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据推定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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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据推定的利弊

——侦监科指导老师:黄英

实习生:黄雅【内容摘要】“证据推定”作为一种破案审案的手段在当今这个疑难案件多如牛毛的社会中是深受办案人员青睐的。但是作为证据法中一种重要的制度,证据推定的存在具有它的双面性。证据推定作为一种证明案件事实的特殊方法。对于实现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和解决证明中的困难,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结合证据推定的几点基本认识,对证据推定原则的优缺点进行了剖析,对证据推定原则适用问题,如何完善体制问题,如何保证证据推定原则得以推及至检察官日常办案工作中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证据推定、法律意义,证据推定的运用及要求

现代社会,犯罪率越来越高,犯罪对象越来越年轻化,破案的过程,审判的过程中举证环节十分冗重,对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而言无非增加了成倍的工作量,对于国家而言则是增加了成倍的司法资源成

本。因而,为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相关机关的工作量,推定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亲睐。通过对证据学的学习及结合对案例的分析,对推定有了一定得见解。

根据词库解析,推定指的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属性是动词。而以法律术语身份存在,对推定的解析又存在着歧义。在诉讼领域,所谓推定,实际上就是在运用间接证据进行证明,即当不存在直接证据或仅凭直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时,通过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进行推理,假定待证事实为真。它本身并不是证据,而仅是证据法则之一。这里的推定它是一种制度,属性是名词。

今天,阐述的是关于证据法上的法律术语“推定”。

一.关于推定的几点基本认识

1,推定概念的起源:可追溯到1803-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法典》之中。《拿破仑法典》第1349条规定:

“推定为法律或审判员依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所

得的结果。

2,推定的组成部分:它是由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两部分组成的

3,推定的分类:

(1)不能以反证推翻的推定与可以反证推

翻的推定。

(2)强力推定,普通推定,混合推定与既判

力推定。

(3)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

定。

而能够作为法院、检察院推定法则适用的推定,仅指法律上的事实推定。

二.证据推定的优缺点

证据推定拥有一定的司法功能。

首先,推定可以简化诉讼程序。一般在系争事实中,对于非属于严重争执之主题,可以运用推定而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举证,这时证据推定很大程度上地节约司法资源,保证了司法资源充分发挥作用,避免关于推定的事实因证据的缺乏陷入了程序上的僵局。同时运用推定可以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实现与履行。运用推定也可以达到立法者所期望实现的一定的社会效果。因为“推定常常被用来表达立法者所倡导的某种价值取向,或促进实施立法者提出的某项社会政策。

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对推定的强度把握却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说仅有一个大概的,不具体的测量标准。这就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例如孙万刚案,佘祥林案等,这些都说明了推定的具体强度被忽略。但是,往往,对推定的强度的把握是决定推理是否成功的关键。再有,推定与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二款规定的“疑罪从无”规则是相矛盾的,往往推定是对“疑罪从无”这个优势规则的广泛破坏,而在实践中一旦对推定强度把握超出实际需要时,往往我们会把

它归咎于制度或者政治复杂负责原因又或者是逻辑理性的不清晰性。这就导致了推定很多时候在实践中是很难具有令人信服的说服力,也就致使推定的推定事实很难站得住脚,难以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公平起见,我们经常会采用推定,将举证负担转嫁给给对方,这是设定推定制度的又一优点。但是由推定做出的审判结果往往是不被承认其有效地维持了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利益关系的。而且在利益的驱使下,法官检察官对推定事实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是否能够实现公平,不是靠推定就可以决定的。

最后,推定在认定犯罪是否属于故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刑法立法与刑事理论中,任何犯罪都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主观罪过为前提,因而对犯意的判断是十分重要的,能否对犯意的准确判断关系着审判结果是否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最大权益的。对犯意的判断是具有相当大的难度的,有学者说过:“任何人都无法看见犯意,即使是最尖端的科学技术,最睿智的法律人都无法发现或者

衡量犯意的。”而在对犯意判断这一方面,推定它依据原有的证据,结合自由心证,而得到推定事实的,充分地发挥了推定的功能。但是推定,它过于强调了检察官与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对于检察官与法官的法律素养的要求高,相较于通过证据认定事实,可信度是相对较低的,运行起来会存在相对的难度。同时造成过失的机率是相对较高的。况且运用推定认定行为人的犯意时,是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所以推定的要被普及,过程是比较艰辛的。

三、关于证据推定的运用。

而关于证据推定的运用,在审查监督批捕科的工作中是十分重要的。往往检察官在审查是否应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时候就会运用到证据推定手段。而如何运用好证据推定对于办案检察官来说是一个很大挑战。因为办案检察官在办案时是否运用证据推定原则,能否把握好运用该原则的度对是否批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是否批捕则关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否会受到限制,关乎到被害人的权益以及批捕或者不予批捕后的一系列社会效应问题。检察官要对犯

罪嫌疑人负责,要对法律负责,就必须把握好运用证据推定手段断案的度。这对于检察官的要求无非更加严格。

四、如何更好的优化证据推定,提高证据推定的普及率

通过对推定的认识及对推定优缺点的分析,要提高推定的普及率可以依照以下几个措施:

(1)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推定标准,同时完善关于推定的运用的法律法规,使法官,检察官在运用推定推定事实时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同时一个较为完善的标准可以在法官检察官把握推定的强度时适当的给予合法的指导,防止过失扩散性蔓延。

(2)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法律道德素养。运用推定,法官检察官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觑,因而要想推及推定的运用,提高两者的素养是不可忽略的。

(3)完善执法司法制度,加大对暗箱操作的惩戒,提高执法司法透明度,真正实现阳光执法司法,提高人民对推定制度的信任度,从而实现对推定运用的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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