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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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经2018年1月19日全体例会成员决定,根据《河北省吃空饷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文件》(冀治空饷〔2013〕5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河北省吃空饷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文件》第四条处理政策

3、长期病假(两个月以上)、以病假名义不在岗人员。

(1)病假手续和待遇。休病假人员要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

并有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病假条。治疗期间应有定点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以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

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12)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

4、长期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人员。

工作人员休事假应有经过单位批准的事假条,事假期间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规定计发或停发工资,未按此规定核减或停发工资的,从其应核减、停发工资之日起计算,核减或停发并收回多领的工资。

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具体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职。

(2)请假办法及审批手续:工作人员请事假,本人要事先声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

及时销假。

(3)事假期间的待遇: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6个月者,超过

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4)违反请假制度的处理办法:①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职论。除按日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②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

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职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③利用事假违犯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

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5、旷工人员。

对被确认为旷工的人员,应按规定扣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从其确认旷工之日起计算,扣回全部工资。对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经教育无效、拒不返岗的长期旷工人员,可以按规定开除、辞退。

二.严格执行我校的请销假制度:1、处室主任、副主任、级部主任因病、因事不能到岗或外出公干3天以内向主管副校长请假,3

天以上要同时向主管副校长和校长请假。2、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内,由校区年级主任、相关处室主任批准;离开学校3天以上须先经校区年级主任、教务主任、相关处室主任同意,向主管副校长请假,并填写请假报告单;逾期不归者由批准人逐级上报。每月初年级主任将上月的请假报告单交教务处、财务室各一份,各处室将请假报告单交财务室一份。

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手续不齐全,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处室自查是否有病假达两个月的教职工,有通知其马上上班,如不能上班,告知财务室,由财务室按规定上报。

201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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