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夫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中法夫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中法夫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收稿日期:2004-11-27

作者简介:陈瑾娴(1980-),女,湖北武汉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与实践。

2005年第2期海南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No.22005第18卷J OURNA L OF HAINAN NOR MAL UNIVERSITY

General No.76

(总76期)

(Social Sciences)Vo1.18

中法夫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陈瑾娴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 要:论文将中国和法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分别进行了介绍,并将它们进行了初步的比较。作者分析了其中的一些区别,如: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约定财产制的类型等,并作了甄别,进而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23X(2005)02-0143-03

夫妻财产制度也指婚姻财产制度,是泛指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通常包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一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

修改后的婚姻法,分别规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采用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方法。

婚姻法 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就是所谓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的五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种共有是一种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不分大小,处理权平等且不可分割。这个共有关系持续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并且进一步明确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和实施。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法定财产有了明确规定,新 婚姻法 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也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一定时间的经过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新 婚姻法 第18条是这样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专有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离婚时,还可通过协议分割财产;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在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财产合情合理地予以分割。

二 法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在法国民法典成立以前法国的南北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财产制度 嫁资制和共同财产制。在这之后,民法典采用的是动产后得财产制,它区别了动产和不动的价值,并且承认了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关系的差异。这种制度认为动产的价值比不动产低,是不重要的财产,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动产尤其是有价证券,逐步凌驾于不动产之上。因此,进入20世纪以后,对此规定作了一些修

143

订,在1907年由英国引入 特有财产制度 ,承认妻子对于自己的劳动所得有管理的权利。这个对妻子地位的上升有重大意义。在现行法律的成立过程中,曾经游离在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的所有共同制和以共同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所得共有制之间,后来出于对重视传统(其国民习惯于共同财产)的理由,而选择了后者。不过他们并没有无视妇女地位的提高,也作了妥协的规定,尽量限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同时又扩大了固有财产的范围。在法国民法典中有一系列相关规定 第1405条第一项中规定:所谓固有财产是指由婚姻关系存续中因继承、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以及结婚时所有的财产组成。在第1403条第一项进一步规定:这种财产并非夫妻的协力取得,因此夫妻各自保有其所有权。第1428条也规定夫妻对于各自的固有财产有管理权及收益权。有个例外就是在第1401条中这样规定:由固有财产所生的果实或收入而为之节约的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另外第1421条第一项规定:夫妻劳动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对于共同财产有管理权。不过现行法依然沿袭了旧法关于保留财产的有关规定:夫妻各自收取其薪金,分担生活费后,得自由处分之。妻子因从事独立于夫的个别的职业,通过盈利及工资收入取得的财产,作为妻子的保留财产,妻子对它有管理权,收益权及处分权。从上述法条可以知道,夫妻各自从事职业劳动时,其劳动所得为共同所有,但是进行分别管理,而丈夫所得管理共同财产的部分,仅仅作为固有财产所缀生的利息的节约部分。这种所得共有,却分别管理的特殊形态是共同财产制向分别财产制让步的结果。

根据现行法国有关法律规定,婚姻财产制度的具体类型的适用,通常由夫妻双方在结婚前以婚前财产协议的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选定(该等协议须以公证书的方式订立方具法律效力)。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仅在无特别约定时,始适用于法律的规定,夫妻只要不违背善良风俗、亦不违背相关规定(参见 法国民法典 第五编第一章),得订立其认为适当的契约。 法国民法典 规定了三种,分别是:法定共同财产制、约定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夫妻分享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的财产制。

(一)法定共同财产制

适用于没有订立契约或仅以声明依共同财产制而结婚的婚姻。 法国民法典 中对共同财产的构成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资产和债务。但夫妻双方在婚前取得的以及在婚后无偿取得(如继承、受赠)的财产均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法国民法典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以及属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范围作了列举性规定(参见 法国民法典 第1403、1404、1405条等)。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对不动产的处理都必须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可自由处分自有的财产及共有的动产,但对方的自有财产则只能由对方自己处分。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法典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如果适用此种制度,在离婚时每一方均可取得其本身自有的财产以及分割共有财产后应属于其所有的那部分财产。

