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建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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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建议制度

为就地化解劳动争议纠纷,预防矛盾纠纷扩大、升级,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缓解仲裁委员会工作压力,根据人社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调解建议制度的意义

1、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职能作用,让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化解在基层,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经费支出,减轻当事人讼累;

2、在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处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压力。二、立案前,仲裁委员会对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发出调解建议书,建议当事人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

2、争议标的在5000. 00 元以下的劳动争议;

3、其他争议不大,宜于由基层调解组织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调解建议书的制作要求、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

1、仲裁委员会与调解组织的性质不同,仲裁委员会处

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持居中立场,未经裁决,不得发表裁决意见,影响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因此,调解建议书,只需建议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即可,无须告知其他事项;

2、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直接受理其仲裁申请的,无须当事人同意,可以直接建议当事人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调解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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