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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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区水务局单位工作人员
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严肃组织纪律,有效规范工作行为,切实加强作风和效能建设,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请销假范围:本办法所称请销假是指因私外出,或因身体健康状况及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一)因私外出是指非公派的学习、进修、探亲、看病、送子女入学、疗养等因私离开本县范围以外的活动。
(二)因身体健康状况及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是指因身体原因需检查、治疗或疗养,或因婚丧嫁娶家事需办理等,虽未离开本县,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
第二条审批权限和程序: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7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7天以上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签字后,汇报水务局长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请病假7天以上的,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有效诊断证明,如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报告单等(因
特殊情况证明材料一时无法提供齐全的,可在假期内提供)。
(二)事假: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签字后,汇报水务局长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三条销假程序:请假到期返回工作岗位后3日内,本人向原审批领导或备案部门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按程序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条请假须填写《麦积区水务局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有效。
第五条实行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报告制度。因公外出主要指公派考察、学习、培训、开会、申办项目或办理业务等因公离开本区范围以外的活动。
基层单位干部职工因公外出7天以内的,向局分管领导报告;7天以上的向水务局长报告;组织、人社部门委派参加的各种培训、考察、开会等活动不实行报告制度。
第六条组织纪律
(一)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经批准妥善安排或交接好请假期间工作后方可离岗。一般由本人办理,如因重病或紧急事项不能事先请假时,可用通讯工具及时报告后,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并提供请假相关材料。
(二)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并在确定出国(境)时间后提前3天书面请示报告。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伪造假证,骗取各种假期,经查证核实的;
3、请假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没有做好工作衔接并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4、超假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参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工作人员年度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不得评先选优。请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因疏于管理出现工作人员擅自离岗的;
2、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规越权审批或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
(七)建立工作人员出勤公示和举报制度。各单位都要在每月5号前将工作人员上月出勤情况在本单位予以公布,接受干
部职工监督。同时,鼓励干部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对干部出勤情况向组织、人社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八)建立工作人员请销假台账管理制度。各单位办公室要加强对请销假工作的备案管理,建立请销假台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汇总,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告知相关部门。
第七条本办法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