(二)约定共同财产制

根据其民法典第1497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不违背第1387、1388及1389条时,可在夫妻财产契约中变更法定共同财产制。其范围包括: 1.共同财产包括动产及结婚后所得的财产;2.不得违反有关财产管理的规定;

3.夫妻一方有权以赔偿金方式先行提取某些财产;

4.夫妻一方具有未亡配偶的特殊权益;

5.夫妻双方得有不相等的应得份;

6.夫妻间得实行包括全部的共同财产制。

选择此种制度的夫妻,在离婚时,按他们事先约定的范围明确财产所有并以此分割财产。

(三)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不设共有财产的制度。夫妻各方在婚前所取得的财产和在婚后不论有偿或无偿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配偶有权自主处分各自的财产而无需对方同意。但这并不排除配偶对在共同生活中共同取得的一些财产享有共有权,对这类财产的处分须经双方的同意。但这类财产并非特定含义上的夫妻共有财产,它只是民法上的一般共有物。

采用这种制度的当事人离婚时,其财产关系比较简单明确,双方只需取回各自所有的财产即可,不存在对共有财产分割问题。

(四)夫妻分享婚后所有的共同财产的财产制

如果夫妻双方结婚时声明实行分享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的财产制时,夫妻双方各自保有管理、用益及自由处分共同财产的财产制度,即不论该财产为结婚之日属于该方,或在结婚以后因继承或受赠与所得,亦不论为该方在婚姻期间有偿取得者。选择这种制度就是说夫妻间所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只要夫妻财产制度没有解体,分享婚后所得共同财产的权利是不能让与的。一旦夫妻离婚,所有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三 中国与法国婚姻财产制度的主要区别

中国和法国同样都是以法定共同财产制度为主,在法定财产里对夫妻的共同财产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对于共同财产只有一个笼统的规定。并且范围显然过窄,而法国除了规定什么是共同财产,还作了更细节的规定,就是针对一些例外的情况将其所有与管理的权利分别来确定,显然 法国民法典 中这样规定对于夫妻财产更加的细致,便于适用。对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不当处理都有相关细致的规定。例如:第220-1条: 民事法院院长特别应该禁止该夫妻一方不经他方同

144

意即处分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无论为动产或不动产,民事法院院长应该禁止转移动产,但规定分与一方或他方具有使用权的动产,不在此限。 这种细致可以减少此方面的冲突。而我国在现实中,法律上规定的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其实并不平等,先决定离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其自身目的。在离婚诉讼阶段,由于时间较长或者有可能反复起诉,此时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关于约定财产方面,从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看,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选择式约定财产制。其主要内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另一种是任意式约定财产制,其主要内容是通过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为了解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当事人可就不同财产,采取多种不同的财产制,以使其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也是我国新 婚姻法 对约定财产制类型限定的弊端。而法国采用的则是选择性的约定制。

我国现行法律中,界定了夫妻专有财产制度,但并没有设立分别财产制,至于夫妻分享婚后所有的共同财产的财产制,更是法国夫妻财产制度中所特有的(与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相比)。这样看来,我国新婚姻法虽然在夫妻财产制度上已有扩展和进步,但是在范围上还可以扩充,学习法国的制度设置。使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合理与完善。

四 建议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内容十分丰富,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很多,针对上述缺陷,应在立法上建立夫妻法定财产制的非常情形,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撤销制度。明确在非常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可应受侵害一方的请求,宣告终结夫妻共有关系,改行分别财产制。另外使约定财产制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

参考文献:

[1]马育民. 法国民法典 [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2]李志敏. 比较家庭法 [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责任编辑:王国英)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Property System for Husband

and Wife between China and France

C HE N Jin xian

(School o f L aw,Zhongnan Unive rsit y for Nationalities,Wuhan430070,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urrent property system for husband and wife in China and France respec tively and makes a preliminary c omparison between the two systems.Moreover,certain differences be tween the two sys tems have been analyzed and some suggestions have also been advanced.

