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据推定的利弊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
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
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
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
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
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
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
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
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张保生内容提要:在诉讼活动中,事实认定是一个经验推论过程,证明是事实认定的基本方式,推定只是证明的一种辅助方法.作为证据法范畴,推定不是建立在相关性基础上的逻辑联系,其本质特征是在基础事实与假定事实之间创设某种法律关系.因此,运用推定认定事实时,必然造成证明过程的中断,这决定了其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事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推定对准确价值的忽视和对效率等价值的追求,使其难以承载刑事证明的重任,不能替代对犯罪要件事实的证明,更不能成为确信无疑证明标准的例外,推定的滥用会危害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关键词:推定证明政策性相关性一,推定概念辨析(一)混乱的推定概念推定作为法律术语,是一个证据法概念或规则.[1]在日常语言中,推定具有”经推测而断定”的含义,[2]其他部门法有时也使用这个概念,但”绝大多数推定属于证据规则”[3].由于“推定仅仅是一个标签,法院,立法机关和评论者们都把操作证明过程的不同方法附着在上面”,[4]从而造成了推定概念用法混乱的局面.这种混乱如此恼人,乃至有人认为:”从法律论文中消除推定这个术语,将是可能的.……这样一种改革的确是令人向往的.”[5]1.推定的种类在推定的种类或外延上,大致存在”三种说”,”两种说”和”一种说”等混乱情况.《牛津*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授.本文系作者承担的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重点项目《证据法比较研究》(合同编号:03FB1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感谢硕士研究生冯俊伟为本文写作搜集资料,并查阅核对全部脚注.[1]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和《元照英美法词典》均在”证据法上”解释推定概念.[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80页.[3]Black’sLawDictionary1223(8ed.2004).[4][美]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一文本,问题和案例》,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853页.[5]同上书.?175?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法律大辞典》和《元照英美法词典》均把推定分为三种:(1)结论性(决定性)的或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2)非决定性的或可反驳的法律推定;(3)事实推定.[6]”三种说”所造成的混乱,主要是把”事实推定”视为一个推定种类,而它实际上”仅仅是一种推论”C.一些学者认为, “事实推定”作为一个法律现象是多余的,在司法实践中要避免使用该概念.[8]“两种说”又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其一是分为可反驳的和不可反驳的推定,【9]但它们都是“法律上的”(1O3推定;其二是分为”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推定(11].后者模糊了与”三种说”的界限.“一种说”也有两种形式:其一是针对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推定之二分法,而主张”推定即法律上的推定,它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基于一定的事实,应当假定另一事实的存在”;C12]其二是针对可反驳的和不可反驳的推定之二分法,主张推定都是可反驳的,例如:”所谓推定,乃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1332.推定的内涵从内涵上看,”推定是指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的一种关系.”[14]但在这种关系的性质上,存在着”逻辑关系说”和”法律关系说”的分歧.“逻辑关系说”以”常态联系”或”逻辑关系”来界定推定.例如:”推定是根据两个事实之间的一般联系规律或’常态联系’,当一个事实存在的时候便可以认定另外一个事实的存在.”C153有论者说,推定”作动词时,就是指一种行为,即确立两个或两类事物之间逻辑关系的过程;作名词时,就是一种结果,即最终所确立的两个事物或两类事物之间的具体逻辑关系.”C163“法律关系说”主张:”推定是法院和评论者用来描述规制一种证明过程诸规则的术语,这种证明过程是在一个已证明的事实A一导致推定的事实,和在另一个推定的事实B之间创设一种特定法律关系”;”推定意味着两项事实间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7]3.推定与推论和证明的关系在这种关系问题上,混乱来源于人们对广义和狭义证明概念变换使用的随意性.由于人们不加界定地使用上述概念,所以造成了”并列说”,”部分说”,”等同说”和”不同说”等观点林立的局面.“并列说”把假定和推论一起作为推定的属概念.例如,推定是”在知晓或证明了某个或一[6]参见[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5页;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4页.[7]转引自龙宗智:《推定的界限及适用》,《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8]同上文.[9]前引(43,艾伦等书,第853页以下.[1O]presumptionsoflaw可译为”法律推定”或”法律上的推定”.本文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没有区别,但认为后一种译法更为严谨.[11]转引自前引[73,龙宗智文.[12]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133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页;另参见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7页:”所谓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14][美]史蒂文?I?伊曼纽尔:《证据法》,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556页.[15]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页;另参见裴苍龄:《再论推定》,《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推定是指通过对基础事实与未知事实之间’常态联系的肯定来认定事实的特殊方法”.[163王学棉:《论推定的逻辑学基础一兼论推定与拟制的关系》,《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17]前引[4],艾伦等书,第852页.?176?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组其他事实的基础上,得出的一个事实存在的法律推论或假定.”[183这种主张与”部分说”相通,后者认为,只有一部分推定才具有推论的特性,”许可性推定——有时被称作’虚弱的,推定或者推论”.【19]“等同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把推定等同于推论,另一种是把推定等同于证明.前者认为:“作为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推定通常是指一种法则或一种推论而言”[20]或者”从其他业已确定的事实中必然或可以推断出的事实推论或结论.”[21]”所谓推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无必然性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根据已知的或然性证据假定另一事实在法律上得以成立的一种推论”.(223后者认为:”事实推定同利用证据进行证明一样,是诉讼证明的一种方法.”[23]”推定是一种对事实的推理判断,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只不过这种方法有其特殊性而已”.[24]“不同说”则主张推定与证明不同或不需要证明.”一定之事实(前提事实)经被证实时则无需任何证明,即可用以认定其他之事实(推定事实),谓之为推定.”[25]这里的”证明”,显然是指推论或事实认定,即”以充分满足的证据,确证或确定(事实或假设)的真实性.”[26](二)本文的推定定义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把推定界定为标志基础事实与假定事实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据法范畴.推定包括不可反驳的和可反驳的推定两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和说服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推定对非要件事实的证明具有补充作用.从外延上看,作为证据法范畴的推定都是关于事实的”法律上的”假定,反映了基础事实与假定事实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内涵上看,推定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所规制的是一个事实与一个假定之间的法律关系,[27]而不是两个事实(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28])之间的逻辑关系,这是推定与推论的本质区别.”推定是依法’拟制’事实,因此其本质应为法律问题.”[29]从作用上看,推定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严格地说是一个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推定具有影响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和说服责任的功能.其中,强制性举证责任推定在原告满足了基础事实的证明之后,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被告必须提供推定事实不真实的证据,否则就会获得对己不利的裁决.强制性说服责任推定将说服责任转移到对其效力承担不利结果的当事人身上,要求反对该推定的当事人对争议问题承担说服责任.从种类上看,推定包括不可反驳的和可反驳的两种形式,其中,结论性的或不可反驳的推定由立法机关作出,一般是实体法规定;非结论性的或可反驳的推定在司法中应用,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明过程加以补充的事实认定方法.可反驳的推定又分为强制性的和允许的两类,前者]31ack’SLawDictionary】223(8ed.2004).前引(43,艾伦等书,第861页.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2页.前引[6],《牛津法律大辞典》,第895页.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22页. 李玉华:《刑事诉讼证明中事实推定之运用》,《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这里,两个证明概念的外延似乎不同:“利用证据进行证明”似乎是狭义的推论证明,”诉讼证明”似乎是广义的推理证明.