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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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史总复习1、中国封建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特点:

第1,体制时间长,持续2000多年,而且是唯一的政体形式,西欧则有多种形式。

第2,权利集中的程度有所差别。中国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君主之手,圣旨等同法律任何人不得违背,西欧国王在实施立法和司法是多少受到议会的制约,在行政和人事权上,中国专制皇帝可以“乾纲独断”,西欧则不然,对于用钱买回的世袭管制国王无法收回。在财政权上,西欧没有完全取得征税权,而中国“中外之才,皆在陛下库府”。

第3,思想控制方法不同。西欧君主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来管理国家,思想控制则有神职人员即教会来掌握,而中国自古是“君权神授,”“受命于天”。到是神职人员将皇帝为精神领袖。

第4,中国封建社会自其以开始就在逐渐形成一整套对官吏的严密而完善的官僚制度,西欧则到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系统的文官制度。

2、中国封建中央集权专制体制矛盾主要有二:一是皇权与相权的矛

盾,(最主要的矛盾)。二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割据的矛盾。

3、监察机构是封建国家重要的国家机器(本质),在中国主要是作

为专制君主加强专制统治的工具。(作用)

4、夏朝开创了“家天下”的局面,建立了王位世袭继承制度。真正解

决王位继承顺序的是西周时期确立的嫡长子继承制。

5、夏商周行政体制对行政运行的影响。

第1、等级君主制国家结构的影响。在行政决策、沟通、文书和执行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色,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在行政决策上的集中程度低。2、在行政沟通上不是如同后世的性质机关间的沟通,而是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3、在行政文书上,常以协商性文书体裁为重。

4、在行政执行上,行政的灵活性大于统一性。

2、

原始氏族公社痕迹的遗留。

6、西周时期的性质决策和联络纵向(指中央朝廷、诸侯和卿大夫小

朝廷的层层行政决策,特点是实行君主专制)方式有:巡守、朝觐、天子发布政令的直接方式还有间接的方式:聘。横向的行政决策和联络指诸侯之间、卿大夫之间的联系和决策,按照“朝

会”(直接)“聘问”(间接)等礼仪形式进行。

7、春秋时期新的中央集权制朝廷的特点:第一,官员管理上由家臣

制向官僚制转化。第二在中央朝廷上,由家长聘任制发展成为卿制。第三,在地方管理上由国鄙制向县郡制转化。

8、宰相制度的变迁:丞相制(独相制)、中外朝制(中外相两套处

理政务的系统)到三公宰相制(司徒、司马、司空分散相权)再到尚书台(成为事实上国家行政机关)。

9、秦汉政府的行政监督:

第3、中央政府的行政监察。御史大夫中央最高监察员,既管监察又担任副丞相。御史大夫属官分两部分御史丞为首和御史中丞为首。御史台的设立标志着监察权开始同行政权相分离。

第4、地方行政监察。汉武帝时,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监察系统才因十三部州和司隶校尉的设立而相对独立的建立起来。汉武帝以后,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监察主要分两个系统进行,一是通过司隶校尉对京辅诸郡的监察,二是通过御史中丞与丞相府的司直互相配合,再经过派出的部刺史对郡国的监察。地方政府的行政监察分为县对乡,郡对县两级监察。郡对县实行督邮督查属县的制度。

10、三省体制的定型和调整:P86第一,三省分权的共同决策体制。隋文帝改革首先确定三公官不再兼任政府职务的原则,其次确定三省之间分权方式。第二,二省执要、上书奉行体制。通过唐太宗的调整完成一是压抑尚书省地位,使之完全成为奉行机构,二提高中书门下两省地位。第三,中书门下(政事堂)专制宰相体制。

11、隋唐时期施政过程与行政监督P96

一、行政决策:个人家群体,皇帝最后的裁定权。体现群体决策的多彩的会议形式:一是大臣廷议。二是宰相以及高级文臣武将参与决策的会议。形成意向性决策后,按一定程序形成诏敕方能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执行:必须在律、令、格、式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政令。律是国家基本法,令是行政规则,格是具体行政法规,式是细则和章程。

三、行政监督:隋唐时期行政监督发展的表现有:一是监察机构的逐渐健全和监察职责的日益分明。二是对监察官员任用的特殊程序。三是分道巡查和分察尚书制度的确立。四是参与司法审判。五是多种地方监察形式的并存。总之唐代行政监督在制度上取得很大成就:监察制度日趋完备;监察范围广泛;监察内容具体;监察方式增加;监察工作不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较前代有很大发展。

12、宋代行政执行P122各级官员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执行政令:

首先,中枢机关有一套处理各种事物的严格程序,对行政执行起着

规范化的作用。

其次,为保证诏书准确表达皇帝的意图,知制诰有疑问向皇帝核实宰相代宣君命时是否准确表达了皇帝的本意。

第1,由于宋代地方实行分权制衡措施,迫使地方完全听命于中央,再加上皇帝通过一系列监督机制能较快地掌握地方政务执行情况,故宋代各级地方政府执行政令非常严格。这种权利过分集中统得过死的体制使得地方活力未能发挥。

13、元代疆域辽阔在路之上设置行省。元初行省和前代行省一样,是因军事需要而临时设立的,是中央机构(中书省)到地方行使权利的称呼,还不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南宋灭亡后,行中书省逐渐成为固定官府的名称和常设地方行政机构,并进而成为一级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元代在全国设立10个行省。

14、元代行政监察有中央御史台、地方御史台和各道肃政廉访司三级。御史台是元代最高监察机构和中书省、枢密院三足鼎立的地位。

15、元代监察制度较前代的一个重要发展是监察法规的制定,弊端也突出:首先,主要监察职务被蒙古贵族垄断,严重影响监察机构作用的发挥。其次,蒙古贵族享有特权,不受监察法规制约,监察机构无权对一些特权机构进行检查,这些无疑都使监察机构保证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功能受到限制。

16、明代中央政府行政体制:

一、宰相制的废除和内阁制的确立。(明清两代和内阁有关系的机构:翰林院和通政司)

二、司礼监(宫中掌内外奏章及批红大权的机构,二十四衙门中居首位)。

三、六部(职能机构,事实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吏-人事、户-财权、礼、兵、刑、工-营造制作、农田水利)

四、五军都督府。(中央最高军事机构,和兵部平行机关。仅掌兵籍和军政即管理和训练)

五、诸寺。(五个独立的事务性机构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明朝司法制度规定,都察院掌纠劾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主持复核。)

17、明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备:p175在前代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更为完备和成熟的监察制度,设置了一系列具有监控职能的机构。监察机构分为两大系统(督察院和六科)和三类官吏(都御史、监察御史和给事中)。一、督察院作为最高监察机关。二、重要发展是设置六科。

明代地方监察分为三种方式:一是督抚对地方的监察,二是各道监察御史对所属地方的监察,三是各省提刑按察司对所属区域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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