Key words:the statutory property syste m;the appointed property syste m;joint property for husband and wife

145

中国与英国中学教育体制比较

中国与英国中学教育体制比较 摘要:我国教育发展的历程中,教育体制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但与西方教育体制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异。 关键词:课程设置;班级制度;作业与评价形式;中英对比 21世纪,世界科技文化水平高速发展,世界各国无论在军事还是经济上都竞争激烈。而一个国家国力的强弱最终依赖于人才的质量和数量,而人才的培养又取决于教育的质量。 一、课程设置 英国学校为学生设置的课程并不是完全固定的。他们的课程分为两类: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是由教育部规定的,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设定的课程。 在中国,初中生所学的全是必修科目。主要学习的科目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体育、地理、生物、政治、历史等。 根据以上比较,笔者认为英国的课程设置有以下两个优点: 1.学生就必修课以外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有利于他们开发和发展自己的兴趣,发现自己的特长,为自己以后的职业发展做教长远的规划。

2.学生参加课程选择,有利于发挥他们学习的主人翁精神。 二、班级制度 英国中学也实行班级授课,但他们的班很小,一般每个班20~30个人。他们的一个班的同学并不是一直在一起上课。每天早上班上的同学集中,班主任点一下名,布置一下相关事宜,然后就到自己所选的课程的教室与来自其他班的同学一起上课。 中国应该可以说是实行大班教学。一个班少则50~60人,多可达80~90人,一个教室除了基本的教学用具和学生就没有多少剩余空间了。在分班的时候,很多学校采取的是根据学生的整体学习水平分成快、慢班。 我们不难看出,英国的这种班级制度更贴近学生的实际情况,更符合因材施教的理念。 1.小班上课让学生更有学习主体的感觉,有利于教师注意到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更容易把握教学进度。 2.不同班的学生在一起上课有利于大家交流不同的意见,拓宽自己的思维。 3.根据每门课程的学习水平来把学生分成不同等级来上课更有助于学生接受到适合自己各科水平的教学。 三、作业和考试形式 英国中学生的作业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可以分为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借鉴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就其财产关系进行特别约定,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可分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其中,共同财产又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以及各自财产之孳息与收入所产生的其他节余。夫妻的任何财产,如不能依据法律规定证明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约定其财产关系,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德国法以夫妻剩余财产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夫妻各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于婚后独立管理各自的财产。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借鉴 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往往是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财产制中。法律预先规定典型的契约内容,当事人只能就种类性的契约选择一种,不放任当事人自由约定。这样,既可以便利缺乏法律知识的婚姻当事人订立契约,又可促进维护婚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自由订立财产契约,约定期间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夫妻所约定的财产制,于夫妻结婚之日起生效。夫妻财产制之约定应于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须有夫妻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公证人共同见证,并由公证人向婚姻当事人出具财产约定公证证书。若夫妻结婚的证书上表明该夫妻双方未订立有关财产的契约,则对第三人而言,该夫妻将被视为依法定财产制而缔结婚姻关系,除非其在同第三人缔结的契约中已申明该夫妻财产契约的存在。 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登记之前,夫妻双方可订立财产契约以约定夫妻财产制。若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与法定财产制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不相同,须于婚姻登记前进行登记,否则该种财产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夫妻双方在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专业 学习中心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摘要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夫妻财产 目录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当属于私法的范畴,其立论的依据便是《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夫与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属于民法的范畴,而民法就是私法的代名词,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是私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私法之同,其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台湾的林秀雄教授。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从规律夫妻关系之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律财产关系之观点,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从规律身份关系的角度来说,属于社会法,而从规律财产关系的角度来说。又属于市民法。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市民法之间。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法。其较有代表性的是台湾的刘得宽教授认为:家庭法虽然被列入民法中,其本质并非民法,因民法为商品交换关系,即排斥他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对立关系,以利益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具有财产性格;家庭法以规律家属共同生活关系,即使有一碗饭,亦由夫妻子女共同分享。以利益共同关系,即以共同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行为规范之性格较强。应属于社会法。 所谓大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与夫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缺陷 摘要: 财产是一个英美法和大陆法都广泛采用的概念,它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它可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前者指金钱、财物和基于物权、债权可供直接支配利用的标的物;后者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网络虚拟财产等智慧性财产与预期收益。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几次修改,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婚姻法》应做相应的修改,并对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加以完善。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经过几次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著特征: 1、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 2、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3、财产范围的有限性; 4、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 5、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 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就总体而言,该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人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赠与、转让等)。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二)第12条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可能取得收益,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显然,在第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

