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委2011-172号关于印发《成都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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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成建委发[2011]28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284号)五城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建局,市质监站,在蓉各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市级有关部门:为提高我市中心城区道路建设质量,有效避免检查井周边路面病害,由我委组织编写的《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通过相关部门、专家的审查。

现将该导则印发,请各单位按照《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认真执行。

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工作须严格按照本导则执行。

本导则适用于中心城区各级市政道路检查井建设工程,各区、市、县参照执行。

本导则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期间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主编单位--成都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地址:西屠场街7号),以利于今后修订时参考和采纳。

本导则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2011年版)前言城市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检查井周围路面沉降、裂缝和破损是城市道路建设中的一项质量通病,其不仅影响路面的整体性、美观性,更影响路面行车舒适及交通行驶安全,从而极大地影响城市环境质量。

为了有效避免检查井周边路面病害,更好保证道路的使用品质,特制定《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

四川(成都)-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成都)-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号:成建委发[2011]17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方便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5]84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原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6637627。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第三条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如确需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涉及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并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0.30•【字号】川建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34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成建委[2012]296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2012]29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联系电话:86637627。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市场环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价是指通过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打分,以动态化、数量化的方式核定其信用等级,形成直观反映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四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均应参加信用等级评价活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技[2000]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技[2000]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技〔20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为全面推动各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文)(以下简称41号文),各地已陆续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为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施工图审查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30日由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循。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都应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责任(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施工勘察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施工勘察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施工勘察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2.17
•【字号】成建委[2012]74号
•【施行日期】2012.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施工勘察行为的通知
(成建委[2012]74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勘察市场行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勘察必须由该项目的详细勘察单位完成。

二、对不是由该项目的详细勘察单位完成的施工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予以审查,设计单位不得作为设计依据。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整改。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建委发[2005]36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
5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3号
各有关单位
5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4号
各有关单位
5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5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5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9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
5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62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4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4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5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6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成都市出台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成都市出台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办法

赛马听后感100字摘要:1.引言:赛事背景和个人兴趣2.赛马过程:马匹表现和竞速亮点3.选手表现:点评优秀选手及表现4.赛场氛围:观众热情和氛围营造5.结尾:总结赛马听后感和个人收获正文:【引言】作为一名赛马爱好者,我一直以来都对这项运动充满热情。

在最近的一场赛马比赛中,我亲临现场,感受了比赛的激情和魅力。

这场比赛吸引了众多马迷,大家齐聚一堂,共同期待着一场激烈的角逐。

【赛马过程】比赛开始后,各位选手纷纷使出浑身解数,力争上游。

马匹在场上奔腾而过,展现出惊人的速度和力量。

值得一提的是,一匹名叫“黑珍珠”的马匹表现出色,从出发到终点始终保持着领先地位,最终成功夺冠。

此外,还有一些马匹在比赛中展现出不凡的实力,为观众带来了精彩的视觉盛宴。

【选手表现】在这次比赛中,不少选手都表现出色。

除了“黑珍珠”外,还有选手凭借稳健的发挥赢得了观众的掌声。

值得一提的是,一位年轻选手在比赛中克服了重重困难,最终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令人刮目相看。

这些选手们用实力证明了自己在赛马领域的地位。

【赛场氛围】赛场上,观众们的热情被充分调动。

他们为自己心仪的马匹呐喊助威,为选手们送上鼓励。

这种氛围让人感受到了赛马运动的独特魅力。

此外,赛场上的氛围营造也相当成功,从音乐到表演,各种活动让观众在观赛之余享受到了丰富的娱乐体验。

【结尾】这场赛马比赛让我感受到了激烈的竞争和马匹们的拼搏精神。

同时,我也认识到了赛马运动背后的人才和努力。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继续关注赛马运动,为我国马术事业的发展加油鼓劲。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变更管理办法(2011)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变更管理办法(2011)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文件号:成建委发[2011]172号信息来源: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方便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5]84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原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6637627。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成办函〔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9〕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7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市党代会及全会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一)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市本级PPP项目。

(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市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第三条(总体原则)建设单位应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首要责任,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运营等实施全过程监管,在确保项目质量、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同时做好项目投资控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发文字号】建标[2011]17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1.01.31【实施日期】2011.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为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建设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一一年)制订修订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完成时间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1工业企业湿式气柜技术规范制订适用于化工、石油化工、市政工程、生化等行业湿式气柜的设计、施工、验收。

主要技术内容:结构型式、规格、材料、计算方法和设计、施工、验收。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六方深冷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2012年12月2低温环境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制订适用于操作温度为-196℃及以上(直至常温)的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

主要技术内容:低温混凝土设计用的参数规定,砂、石、外加剂等材料参数规定,施工要求,检测及验收要求。

成都建委《成都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成都建委《成都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2011-4-6 文件号:成建委发[2011]172号信息来源:勘察设计处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方便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5]84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原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6637627。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文字号】成建委发[2011]60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2.10【实施日期】2011.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60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提高我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委组织力量编制了《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用以指导我市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查工作。

