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日本农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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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农业生产模式有何特点,对我国有何启示
美国农业生产模式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在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农作物保险失败和难以独立承担巨大风险的情况下,美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
其农业保险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市场运行模式。
美国运用的是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从一开始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 FCIC) 开展农作物保险,并对投保农户实行补贴,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多个险种,同时以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托,通过优惠政策逐渐诱导商业性组织介入,直到现在政府逐渐退出直接业务经营,原保险业务全部由私营公司经营或代理,政府对其经营活动提供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和税赋优惠,即“私营+ 政府扶持”制度。
美国政府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是建立农村经济“安全网”,稳定农村经济,提高国民整体福利水平,因而美国在农业保险上加强一系列制度作保障。
首先,相关法制健全。
美国从设立农作物保险之初,就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在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了整个市场的规范运行。
其次,财政支持到位。
美国政府提供了大量的经济支持,2000 年保费补贴率达53 % ,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还有对私营保险公司提供补贴,并鼓励各州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第三,政策再保险完备。
美国政府对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对农业保险经营实行免税政策,提高了保险公司积极性,从而有助于整个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
日本农业生产模式
日本农业生产分布较分散,这点跟我国相似,但它却通过有效的农业保险政策稳定了农民收入,支持农民的贷款行为, 并提高了全国的粮食产量。
日本农业保险是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同时建立共济基金作保障,具体由市、町、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经营农业保险的原保险,只要农户经营超过一定规模便要强制性参加投保;由府、县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一级再保险,分担农业共济组合的保险责任;由国家一级的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对联合会提供二级再保险,在联合会所承担的损失超过一定水平时,对超额部分进行赔偿。
另外,农业共济基金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出资建成,在大灾之年可向联合会提供贷款。
日本是一个由非盈利性互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的典型,其相关制度保障了农业保险的顺利实行。
首先,有立法制度保障,实行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立法明确规定了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粮食作物实行强制保险,其他的可自愿投保,这样农民容易接受。
其次,有财政支持保障,无论强制保险还是自愿保险,农户都享受政府的补贴,如水稻补贴70 % ,小麦最高补贴达80 % ,补贴比例与费率正相关,从而减轻农民负担,提高投保积极性。
再加上有政府的两级再保险和农业共济基金作保障,使日本的农业保险取得了很好的绩效。
完善我国农业生产体系
鉴于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要建立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有必要借鉴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尽快找出有效对策,发展农业保险市场。
(1) 构建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可供选择的模式有: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直接经营;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原保险,政府成立专门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经营再保险;政府指导下的相互保险公司,在总公司下,各省、市和自治区设立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
另外可以利用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
以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加强政府的引导、扶持是必不可少的,实行非盈利性、强制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同时加以商业性保险公司的辅助作用。
(2) 加强农业保险制度创新。
我国可因地制宜地选择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但从美
国、日本的成功经营经验可看出,农业保险制度方面的保障、推动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综合美国、日本共同之处,结合我国目前现状,我们必须在农业保险起步时加强制度上的创新。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立法保障。
第二,通过大规模经营分散风险。
第三,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
第四,通过再保险和风险基金分散风险。
(3) 补充农业保险的资金来源。
在一般年份,农业保险公司可将上收的保费作为补偿,而一旦遭遇巨灾,其损失是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所难以承受的,会导致保险业务难以维持,所以不得不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巨灾损失基金为依靠,而此时的资金来源便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保险机构赢利之年,可向其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以备大灾之用,政府的财政投入也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必要参与农业再保险业务的经营,提供必要贷款。
有银行的参与,会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保障,提高保险机构和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另外,通过债券形式向市场筹集资金等方式也是值得考虑的,从而建立多渠道资金来源保障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
管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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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