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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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职工劳动保护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紧要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着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也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形象。

为了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进展,订立和实施一套完善的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是特别必要的。

一、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从事生产劳动、经营管理、行政服务等各类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制度的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管理行为,削减职工工作中受到的危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整体形象和生产效率。

三、制度的重要内容:1. 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企业应当建立一套健全的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包括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劳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制度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和公告,确保其始终有效。

2. 安全生产:企业应订立各种安全生产制度,包括例如消防、防雷、防爆等。

每年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员工能把握相关的生产技能和技术学问,防备和避开职业疾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3. 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企业应订立职工劳动安全健康保护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巡察和检查,发觉隐患适时修复。

为员工配备必要个人防护装备,对特别职业面临的不安全情况要求员工必需正确使用相应装备。

4. 普及劳动保护常识:企业应加强劳动保护教育,普及职业病防备学问,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公示应急预案,珍惜生命,对未遵从规定的员工应当实行相应的处理方法。

5. 环境保护:企业要做到环境保护的先导,建议采纳绿色、环保的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能源消耗效率,削减排放物,保护生态环境。

6. 管理责任制:企业应订立各种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企业职员劳动保护的管理,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制度。

四、制度的执行:1. 员工参加和遵守:员工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内容的政策和制度,削减职工受到不必要的危害。

若发觉职工不遵守制度应当适时制止,积极整改。

2. 管理人员的责任:依据制度要求,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承当相应的责任,加强管理,订立下达符合职工安全健康保护制度的命令,督促职员应保障好员工的安全和健康问题,并保证制度的出台和执行及其结果的适时统计和汇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维护女性职员合法权益,保障女性职员的健康安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阅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件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定第六 条第二 款, 第七条 , 第九 条第 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力资源 社会 保障行 政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 0 0 0 元
工怀孕, 生育, 哺乳降低其工 资, 予以 辞退, 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 条 女 职工 在孕 期 不能 适
加生育 保险 单位聘 用育龄 � 妇女 的经 单位 , 那么 , 用人单 位执 行本规 定的 行监督检查 " 同时 ," 工会 , 妇女组织 济负担 , 承认 生育的 社会 价值 而且 情况由谁来监督检查 如果用人单位 � 依法 对用人 单位遵 守本 规定的 情况
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 育保险的, 按 照用人 单位上 年度 职工月 平均工 资 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 付; 对未参 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女 职工产假前工 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 生育 或者 流产的 医疗 费 用,按照 生育 保险规 定的 项目和 标 准, 对已 经参加 生育 保险的 , 由 生育 保险基 金支付 ;对未 参加生 育保 险 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规 � � � � � � 编辑戚 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 少和解决女 职 应原劳动的, 用人单位 应当根据医疗 机构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 排其他能够适应 的劳动. 对怀孕 7 个月 以上 的女 职工, 用 人单位 不得延 长劳 动时间 或者安 排 夜班劳动, 并应当在劳动 时间内安排 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 职工 在劳 动时间 内进 行 第三 条 用 人单 位应 当 加强 女 产前检查, 所需 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 条 女 职工 生育 享受9 8天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 工 在劳动 中因 生理特 点造 成的特 殊 困难, 保护女职工健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 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 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 位应 当在 每天 的劳 动时 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 小时哺乳 时间; 女职工 生育多 胞胎 的, 每 多哺 乳1 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 条 女 职工 比较 多的 用人

医院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医院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职业危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1.医院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劳动保护工作的实施。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职工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

3.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劳动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本科室劳动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4.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保护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劳动保护工作。

三、劳动保护措施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

2.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4.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实行定期体检,落实防护措施。

5.改善工作环境,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7.为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安全防护。

8.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9.对违反劳动保护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劳动保护经费1.医院应设立劳动保护专项经费,用于劳动保护设施建设、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方面。

2.劳动保护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五、监督与检查1.医院领导应定期对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动保护制度落实到位。

