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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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劳动纪律,转变工作作风,保障医院科学发展推动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实施范围: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丧假及处罚。计划生育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照相应管理职能进行审批备案。
第二章、病假
第四条:职工患病、受伤可享受病假。
第五条:体病假必须有专科医生检查诊断证明、科室负责人和主管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批准备案后有效。
第六条:体病假,原则上应在居住地体息,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第七条:职工在休假期间外出患病,原则上回医院治疗,确因疾病无法返回者,必须在原假满之前,报单位同意后方可续假,返院后持县以上医院病情证明到人力资源处销假。
第八条:凡病假时间已接近六个月者,本人要求上班,须经专科医生证明疾病痊愈,经人力资源处请示院领导批准后上班。如本人勉强上班,一月内原病复发继续病休者,其前后病休时间应连续计算。
第九条:病假工资待遇按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事假
第十条:职工因事可向单位请事假。请事假时,必须本人书面申请,载明请假事由,请假天数等内容,在不影响科室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方能体假。
第十一条:职工请事假半天以内,由本科负责人批准;一天由科室签署意见,主管职能科室同意后,人力资源处批准备案;两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和主管职能科室签署意见,报院领导批准,人力资源处办理休假手续。假满后由本人到人力资源处销假。
第十二条:事假不准续假,确因特殊情况续假。须报告单位领导后重新办理休假手续。
第十三条:享受护龄津贴的职工,事假超过一个月,从次月起停发护龄津贴。
第四章、探亲假
第十四条: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休探亲假。编外职工参照编内职工执行。
第十五条:职工因出差,病休等各种原因与父母团聚二十天,与配偶团聚三十天的,不再享受探亲假,但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因公出差已报销差旅费,不再报销探亲路费)
第十六条:探亲假不能两次合并使用或一次探亲假分期使用,探亲假可与工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同时使用。
第十七条: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另计时间。
第十八条:请探亲假由本人申请,科室同意,人力资源处批准(中层干部由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探亲假的路费报销,按财政部(81)财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和有关财经规定办理,由人力资源处审查签字后到财务科报销。
第五章、年休假
第二十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第二十一条: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每年休假五天;连续工龄满十年不二十年,每年休假十天;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当年已享受年休假,来年不再享受。
第二十三条:年休假在1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本年度不休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来年不补。
第二十四条:年休假必须在不影响科室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妥善安排,并按照医院的请假规定执行,由本人申请、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中层干部需院领导批准),人力资源处备案后,方可休假。
第六章、丧假
第二十五条: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其料理丧事的,由本人申请,科室签署意见,人力资源处批准给予三天丧假,路途另外计算。
第七章、处罚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未履行请假手续休假为霸王假,休假后用口信、电话、短信等方式请假视为霸王假,霸王假按旷工处理。矿工1天以上,当月无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各种假期的待遇,按医院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职工休假期间,应该加强自身保护,注意人身安全。如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