陈朝阳:《论推定在证据学中的运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黄朝义:《刑事证据法研究》,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73页.Black’sLawDictionaryl251(8ed.2004).《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对法律推定的解释是”一定事实被确定并且没有相反证据来反驳,法院被要求作出的一项假定”.Black’SLawDictionary1224(8ed.2004).参见劳东燕:《认真对待刑事推定》,《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何家弘:《论司法证明中的推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前引[15],裴苍龄文;前引[16],王学棉文.前引[7],龙宗智文.?177?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可进一步分为举证责任推定和说服责任推定.(三)推定与证明,推论等相关的概念推理,是”进行逻辑推理的能力和过程”,[30]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出新判断(结论)的过程”[3¨.亚里士多德对必然推理和辩证推理的论述奠定了推理学说的基础.所谓必然推理或证明的推理,主要指三段论推理;[32]辩证推理或修辞推理,[03]则是通过辩论, 运用论据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的过程.推理与思维和认识基本上同义,具有推理,思维或认识能力是人类的一个特性.法律推理,是指”在法律论证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同时也是运用正当理由的过程E353.”法律推理是一个标记导致作出法律决定的一系列思维过程的集合符号.”(363它是综合运用法律理由与正当理由而构成判决理由的法律论证或法庭决策过程,涵盖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推论,既指”推断(infer)的结果;结论”,[37]又指”上述结论达成的过程;从证据到证明的思维过程.”[383推论与事实认定具有大致相同的内涵和外延.推论是从证据中的具体到思维中的具体的事实认定过程.这是一个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然后由”抽象的规定在思维中导致具体的再现”[39],即在观念中把握认识客体的过程.”推论是对事实的一种演绎推理,该事实可以从被证据确证的另一事实或一组事实中合乎逻辑地,合理地推断出来.”[40]因此,事实认定是凭借证据对实际上发生了什么作出判断的推论过程.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事实认定(fact—finding)是指”用证据来确定关于争点之事实真相的过程.”[41j按照《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事实认定又称”查明事实”,是”法庭对每一案件必须进行的一项程序.对案件必须先查明事实,然后才能适用相关的法律,作出判决.查明事实主要是重现已发生过的事情.在这一程序中,各方当事人提出允许提出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向对方进行交叉询问; 然后各自说明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某项事实;法官明示或默示地作出关于事实的裁决,指出某些事实已被证实,某些事实未被证实.”ff42]推论是控,辩,审三方共同从事的事实认定活动,或者说,事实认定是控,辩,审三方的推论活动.关于证明,《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者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43];《布莱克法律大辞典》解释为”用证据证实或驳斥一项所主张的事实;证据在事实认定者脑海中的说服力.”[44]E3o]《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4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页.[31]前引<23,《现代汉语词典》,第1281页.[32]参见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卷I前,后分析篇和论题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33]同上书,卷IX修辞篇.[34][美]史蒂文?J?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35]麦考密克说,法律推理应当”描述和解释在判决的正当理由上发展起来的法律辩论的要素”.SeeNeilMacCormick,LegalReasoningandLegalTheory,Ox~rdUniversityPress,l978,withcorrections1994,Preface,P.62. [36]P.Wahlgren,AutomationofLegalReasoning:AStudy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CorrlputerI awSeries11,DeventerBoston:KluwerLawandTaxationPublishers,1992,P.149.[37]前引[6],《元照英美法词典》,第1084页.[383Black’SLawDictionary793(8ed.2004).[3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3页.[4O=前引(43,艾伦等书,第79页.[41]Black’SLawDictionary629(8ed.2004).[42]前引[6],《元照英美法词典》,第525页.[433前引[23,《现代汉语词典》,第1608页.[44]Black’SLawDictionary1261(8ed.2004).?】78?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对于证明概念,学术界目前存在两种意见.通说认为,证明与推论或事实认定的区别在于两点:一是其主体只包括控辩双方或诉讼当事人,二是其内容只包括举证,质证,而不包括认证. “从诉讼法的角度界定,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C453”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能决定了,其作为中立的裁判一方,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只是接受证明的主体,而不是证明主体.把法院视为证明主体,会导致法院一身二任的情况,即法院既作为证明主体履行证明责任,又作为裁判者对待证事实进行评价.这种情况不仅与控审分离的诉讼原理相悖,而且实际上必然造成法官角色的混乱与心理冲突.此外,以证明主体的构成要件来衡量,法院本身既无自己的诉讼主张,对争议中的事实也无既定看法,更不会因证明不力而承担任何败诉的风险,因而不可能成为证明主体.”C463另一种意见认为,证明与推论或事实认定没有区别,它包括举证,质证和认证.”司法活动中的证明,就是指司法人员或司法活动的参与者运用证据明确或表明案件事实的活动.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律师,检察官等用证据向法官说明或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其二是法官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47]笔者认为,推论或事实认定包括举证,质证和认证三个阶段,而举证和质证这两个阶段构成了证明过程.其中,推理,思维和认识是最大的概念,人的所有智力活动都可以用推理,思维或认识来概括;法律推理是贯穿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全过程的法律论证或法庭决策活动;推论是贯穿举证,质证和认证全过程的事实认定活动;证明则是举证,质证的推论过程;推定则是介于证明与推论之间的智力活动,其中,许可性或”虚弱”的推定具有推论的某些特性,但推定的主体部分(不可反驳的推定,可反驳的举证责任推定,可反驳的说服责任推定)不是证明,而是证明过程的中断.摊定让[『月十睢沦,书认定法律摊,法庭决策推理,思维,认识图1:推定与证明,推论等相关概念间的关系二,推定与证明,推论的关系(一)事实认定是一个经验推论过程事实认定与证据的相关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相关性是一种逻辑上的证明力,它表明了某个证据可以对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可能性加以证明的程度,离开相关性这个基础,事实认定是无法进[453前引C13],卞建林主编书,第212页.[463同上书,第214页.[473前引[15],何家弘等书,第196页.?179?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行的.然而,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又需要事实认定者通过一系列推论链条来认定.笔者用一个真实案例来说明推论链条和其中的证明环节:案例1:刘某杀夫案【48]2007年12月1O日18时3O分许,丈夫杨某与其妻刘某酒后回到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厮打.其间,杨某用手机打电话给刘某的父母,称刘某快要死了,让他们尽快过来.随后,二人继续厮打.杨某从厨房取来一把尖刀和两把菜刀,持菜刀将刘某左上臂砍伤,菜刀被刘某撕扯到地上后,杨某又持尖刀与刘某进行厮打,刘某的腹部被刺伤.刘某将尖刀夺下,持刀将杨某的胸部,腹部,左臂刺伤.刘某犯罪后,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的父母随后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对杨某进行抢救.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3时死亡.法医鉴定:杨某系生前被单刃刺器刺腹部致肝脏破裂失血死亡.在审判过程中,事实认定者的推论过程,是一个由证据性事实向推断性事实,要件事实,最后与实体法要件联系起来的推论链条.其中,证据性事实是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推断性事实是事实认定者对证据真实性的推断;要件事实是事实认定者认为对指控的罪行成立重要且确信的事实;要件是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实体法规定.[49]与事实认定者的这个推论链条相适应,控辩双方作为证明主体,也会选择相同的证明环节.首先看控诉方的证明环节.本案公诉人以故意伤害罪指控刘某,其证明环节将如图2所示.控方将试图按照事实认定者的这个推论链条来构建自己的证明环节,证明并使其确信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是真实的.图2:公诉人的证明环节在图2中,相关性表现在.刘某行凶与杨某死亡之间具有一种前者引起后者的因果联系.“客观世界中到处都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普遍关系.”[5o]休谟说:”如果有人问:我们对于事实所作的一切推论的本性是什么?适当的答复似乎是:这些推论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上.如果再问:我们关于因果关系的一切理论和结论的基础是什么?就可以用一句话来回答:’经验’.”C51}因此, 证明是一种经验推论.我们再来看辩护方的证明环节.辩护人若为刘某作正当防卫之辩,其证明环节将如图3所示.为了证明刘某的行凶属于正当防卫,需要对间接证据(刘某左上臂和腹部被杨某刺伤)与本案刘某采取防卫行为的相关性作出推断.在图3中,辩护人若为刘某作正当防卫之辩,需要提供有关证据(刘某左上臂和腹部被杨某[48]参见谢洪程:《从”刘某杀夫”案看正当防卫》,《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30日.[49]参见前引[4],艾伦等书,第149页以下.C50}参见李秀林,王于,李淮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8O页以下.[51][英]休谟:《人类理智研究》,载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着选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23页.?180?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刺伤)证明”杨某先行凶刺伤刘某”,这就与我国刑法第20条”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要件之一联系起来,而其”采取防卫行为”也符合该条关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图3:辩护人的证明环节在上述案例中,控辩双方用证据向事实认定者表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活动,都是围绕事实认定者的推论链条或相关性的逻辑线索进行的.