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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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 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 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应当以 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 经办人员等。 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 特殊情况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 行授权,但一级分行应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 前将有关情况报告一级法人。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相关制度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 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4〕 178号)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 开立和 使用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二、切实落实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日常管理 三、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 四、对存量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四)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 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 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 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 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异 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银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 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 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 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一)本通知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 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 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 存款账户。 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 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 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指用于同业存款(结 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五)存款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 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 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 应当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 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 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 原件。开户银行应当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 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
四、对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
开户银行:对2014 年5 月31 日前为其他银行机 构开立的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全面自查, 按照《通知》规定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要 求,逐户进行清理核实。对2014年5 月31 日之 后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 户,应按规定予以规范。对不符合《通知》规 定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三、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
各银行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银行及分支机 构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专项管理 制度,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集中管理: (一)建立健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内部授权 制度。 (二)严格同业业务的分级办理制度。 (三)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预警监测。 (四)强化银行内控管理。
二、切实落实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日常管理
(四)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久悬管理制度。因 业务开展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 撤销久悬账户,但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 时间超过5 年的,应当销户。 (五)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对于不 符合开立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 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六)开户银行应当加强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使 用情况的监测,对账户使用存在可疑情形的,应 当及时联系存款银行进行核实,并在2 个工作日内 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谢谢大家!
理。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六)开户银行应当提高对同业开户的审核要求,采取多 种措施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 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执行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面签制度 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 认真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 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至少采取2种方 式) 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工 商注册地的地址 (七)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 息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 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除开立基本存款 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 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 的,可以异地开立。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四、对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
存款银行:应对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 账户进行清理规范。 对二级分行在其他银行开立的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 账户,应按照确有需要原则严格控制。 对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已经在其他银行开立的投融资 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者异地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 户,应予以销户;对因有业务尚未结清等原因确需暂 时保留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逐户说明原因及业务 结清时限,并于相关业务结清后予以销户;账户保留 期间,该账户只办理未结清的存量业务,不得办理新 增业务。
二、切实落实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日常管理
(一)存款银行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账户管理 协议的约定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和 超范围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二)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三)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与存款银行及时对 账。存款银行收到对账单或者对账信息后,应当 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相关制度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 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4〕 178号)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 开立和 使用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二、切实落实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日常管理 三、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 四、对存量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四)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 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 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 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 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异 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银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 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 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 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一)本通知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 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 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 存款账户。 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 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 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指用于同业存款(结 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五)存款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 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 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 应当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 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 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 原件。开户银行应当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 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
四、对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
开户银行:对2014 年5 月31 日前为其他银行机 构开立的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全面自查, 按照《通知》规定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要 求,逐户进行清理核实。对2014年5 月31 日之 后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 户,应按规定予以规范。对不符合《通知》规 定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三、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
各银行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银行及分支机 构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专项管理 制度,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集中管理: (一)建立健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内部授权 制度。 (二)严格同业业务的分级办理制度。 (三)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预警监测。 (四)强化银行内控管理。
二、切实落实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日常管理
(四)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久悬管理制度。因 业务开展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 撤销久悬账户,但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 时间超过5 年的,应当销户。 (五)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对于不 符合开立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 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六)开户银行应当加强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使 用情况的监测,对账户使用存在可疑情形的,应 当及时联系存款银行进行核实,并在2 个工作日内 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谢谢大家!
理。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六)开户银行应当提高对同业开户的审核要求,采取多 种措施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 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执行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面签制度 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 认真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 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至少采取2种方 式) 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工 商注册地的地址 (七)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 息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 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除开立基本存款 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 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 的,可以异地开立。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四、对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
存款银行:应对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 账户进行清理规范。 对二级分行在其他银行开立的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 账户,应按照确有需要原则严格控制。 对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已经在其他银行开立的投融资 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者异地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 户,应予以销户;对因有业务尚未结清等原因确需暂 时保留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逐户说明原因及业务 结清时限,并于相关业务结清后予以销户;账户保留 期间,该账户只办理未结清的存量业务,不得办理新 增业务。
二、切实落实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日常管理
(一)存款银行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账户管理 协议的约定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和 超范围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二)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三)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与存款银行及时对 账。存款银行收到对账单或者对账信息后,应当 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