2.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对劳动保护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职工有权对违反劳动保护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2018年5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5月8日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劳动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2012年4月28日最新法规)(附解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2012年4月28日最新法规)(附解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解读)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有利于教学、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条根据职业特点,合理地发放教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统一发放标准,做好供应、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健津贴是解决从事有害健康作业工种的特殊营养需要,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毒害能力的一项劳动保护的辅助措施,是国家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关怀。

做好保健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对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生产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86]卫妇字第7号《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精神,确保女职工的安全与保健。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第五条发放防护用品是预防教职工在学校、科研、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一种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

第六条严格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要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不准不用,更不准变换。

第七条从事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危害工作的人员一律禁止使用化纤防护工作服和化纤鞋、袜、帽子、手套等。

第八条凡从事多种作业的工作人员,按主要工作工种发给防护用品,保障安全。

第九条教工外出实验特殊需要棉、毛大衣可向库房借用,交押金,用后归还,退回押金。

第十条经济承包单位、劳保用品原则上亦按此规定执行。

第三章保健津贴管理第十一条保健津贴不是福利待遇。

享受保健津贴的工种,必须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工种范围,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扩大,不直接从事规定范围工种的人员不得享受保健津贴待遇。

第十二条随着教学、科研、生产的发展,从事新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符合享受保健津贴范围的,需新办申请。

具体办法: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部门监测审核,提出意见报上级机关领导批准,方能享受。

第十三条保健津贴发放标准按校实字[97]第3号文件执行;医疗卫生津贴按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厅(卫生局)、财政厅、劳动局“关于医疗卫生津贴办法实施细则”文件规定执行。

单位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通用5篇)

单位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通用5篇)

单位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通用5篇)单位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

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5篇)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5篇)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一、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

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二、及时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三、做好新进职工、调换岗位职工、特殊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新职工从业前的卫生健康检查。

对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五、做好职工因工伤残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对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的,应及时调离,妥善安置。

六、以科学方法不断改进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生产环境和生产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七、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

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有关规定为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保养、报废。

在搞好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同时,要对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工作,及时改进、改善。

九、控制加班加点,确需加班加点的,应控制时间和人数。

十、对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改进,保证劳动保护工作的实施。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2)是指企业或组织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劳动者安全、健康工作环境而建立的一套规范和措施。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涵盖了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劳动纠纷处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和促进生产安全。

通过建立合理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保证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合理并按时支付。

同时,制定规范的劳动时间,控制加班和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

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提供安全培训和设施,减少事故发生。

对于劳动纠纷,建立完善的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通用6篇)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通用6篇)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通用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闫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

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0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 目的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女员工。

3. 定义无。

4. 管理规定4.1公司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4.2公司不安排女职工禁忌从事的作业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在招聘信息中注明作业劳动的适合群体。

4.3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公司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公司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4女性员工生育前后,凭镇级医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产假98天。

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增加假期。

4.5公司给女职工产假生育保险,女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及医疗补助。

4.6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不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公司允许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30分钟哺乳时间,在宿舍安排女职工家属暂住,方便哺乳。

4.7在劳动场所,公司禁止乱搞男女关系,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4.8公司每年组织女职工健康体检(B超、妇科检查、乳腺等项目)4.9公司每年组织趣味运动会,开设女职工运动项目,鼓励女职工多运动,增强身体素质;每年三八妇女节组织旅游、聚餐活动并发放节日礼品(毛巾、雨伞、水杯、围裙、袖套等)。

4.10公司成立“妇联之家”、女职工工会代表传递女职工信息给公司高层。

5. 相关记录无6. 附则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布执行;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与以前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管理部;本规定如果未尽事宜,可有管理部长呈请总经理核准修订之。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进步。

下面是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的内容:
一、禁止性别歧视:雇主不得因女性职工的性别而歧视其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待遇等方面的权益。

雇主不得问及女性职工的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等私人信息。

二、孕期保护:女性职工怀孕期间,雇主应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产假和生育保险等福利,并保证她们在怀孕期间的工作环境安全与健康。

