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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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动用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杜绝发生安全事故,根据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2、范围
公司除食堂以外的办公区域、生产区域、仓储区域。
3、内容
3.1明火作业必须按要求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办理《动火许可证》,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3.2明火作业人员及现场监护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现场监护人员一般为班组长或车间(部门)主管。
3.3动用明火作业前对现场进行检查,确保现场通道畅通。室外明火作业,必须在无风天气进行。作业时,现场必须至少配备两名员工,其中作业员一人、监护员一人。动火过程中监护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护。
3.4明火作业现场应有通风措施,挂有安全警示标志。动用明火现场必须备有防护和灭火器材。
3.5注塑车间使用煤气明火作业时煤气瓶必须放在专用支架车上,且专用支架车必须距离明火现场6米以上。电焊时电焊机线路按用电规范执行。
3.6使用电炉、覆膜机等配备有电热源的移动设备作业时,必须确保作业期间现场始终有监护人员,且保证设备周围5米内不得堆积
包装等易燃材料。
3.7长期使用明火作业的,现场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有应急措施并张贴上墙。
3.8明火作业后完毕,作业人员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并经监护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
3.9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动火许可证》存档备查。
3.10消防演习或者训练,需要较大规模动用明火的,必须请示总经理批准后,在分管安全副总到场监督的情况下,做好必要的防护工作后方可进行。
4、考核细则
4.1未办理《动火作业证》,擅自动用明火作业的,考核作业人员100元/次,考核车间(部门)负责人200元/次。
4.2经批准许可的动用明火作业,现场未配备监护人员的,考核车间(部门)负责人100元/次。
5、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执行。
00000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