

这种特定的犯罪要素, 即犯罪成立的条件。

美国学者刑法着述中关于特定的犯罪要素的理论, 也就是我国学者所说的犯罪构成论。

本文即围绕美国犯罪构成论的历史沿革、基本框架、主要问题及对其的评价等问题展开讨论。

一、美国犯罪构成论的历史沿革如同美国刑法发展的时期一样, 美国犯罪构成论的发展也经历了三个时期, 即殖民地时期、美国独立以后到20世纪初以及20世纪初至今。

(一) 殖民地时期的犯罪构成论殖民地时期自1607年英国取得北美大陆第一块殖民地开始, 到1776年美国独立结束。

在这一时期, 英国普通法也同样适用于美洲各殖民地。

同时, 为了适应各殖民地的情况, 英国政府允许各殖民地颁布法令和条例, 但法令和条例必须服从英国的法律, 至少不能相抵触。

由于当时的英国法律主要是从封建社会发展而成的, 并不完全适用于美洲各殖民地的情况, 所以各殖民地在适用英国法律的同时或多或少地结合本土的特殊情况作了一些修改。

甚至个别殖民地还基于历史原因拒绝适用英国法律, 如原为法国殖民地的路易斯安那州的刑事法仍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

刑法总论第五章 犯罪构成

刑法总论第五章  犯罪构成
14
第三节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 有显著区别的刑法范畴,弄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不仅有助于加深我们对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理 解,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全面把握犯罪概念与犯罪 构成的作用与功能。
15
一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主要表现为:犯罪 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 体化。 首先,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 开了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的共同性质,犯罪构成 就失 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 其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 具体化。
3
二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构成的系统性(整体性) 所谓犯罪构成的系统性,是指犯罪构成是一系 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任何犯罪之中都包括一系 列的要件,这些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 致就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如果缺乏其中一 个要件,就不能成立犯罪。
4
二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作为一种行为本身就是主客观的统一;不 考虑客观要件的主观归罪和不考虑主观要件的客观 归罪,都是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
9
一 犯罪构成的要件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即表明犯罪侵害了什么利益的要件 。 (二)犯罪的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要件,即表明犯罪是在什么条件下 ,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遭受到什么危害的要件 。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即表明犯罪是由什么人实施的要件,或 曰行为必须由什么人实施才构成犯罪的要件。
5
二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构成的关联性 所谓犯罪构成的关联性,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 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 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
6
二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三)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所谓犯罪构成的法定性,是指犯罪构成所必须 具备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而非个 人主观臆造的产物。换言之,诸多事实特征中,哪 些可以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是立法者加以选择之 后,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关于犯罪构成的一些问题

关于犯罪构成的一些问题

关于犯罪构成的一些问题关于犯罪构成的一些问题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其他逻辑矛盾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成立消极因素之间的逻辑矛盾。

犯罪成立消极因素,指的是导致犯罪不成立的各种因素。

行为具备犯罪成立消极因素,即不构成犯罪,这是所有国家刑法功能推导出的结论,因而,对于犯罪成立消极因素能够引起犯罪不成立的功用,没有任何可争辩之处。

但是,犯罪成立消极因素在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也造就了各个法系逻辑构造的截然不同。

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没有对犯罪成立消极因素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二者之间的逻辑矛盾在所难免。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犯罪成立消极因素不构成犯罪的原因的解释,以及其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地位,学者们一直有着不同的见解。

以正当防卫制度为例,从我国学者对正当防卫合理性的解释中可以看到,它既不符合犯罪构成又符合犯罪构成。

这不仅是我国当前刑法理论界对正当防卫进行解释的主要分歧,同时也代表了两种不同犯罪构成理论认定罪与非罪思路的分歧。

因此,要想合理解释犯罪成立消极因素不构成犯罪的原因,必需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成立消极因素纳入到新的犯罪构成理论中,成为考察是否犯罪的一个要件。

静态体系与动态过程之间的矛盾。

一般认为,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属于平面型理论,即犯罪构成由具有等价性的要件组成,各个要件处于平面关系,行为要么符合全部构成要件,因而成立犯罪,要么一个也不符合,根本不成立犯罪。