论夫妻财产制度

论夫妻财产制度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

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东西方教育制度的比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c18263337.html, 东西方教育制度的比较 作者:孟璐 来源:《读写算·基础教育研究》2016年第03期 【摘要】中国春秋战国时期与古希腊时期在历史上时间对应,双方在文化方面都有了空前繁荣的景象,为后世缤纷多彩的文化世界提供了最初的幼芽。一方是诸子百家思想相互交融,碰撞出绚丽的智慧的火花,另一方是在优越的地理位置中爆发出思想、艺术等多方面的划时代的突破。两种思想的空前繁荣造就两方教育的蓬勃发展,本文将对双方教育制度进行比较,从中找到教育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私学儒家教育斯巴达教育雅典教育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和古希腊同属四大文明古国,为世界文明做了出巨大贡献。春秋战国时期和古希腊时期在历史中大致属于同一时期,这个时期是两大文明相继萌发了深刻影响后世的精神文明的重要历史时期,是人类文明历史上不可磨灭的一段辉煌时期。在思想跨越式发展的同时,教育也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春秋战国时期整个社会动荡变革,但产生了私学教育,成为中国教育历史上一次划时代的教育制度的改革。古希腊的教育也出现了斯巴达教育和雅典教育。正是由于这个时期教育的异同,才会产生今天各国文化发展的各自特色。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教育 教育制度由官学制度变为私学制度 (1)官学制度的衰微 西周时期是我国的奴隶制社会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建立起了我国最早的奴隶制官学,主要吸收乡国子弟。如果不是贵族子弟,根本无权接受教育,那些父代身份低微的孩子成了教育所遗忘的对象。 但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乱不安,西周以来形成的“尊尊”,“亲亲”的一整套制度被打乱,“礼崩乐坏”成为无法阻挡的形势,诸侯忙着逃亡,文化典籍流失,没有时间办学,又苦于没有人才可用,这样供求的极大矛盾使得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变革,促进了私学的产生,官学被私学一点点替代。 (2)私学制度的兴起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为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 为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摘要:《婚姻法》出台十年来,最高院频繁出台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的核心和重点便是夫妻财产制度。因为夫妻财产制度是整个婚姻的基石。任何问题的讨论都是财产制度为前提。本文对于201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三》中主要的几个财产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期待在以后《婚姻法》修改时能扬长避短。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按揭买房;赠予;孳息 一、《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改革开放之后的《婚姻法》经过两次修订,基本确认了现在的夫妻财产制度。同时,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最高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11年先后颁布了三部司法解释。颁布频率之高,足可见各级法院在关于《婚姻法》适用过程中问题之多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求。 而这些法律文件当中,其中尤其重要的便是201 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诸多婚姻案件审判时候的热点问题,但是其颁布又难免有僭越立法之嫌。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些本应该是南《婚姻法》规定,却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当然,这也是当前的无奈之举。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际,同时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娴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在本书中最高院也表达了这般无奈:本解释的一些规定,本应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为宜,但在《婚姻法》未做m及时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本解释…台多少有些勉为其难。尽管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主要的依据。因此,本文将选取司法解释(三)中引起大家广泛讨论的几条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对其利弊进行总结。也为之后《婚娴法》立法修订提供意见。 二、婚前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的规定 1.符合合同法精神,兼顾人法属性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初现 清末修律以前的中国法律体系里是没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主要由礼辅之以民间的家法族规加以规范和调整。传统社会里,夫妻双方结合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成立之,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白虎通·嫁娶》云:”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礼记·丧服》曰:”夫妻一体也”,实则妻”以夫为天”,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在法律上,妻子既没有财产,也没有行为能力。因此,传统社会夫妻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夫为妻纲”,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仪礼·丧服子夏传》中说”妇女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认为,只有男子才有资格承继宗桃与传香烟,女子仅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因此家产继承人仅限于男子,女子没有资格分得家产。在传统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体系中,丈夫对妻子享有完全的财产权,甚至妻子本身也是丈夫的财产。《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该条例表明,妻子无法单独取得财产,只能通过自己所生的儿子或者