(二)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在上述图2指控故意伤害和图3正当防卫辩护两个证明环节中,均没有推定的影子.如果推定出现,如图4,图5和图6所示,就会造成证明过程的中断.行为人能犯仃小负删t(啊B)该傍个火劳动能力(B)法院根据实体法规定作nl裁判末满lO岁/14删岁的为人不能犯仔何完个i=I乏火劳动能力的丁人仃权获脯偿图4:不可反驳的推定?181?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1.不可反驳的推定不可反驳的推定一般是由实体法规定的.该推定的形式是:若基础事实A得到证实,则法院应当作出推定事实B成立的裁判,对方不能提供非B的证据.不可反驳的推定由于其不可反驳,有时候又称为”法律拟制”[52].原继续征明,图5:强制性举证责任推定我们看第一个推定:”1O岁以下的儿童不能犯任何罪”;[53]或者,未满14周岁,不应当负刑事责任.4j如果该儿童未满1O岁/14周岁这个基础事实得到证实,则法院应当作出其不能犯任何罪/不负刑事责任的裁判,对方当事人对此不能进行反驳,不能提供非B的证据.再看第二个推定,只要通过X射线或其他临床证据证明某个矿工患有矽肺症(事实A),法院就可以推定该矿工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事实B),因而作出其有权得到赔偿的裁判,而不允许矿主证明该矿工事实上可能没有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事实B)[55].在上述两个不可反驳的推定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或经验联系,只有一种或然的联系.因为经验告诉我们,1O岁或14周岁以下的儿童也可能杀人(或伤害他人).但[52]法律拟制专指对法律规则扩展性,引申性的假定,假设,与推定还有细微区别.本文对此不作专门讨论.[53]英国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法的规定,参见前引[6],《元照英美法词典》,第lO84页.t543参见我国刑法第17条.[55]美国1969年联邦煤矿卫生和安全法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煤矿工人有权获得赔偿的规定,参见前引[4],艾伦等书第854页.?182?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即使如此,他们也不应负刑事责任.经验还告诉我们,在100个患有矽肺症的矿工中,可能只有7O个人真的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但法律可能无视这种经验事实,而推定所有100个矿工均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不可反驳的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它以推测的方式在基础事实和假定事实之间创设了一种法律关系.2.强制性举证责任推定强制性举证责任推定,”创造了已证明的事实A和推定事实B之间的强制性关系,它仅仅影响提出证据的责任.一旦一方当事人证明了事实A,那就必须认定事实B,除非该推定所反对的当事人提出了非B的证据.”[56]强制性举证责任推定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从而造成了原告证明过程的中断,详见图5.在诉讼活动中,证明过程需要证明环节把证据性事实(原告邮寄了信件)与要件事实(被告收到了信件)联系起来,从而使事实认定者确信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收到了邮件)是”真实的”.这种联系是建立在相关性基础上的经验联系.如果原告未能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其邮寄了信件(事实A),且无其他关于被告收到信件的证据,那么,原告将会败诉.然而,在运用推定的情况下,如果原告证明了信件已经邮寄(事实A),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这种强制性举证责任推定打断了正常的逻辑证明环节,它以如下两种结果造成了证明过程的中断:结果1:如果被告没能提供未收到该信件的证据(未能证明非事实B),那么,原告不用作出完整的证明,法院将推定被告收到了信件(事实B),这是一个有利于原告的裁决.在美国,一项强制性的举证责任推定,如果被告没能履行该推定所转移过来的举证责任,不能提出反驳证据,法院就应当对不利于被告的推定事实作出指令裁决,以此来保护从该推定获利的原告当事人.结果2:如果被告证明了未收到该信件(证明了非事实B),那么该推定就像”泡沫”一样消失了或者”爆炸了”(573.这个案件就像最初没有推定一样,原告原来提出的证据性事实造成了证明过程的中断,但却没有从中获利;接下来,原告为了胜诉,需要继续提出新的证据性事实进行证明,必须继续以优势证据向事实认定者证明被告收到了那封信(事实B),这便又开始了一个新的证明过程.在我国,关于持有证据拒不提供的不利推定属于强制性举证责任推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9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特定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特定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其主张成立.”前一条从”于对方有利”而拒不提供的角度,后一条从”于己方不利”而拒不提供的角度,规定了在法院要求其提供的情况下,如果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法院可推定该证据的内容有利于主张者一方或不利于持有者一方.。
浅谈经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路径
浅谈经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路径为了进一步推动“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的深入开展,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批示,开展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主题教育活动,结合“服务两个率先,建设平安江苏,创全国最安全城市”等一系列的活动,广大民警在学习中深刻查找、剖析当前公安机关和执法民警在执法观念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作为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之一的经侦部门,它的主要职责就是打击经济犯罪为本地区创造良好经济环境、投资环境、经营环境、公平竞争环境。
经侦部门自1999年组建以来,经侦队伍管理、经侦执法工作都有长足进步,但我们这支队伍也暴露出自己弱点,明显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素质上存在着突出问题。
一、经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陈旧的执法观念多年来,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未能摆脱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工作模式,强调的是专政的职能和社会控制的作用。
这在当时的历史时期,为巩固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观念也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演变为公安工作的一种定式,虽然经过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及党的十六大的召开,公安执法活动在严厉打击与热情服务上有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仍时常看到旧的思维定式还在作用于警察行为。
(1)无罪推定的执法理念尚未完全形成。
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罪推定的固定思维模式,表现在办案中,就是自觉不自觉地进入“先入为主”的侦查思维中,在调查取证中,注重了对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收集,而不去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无罪证据的收集,在这样执法理念的支配下,就不能公正的对待案件双方当事人。
(2)执法上重实体、轻程序,甚至违法办案。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注重实体法的执行,往往出现执行程序法不规范甚至于违法的现象,从而妨碍、侵犯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为了侦查而侦查,不去正确对待客观事实,盲目地用怀疑一切的观点去甄别线索。
在线索不一,无法排除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出现逼供行为。
(4)依赖人证的证明观,一直是就案审案、重口供的主要表现。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从⽬前来看,证据的随时提出对原被告双⽅都可能产⽣影响,同时也会使诉讼的价值得不到体现。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有以下弊端: (1)影响举证责任制度的落实。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法确定某些既定事实(确定⼀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产⽣的不利后果(其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后果)。
从法律逻辑结构关系上来看,作为⼀个法律规范,如果只停留在⾏为模式上,⽽不产⽣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为模式的价值也就⽆从体现,在规范模式上是不健全的,在审判实务上也⽆法实施。
通过对我国现⾏《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考察可以发现,由于在⽴法上对当事⼈提供证据的期间以及期间经过后证据失权的后果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导致司法实践中,当⼀⽅当事⼈⼀审不提供任何证据⽽在⼆审提交有关证据的时候,⽆论⼀审的结果对其如何不利,⼆审根据新提交的证据都可以重新认定事实重新处理,这就等于说当事⼈在⼀审中的举证责任是虚置的,是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
这种状况,显然背离了设置举证责任制度的初衷,阻碍了举证⾏为价值效⼒的实现,从⽽影响了举证责任制度的落实。
(2)降低了诉讼效率,提⾼了诉讼成本。
现⾏《民事诉讼法》第66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并由当事⼈互相质证。
”这就是说诉讼证据应当当庭出⽰, 经过双⽅当事⼈质证,然后由法官综合审查判断后认定,即进⾏认证。
如果当事⼈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准备好全部证据,⼀次开庭审理就完成质证、认证⼯作,显然有利于尽快结案提⾼诉讼效率。
然⽽,由于当事⼈有权随时提出证据,致使许多案件为了对新的证据履⾏质证程序⽽不得不⽆期限地延期开庭或多次开庭⼤⼤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
(3)证据采⽤的突袭性。
由于⽴法确认了证据可以随时提出,从⽽导致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持有证据却不主动地向法院提交,⽽作为“秘密武器”在法庭上进⾏“突然袭击”。
这种突然袭击不仅使对⽅当事⼈措⼿不及,⽽且使法官亦⽆从准备,⽽且双⽅诉讼能⼒有强弱差别,假使⼀⽅的诉讼代理⼈是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另⼀⽅是从法律院校毕业初出茅庐的新⼿,那么,⾯对突然袭击,这种案件审判的结果,是辩护律师能⼒强者获胜,⽽正义却被湮没。
最佳证据规则的优缺点有哪些
最佳证据规则的优缺点有哪些1、优点:最佳证据规则要求书证等必须提交原件,能够有效的防止证据传播环节的增加,影响书证的真实可靠性。
2、缺点 (1)未规定不提出原件的后果是非原件不得采纳。
(2)对于可以不提出原件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泛。
