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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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方法

(2005年11月11日财会〔2005〕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和监督征地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的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治理的若干意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方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治理和使用征地移民资金的各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

第三条各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对征地移民资金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征地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五条各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必须加强会计监督,同时同意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六条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正确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末,各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应依照本方法的规定编制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报表。年度终了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七条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可靠、全面完整、相关可比、清晰明了、编报及时,以便监督考核征地移民资金的使

用情况。

第八条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合法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各项收支活动。

第九条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各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应当依照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各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应当依照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立,能够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做到钞票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章内部操纵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的内部操纵制度,使各部门之间、会计机构各岗位之间形成制约关系。

第十四条各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分工、职权范围、工作标准和考核方法。

第十五条各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

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使本单位的账务组织、凭证传递和会计核算形式科学合理,有利于相互制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各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应当对征地移民资金的拨付、日常财务收支、往来款项等重要经济业务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有关人员的审批权限,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十八条各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应依照本方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对征地移民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在不违反本方法的前提下,各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能够依照核算和治理工作内容自行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必要时可建立辅助账。

第二十条征地移民治理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

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第二十一条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101号科目拨出征地移民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向下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拨付的征地移民资金。

2.按规定拨出征地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上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累计拨付给下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的征地移民资金。

4.本科目应按接收拨款单位和设计单元工程设置明细账。

第111号科目征地移民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执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概算时发生的支出,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业企

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地质灾难监测防治、税费缴纳及其他费用方面的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农村移民安置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农村移民安置的各项支出。本明细科目应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学校及医疗网点调整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移民双瓮厕所及沼气池补助费、移民渔船及渔具补助费、外迁移民专业项目增容费、其他补偿费(含零星果木及林木补偿费、坟墓迁移费、建房困难补助费、临时搬迁道路补助费及其他)。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农村移民安置的概算项目分不就地安置和外迁安置进行明细核算。

(2)城集镇迁建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按南水北调

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城集镇迁建的各项支出。本明细科目应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新址征地费、基础设施补偿费(含场地平坦、室外工程、道路广场、市政公用设施恢复、其他等)、对外连接设施补偿费、居民迁移补偿费、建成区农户迁移补偿费、农村移民进镇迁移补偿费、单位迁建补偿费(含镇内单位和镇外单位)、旧城功能恢复费、其他补偿费。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城集镇迁建的概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工业企业迁建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按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资概算实施工业企业迁建的各项支出。本明细科目应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新址征地费、基础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设施及设备补偿费、流淌资产搬迁费、停产损失费、其他。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工业企业迁建的概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专业项目复建支出:核算各级征地移民治理机构按南水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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