过继的嗣子,才可以取得财产的支配权,倘若丈夫死亡妻子要改嫁,则丈夫的财产包括结婚时妻子的父母帮忙置办的嫁妆,她都无权处分,只能听从丈夫的家人的决定。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评价此条例:”围绕夫家家产,妻本人的持分是不存在的。因此,只要夫活着,妻就隐藏在夫之背后,其存在就如同等于零。” 民律草案虽然没有能够正式施行,但是其重要的立法原则已经被大理院作为法理的依据,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判例说:”为人妻者,得有私产。” “妻以自己之名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妾亦当然从此例。” “嫁妆奋应妇女所有,其有因故离异,无论何种原因离去者,自应准其取去,夫家不得阻留”虽然大理院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削弱了封建家长的财产权,在封建家长制时代是一次很大的进步,但这仅仅是过渡时期的思想,传统的重男轻女的观念仍旧没有改变。妻子的财产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仍未完全摆脱丈夫的控制。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度 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民法亲属编》,仿照欧洲大陆法系的立法例,重视人格权,妇女权益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民法亲属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七章,共171条(第967条至1137条),在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共46条(从第1004条到1048条),大概占亲属法的四分之一,显示了夫妻财产制在身份法上的重要性。民法亲属编的立法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倡导男女平等,亲属编在”亲权之行使,家长之担任,夫妻财

(管理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

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适应了现代婚姻立法潮流,提升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认定、适用范围 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对此,我们要着重把握两点:(一)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其中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间,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恋爱或订婚期间,则不包括在内。(二)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主体考虑;二是从财产范围考虑。从主体方面看,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从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doc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 比较研究-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财产包括积极的财产及消极的财产,即包括债务。 一、各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统一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交夫享有,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当将妻之婚前财产或财产折价金额,返还给妻。如《瑞士民法典》第199条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茧自缚约定财产制度的一种。我国台湾民法第1042条规定,“夫妻得以契约约定将妻之财产除特有财产外,估计价额转移给其所有权于夫,而取得该估定价格之返还请求权”(该条圩1985年6月3日被删除)。 (二)联合财产制指夫妻双方结婚后,条自所有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夫对妻的财产享受占有权、用益权甚至是处分权,其代偿是夫应负担婚姻生活费;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联合财产制在瑞士民法典上也称为夫妻财产合并制。如《瑞士民法典》178条规定,“配偶人相互间,如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有另行约定或未受特别财产制支配的,财产之支配应依财产依合并制的规定”;第

179条规定,“夫妻财产合并制,系指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 (三)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实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承认了已婚妇女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的绝大多数的州、加拿大、大洋洲各国以及一些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采用分别财产制。美国从19世纪开始进行了改善已婚妇女的运动,绝大多数州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该法律规定丈夫和妻子实行分别财产制。 (四)、共同财产制指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有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有巴西、德国、瑞士、法国等国家。 (五)妆奁制妆奁又称“嫁资”,即妇女因结婚而陪嫁到夫家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妆奁制是关于奁产的提供、所有、管理、处分、收益及返还的法律制度。 装奁制起源古罗马前期,近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曾或仍在法律规定中规定这种制度,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巴西、葡萄牙等。

[法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3.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日本和中国教育制度对比分析

