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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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手册
藤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编印
二〇〇七年五月
前言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国家依法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时获得帮助和经济补偿,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和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等特点,对于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需要,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的内容和养老保险基本知识、知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我们编印了《藤县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手册》,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内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的基本概念、参保政策、待遇享受等。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社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免有不当之处,请以国家正式文件规定为准,敬请谅解。
编者
二〇〇七年五月
目录
一、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包括什么…………………()
三、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缴费年度如何确定…………………………………()
五、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六、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规定…………………()
七、对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有何规定……………………()
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九、缴费指数如何确定…………………………………()
十、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十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如何确定……………………()十二、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一、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缴费时间超过一定年限的劳动者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包括什么
答:1、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之外的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申报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和记录职工个人账户。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首次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股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缴费年度如何确定
答:从2007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含缴费基数年度)统一按自然年度确定,即每年1月至12月作为一个缴费年度。
五、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月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二)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三)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同时参加其他社会保险,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同时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统一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2007年1月1日起,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确有困难的,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可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0%、70%、60%任选一个档次确定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缴费基数不足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差额部分,可在本人达到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一次性补齐。
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期限?
答:应参保未参保的人员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2008年1月1日起,应参保未参保的人员,参保缴费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哪些人员可以申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在2007年12月31日前,以下从业人员和群体,可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这几类人员和群体分别是:
1、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从业人员;
2、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固定职工之外的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且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
4、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且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5、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转制为企业的人员;
6、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个人原因中断或多次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和利息如何确定?
答:补缴养老保险时,以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度上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2003年1月起统一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包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补缴利息按补缴年份城镇居民银行储蓄一年定期利率、采取复利方式进行计算。
(三)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中断缴费的能否补缴?
答:能补缴。
(四)新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不能。
不得采取往前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五)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办理补缴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必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名册、原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等材料。
(六)对缴费工资基数有异议的能否补缴?怎么补缴?
答:能补缴。
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单位参保人员对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异议的,应在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起1年内,由本人向单位提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实申请。
(七)因少计缴费工资而补缴养老保险费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从补缴所属期限之下月起按日加收2‰到滞纳金。
七、对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享受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规范,不允许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参保人员多重缴费,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
1、属于多个账户在不同时间段发生的缴费,要及时转移归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续。
2、属于在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的多个账户缴费,只能保留最晚建账参保地的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转移合并到保留的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最晚建账参保地实际缴费基数确定。
3、对已同时领取几份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其中一份基本养老金。
其它几份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支付完毕的,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必须先办理退休手续才能申领基本养老金;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九、缴费指数如何确定
(一)什么是缴费工资指数和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答: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如何计算?
答: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三)哪几类人员的缴费工资指数记为1?
答: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直接进入企业后参保缴费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其原有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
2、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直接进入企业,此前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
3、按政策规定改制或转制为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改制或转制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其实际缴费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
4、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招用的全民所有制合同制人员、临时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四)从自治区以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其缴费指数如何计算?
答:从自治区以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工资指数按其转入前每年本人当年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与我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十、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一)计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如何计算?
答: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统一计算到月,整数年后余出月数统一化为年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大于0的往前进位。
(二)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后实际缴费年限。
(三)计算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的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后实际缴费年限。
(四)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
(五)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折算工龄可否计算缴费年限?
答: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1993年12月31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
十一、一次或多次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到达申领养老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如何确定?
答: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以中断缴费当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进而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多次中断缴费的,扣减中断缴费全部年限后,推算出中断缴费的年份,按推算出中断缴费的年份的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基础养老
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有中断缴费的人员计发其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按本条前款推算出中断缴费年份的办法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后计发。
十二、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一)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
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否继续缴费,待遇如何计发?
答:1、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可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止,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企业职工,先按规定核准退休。
如其本人自愿申请继续缴费至满15年的,可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之月止。
缴费满15年后,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企业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之下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1、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3、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在5年过渡期内,另加发过渡性调节金。
具体计发标准为:以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计算金额为基数,2006年退休的按80%计发,从2007年至2010年退休的计发比例逐年递减为60%、40%、20、10%,2011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
(五)新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六)桂政发[2000]31号文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是否纳入新办法?
答:不纳入。
(七)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如何确定?
答: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确定为五年,即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八)五年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如何对比计发基本养老金?
答:五年过渡期内新退休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在按老办法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新办法高于老办法部分的规定比例加发基本养老金,2006年至2010年的加发比例依次为20%、40%、60%、80%、90%,从2011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标准计发。
(九)举例说明基本养老金按新计发办法如何计算?
例1:王某1946年12月出生,1977年1月参加工作, 1991年11月参保缴费,2006年12月退休,没有中断缴费年限。
其视同缴费年限为14年10个月(14.84年),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为19.5年,累计缴费年限为30年。
▲设:王某1996年至2006年按我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退休时个人账户储
存额为11000元,1991年11月至2006年12月平均
缴费工资基数分别如下表。
▲
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上年全区月平均工资
按王某的情况,其1991年至1995年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则记为1;1996年至2006年(11年)缴费工资指数为1,其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如下:
(1)平均缴费指数=每年指数相加÷计算指数的年数=(1×19+1×11)÷30=1
(2)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1288.4×1=1288.4(3)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1288.4+1288.4) ÷2×30×1%=386.6元
(4)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11000÷139=79.2元
(5)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288.4×1.4%×19.5=351.8元
(6)过渡性调节金:85×80%=68元
(7)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386.6+79.2+351.8+68=885.6元
▲设:王某1996年至2006年按我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其按新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71元。
▲设:王某1996年至2006年按我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其按新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为1429元。
例2:张某1946年12月出生,1972年1月参加工作, 1991年11月参保缴费,2006年12月退休,工作期间没有中断,其视同缴费年限为19年10个月(19.84年),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为24.5年,累计缴费年限为35年。
▲设:张某与王某的缴费基数相同,其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如下:
(1)平均缴费指数为=(1×24+1×11)÷35=1
(2)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88.4×1=1288.4
(3)基础养老金=(1288.4+1288.4) ÷2×35×1%=451元
(4)个人账户养老金=11000÷139=79.2元
(5)过渡性养老金=1288.4×1.4%×24.5=442元
(6)过渡性调节金=90×80%=72元
(7)基本养老金=451+79.2+442+72=1044.2元
▲设:张某1996年至2006年按我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其按新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如下:
(1)平均缴费指数=(1×24+0.6×11)÷35=0.8743
(2)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88.4×0.8743=1126.50
(3)基础养老金=(1288.4+1126.5) ÷2×35×1%=422.6元
(4)个人账户养老金=6200÷139=44.60元
(5)过渡性养老金=1126.5×1.4%×24.5=386.40元
(6)过渡性调节金=90×80%=72元
(7)基本养老金=422.6+44.6+386.4+72=925.6元
▲设:张某1996年至2006年按我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其按新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为1607.60元。
(1)平均缴费指数=(1×24+3×11)÷35=1.6286
(2)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88.4×1.6286=2098.30
(3)基础养老金=(1288.4+2098.3) ÷2×35×1%=592.7元
(4)个人账户养老金=31000÷139=223.10元
(5)过渡性养老金=2098.30×1.4%×24.5=719.8元
(6)过渡性调节金=90×80%=72元
(7)基本养老金=592.7+223.1+719.8+72=160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