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未完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
论及犯罪构成,首先需要对犯罪构成的概念作出说明,因为犯罪构成虽然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通用的概念,但在理解与使用上却十分混乱。犯罪构成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这就需要对其历史沿革进行考察。犯罪构成的观念,来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的纠问程序,用来证明犯罪事实的是否存在。直到18世纪后期,犯罪构成也只是在诉讼法上有意义。到了19世纪初期,德国刑法学者费尔巴哈、施蒂贝尔等人才把构成要件引入实体刑法上的要件加以理解。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构成是违法的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实施的诸要件的总和。”但费尔巴哈指出的只是刑法各论中的概念,并非现代意义的构成要件。
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在这种诉讼程序中,法院必须首先调查是否有犯罪存在(一般审问,或称一般纠问),在得到存在犯罪的确证后,才能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特别审问,或称特别纠问)。后来,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斯从该词引申出corpus delicti,用以指称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作为诉讼法上的概念,强调的是如果不能按严格的证据法则对客观的犯罪事实的存在进行确证,就不能进行特别纠问。后来,这一概念又传到德国,由德国学者克莱因译成德语Tatbestand,其字义为“行为情况”,后来译成日文时成了构成要件,但仍只有诉讼法上的意义。直至19世纪初,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地把构成要件引入刑法,使之成为一个实体法概念。费氏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要求在确认任何行为为犯罪并对之科以任何刑罚时,都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现代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理论是在20世纪初期开始建立的。其思想基础大体包括三个方面:作为方法论基础的实证主义,作为价值基础的罪刑法定主义以及作为理论基础的近代刑法理论的展开。首先,古典派的构成要件理论以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贝林格为代表。他指出,犯罪不只是违法有责之行为,而且是相当于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亦即构成要件之行为。任何行为成立犯罪应以构成要件该当性为其第一属性,此外并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性。其后,建立在对古典派构成要件理论批判的基础上的新古典派的代表人物麦茨格则反对贝林格所主张的构成要件中性无色论,将客观的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相结合,形成客观的违法论,成为其学说的一大特色。后来,许多学者又不满足麦茨格的保守态度,主张扩大主观的违法要素的概念,认为一切犯罪之构成要件中均有其主观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目的主义的构成要件论应运而生,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刑法学家威尔采尔,他提出构成要件的主观性要素的观点,并把故意与过失作为构成要件的要素。构成要件的理论被引入日本后,小野清一郎等人提出,构成要件不仅是违法的类型,而且是责任的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行为原则上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是有责的。通过前述刑法学家的努力,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从诉讼法引入实体法,从客观结构发展到主观结构,形成一种综合的构成要件论,成为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框架。
前苏联刑法学家在批判的借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独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其中,著名学者A.H.特拉伊宁起了重要作用。他于1946年出版了《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这是苏联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第一部专著。特拉伊宁揭示了刑事古典学派犯罪论体系的客观结构和刑事实证学派犯罪论体系的主观结构之间的对立性,并进一步指出,苏维埃刑法理论,从马克思、列宁关于犯罪的阶级性这一根本原理出发,主张把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
素辩证地统一起来,这种主客观相结合的犯罪构成就成为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这种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是赋予犯罪构成以社会政治的实质内容,在社会危害的基础上建构犯罪构成,使犯罪构成成为反映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构成要件论改造成苏联刑法中犯罪成立条件之整体的犯罪构成论,形成了完整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也主要是受苏联理论的影响而建立起来的。新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从苏联引进的,经过多年的研讨、修正和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这来自苏联理论,而苏联这一概念又是在对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般只使用“构成要件”一词,而没有“犯罪构成”或“犯罪构成要件”的说法。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构成要件该当性,具备这一条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因而与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有别。在大陆法系,“犯罪成立条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含义大致相当,相当于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构成一般称为“犯罪要件”,更为经常使用的是“犯罪论体系”,这与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体系”或“犯罪构成理论”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也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概念,常用“犯罪要素”这一术语来阐释犯罪成立的条件。
参考书目:
1.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张明楷:《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4.肖中华:《论犯罪构成要件类别的界定》,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
5.张永红:《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新表述》,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7月总第93期。
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