最佳证据规则是我国法律对案件提供证据要求和判定的相关规则,虽然最佳证据规则在我国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但还不完善,有优点,自然也存在着一部分缺点。
今天,就来给您分析一下最佳证据规则的优缺点。
一、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
是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
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
"这是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必须提交该证明材料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二、优缺点分析1、优点:最佳证据规则要求书证等必须提交原件,能够有效的防止证据传播环节的增加,影响书证的真实可靠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
仅有的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之后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第53条又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事实主张需要提供证据支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不过凡事均有例外,民事诉讼中也规定一些事实主张,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这就是常说的免证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有(七)项,均是通过法学传统和常年司法经验总结得出。
免证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一般存在争议不大。
但免证事实中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免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一、免证事实存在基础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是追求事实真相,公平公正适用法律。
所以一般要求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应当查明后认定。
可是司法实践是复杂的,在纠纷事实存在,事实并不能完全查清的情况下,法官仍要对案件进行裁判。
这就需要法官在裁判时,运用现有证据进行判断,继而裁判。
这也是证据规则存在的基础。
免证事实是指无需当事人证明的事实主张。
名证事实之所以免除证明,在于相关事实的存在,为社会公认,不应产生争议。
故出于效率考虑,不再增加当事人证明责任。
一般情况下,免证事实主张在诉讼中争议并不大,法律适用也不会引发质疑。
但司法实践,越来越多适用推定事实免除证明责任的条款,适用标准又没有客观的统一标准,论理时逻辑千奇百怪,引发了较大质疑。
这就需要对相关条款适用,进行一定规制。
二、推定事实免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推定免证事实,司法实践中一般异议不大法律推定免证事实,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
类似立法情况,在侵权责任法中体现较多。
多体现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相关立法规定。
需要说明一点,免证推定事实并非是完全免证。
当事人需要对基础事实进行证明。
当基础事实证明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推定就存在适用基础。
推定事实的逻辑就是从一个基础事实,通过法律规定,推断出另外一个事实。
而这个推断过程,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基础事实的证明,有很多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是对法律规定的特定基础事实进行证明,即特定基础事实存在。
浅谈我国刑事证据的缺陷
浅谈我国刑事证据的缺陷摘要:从世界的视角看,“可采性”正逐渐成为各国刑事证据法的核心理念,“确立有限度的程序性裁判机制”也逐渐成为各国刑事证据法的实现方式,“彰显程序正义价值和证据法规则独立性价值”正渐趋成为各国刑事证据法理论的研究取向。
然而,我国刑事证据法的立法、实务及研究却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亟需反思。
关键词:刑事证据;缺陷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表达以证明性,而非以可采性为核心1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设定以积极的实体真实主义为认识论取向,缺乏“防止误判”与“价值权衡”等现代证据法理念。
由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受积极真实发现主义思想的影响,在规则设置上,不仅《刑事诉讼法》中很少规定关于证据能力的可采性证据规则,就连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中也很少涉及。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概念的界定停留于“先验”层面上,无助于建立一套旨在规制证据调查、帮助证据审查、避免证据误用的证据规则。
而这种先验假定实际上提出了两种非常难以操作的标准和要求:第一,案件事实是绝对客观的,也就是说,只要司法人员付诸主观努力就一定可以破案;第二,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是客观的,无需审核的。
既要破案,又无需过多审查,很明显,负责证据调查与审查的司法主体之偏见与误识根本无法避免。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为何我国司法人员总是徘徊于“破案”与“错案”之间的原因。
其次,《刑事诉讼法》中“证据”一章关于证据规则的设置也存在诸多缺陷,不仅缺乏对防止误判理念的体现,更缺乏对价值权衡理念的体现。
一方面,诸如特免权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一系列体现刑事证据法价值理性维度的、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证据规则均未能获得确立或尚未臻于完善。
另一方面,即使是那些体现证据法工具理性维度的、有利于防止误判发生的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等也未能获得确立。
可以说,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之王”——被追诉人的供述与证人的证言,还是现代意义上的“证据之王”——专家证据、电子证据与科学证据,均缺乏必要的证据规则予以规范。
简述证据法基本原则
简述证据法基本原则一、引言证据法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运用的方法和原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经验,总结出来的一系列指导原则。
本文将围绕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论述,包括证据的充分性原则、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证据的独立性原则、证据的公正性原则等。
二、证据的充分性原则证据的充分性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要求证据必须具备充分性,即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这一原则是保证司法公正和审判效力的重要保障。
1. 证据的数量与质量证据的充分性不仅仅是指证据的数量,更重要的是证据的质量。
只有当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具备时,才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2. 不得推定有利于被告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不得推定有利于被告的事实,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主观地推定被告无罪或者有利于被告的事实,而是应该根据证据的充分性来判断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3. 多元证据的使用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利用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
三、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证据的合法性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要求证据的获得和使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1. 合法获取证据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2. 证据的保全和封存在证据的获取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篡改、损毁或者伪造证据。
对于篡改、损毁或者伪造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3. 证据的保密性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保护证据的保密性,不得将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公开或泄露。
同时,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四、证据的独立性原则证据的独立性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各种证据应当相互独立,相互印证,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1. 证据的独立性各种证据应当相互独立,不能相互依赖,以免出现证据循环论证的情况。
证据法
(3)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法定证据制度的优点①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②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③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法定证据制度的缺点①在运用证据的问题上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
②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一)、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在这四千年的历史时期内,虽然朝代经常更替并往往伴有战乱,但是社会制度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因而包括证据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也保持基本特征的相对稳定。
1、早期证据制度中的"神证"色彩2、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①以有罪推定为基本原则②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
③定罪重视被告人的供述。
④刑讯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法定手段。
⑤自由证明是法官认证的基本模式⑥物证技术发展较早宋朝年间,建州浦城县发生了一大户人家失窃金银财宝若干。
官府找到一些嫌疑人,但是不能定案。
新县官陈述古得知该县后山庙里有一口视为神灵大钟。
他让衙役把大钟请到官府后院,用幔布做成个大帐篷围住。
他把嫌疑人都带到后院。
他说,疑犯用手摸钟,如是盗贼,那钟就会发出鸣响;如不是盗贼,那钟就会保持沉默。
说罢让嫌疑人依次走进幔帐摸钟。
帐内光线昏暗,且无人监视。
众嫌犯一一入帐摸钟,然后出来,但那大钟一直未响。
旁观者议论纷纷,陈却令衙役查验每个疑犯的手掌。
只见众人手掌皆黑,唯有一人手掌不黑。
陈一拍惊堂木,喝道: "你这盗贼,还不从实招来!"原来,陈让人暗中在大钟上涂了墨,而那个入帐后不敢用手摸钟的人定是盗贼。
经过审讯,那人果然交代了作案经过,并带衙役起获了盗窃所得之赃物。