日本和中国教育制度对比分析 日本是亚洲国家中的发达国家,作为中国的邻国,它国民整体的受教育情况和国民素质对比中国相对要好。日本在全球范围内也被认为是数一数二的高学历社会,而且日本的教育制度和我国的教育制度是比较相似的。中国的教育发展一直处于改革当中,吸收各个国家的先进教育理念和方法,总结我们自身的教育经验,都是为了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人才。本文将以我国和日本教育制度为对比,分析其差异。 一、日本的教育制度 1.教育情况的历史发展 纵观日本历史,教育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分为有几个非常关键的时间段,可以大致的区分为:明治维新之前的古代中世纪教育和之后的近现代教育。首先是大化革新。那时的日本开始学习儒家思想,大量吸收来自中国的儒学文化,模仿中国隋唐时期的文化教育模式及制度。日本文字的书写形式也是在那个时期所模仿的中国汉字而得来。 其次是江户时期,这个时候是日本在战乱之后最长的一段和平年代,社会平稳恢复是离不开当时的教育制度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不同的学校和教育机构,这一阶段的普及教育为日本国民的综合素质提高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到了明治维新时期,进入了近现代教育。开始了改革学校制度,制定了《学制》。但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形势所迫并没有完全的贯彻落实。后来废除了《学制》,颁布了《教育令》,主要从教育的控制与管理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动,提出了对国民教育的最低要求,保证了整体的国民素质。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日本,除了对政治经济方面的改革,在教育方面也进行了全面改革。这次的改革奠定了现如今的日本教育体系,是日本教育史上第二次全面的教育改革,学校的管理和教育制度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2.当代日本教育制度 日本现行的教育制度是由二战后根据国家宪法所草拟的《教育基本法》所决定的。义务教育中规定的学制由原来的6年延长到9年,确立了六三三四制,分别是初等教育六年、中等教育六年和高等教育四年。在初等教育之前有学前教育,也就是幼稚园,不算学龄,一般是6岁之前的孩子。 在九年义务教育之后,学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考入专科学校,或者继续读普通高中,也可以直接选择就业等方式。日本的专科学校和中国的专科学校有很大的不同,他们的职业特性很强,为培养专业人士而准备,课程并不比普通高中学校轻松,而且毕业后的学生可以考取普通大学,也可以选择继续攻读本专业的专

中国与德国小学教育比较

中德小学教育比教 德国是世界上七大工业国之一,也是欧洲经济实力最强、人口仅次于俄罗斯的国家,在世界经济、政治舞台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德国一贯重视教育事业,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领域中造就出众多的杰出人物,其卓越贡献,令世界瞩目。德国的教育体制、教育状况和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有其独有的特点 。下面我将对德国基础教育中的小学教育阶段与中国小学教育进行一些比较,希望有所启示。 1、 小学学制安排及教学特点 德国基础教育层级的学校为小学,凡是在当年6月30日前满七岁的儿童皆须进入小学就读,此为义务性教育不可拒绝。经过改革,合并后的德国形成了各州基本相同的学制。在大部份的邦里,小学为四年制,只有柏林与勃兰登堡为六年。在这个阶段的最大特色即是不给于孩子功利的分数成就导向,因此在小学的一、二年级并没有各科成绩单,而是以老师评论来作为学习成果的考量。所以对于需要学习能力或学习成效较差的学生则是采取加强措施而不是留级制度。 在基础教育阶段,一、二年级为第一教育单元,三、四年级为第二教育单元。两个单元的教育目的是使儿童获得感性知识和初步了解事物的能力,逐步学会读写算等最基本的知识,养成能够坐下来读书的习惯,初步培养独立思考和分析创造的能力。逐步把孩子们引向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的海洋。由于从幼儿园到基础学校,教育环境和教育内容发生很大的变化,如何使儿童适应这个变化,从游戏的方式过渡到学习的方式,就是基础学校所要完成的任务。德国小学教育充分考虑到了小学生接受转变的实际状况,给予了每个儿童缓冲适应的过程,根据儿童个人不同的条件和能力,向其传授基本知识和技能,帮助儿童逐步适应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为其继续学习打好基础,并始终保持和促进学生的学习兴趣。 对于中国小学教育阶段在全国各地区实行六年一贯制的学制设置,儿童从幼儿园升入小学后立即接受相比幼儿教育系统性较强、较枯燥的知识。这对于儿童的求知欲和兴趣都有一定的挫伤,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全面发展。在这一点上,我国的小学教育必须在这一方面有所清醒认识,并在今后的教育发展中有所改进。 二、课程设置 正式列入德国基础学校的课程有:德语和常识、数学、宗教、自然常识、音乐、体育、艺术和劳作等。在1~2年级,一些学科进行合科教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XX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及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在讨论与争论中达成共识。 一、现行婚姻法关于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开题报告——夫妻财产制度(一)【免费下载】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 院部: 专业: 学号: 姓名: 导师姓名: 导师职称: 年月日 研究生部制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 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环节。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一种集体把关形式,主要检验研究生对专业知识的独立驾驭能力和研究能力,它有助于研究生做好论文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助于研究生较好地了解课题中应注意处理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助于加强本学科的学术交流。为了保证和促进研究生按期完成开题报告,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题的原则 1.选题应紧密结合学科发展实际,不同专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各有侧重,应对学科前沿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和实用价值,能产生一定学术水平和创造性的学术成果。 2.论文选题应尽可能从高起点、新视角、前沿性的要求出发,要充分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生自身的基础,以利于发挥导师专长和调动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3.要充分考虑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以及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创造性成果的可能性。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 1.选题的背景及研究的意义; 2.本选题研究领域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 3.本选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案,技术路线; 4.本选题在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设想; 5.本选题预期达到的目标及具体设想; 6.本选题研究的进度安排; 7.参考文献。 三、组织与管理 1.研究生开题报告以学科专业为单位由学科负责人组织进行,并组成5~7人的评审小组。 2.开题报告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进行,如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开题报告,必须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经导师和院部(所)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3.开题报告成绩采用两级制:通过,不通过。对未通过者,必须在二个月内完成再次开题。 4.开题报告通过后,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原则上不再随意更改题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改题目时,须由研究生写出书面报告,经导师同意签字,院部(所)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部备案。并在1~2月内重新做开题报告。 5.开题报告完成后,经导师、学科及所在院部(所)签署意见,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将开题报告和选题情况报研究生部审批并备案。 四、开题报告撰写要求 开题报告字数为1万字左右,用A4复印纸小四号宋体打印。参考文献应为50篇以上,其中外文资料应占一定比重。

