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用实监察建议 做好监督“后半篇文章”(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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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用实监察建议做好监督“后半篇文章”(最新)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开启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新篇章。

实现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相互贯通、全面履行、一体贯彻,既是深化改革的过程,也是探索实践、规范完善、建章立制的过程。

烟台市纪委监委以贯彻执行监察法为契机,积极探索开展监察建议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切实把监督的“后半篇文章”做好,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监察建议是强化“再监督”、深入推进标本兼治的有力抓手。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法定处置方式,是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是通过个体问题发现共性问题,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落实责任、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等建议,推动面上问题的解决,推进单位廉政建设和公职人员履职尽责的一种重要方式,目的是通过抓早抓小、以点带面深化标本兼治,与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一脉相承、相得益彰。

烟台市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我们针对有关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下达监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履责尽责,收到了纠正一类问题、完善一套制度、规范一项工作、教育一批干部的综合效果,推动了标本兼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监察建议是《监察法》明确规定的,是监察建议权的有效载体,监察建议的生命和权
威也在于实施。

“实施”就是要避免流于形式、落在空挡,就不能“一下了之”、“隔靴搔痒”,要捏紧“收口”、点到“痛处”。

在工作中要着重在三个方面用力。

一是要下得“准”。

监察建议旨在解决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问题找得准不准、建议提得准不准至关重要。

要综合考虑监督情况、调查结果、单位实际、行业特点、工作现状等因素,科学分析研判,透过现象看本质,挖深挖细存在问题和漏洞的症结,力求点出的问题有理有据、切中要害,提出的建议具体可行、契合实际。

二是要落得“实”。

一方面要加强沟通协调,在发出监察建议前,可以采取座谈交流等方式,主动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征求意见,达成共识,必要时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提高他们对落实监察建议重要性的认识。

另一方面要加强督导调度。

监察建议发出后,要保持与被建议单位的经常性联系,定期调度工作落实情况,掌握有关问题整改进度,同时注意发现在落实监察建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纠错,确保监察建议能够“落地有声”。

三是要查得“严”。

监察建议有没有发挥效力,整改工作有没有达到效果,不能仅看一份报告、仅听相关单位“自说自话”。

要坚持“耳听为虚、眼睛为实”,强化再监督、再检查,对照整改情况杀个“回马枪”,看看责任落实了没有、问题纠正了没有、制度完善了没有等等,对落实监察建议搞形式、走过场、敷衍了事的,必须严肃问责,必要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监察建议的严肃性、权
威性。

同时,可以将被建议单位落实监察建议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以及巡视巡察、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扩大监察建议的效果。

用好用实监察建议,要找准其原则性与主动性之间的有机契合点,既坚持依法依规,又突出其适用广泛、灵活性强的特点,最大限度发挥其应用成效。

监察建议不是一般的工作建议,它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每个程序都合规、合法。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已基本构建了监察建议的框架体系,但对于监察建议的规范化运用、对建议落实的监督检查以及结果的运用等方面都还没有更细化、更明确的规定。

我们也在工作中通过不断探索总结,初步形成了“下达监察建议—单位整改落实—跟踪督导调度—再监督再检查—结果综合运用”一套工作模式,为今后开展此方面工作积累了经验、趟出了路子。

监察建议来源于监督、调查结果,加强对监督、调查结果的运用尤为重要。

在工作实践中还要注重做好“结合文章”。

要注重从日常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审查调查中梳理突出问题,注重与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监督检查、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不断探索用好用活监察建议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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