第四节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又称为证据原则,是指制定与证据有关法律规定时应该确立的原则和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该遵守的原则。
它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是整个证据运行机制的指导思想。
虽然我国目前尚无单行证据法对证据原则作出明确的表述,但国家立法机关早就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并邀请了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开展过多次研讨。
浅谈事实推定
诉讼 中 ,让 推定 方直接提供 证据证 明该要件 事实极其 困
难 , 了缓解其 这种举证 困境 , 为 允许其 通过证 明基础事实
来推导出推定事实。即当事人必须对基础事实提供证据来 证 明,使法 官对基 础事实 的真实性形 成高度 盖然性 的心 证, 然后借助于 日常 生活经验 法则相信推定事实存在 的可
利排除规范是对其有 利的实体法规范 , 因而应对这些规范 所规定 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 规范说是分配证 明责任的
基本学 说 , 其分配证 明责任 , 要把握 的一个 基本标准 就是
看 该实体法规范对哪一方 当事人有利 , 则该 规范的要件事 实就 由该方 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 ) 实推定并 未转移证明责任 一 事 在事实推定 中,我们将其 逻辑结构划分为三部分 , 即 基础事 实 、 推定 事实 、 基础 事实与推定 事实之 间 的逻辑联 系 。对于主张适用事实推定 的一方当事人而言 , 推定事实 是对其有利的法律要件事实 , 以其应对推定事 实负证明 所 责任 , 这种责任一 旦固定下来就不会发生转 移。但 在具体
浅谈事 实推定
刘利 霞
( 山西 大 学 法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0 0 0 3 0 6)
以让法官初 步准确地判断案件事实 ,避 免诉 讼陷入僵局 ,
从 而摆脱 困境 , 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 目的。 第二 , 利于当 有
事人合理地 承担举证 责任 。查 明案件事 实依 赖于证据 , 但 有 些案件在特殊 情况下 , 接证据难 以获得 , 时 当事人 直 此
举证 活动 。 对推定 负有 利益 的一方 当事人改变 了其证明主 题 , 的证明对象 由结 论事实转 换成 了基础事实 , 他 对方 当
浅谈信访工作的弊端及对策
浅谈信访工作的弊端及对策发表时间:2010-09-29T11:46:29.357Z 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8月第1期供稿作者:马婷[导读] 在县市级政府中要大力推广领导信访接待制度,实践证明这是解决信访矛盾行之有效的办法。
马婷(河南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车集选煤厂,河南永城 476600)中图分类号:D632.8 D6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A-0151-01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社会中的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在处理和解决这种人民内部矛盾过程中,往往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程序能够使绝大多数的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也能够欣然接受,其到了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能达到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
但目前情况下,也有一小部分群众在处理纷争过程中不是采取以上方法,而是采取另外一种应当说比较极端的方法解决问题—上访。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之所以会出现这样多的上访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将确实存在行政执法不严问题、司法裁判不公问题,企事业管理不规范问题,但也存在上访人自身的认识问题以及未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方法。
不管这种上访的理由是否正当、手续是否完备、问题能否解决,用这种方式处理问题都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可谓是“有百弊而无一利”一、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在信访件中,满足了来信来访者的要求,最终得到了解决。
这里有二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来信来访者反映的合情合理合法,问题得以解决。
第二种情形是来信来访反映的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或者部分合情合理合法,却提出了过高的非份的要求,在“化钱买平安”、“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下,通过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责任制、信访工作量化考评制度、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等形式,以明显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为代价来满足其非份的要求,从而达到息访的效果。
证据学中的推定推定的概念
证据学中的——推定推定的概念推定:就是依照法律或者经验法则,直接根据某一已知事实,推定另一事实存在的一种诉讼制度。
前一事实称为:已知的推论推定:是法律推定中最典型、最标准的推定,依法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前提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未知的推定事实。
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从前提事实推论推定事实的结果。
如推定体现的是: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与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关系。
直接推定:当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前提事实就假定某一事实存在时,这种推定即为推定分为法律推定直接推定。
如:刑事法律中的“无罪推定”、民事法律中的“过错推定”。
刑事被告人在未被法院判决之前,应视为无罪,是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般规定在各国宪法和刑诉法中。
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他1764 年所着《论犯罪和刑法》一书中最早从法律上规定此原则1789 年法国《人权与公民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已有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已文明规定,由此引申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见法律辞典)事实推定推定的救济方法:提出相反证据,否定推翻推定事实过错推定原则(属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1、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2、在某种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的归责原则。
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
其三,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即:那些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一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十六条二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特殊侵权行为)三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一般称之为: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四是:《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特殊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致害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第八条五是:雇佣人对受雇人在执行受雇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关于我国构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利弊分析
法资源较之辩 方而言要 强大许多 。此外 , 国已经确立 了元 我 罪推定原则 , 这一原则要求控 方的指控 应该在 达到能够排 除 正常人的合理怀疑的程度 时才能够 成立 , 护方只要能够 而辩 指 出控方所提供 的证 据 中的疑点并 且说 明疑 点 的合 理性 即
可达到其所想要的辩护效果 , 而证 明 了辩 护方查阅控方 案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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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于之前实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 ,
了改造 , 建立起了有 中国特色 的类似 于普通法 法系 的对抗制 诉讼模式 , 即法官地位居中 、 双方进行平等对抗的诉讼模 控辩 式 , 了控辩双方平等 的诉 讼地位 。证据 开示制度与对抗 确立 制 的诉讼模式具有一定 的对应 关系 , 它是对抗 制诉讼模式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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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诉讼效率这一目标的指导下,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对于“ 证
据突袭 ” 了限制 , 进行 并规定 了证据开示时 间, 现在庭 审 中 将 进行的一些无意义的证据的举证 、 质证等程序予 以简化 , 转变 为庭审之前 的证 据开示 。这样 便能够 减少 因当庭 出示证 据
律效力浅谈诉讼推定的类型、方法及法
浅谈诉讼推定的类型、方法及法律效力曾广龙推定是借助一定的前提条件求证待定事实的一种证明手段,是认识事实的一种方式,它在生产、生活、司法等领域越来越被广泛使用。
比如市场经济竞争中,要作出某一经营决策,又没有直接的信息,所有信息不可能都具备、都准确,往往就要借助推定手段完成信息获取,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竞争是现代诉讼的核心,待证事实遇到证明障碍而造成程序上的困难时,也可以借助推定手段求得证明,以缓解某些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困难,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
诉讼推定就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生活规律能推定出另一事实存在的一种求证手段。
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审判人员,掌握多种求证技巧,锻炼求证的能力,提高办案能力,是司法进步的要求。
为此,本文拟就诉讼推定的求证手段抛砖引玉,略陈浅见。
