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证券从业金融市场考点:可转换公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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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金融市场考点:可转换公司与可交
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比较有利。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质上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将其列为期权类衍生产品。
在国际市场上,按照发行时证券的性质,可分为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票两种。目前,我国只有可转换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征
(1)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附有转股权的特殊债券。(2)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附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交易划分,可分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
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
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三)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不同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
司的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可转换债券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
(2)适用的法规不同。在我国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侧重于债券融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
用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更接近于股权融资。
(3)发行目的不同。前者的发行目的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
资产流动性管理等,不一定要用于投资项目;后者和其他债券的发债
目的一般是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
(4)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股。
(5)股权稀释效应不同。前者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
生变化,也不会摊薄每股收益;后者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
每股收益。
(6)交割方式不同。前者在国外有股票、现金和混合三种交割方式;后者一般采用股票交割。
(7)条款设置不同。前者一般不设置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后者一般附有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所谓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是指在股价
持续比转股价格低的情况下,可以重新议定股价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