然而,在刑事司法中对犯罪判断的思维过程,呈现的是一种由一般到特殊、由抽象到具体、由客观到主观的层序性特征以及通过概念限制而逐步收缩的动态特征。

那么,对判断犯罪提供评价规格的犯罪构成模式,也应该与之相符呈现出一种动态的特征。

我国平面型犯罪构成理论由于缺乏层序判断的建构,因而无法适应犯罪判断的动态思维过程。

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客观存在与主观评价的混乱。

在犯罪概念的界定中,既有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因素,也有作为主观评价的价值因素,犯罪是事实要素与价值要素的统一体,进而犯罪判断也应该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统一。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迈耶的发展
不能认为构成要件该当性是中性无色的, 不能认为构成要件该当性是中性无色的, 该当性是该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依据, 该当性是该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依据,行 为与违法是“烟与火”的关系, 为与违法是“烟与火”的关系,即可以 从构成要件中推定行为的违法性。 从构成要件中推定行为的违法性。
麦兹格
进一步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 进一步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 行为符合构成要件, 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便具有违法 故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 性,故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 即存在违法的可能性, 即存在违法的可能性,除非行为人提出 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 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 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 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1、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 2、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 记述的要件——只要认定事实即可认定; 只要认定事实即可认定; 记述的要件 只要认定事实即可认定 规范的要件——要有权威机构对规范性要素予 规范的要件 要有权威机构对规范性要素予 以界定,如秽淫性、毒品等。 以界定,如秽淫性、毒品等。 3、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 共同的要件——所有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所有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共同的要件 所有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选择的要件——特定犯罪应具备的,如后果、 特定犯罪应具备的, 选择的要件 特定犯罪应具备的 如后果、 目的、地点、时间、方式等。 目的、地点、时间、方式等。 4、具体的要件与一般的要件 P46- P46-47
理论沿革方面的参考书: 理论沿革方面的参考书:
1、何秉松著:《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 何秉松著: 犯罪构成系统论》 法律出版社1995 月版; 1995年 法律出版社1995年5月版; 阮齐林: 2、阮齐林:“评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 ——兼论建构犯罪构成论体系的思路 兼论建构犯罪构成论体系的思路” 论 ——兼论建构犯罪构成论体系的思路”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 载于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 (2003)(第13卷 (2003)(第13卷) 犯罪论的基本问题》 日本, 3、《犯罪论的基本问题》,日本,大塚 1991年出版 年出版。 仁,1991年出版。

犯罪构成概念与意义

犯罪构成概念与意义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科目:刑法总论号码:115姓名:学号:班级: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一、犯罪构成的起源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

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

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本世纪50年代初期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它是在吸收他国犯罪构成学说内容、总结中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沿革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参照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早在1957年前我国已经开始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

该理论对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起到了积极作用。

1957年以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犯罪构成理论遭到了批判,犯罪构成成为法学中的“禁区”之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犯罪构成理论开始恢复,并在研究中逐渐深入与创新。

三、犯罪与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及关系:(1)犯罪的概念及特征: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A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B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C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

(2)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应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管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的三个基本特征:A、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B、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的法律标志C、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第六章 犯罪构成概说

第六章  犯罪构成概说
我国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观点 ★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某种行为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素、条件。因此, 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称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我国刑法理论存在一定分歧,包括: 1、“四要件说”; 2、“三要件说”; 3、“二要件说”; 4、“五要件说”等多种观点。 主流学说——“通说”——“四要件说”。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1.我国的通说——“四要件说”: →沿袭的是前苏联的学说。 (1)犯罪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新派的代表人物:德国的李斯特 李斯特——“目的刑论”,其影响后世的代表性观点 李斯特 是“法益”学说;日本的牧野英一 牧野英一——“教育刑论”的倡导者。 牧野英一
第一节 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双层次性,即实体意义上和诉讼 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犯罪心理) 程序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是否属于“合法辩护”(免责理由,抗辩 事由)。 ——“双层(二元)结构犯罪构成”理论 双层( 双层 二元)结构犯罪构成”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 ▲基本观点:“四要件”学说。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 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如特拉依宁 特拉依宁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 特拉依宁 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因素)的总和。 ——“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封闭式犯罪构成理论”
第三节 犯罪构成要件
2.大陆法系国家: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三层次结构”的犯罪构成要件
(1)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一种判断。 包括:1)客观要素(以行为为中心),包含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 为状况、行为本身、行为结果等要素;2)主观要素,包含犯罪故意、 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等要素。 (2)违法性。必须察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对违法性的判断,一般是从 消极的角度进行的,即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 (3)有责性。是指由于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能够对 该行为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即谴责的可能性。包括如下要素:1)责 任能力;2)责任故意或责任过失);3)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 时的具体情况下,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3.英美法系国家:双层次/“二元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 二元结构” (1)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犯罪行为——客观要件;犯罪意图(犯 罪心理)——主观要件。 (2)程序(诉讼)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合法抗辩事由(免责理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
论及犯罪构成,首先需要对犯罪构成的概念作出说明,因为犯罪构成虽然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通用的概念,但在理解与使用上却十分混乱。