一、诉讼推定的理论依据推定作为一个诉讼法上的概念,虽然至今没有直接出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内司法理论界关于诉讼推定的定义也不尽统一,但在我国司法解释中有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第六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该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此条规定最早来源于98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
另外,民法理论上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是使用推定,即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所致,就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第121、122、123、124、125、126、127、133条就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证责任推定、经验法则与举
推定、经验法则与举证责任崔四星有人认为推定、经验法则的适用免除了举证责任方对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能引起举证责任的转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
法律推定能设定举证责任,事实推定、经验法则的适用不能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不能引起举证责任的转移,不能免除举证责任方对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
一、推定与经验法则的主要作用、局限性与适用条件(一)法律推定具有设定举证责任的作用法律推定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事实真伪与存否进行的推定,是对举证责任的一种分配,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法律推定所致。
这种倒置是一次性完成的。
在法律推定设立后,倒置就已完成,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就随着固定,不会再次发生转移。
如法律上推定占有动产的人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法律推定动产占有者为善意;对于动产,只要行使占有物上的权利的人为该物的占有者,就推定该占有者行使权利为合法。
此也即动产公示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持所有权关系的有序性。
第三人可凭动产以占有为公示而获得法律的保护。
除非真正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而第三人不必证明自己是善意的。
(二)事实推定、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有局限性事实推定是法官依据生活经验等对事实真伪与存否进行的推定,其有以下局限:一是运用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与前提事实之间存在的盖然性程度参差不齐,如果运用较低程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其合理性容易受到质疑。
二是经验法则的适用具有条件性。
三是事实推定表现出较强的主观性。
所以,事实推定对证明起着必要的辅助和补充作用,但它并不能完全代替证据的证明作用,对推定的运用应当避免滥用。
(三)事实推定、经验法则的适用条件1.基础事实必须属实。
2.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常态联系,必须有高度盖然性。
一是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必须是在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一种常态现象;二是该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通常人所普遍体察与感受;三是该生活经验可以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
浅谈刑事侦查程序中嫌疑人的举证责任
浅谈刑事侦查程序中嫌疑人的举证责任[摘要]在我国的刑事侦查活动中,侦查活动是由侦查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古老法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体现即是专属于控诉方的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但是相对于检控方,犯罪嫌疑人在接触证据、提供证据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诉方搜集证据的难度比较大,甚至无法搜集,就会造成犯罪嫌疑人罪行得不到追究,法治社会得不到保障,这已然不符合当前的法治理念,也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证明责任;检控方;犯罪嫌疑人一、侦查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一)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一定的规则将真伪不明事实的证明义务及不利后果分由各证明责任主体承担的一项法律制度。
证明责任的分配体现了诉讼价值趋向的正当性及程序设置的合理性程度,是证明责任中最为重要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诉讼体制下侦查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首先是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即公诉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只有他们才应依照法定程序承担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古老法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体现。
根据“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的古老法则和现代无罪推定原则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这表明,从整体上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专属于控诉方的概念。
但是,当这种分配制度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的急剧变化,越来越无法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有效贯彻的时候,就产生了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而面对侦查程序中所遇到的困境,也有一些理论试图从不同方面加以论证,即让嫌疑人承担一定证明责任的正当性,这些理论对我们的司法活动也有着深刻的启示。
二、为破解现实困境所尝试的解决方式(一)刑事推定刑事推定是指法官根据检控方证明的案件事实(前提事实)认定推定的事实存在。
论现行刑事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现行刑事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作者:黄国涛张佼字体:【大中小】[作者简介]黄国涛(1961-),男,湖北孝感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张佼(1982-),女,湖北荆门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
[摘要]证据是证明案件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
刑事证据即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真实事实。
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的实质是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证据及其运用是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及证人的资格和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但对证据运用过程中涉及的具体证据规则未确定,在司法实务中容易导致证明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界限模糊而不易操作,应在新刑事证据制度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证据;证据规则[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07)06-0820-05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刑事证据即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如侦查、起诉、审判等的实质是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证据及其运用是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某种事实真相的过程。
为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正确性,对于证据的取舍与运用,不能不受某些规则的制约。
这些规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即为证据规则。
在广义上的界定,规定证据搜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
由于在证据法的理论与实践中,证据运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证据能力,即某一证明材料是否具备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问题,而确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防止将不适格的证据纳入诉讼过程。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论文(1)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论文(1)无罪推定原则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基石。
它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原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点展开,浅谈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实践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关乎人权保护和救济权利的基本法理原则。
它保护了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确保了正义的实现。
无罪推定原则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最高标准,也是对司法公正的无可动摇的保证。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经过公正的审判程序之后,才能被证明有罪。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科学、人权保护与法治原则的基础。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意义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它能够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和权利的平等。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以无罪推定为前提进行审理。
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有罪判决。
这样不仅可避免不公正的判决,同时也对检察官、警察等执法机关施加了限制,以防止他们采取不当或过分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在平衡社会安全和个人利益、保护人权方面,无罪推定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问题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并非总能被完全落实。
