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批量补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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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批量补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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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2019]10

深圳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须知

一、补缴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

二、补缴范围

深圳市参保登记用人单位的职工两年时效内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三、补缴条件

1.申请补缴的时段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补缴的时段为自受理时点起24个月(即两年时效),超过两年时效不予受理。

四、补缴标准

补缴时段内月补缴金额之和。月补缴金额=月补缴本金+滞纳金。月补缴本金=月缴费基数Χ缴费比例;滞纳金=月缴费本金Χ0.05%Χ滞纳天数。注:1.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补缴当月依各险种政策确定的缴费基数。

2.滞纳天数从欠缴次月1日起计算,至补缴受理完成之日。

五、补缴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只收申请表原件,其余材料验原件并拍照或扫描,非本人办理的还须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1.单位法定代表人五险补缴:a. 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复印件盖单位公章);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2.单位职工五险补缴:补缴时段内的下列材料:

a.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补缴时段为工商部门登记后,社保缴费登记前时间段的需提供,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b.有效劳动合同;

c.职工工资表(包含补缴职工在内的所有职工的工资表);

d.会计凭证(包括补缴月份单位所有账目的整本会计凭证,不仅限于与工资有关的)。

备注:外籍人员补缴,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原外国人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免办就业证的相关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如网上能比对到共享信息,可不提供)

六、补缴办理时限

社保征收部门每月20日(含20日)前受理的为当月业务,当月扣费;20日后受理的为次月业务,次月扣费。

七、温馨提示

1.补缴申请得到核准后,用人单位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存入足够金额,以便社保机构托收。如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未到账需要跨月重新托收的,滞纳金将重新计算到新的托收时间。

2.单位职工,及其法定代表人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单位成立时间。

3.单位法定代表人可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股东如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允许由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4.其他相关事项,可登录市社保局网站了解详情,或拨打12333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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