内地与香港教育制度的比较

内地与香港教育制度的比较 1.学制及升学途径 大陆香港 中学学制初中三年,高中三年,共六年中学五年,预科两年,共七年学费由小学至初中三都是免费的实行小学至中三的九年免费教育 学校等级学校分各级的重点中学(省级、县级及 巿级) 学校分三等级(band),第一级的学习 能力最高,第三纸的最低 小学升中学的方法以往小学生是依照成绩来分中学的, 近年来则按住处的区域分配。 小学生可透过自行收生计划报考中 学,或依照教统局的中央派位分配 初中升高中的方法完成初中后要通过考试才可以升高 中。 中三课程完成后,根据成绩升读中 四或修读其他学校。 高中升大学的方法完成高中后要通过「高考」,按得分高 低进入大学。(省重点中学入读大学的 机会率可达百份之九十) 中五要通过会考才可升读预科;预 科后要参加高级程度会考,按成绩 进入大学。 近年开始有学生透过完成副学士课 程及专业教育学院课程升读大学 海外升学的机会经济能力好的家庭会选择让学生到海 外留学。 学生也会选择海外留学 近日开始兴起到内地升学的潮流 2.上课情况 根据我们在上海巿建青实验学校的访问,得知他们上课时会很安静留心,总会在适当时候主动举手回答。总的来说,学生在很专心地听老师讲解,上课气氛十分积极。 至于本校的上课情况,我校的学生主动举手回答问题的情况较少,尤其是高年级的同学,反而多是老师主动发问,同学才会回答。 至于老师讲解方面,上海巿建青实验学校的学生认为,上课的气氛较严肃,形式没大变化,比较沉闷。虽然如此,但同学依然保持安静。由于建青同学一般认为学习是应该由学生自主自发的,故此纵使课堂比较沉闷,我们并没有发现同学与「周公」约会。本校学生则认为,在香港上课时,有些老师会和学生打成一片,但有些老师亦会很严肃。老师会因应不同的教学需要,在课堂上加入活动,例如分组讨论、辩论比赛、游戏等,教学方法较为灵活。有些低年级的同学感到上课沉闷时,有时也会有限度地谈话。 至于近年流行的信息科技教学,我们一致认为沪港两地的学校均充分的应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