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证据收集的不充分和证明标准不一致等。
一些地区和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益和渠道来让有罪人脱罪。
在制度方面,也存在可以推导出有罪结果的诉讼程序。
另外,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公检法关系紧密或检察权威压倒辩护权,产生了对辩护律师的压制,甚至对证人施加了压力。
所有这些都会影响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改进措施为了更好地维护无罪推定原则的权威性,我们需要改进制度,改善司法环境。
首先,要全面推进证据获取,提高证据标准。
警方、检察机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强专业和制度建设,更严格地约束自己。
另外,要完善实施无罪推定的审判机制,确保公正的审判程序。
在选举和任命法官时,应该优先考虑其能否公正应对案件。
同时,我们应该鼓励政府、组织和社会各方在人权、公正和民主等方面的合作,彻底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5篇)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5篇)第一篇: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以及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近几年来,各地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1999年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
又如1994年,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佘祥林之妻失踪,后在一水塘发现女尸,当地司法机关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
然而,就在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之后,被他“杀死”的妻子却突然归来。
这些人是幸运的,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其他没有得以报道的更是不计其数,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早年的云南杜培武案、河北唐山李久明案等,莫不如此。
,在这些冤假错案的背后,到底是什么致使了这些悲剧的发生?究其原因,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占了很大一部分首先是疑罪从无的原则,在现实案件中,这项原则几乎得不到体现,对于一些案件,很多都是按照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态度来判,基本上刑事公诉案件很少有无罪判决的,疑罪从无成了一纸空文,这一做法一方面是由于上述原因受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一味要求办案效率,对于一些杀人,伤害案件,造成民愤极大,秉着命案必破的原则,为了平息民愤邀功求赏,有时没有确切的证据,就抓着一个嫌疑人顶包,草草结案,等到案件水落石出,才不得不承认,另一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着办案人员,因此也有学者推测宣布死缓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证据不足,不宜立即宣判死刑,根据疑罪从轻的原则来判缓期执行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诉中的疑罪从无原则,也是造成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的原因,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不能为了盲目地追求破案效率而把公平正义弃之不顾其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证据法中,证据的证明力有较强的逻辑性,有的需要法官自己来判断,往往法官具有较大的自主裁量权,容易造成偏听偏信的局面,证据规则限制形同虚设,法官在法庭上对于证据问题几乎享有不受限制的自主裁量权,这是极其不合理的。
证据推理下的教学尝试——以扬州市初中化学课为例
证据推理下的教学尝试以扬州市初中化学课为例朱清勇㊀张红梅摘㊀要:文中基于证据推理的课例,发掘生活中有用的化学问题:着力创设生活情境,塑学生主动参与的人文课堂; 间接证据 与 直接证据 相结合证实证伪,让学生敢质疑;证据推理融于小组合作,重视合作交流,培养团队精神;引导学生学会证据推理,解决生活中问题㊂关键词:证据推理;实验;证实证伪;小组合作朱清勇,江苏省仪征市实验中学东区校,高级教师;张红梅,新疆伊犁州新源县第六中学,二级教师㊂本文为 基于证据推理的初中化学实验教学研究 (课题号:HJ2018-0045)和 基于证据推理的初中化学教学改进研究 (课题号:G /18/P /1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㊂㊀㊀一㊁证据推理追本逐源,科学的方法论有两个:一是逻辑推理,二是归纳㊂关于证据推理,吴星教授提出: 科学探究和创新意识 处于化学核心素养的中心位置㊂ 证据推理与模型认知 是化学科学探究形成结论的思维方法㊂化学十分重视实证研究,坚持科学结论需要通过多次反复的证实证伪㊂化学科学中许多理论的建立和原理的发现,都是建立在对大量实验事实进行比较分析㊁归纳概括的基础上的,是根据大量的实验事实(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形成科学结论的,这就是 证据推理 [1]㊂‘义务教育化学课程标准(2012修订稿)“在科学探究部分提出: 进行实验 既可作为收集证据的途径,也可作为提出问题或作出假设的一种依据㊂ 认识到科学探究既需要观察和实验,又需要进行推理和判断㊂ 收集证据 环节中目标有 认识收集证据的重要性 初步学习运用调查㊁资料查阅等方式收集证据 ㊂ 解释和结论 环节中有 能对事实与证据进行加工与整理,初步判断事实证据与假设之间的关系㊂能在教师的指导下或通过讨论,对所获得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归纳,得出合理的结论㊂初步学习通过比较㊁分类㊁归纳㊁概括等方法逐步建立知识之间的联系㊂ [2]吴克勇老师提出:证据是人们从未知达到已知的认识过程中用来推定未知事项的既知材料,一般来说,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大类㊂证据推理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根据证据经过推理得出科学的结论;二是利用证据证实证伪推理㊂[3]㊀㊀二㊁课例研究从两节扬州市教学课例浅谈证据推理和课堂教学的融合,希望以此引导教师开展初中启蒙化学教学,启迪学生的化学思维和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喜欢上化学课,进而喜欢化学㊂26(一)探究专题复习课: 茶垢净 之趣利用微视频 茶垢净 洗茶垢进行情境引入㊂再带领学生查阅资料,了解到目前市场上主流的 茶垢净 的主要成分为过碳酸钠(2Na 2CO 3㊃3H 2O 2),外观为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㊂该晶体具有Na 2CO 3和H 2O 2的双重性质,热水溶解后,能迅速产生气体,同时快速清洁茶具㊁咖啡器具上附着的茶垢与咖啡渍㊂[活动一]走近 茶垢净 ①向 茶垢净 中倾入热水后,产生的气体可能是什么?如何检验?②过碳酸钠的工业制备:流程图分析㊂[活动二]走进 茶垢净 设计实验:测定茶垢净 中过碳酸钠的质量分数(如图1)㊂图1㊀小组活动测定过碳酸钠质量分数的仪器[活动三]回归生活交流讨论:使用或保存含 过碳酸钠 制品时需注意什么?第一亮点:精心设计问题链探索过碳酸钠性质㊂①过碳酸钠被热水溶解后,能迅速产生气体,该气体是什么呢?会是二氧化碳吗?碳酸钠什么情况下会生成二氧化碳?小组合作实验探究 茶垢净 中加入热水后产生的气体,进行合理分工,确保顺利完成探究实验㊂经过各小组展示,让实验事实证据清晰呈现:大量气泡通入澄清的石灰水没有变化,拿下橡皮塞向试管底伸入带火星的木条时发现迅速复燃㊂说明前面的猜想二氧化碳是错误的,猜想氧气是正确的㊂利用证据推理证实或证伪都是尊重实验事实㊂探究实验结果有可能与猜想相符,即为证实,也可能与猜想不符,即为证伪㊂②为何要用热水除茶垢呢?为了增强实验的可视化程度,教师利用氧气传感器做 茶垢净 与不同温度的水混合后的对比实验㊂通过投影可清晰观察氧气含量随时间变化的轨迹,引导学生得出结论:过碳酸钠与冷水反应也能缓慢放出氧气,而与热水反应可以快速放出大量氧气㊂③过碳酸钠产生的氧气源于其成分中何种物质?结合已有知识快速产生大量氧气还可采取何方法?引导学生思考,过氧化氢可添加催化剂常温下快速放出氧气,正确的操作是:用冷水溶解过碳酸钠固体,再加入少量二氧化锰就可快速产生大量氧气㊂第二亮点:学生小组合作讨论达成共识,发言人展示本组成果㊂这一过程是学生带着问题和猜想,与教师及其他小组成员思想交流和碰撞,不断反思共进的过程㊂开放性小组合作中的学生就是一个是追寻先人的足迹,去伪存真,发现知识的研究者㊂他们不仅仅是获取证据达成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更是收获了科学探究的精神㊂第三亮点:用 茶垢净 作为一根线串起:提出问题 猜想与假设 设计实验 实验与搜集数据 分析与论证 交流与合作 评估反思的科学探究的过程㊂整节课的证据推理活动线(如图2)融实验㊁定量计算㊁工业流程㊁生活应用为一体的证据推理复习课,体现了化学学科的真实价值㊂科学探究侧重证据收集和推理方式,其三次证据推理活动 走近 走进 和 回归生活 体现了 做得怎么样 的深度学习㊂基于证据推理的探究,促进学生形成化学学科思维,发展推理论证能力,形成核心素养㊂㊀㊀(二)新授课:清泉之路设计思路: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以微视频清泉 之路(扬州水厂介绍剪接而成)开场,以最能引起学生关注的问题, 扬州为何而名 导入新课㊂在浓郁的江南水乡诗画气息氛围中,学生豁然明了㊂由微视频指引方向,学生小组自主追寻江水的 清泉 之旅,发掘生活经验,探究将河水转化为饮用水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㊂通过学生小组分析讨论㊁实验探究等方法学习水的净化各环节,重点建构实验室中用滤36图2㊀证据推理活动线纸和漏斗来过滤浑浊液体的正确操作方法㊂结尾部分,微视频展示自来水生产流程,让自来水厂工程师 帮助 学生完成小结㊂ 人生,亦是一种净化,如果我们可以在人生中沉淀阅历㊁过滤浮华㊁吸附自信㊁消灭懒散,亦可品尝到人生的甘甜㊂ [4]富有哲理性的结束语有画龙点睛之意,实现科学精神与人文底蕴的完美融合㊂生活化情境问题探究主线:微视频 扬州原由ң微视频学生小组的取用水源发现问题ң解决问题(有泥沙㊁有气味等等)ң问题解决悬浮杂质ң解决沉降的不溶杂质ң解决异味ң解决微生物ң解决可溶性杂质ңTSD测试仪ң自来水生产流程㊂知识主线:以扬州市取用水源ң明矾沉降ң过滤除杂ң活性炭吸附ң杀菌消毒(煮沸蒸发)ң硬水㊁软水的区分ң水厂工程师引导小结㊂人文素养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提升暗线: 追寻清泉之路就是品尝人生甘甜的历程 ㊂微视频实验证据纠错证伪是亮点㊂在无干预的自主过滤实验中,学生的操作出现错误是难免的,部分学生实验失败也是必然的㊂微视频幽默㊁趣味地展示了实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滤纸没有和漏斗壁紧贴;过滤速度太慢;滤液倾倒太快,使滤液未经滤纸而流下;滤液高于滤纸的边缘;有的学生太着急,用玻璃棒搅拌将滤纸弄破了㊂此时课堂中学生开心地笑了,并自发产生赞许的掌声㊂ 教育的本质,不是把篮子装满,而是把灯点亮 ㊂倘若我们能使平常的化学新授课堂更富有人文味㊁生活味和合作味,尝试把课堂有笑声和美感也作为一项有意义的教学任务,那就将会点燃一盏盏心灯[4]㊂㊀㊀三㊁反思和启迪在初中启蒙化学的实际教学中,着重培养证据意识㊁求证意识㊁逻辑意识和问题解决意识㊂反思两节扬州市基于证据推理的课例,主要在四个方面充分着力㊂(一)创设生活情境㊁实验情境,塑学生主动参与的人文课堂新的时代化学教育的目的发生了变化:化学教育不仅从学科目标㊁社会目标㊁时代目标本体转向人的目标,更从公民的化学知识素养㊁化学科学素养到以人性为主旨㊂教师需要创设一个能贯穿全课的教学情境,让学生在课堂中尽快进入角色和探究主题㊂ 清泉 之路和 茶垢净 洗茶垢的微视频都起到了这样的作用,真实㊁蕴含科学知识的实验或者微视频不仅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而且也能承载学科核心素养,完成学习目标㊂我们一线教师应该充分挖掘生活情境㊁实验情境,创设整节化学课一贯以之的 意境 ㊂真实情境中的问题不断引领学生主动参与到整个学习活动中,源于 意境 的情境会不断触动学生的心灵,激活学生的探究潜能,起到调动学生探究欲望的最佳效果㊂(二) 间接证据 与 