三、哺乳期保护:女性职工在产假后返岗后,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合适的哺乳设施,并有权定期或需要时进行哺乳。

四、特殊劳动用工:女性职工在一些特殊行业及工种上会面临一些特殊的劳动保护,如禁止在强度高、有害气体等特殊环境下从事工作,以及适当减轻繁重劳动。

五、职业培训与晋升:雇主应提供平等的职业培训机会,不得因女性职工的性别而限制她们的晋升空间。

六、妇女劳动法考核:通过积极的劳动法考核,激励和保护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提高她们的劳动积极性和职业能力。

七、妊娠期检查:女性职工怀孕后,雇主有义务安排妊娠期检
查,确保女性职工和胎儿的健康。

八、维护个人隐私:雇主不得窃听、监视、泄露女性职工的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身体状况、生育计划等。

九、权益保障举报机制:建立女性职工权益保障举报机制,确保女性职工可以自由、公开地举报性别歧视和侵犯劳动权益的行为,并保护其不受任何报复。

十、女职工权益宣传:加强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女性职工的劳动保障意识。

以上是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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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员工劳动保护,确保员工在劳动中得到保护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职工劳动保护和管理。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深圳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深圳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深圳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4术语

5 职责
5.1 安全生产部
5.1.1监督检查公司员工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
5.1.2抽查公司、工程总承包部、项目经理部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实施、劳动防护用品
的采购、保管和使用。
5.2机关工会
5.2.1审议公司劳动保护的计划、措施及参与监督检查;
5.2.2参与调解员工劳动保护争议。
5.3组织人事部
5.3.1负责公司内各层次相关人员进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本市劳动
保护安全环境规程和标准培训,对重要环境作业的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配
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5.3.2督促、检查人力资源的环境保护,即人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心理环境的保
护。
5.3.3负责制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岗位、对象,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标准。
5.4 办公室
5.4.1负责组织公司员工体检,监督检查员工健康措施落实情况;
5.4.2监督、检查卫生防疫工作;
5.4.3负责公司内职业病的防治、组织鉴定工作;
5.4.4负责公司本部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及记录。
5.5 工程总承包部
5.5.1督促指导项目经理部对员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
5.5.2定期检查项目经理部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实施,负责工程总承包部员工劳动防护
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及记录;
5.5.3指导和检查项目经理部卫生防疫工作;
5.6项目经理部
5.6.1制订劳动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5.6.2检查、监督、培训员工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6 工作程序
6.1 劳动保护规划和培训
6.1.1 每年年初由安全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员工代表参与编制公司年度劳动保护措
施计划,交主管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6.1.2 项目经理部在产品实现策划中,应包括劳动保护的策划,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
划。
6.1.3 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
应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多种宣传形式,经常宣传劳动保护法规、法则和安全知
识、技能常识。
6.2 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
6.2.1 重要劳动防护用品
a)安全网:水平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b)安全带:常用安全带、防坠器;
c)安全帽;
d)漏电断路器(漏电开关);
e)电焊机防触电保护装置;
f)其它。
6.2.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a)电焊护目镜和面罩;
b)防冲击眼护;
c)防噪声护具;
d)防尘口罩;
e)绝缘皮鞋;
f)绝缘手套;
g)其它。
6.3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证
6.3.1 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在合格供方内选择,进货应验收。
6.3.2 调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过详细检查,查验产品合格证。
6.4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4.1 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发放范围发放,建立发放台帐和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记录》。
6.4.2 项目经理部在安排施工作业时,应对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进行相应的
交底。
6.4.3 安全员应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管,对不按规定正确使用、保管者,
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6.4.4 损坏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并做好更换记录。
6.4.5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完毕后应作检查、保养、分类收藏、保管。
6.5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6.5.1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作业。
6.5.2 控制劳动时间,享受月经期、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等“四期”的休息和待遇。
6.5.3 员工代表监督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每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
检查。
6.6特种作业人员的控制
6.6.1应持有效证上岗,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劳动防护设施及用品;
6.6.2上岗前应按特种作业规范要求及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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