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乡村社会治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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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乡村社会治理创新
李朝燕
(南宁师范大学档案馆,广西南宁 530001)
摘 要 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是现代国家治理与农村基层社会有效衔接、良性互动的机制渠道,在城乡融合式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大背景下,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尤为迫切。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的支点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与农村社区建设,这两方面工作是当前构建“共建共治共享”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关键。作为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治理改革创新起点的广西,应把握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契机,通过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创新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变革提供更多的经验与参照。
关键词 乡村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农村社区建设
创新社会治理,是当前与今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推进公共事务管理与社会利益分配模式变革的重要任务,也为中国社会在多元化、全方位发展中实现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了重要指示,明确强调“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社会治理体制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与社会各类组织、普通公民在基层社会有效衔接、良性互动的实现机制,是现代国家治理能力得以充分彰显、妥善施展的制度渠道。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作出了随着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科学论断,并明确指出了“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党中央提出的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科学论断,清晰且准确地指出了随着40 a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国在实现快速现代化发展的同时也逐步铸就了社会阶层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的社会格局。多元社会阶层在改革发展中提出的多样利益诉求如要得到充分整合、逐步实现,就必须通过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来有效构建各社会阶层平等公开地进行诉求表达、协商谈判的机制渠道,以维护和谐稳定、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面对多元的社会利益分化与复杂的社会矛盾冲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极为必要且重要的。正如2018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明确指出的,“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1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核心理念与工作重心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创新社会治理的直接目标是为多元分化的社会利益诉求构建充分表达、平等协商、寻求共识的有效机制渠道,由此促使公共利益的公平分配和矛盾冲突获得妥善化解,从而促使中国社会在快速发展中实现和谐安定与公平正义。而通过创新社会治理使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公平分配、社会矛盾冲突得以妥善化解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维护与保障全体中国人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使每一中国公民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快速发展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获得更好的发展条件、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丰厚的收益与保障。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创新社会治理的本质是为了让每一名中国人拥有更丰富、更优质的发展条件与资源而在和谐公正的社会中实现“自由且全面”的发展,正如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上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所明确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大背景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不仅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让每个中国公民更好地发挥才智、发展进步重要条件;正如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在实现这一目标要求的进程中具有十分关键的地位、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2020-2035年实现“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的目标,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就是“共建共治共享”,这一核心理念不仅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也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奋斗所努力实现的“中国梦”的本质要求。早在2013年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闭幕会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就系统阐释了“中国梦”的内涵要求,明确指出要让“生活在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同时清晰提出了“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
基金项目:2018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与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构建研究”(项目编号为
18FSH004);2018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的农村社区建设研究”(项目编号为2018KY0342)。
DOI:10.19394/ki.issn1674-4179.2019.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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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人民”的要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治理体制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践行者的各社会阶层与利益群体公开平等地共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共同化解社会矛盾问题、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福利的机制渠道,使全体人民平等发展权利得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安定得以充分实现的制度保障。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就必须始终贯彻“共建共治共享”的核心理念,让所有在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进程中努力付出并作出贡献的建设者们都能够平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共同分享社会发展进步的福利,由此才能充分实现以3个“共同享有”为主旨的伟大“中国梦”。
社会治理体制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在基层社会的直接体现,是现代国家治理能力充分、有效地在基层社会展现并实现国家政权与社会、公民良性互动的机制渠道;社会治理体制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良性建构和有效运转的基石,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创新社会治理的工作重心是基层社会,基层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对于我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具有关键性作用。在2018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广东代表团和重庆代表团的审议时,都着重强调了全力抓好基层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尤其是在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总书记明确强调要加快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指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把基层治理同基层党建结合起来,拓展外来人口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和方式,加快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通过强化基层建设、在基层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使每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的奋斗者都能够平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与社会发展福利分享,才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冲突、整合利益分歧、促进协商合作,做到社会公共事务由所有建设者共同治理、社会发展成果由所有建设者共同享有,从而通过践行基层社会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以充分实现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中国梦”。
2 着力推进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农村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农村发展与农民富裕是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实现的关键。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成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指南。单纯依靠农村的内生动力是无法实现乡村振兴的,中国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持续推进必须在城乡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鼓励与支持城市资本和资源进入农村,以构建起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因此,“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味着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大量的农村外资源会流入乡村社会以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共同建设幸福美丽乡村,由此加快推进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就极具必要性与紧迫性。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是国家政策指令能够有效传递、渗透乃至监控乡村社会的常规性机制,另一方面是社会和民众合法地向国家表达意愿、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的制度化渠道;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不仅是国家和农民有效互动的载体,更是国家政治统治与乡村民主自治有效衔接的机制:它使国家的行政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地在乡村实施、使农民的意愿诉求能够顺畅地传递表达。而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与农村社区建设就构成了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的两个关键支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的要求。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在当前农村各项改革工作中居于中心地位,是农村综合配套改革持续深入推进的关键。2016年12月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要求,这不仅指明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目标是让农村集体资产能更加灵活地在市场经济中保值增值以更好地维护并增进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也明确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方式是通过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合作式经营实现“资产均确权、产权转股份、农民变股东”。因此,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财产性权利,从而在有效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村财产性收入的同时还能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另一方面能够通过改革实现“村社分开、政经分离”,由此让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回归其本来角色,集中精力管理好农村公共事务、代表农民意愿诉求、服务好农村民主自治[1]。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既激活了农村集体资产、维护了农民财产权益、发展了农村集体经济,也通过厘清农村基层公共组织的经营管理职能与公共服务职能推动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变革。
农村社区是农村公共服务与农村公共管理的最基本组织平台,是国家公共服务有效引入农村、国家政策措施在农村得以落实的主要载体[2]。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要求,而农村社区就构成了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有效运转、政府行政管理与乡村民主自治衔接互动的组织载体。10 a来,我国农村社区建设从地方自主探索到国家整体推进,在积累丰富经验的同时也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根据201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农村社区建设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行政村范围内依靠全体居民,整合各类资源,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努力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制机制。目前,我国的农村社区建设是具有明确“社会治理”指向的,即以农村公共管理方式的革新与公共服务向农村下移为依托,使过去分离的城市与农村逐步走向协调融合[3]。由此,农村社区建设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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