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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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的调查研究
一:主题:关于农民工的调查研究二:目的:
了解广大农民工的生活状态,发现农民工在就业以及生活上遇到的问题。三:步骤:
1.查阅农民工的具体定义,
2.从报纸或电视上寻找有关农民工的新闻、纠纷等报道。
3.采访在我的家乡打工的农民工了解情况。
4.制作问卷,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了解农民工的心声。
5整理调查资料,撰写调查报告。
问卷调查
年月日
1.请问您老家在哪?()来常州多久了?()2.请问您从事什么工作?()
3还有其他亲人在常州吗?()
4.为什么选择在常州打工?()
5.对过去的2010年工作情况是否满意?()
6.老板有没有按时发放工资?()
7.有没有和老板签订劳动合同?()
8.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了解吗?()
9.新的一年有什么愿望?()
衷心感谢您的合作!
百度上关于农民工的解释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历史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只后面一部分人。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在1.2亿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有2亿人。
他们是农业户口,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工作在城市,为城市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在某些人心中农民工是贬义的,其实农民工并不一定是户籍在农村但到城市做工的一类特殊的群体。拥有农村户籍而在城市打工的人员,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口在农村而在城市工作的中高学历人员,随着中国户籍制度的完善,将不再有城镇和农村户口的差别。农民工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同义词,城市发展经济的主力军。
社会学家,三农问题评论家艾军认为,在我国实施多年的实行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下,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农业户口的工人。
红遍大江南北的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
由黑龙江小伙儿刘刚与河南商丘市民权县“大叔”王旭组合。
王旭,男,1966年出生,属马,。生于河南省商丘地区国营民权农场,。高中毕业,花45元买了自己的第一把吉他,唱费翔的歌。在农场里,年轻是的的王旭显得很异类,留小胡子,穿皮裤,烫发,颇有点“披头士”的味道。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王旭和志同道合的人组建了歌舞团四处走穴,通常“夏忙”完扔下锄头一走几个月,大儿子出生他都没守在老婆跟前。这样闹腾几年,儿子渐渐长大,王旭想尽一个男人该尽的责任,便回家重新拾起锄头做回农民。
在农场,他承包了十五亩地种瓜果,,2000年,经亲戚介绍,王旭到北京烧锅炉。年,他在北京和开封之间游走,卖过水果,水煎包,唱过酒吧……一直游历在生活的底层,王旭唱过太多的艰辛,但始终怀揣着对音乐的梦想。最终他还是拿起吉他,站在了北京的地下通道,每到周末,王旭都带着吉他,到地铁站演唱醉逍遥……
刘刚家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地区穆棱市河西乡三兴村。早年当过兵退伍之后去的北京。
农民工与雇主——不公平的“博弈”第一部分:双赢的结局
《法国民法典》第1711条规定:“雇佣,是指劳动与服务的租赁。”同法第1710条规定:“劳动力的租赁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为他方完成某种事务并由该他方向其支付经双方约定之报酬的契约。”[1]雇佣关系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的基本关系,雇主通过雇员的劳动获得更多的利润,雇员则得到了作为劳动报酬的工资。农民工与雇主单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现有的结果是现有条件和力量对比之下的均衡,双方都达到了效用的最大化。
一方面,雇主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大批廉价劳动力的充分供给,促进了劳动密集型加工业的发展。例如,从80年代后期起,港台资本纷纷将其劳动密集的加工业转移到广东、福建等沿海省
区。这种转移并不是简单的搬厂,而是港台资本、沿海地区的土地和农民工的结合,从而创造出极大的生产力。中国的劳动密集地产品如玩具、服装、鞋类、皮革制品等加工产品出口大幅度增长,中国出口的13亿双鞋中绝大部分是农民工生产的。”[2]另一方面,农民工获得了满意的工资。在农业生产无利可图的情况下,进城打工已经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统计资料显示,有4000多万农村人口的农业大省安徽,2001年农村劳动力输出人数达到700多万,比上年增长20%,劳务总收入近300亿元。2001年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已达到54%。在宁夏、贵州和甘肃三省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外出务工收入所占的比例已超过30%,其中贵州省已有22个县的劳务收入超过本县当年的财政收入。
第二部分:结局中的不公平——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极大侵害农民工工资的绝对额以及与城镇同类劳动者相比都明显偏低。“在城市和发达地区也存在着两个不同的劳动力市场和两种不同的工资率,一个是当地人的劳动力市场,除工资外,还有住房、社保、教育培训等多种福利,另一个是外来农民工市场,除工资外,没有任何福利和补贴。”[3]“城市普通劳动力的价格高出农民工许多,如上海本地人与外来民工的用工成本比为5:1;南京为1.8:1。”[4]根据北京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统计,2002年北京市年平均工资为20728元,而根据李强教授的调查,农民工工资60%以上都在300-800元每月之间,相差悬殊。
从资本主义发展历史也可以看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需要大量廉价的农村劳动力,典型的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是农民转化为大工厂中的工人,是通过剥夺农村居民的土地、将农村人口驱逐到城市而实现的。正是这一过程,保证了大工业扩张时期的大量便宜劳动力供给和再生产。这一工业化趋势在中国也是不可扭转的,农民工工资低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过程。
从纯经济的角度来说,雇佣关系是在双方愿意的基础上形成的,现有的结果是双方力量对比之下的均衡,在保证经济效率最大化的基础上,实现了双方效用的最大化,要改变这一利益格局势必会影响到经济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没有有效的办法在初次分配中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可行),只有通过再分配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来在尽可能的补偿农民工,但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本文主要讨论雇主对农民工基本权益的侵害。
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历史同时也是早期产业工人的血泪史,在各种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存在的情况下,他们的权益受到了极大侵害,中国也正在经历一个同样的过程,经济规律的严酷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中国特有的制度也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命运。
权益,在英文里的表达是rights and interests ,指的是公民或法人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国家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