犯罪构成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这就需要对其历史沿革进行考察。

犯罪构成的观念,来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的纠问程序,用来证明犯罪事实的是否存在。

直到18世纪后期,犯罪构成也只是在诉讼法上有意义。

到了19世纪初期,德国刑法学者费尔巴哈、施蒂贝尔等人才把构成要件引入实体刑法上的要件加以理解。

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构成是违法的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实施的诸要件的总和。

”但费尔巴哈指出的只是刑法各论中的概念,并非现代意义的构成要件。

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

在这种诉讼程序中,法院必须首先调查是否有犯罪存在(一般审问,或称一般纠问),在得到存在犯罪的确证后,才能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特别审问,或称特别纠问)。

后来,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斯从该词引申出corpus delicti,用以指称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作为诉讼法上的概念,强调的是如果不能按严格的证据法则对客观的犯罪事实的存在进行确证,就不能进行特别纠问。

后来,这一概念又传到德国,由德国学者克莱因译成德语Tatbestand,其字义为“行为情况”,后来译成日文时成了构成要件,但仍只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直至19世纪初,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地把构成要件引入刑法,使之成为一个实体法概念。

费氏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要求在确认任何行为为犯罪并对之科以任何刑罚时,都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现代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理论是在20世纪初期开始建立的。

其思想基础大体包括三个方面:作为方法论基础的实证主义,作为价值基础的罪刑法定主义以及作为理论基础的近代刑法理论的展开。

首先,古典派的构成要件理论以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贝林格为代表。

他指出,犯罪不只是违法有责之行为,而且是相当于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亦即构成要件之行为。

任何行为成立犯罪应以构成要件该当性为其第一属性,此外并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性。

其后,建立在对古典派构成要件理论批判的基础上的新古典派的代表人物麦茨格则反对贝林格所主张的构成要件中性无色论,将客观的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相结合,形成客观的违法论,成为其学说的一大特色。

后来,许多学者又不满足麦茨格的保守态度,主张扩大主观的违法要素的概念,认为一切犯罪之构成要件中均有其主观的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目的主义的构成要件论应运而生,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刑法学家威尔采尔,他提出构成要件的主观性要素的观点,并把故意与过失作为构成要件的要素。

构成要件的理论被引入日本后,小野清一郎等人提出,构成要件不仅是违法的类型,而且是责任的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行为原则上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是有责的。

通过前述刑法学家的努力,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从诉讼法引入实体法,从客观结构发展到主观结构,形成一种综合的构成要件论,成为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框架。

前苏联刑法学家在批判的借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独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其中,著名学者A.H.特拉伊宁起了重要作用。

他于1946年出版了《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这是苏联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第一部专著。

特拉伊宁揭示了刑事古典学派犯罪论体系的客观结构和刑事实证学派犯罪论体系的主观结构之间的对立性,并进一步指出,苏维埃刑法理论,从马克思、列宁关于犯罪的阶级性这一根本原理出发,主张把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
素辩证地统一起来,这种主客观相结合的犯罪构成就成为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是赋予犯罪构成以社会政治的实质内容,在社会危害的基础上建构犯罪构成,使犯罪构成成为反映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构成要件论改造成苏联刑法中犯罪成立条件之整体的犯罪构成论,形成了完整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也主要是受苏联理论的影响而建立起来的。

新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从苏联引进的,经过多年的研讨、修正和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这来自苏联理论,而苏联这一概念又是在对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般只使用“构成要件”一词,而没有“犯罪构成”或“犯罪构成要件”的说法。

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构成要件该当性,具备这一条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因而与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有别。

在大陆法系,“犯罪成立条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含义大致相当,相当于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构成一般称为“犯罪要件”,更为经常使用的是“犯罪论体系”,这与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体系”或“犯罪构成理论”是同一层次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也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概念,常用“犯罪要素”这一术语来阐释犯罪成立的条件。

参考书目:
1.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张明楷:《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4.肖中华:《论犯罪构成要件类别的界定》,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

5.张永红:《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新表述》,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7月总第93期。

236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