直接证据 相结合证实证伪,让学生敢质疑㊁想求证直接证据 就是能够单独㊁直接证明事件主要事实的证据㊂凡不能单独㊁直接证明事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称为 间接证据 ㊂如化学实验观察到46的现象㊁传感器呈现的真实数据就属于 直接证据 ㊂查阅的文献资料㊁调查走访收集的材料㊁他人传授的知识都属于 间接证据 ㊂两节课都重视探究过程,重视培养化学方法,能从学生已有经验出发㊂根据生活生产中取水㊁清洗茶垢的事例,通过分析㊁探究和归纳得出其中的化学奥秘㊂证据的作用不仅仅是肯定,还包括否定㊂可以证实,也可以证伪,是科学命题的基本属性㊂教学运用了实验观察㊁对比实验等多种科学方法,鼓励学生大胆提出假设,并鼓励学生自己设计实验方案,引导学生以科学探究作为化学学习的重要方法来收集 直接证据 ,结合教师呈现的文献等 间接证据 ,引导学生不断地猜想与验证㊁不断地提问与思考,通过实际观察或者通过特别设计的实验,证明猜想的正确与否,即证实证伪㊂(三)将证据推理与小组合作结合,重视合作交流,培养团队精神小组合作学习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方式㊂学生在合作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激励自我㊁体验和感受团队精神,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㊂在日常教学中合作实验探究存在 花架子 走过场 等现象,两节课都着眼于活动小组成员之间真诚的合作㊁真实的探究㊂纵观两节课的设计,教师以问题链引导学生小组合作,形成学习共同体,促进学习共同体每个成员的自主发展㊂小组合作实验重在体验收集证据㊁合作推理㊁自主协同发展㊂学生通过合作接触仪器㊁动手操作㊁观察收集证据㊁推理得出结论养成科学素养㊂将证据推理与小组合作结合能促进学生的主动学习,促进知识的内化,同时培养了团队精神㊂教师鼓励学生善于合作而非仅仅是善于竞争,合作多了,快乐也就多了[5]㊂(四)引导学生学会证据推理,形成化学思维,解决生活中问题追寻 清泉 之路㊁探究 茶垢净 的奥秘,这些都是源于生活的实际问题㊂教师引导学生从化学的视角,通过实验㊁调查㊁查阅资料追寻证据,通过多重活动进行探究㊁讨论㊁思考㊂最终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学会了运用化学解决生活中实际问题㊂教师精心组织的活动,问题 冲突 推理 设计 收集证据 推理 得出结论和做出判断,培养学生的实证性化学思维㊂基于证据推理的探究,提高学生的分析比较㊁归纳概括和逻辑推理等证据推理能力,帮助学生学会运用化学的思维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㊂㊀㊀四㊁结束语第九次国际化学教育会议提出全体公民普及化学教育的 三部曲 :化学里进行的教育(Education in Chemistry);通过化学进行的教育(Education through Chemistry);关于化学的教育(Education about Chemistry)㊂作为启蒙的初中化学教师应该让学生喜欢上化学,争取让他们每个人至少做一次化学实验,让学生逐渐学会从化学的视角思考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㊂教师要发掘源于生活的㊁有用的化学问题,通过组织学生层层追寻证据的真实探究活动,慢慢揭开蕴藏于宏观现象内的化学奥秘,呈现关于化学的教育㊂这才是初中生喜欢的㊁有用的课程㊂也充分体现了化学既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学好化学可以创造更美好的生活!㊀㊀致谢:非常感谢朱如琴老师和王光朝老师展示的课例!参考文献:[1]吴星.对高中化学核心素养的认识[J].化学教学, 2017,(5):3-5.[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义务教育化学课程标准[S].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2,11. [3]吴克勇.证据推理解读及教学思考[J].教育研究与评论,2018,(1):79-83.[4]朱清勇.利用微视频彰显生活㊁人文与合作的课堂教学[J].化学教育,2019,(5):26-29.[5]朱清勇.化学实验片断实录与反思[J].教育与装备研究,2016,(12):24-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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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据推定的利弊
——侦监科指导老师:黄英
实习生:黄雅【内容摘要】“证据推定”作为一种破案审案的手段在当今这个疑难案件多如牛毛的社会中是深受办案人员青睐的。
但是作为证据法中一种重要的制度,证据推定的存在具有它的双面性。
证据推定作为一种证明案件事实的特殊方法。
对于实现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和解决证明中的困难,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结合证据推定的几点基本认识,对证据推定原则的优缺点进行了剖析,对证据推定原则适用问题,如何完善体制问题,如何保证证据推定原则得以推及至检察官日常办案工作中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证据推定、法律意义,证据推定的运用及要求
现代社会,犯罪率越来越高,犯罪对象越来越年轻化,破案的过程,审判的过程中举证环节十分冗重,对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而言无非增加了成倍的工作量,对于国家而言则是增加了成倍的司法资源成
本。
因而,为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相关机关的工作量,推定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亲睐。
通过对证据学的学习及结合对案例的分析,对推定有了一定得见解。
根据词库解析,推定指的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属性是动词。
而以法律术语身份存在,对推定的解析又存在着歧义。
在诉讼领域,所谓推定,实际上就是在运用间接证据进行证明,即当不存在直接证据或仅凭直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时,通过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进行推理,假定待证事实为真。
它本身并不是证据,而仅是证据法则之一。
这里的推定它是一种制度,属性是名词。
今天,阐述的是关于证据法上的法律术语“推定”。
一.关于推定的几点基本认识
1,推定概念的起源:可追溯到1803-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法典》之中。
《拿破仑法典》第1349条规定:
“推定为法律或审判员依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所
得的结果。
2,推定的组成部分:它是由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两部分组成的
3,推定的分类:
(1)不能以反证推翻的推定与可以反证推
翻的推定。
(2)强力推定,普通推定,混合推定与既判
力推定。
(3)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
定。
而能够作为法院、检察院推定法则适用的推定,仅指法律上的事实推定。
二.证据推定的优缺点
证据推定拥有一定的司法功能。
首先,推定可以简化诉讼程序。
一般在系争事实中,对于非属于严重争执之主题,可以运用推定而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举证,这时证据推定很大程度上地节约司法资源,保证了司法资源充分发挥作用,避免关于推定的事实因证据的缺乏陷入了程序上的僵局。
同时运用推定可以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实现与履行。
运用推定也可以达到立法者所期望实现的一定的社会效果。
因为“推定常常被用来表达立法者所倡导的某种价值取向,或促进实施立法者提出的某项社会政策。
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对推定的强度把握却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说仅有一个大概的,不具体的测量标准。
这就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
例如孙万刚案,佘祥林案等,这些都说明了推定的具体强度被忽略。
但是,往往,对推定的强度的把握是决定推理是否成功的关键。
再有,推定与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二款规定的“疑罪从无”规则是相矛盾的,往往推定是对“疑罪从无”这个优势规则的广泛破坏,而在实践中一旦对推定强度把握超出实际需要时,往往我们会把
它归咎于制度或者政治复杂负责原因又或者是逻辑理性的不清晰性。
这就导致了推定很多时候在实践中是很难具有令人信服的说服力,也就致使推定的推定事实很难站得住脚,难以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公平起见,我们经常会采用推定,将举证负担转嫁给给对方,这是设定推定制度的又一优点。
但是由推定做出的审判结果往往是不被承认其有效地维持了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利益关系的。
而且在利益的驱使下,法官检察官对推定事实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是否能够实现公平,不是靠推定就可以决定的。
最后,推定在认定犯罪是否属于故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法立法与刑事理论中,任何犯罪都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主观罪过为前提,因而对犯意的判断是十分重要的,能否对犯意的准确判断关系着审判结果是否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最大权益的。
对犯意的判断是具有相当大的难度的,有学者说过:“任何人都无法看见犯意,即使是最尖端的科学技术,最睿智的法律人都无法发现或者
衡量犯意的。
”而在对犯意判断这一方面,推定它依据原有的证据,结合自由心证,而得到推定事实的,充分地发挥了推定的功能。
但是推定,它过于强调了检察官与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对于检察官与法官的法律素养的要求高,相较于通过证据认定事实,可信度是相对较低的,运行起来会存在相对的难度。
同时造成过失的机率是相对较高的。
况且运用推定认定行为人的犯意时,是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所以推定的要被普及,过程是比较艰辛的。
三、关于证据推定的运用。
而关于证据推定的运用,在审查监督批捕科的工作中是十分重要的。
往往检察官在审查是否应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时候就会运用到证据推定手段。
而如何运用好证据推定对于办案检察官来说是一个很大挑战。
因为办案检察官在办案时是否运用证据推定原则,能否把握好运用该原则的度对是否批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是否批捕则关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否会受到限制,关乎到被害人的权益以及批捕或者不予批捕后的一系列社会效应问题。
检察官要对犯
罪嫌疑人负责,要对法律负责,就必须把握好运用证据推定手段断案的度。
这对于检察官的要求无非更加严格。
四、如何更好的优化证据推定,提高证据推定的普及率
通过对推定的认识及对推定优缺点的分析,要提高推定的普及率可以依照以下几个措施:
(1)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推定标准,同时完善关于推定的运用的法律法规,使法官,检察官在运用推定推定事实时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同时一个较为完善的标准可以在法官检察官把握推定的强度时适当的给予合法的指导,防止过失扩散性蔓延。
(2)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法律道德素养。
运用推定,法官检察官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觑,因而要想推及推定的运用,提高两者的素养是不可忽略的。
(3)完善执法司法制度,加大对暗箱操作的惩戒,提高执法司法透明度,真正实现阳光执法司法,提高人民对推定制度的信任度,从而实现对推定运用的铺垫。
总而言之,事物总有其两面性,只有正确把握规律,尊重既存事实,人会说谎,但是证据是永远不会说谎的,总有真相大白的一天,总有实现公平正义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