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 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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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 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 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 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 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 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招标投 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
2、同一品牌不同型号是否可以参与同一标段投标, 可否参加同一标段竞争性谈判
某单位设备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 B、C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公司因为投标文件中要求 提供的《检验报告》,而被判做无效投标。经批准,该项目的采购转 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继续进行。通过竞争性谈判,B公司胜出。 成交结果公布后,A公司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表面上是采用竞争性 谈判方式进行的,实践上,根本没有竞争性可言。因为B、C两家公司 属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难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代理机构认为: 此次采购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
那么如何判定采购人提出的注册资金要求是否合理呢?招投标法 中对供应商注册资金要达到多少金额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上找一些依据。该条例规 定企业必须在登记注册机关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
3、资格条件中设置不适用该项目的条款
(1)某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在资格条件中设置有“在 某省获得过施工质量优秀奖项、鲁班奖”、“本地企业注册资金1000 万元,外地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在某省的行业业绩不少于5 个”,在投标阶段,合格的投标人只有3人,全部是本地施工单位, 达到招标人控制投标人的目的。
(3)如果出现大面积、多家的投标人以不合理的低价投标时,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被怀疑的每一份投标文件,查找投标文件中 或者多份投标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等串通投标的情形(具体情形和认定标准,详见《招标投标
对于第3种情况,投标人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招标人或者行政 监督部门还可以将其报告给相关主管部门,列入投标人黑名单中,取 消投标人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情节严重的, 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5、强制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某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于该项目设计上要求比较复 杂,根据设计部门的建议并经建设单位研究决定,对参加投标单位的 主体要求为不得低于二级资质。有A、B、C、D四家单位参加投标, A、B、D三个投标单位符合资质要求,且施工力量、施工工艺和水平 以及业绩上都相差不大,C单位资质为三级。经C单位的私下活动, 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 接受与C联合体投标,则选择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当时同意 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承诺将部分工程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
但是,由于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而转入竞争性谈判的B、C两 家,均为同一品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很难肯定B、C两家公司具
3、评标专家为满足招标人的要求修改评分表
某单位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 招标人代表知道排名后,向本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汇报,招标单位不同 意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招标人代表反复做通每个评标专家的工作,评 标专家重新进行了打分,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招标单位满意的候选人, 引起其他投标厂家的投诉。
案例分析:
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内生产 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目的公开竞标。《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 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 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 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
(2)如果经分析后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 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价, 存在恶意报价可能性的,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 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对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 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 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 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
开标、评标阶段案例
1、评审阶段剩余合格投标商少于三个是否可以继续 评标?
某单位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在招标公告中规定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三个投标商进行了投标。资格审查时,发现其中一个投标商的生产许 可证过期,确定其资格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商资格审查 没有通过,否决其投标;其他二个投标商,资格条件、技术能力满足 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认为二家投标商在技术、 价格方面具有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对二家投标商进行详细的综合评审, 向招标人推荐了中标候选人。
2、资格审查条件中注册资金的设置不合理
1、盲目提高注册资金门槛。某单位改造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采用 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 一项要求如下:2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1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 资金不低于5500万元;4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200万元,要求投标 人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现各标段 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并最终导致项目流标。
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内容如果不通过列“参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 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 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 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分析: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否决不合格 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 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投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 重新招标。如果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本次开标在商务、技术、价格方 面具存在足够竞争性,那么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剩余二家投标商进行详 细的综合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投标案例分析
投标管理部
招标阶段案例
1、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 限制性条款
(1)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 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 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
(2)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项 目里有两项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 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 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
2、有意降低注册资金门槛。某单位物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 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出于对某供应商的倾向,便按该供应商实际注册
案例分析:
很多招标人将注册资金作为招标入围的“门槛”,任意抬高注册 资金以限制排斥部分供应商参与或故意降低注册资金以保证私下与自 己达成协议的供应商能够参与进来,使采购过程无法体现公平竞争原 则,甚至导致项目流标,影响工程进度。
4、“恶意低价投标”的危害及其防范措施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某单位设备采购招标,预算金额120万元。某投标人以最低报价 65万元中标。在商谈合同时,中标人代表以向项目负责人支付2万元 回扣为条件,要求降低质量标准供货并无条件通过验收。遭到拒绝后, 中标人一直拖延,拒签合同,影响项目施工进度,招标人蒙受了重大 损失。
分析:
“恶意低价投标”通常是投标人“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投标策 略的应用,投标人先以“低价”作为诱饵和手段,抢夺中标机会,在 中标后的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以各种理由强调其履约困难,要求追 加合同价款,以弥补其不合理低价的损失。如果业主单位不能满足中 标人的要求,中标人通常会采用以下应对措施:1、偷梁换柱、以次 充好,提供伪劣货物、服务和工程,以牺牲工程质量的方式降低工程 成本,创造盈利空间。2、故意拖延工程进度或者供货、服务时间, 恶意增加业主单位的进度压力,迫使业主单位妥协。3、创造解除合
5、分项报价低于市场价能否认定低于成本竞标
某单位施工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H公司中标,中标价格 670万元,评标结果公示后, D公司质疑H公司低于成本价竞标,主 要依据有三方面:1、H公司报价比其他三家投标人算术平均价(870 万)低了200万;2、H公司某几项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国内市场价格 50%;3、H公司报价过低可能在供货时偷工减料或降低管材质量。鉴 于以上三方面原因,D公司认为H公司违反《招标投标法》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规定,应否决H公司的投标。 招标公司收到质疑后组织评标专家复核,评标委员会复核后认为D公
分析:
而根据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 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的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 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 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在此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所投产品虽 为同一品牌,但所投产品的型号却不一样。因此,B、C两家公司可以 作为两家供应商来计算,参加投标,与其他投标人的竞争。
分析:
透过这起投诉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开标时间延期后,供应商是否可以继续购买招标文件? 二、决定延期开标时,招标公司应该注意什么? 对此,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国际惯例应该顺 延。在国际招标中延期是比较多的,也是正常的。如:到投标截止时 间止,只有两家投标人,一般会把开标延期7~10天,在此期间就可 能有厂商来投标。在国际招标中延期开标与购买标书的时间是同步延 期的。法律没有规定时,我们应该采用国际惯例。除非我们的采购文
(2)某单位进行三层办公楼施工招标,在施工资质条件中设置 “具有通信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项目经理具有一级建造师资格、 具有10个类似工程业绩”、“必须是国有施工企业”等,由于设置资
分析:
上述二个案例,招标人用地域、奖项等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 资格等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达到某些预期的 目的,该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 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 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
4、招标项目延期后,是否应继续公开发售招标文件
某单位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开标日期为2月 25日。但在2月19日,采购人提出想对采购标的进行一些调整。于是 招标公司修改了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考虑到《招标投标法》中“招标 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之规定,招标公司决定把 开标时间延长到3月7日进行。于是招标公司很快在有关媒体发布了招 标文件内容的更正公告以及开标的延期公告。延期公告发出的第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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