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相关消防法规及技术标准予以使用,并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有修改和补充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委勘察设计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电话:86695786附件: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二月十日附件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一、建筑专业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3.0.1条)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规定。

(《高规》第3.0.2条)2.高层建筑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高规》第3.0.8.2、3.0.8.3条)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窗槛墙或设置实体挑檐;(《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以下简称《住宅建筑规范》,第9.4.1条)住宅建筑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

(《住宅建筑规范》第9.4.2条)3.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成都市2011年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结果的通知-成建委[2011]693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成都市2011年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结果的通知-成建委[2011]693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成都市2011年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结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成都市2011年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结果的通知(成建委[2011]693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构建和谐社会,按照以人为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质量第一、安全可靠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鼓励勘察设计单位积极开发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做出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由我委委托成都市勘察设计协会承办的成都市2011年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严格按照程序评审完成,并已向社会公示。

经我委审定,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

成都市2011年优秀勘察设计奖共评出获奖项目58项,其中优秀工程勘察17项,优秀城市规划6项,优秀建筑工程设计25项,优秀市政工程设计4项,优秀外立面设计6项,并有9项勘察设计项目评为表扬奖。

此次评选获奖单位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奖状,各获奖单位可根据获奖项目给予设计人员适当的物资鼓励,也可参照省建设厅“四优”获奖标准发放。

希望我市广大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在工程建设中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和设计创新,为提高我市工程建设的水平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成都市2011年优秀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名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成都市2011年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项目名单一、优秀工程勘察(一)一等奖。

1.成都市温江区地下管线普查探测勘察单位: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2.普光气田净化厂西区第一标段三通一平强夯地基处理设计及施工勘察单位: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应急抢险紧急实施I类项目万州区老窖林滑坡勘察单位: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水文工程大队(二)二等奖。

报建指南(讨论稿)编码修改

报建指南(讨论稿)编码修改

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报建指南(试行)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服务科编制二〇一四年三月编制说明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真真正正地做到“一站式”审批,从而彻底解决办事难、程序复杂的问题,更好地让区级各部门、各街办、镇(乡)政府、国有平台公司及广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全面了解我局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报建的程序和所需资料,顺利完成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我局根据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在建设项目报建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制订《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报建指南》。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报建指南》主要介绍了建设项目报建基本流程、各项具体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等内容。

随着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的调整,我局将对指南内容进行修正和补充,及时完善。

谢谢!龙泉驿区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服务科 2014年3月目录一、建设项目报建流程示意图二、主要事项报建指南1、初步设计审查 (3)2、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5)3、建筑节能审查 (6)4、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有关文件备案 (7)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9)6、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备案 (11)7、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 (16)8、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核 (17)9、报建费核验 (18)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19)11、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核发 (21)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3)13、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认定 (25)14、竣工结算备案 (26)15、绿化竣工验收 (27)16、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28)1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9)三、备案样表1、建设项目报建流程单2、四川省房屋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房屋建筑、市政项目)3、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查备案表4、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表格(全套)5、招标备案资料(国家政府投资项目)6、中标备案资料(国家政府投资项目)7、省、市、军、铁转备案资料8、非国家投资项目备案资料(全套)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资料(全套)10、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11、龙泉驿区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合同登记表12、建设工程质监备案资料(全套)13、建设工程安监备案资料(全套)14、施工许可核发资料(全套)15、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验收表16、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17、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情况登记表1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建、市政)四、龙泉驿区建设项目报建许可和竣工验收一览表建设项目报建许可流程示意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流程示意图龙泉驿区城乡建设局报建指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城乡建设局3、办理窗口:龙泉驿区政务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局窗口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6、窗口电话:84845393二、法定依据1、《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和投资项目报建流程的通知(成府发[2001]118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成建委发[2011]170号•【施行日期】2011.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17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中所称施工质量问题(以下简称质量问题),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应适用的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以下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诉处理是指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规和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按投诉处理监督程序调查核实,责成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的行为。

第二章质量投诉受理第六条(政府职责)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成建委〔2018〕761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成建委〔2018〕761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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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
成建委〔2018〕761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成府函〔2018〕91号)的精神,推进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我委自2018年6月25日启用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图系统。

8月6日后,图审机构不再出具纸质版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和相关备案资料,所有审查相关资料均在数字化审图系统留存。

图审机构审查通过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登陆数字化审图系统查阅工程审查的相关信息,通过备案管理模块对所辖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在线下告知承诺环节办理备案)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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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
法》的通知
创建日期:2011-4-6 文件号:成建委发[2011]172号信息来源:勘察设计处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方便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5]84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原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6637627。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6、重新修改抗浮锚杆(桩)、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设计。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变更规划部门已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内容的;
(2)改变建筑外立面风格、色彩、材质的;
(3)改变建筑的保温系统、保温隔热材料从而降低建筑物的节能性能、防火等级的;
(4)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及自动扶梯的数量和形式的;
(5)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改变室内配变电房、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锅炉房位置的。

2、结构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的;
(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的;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的;
(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方式的;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类别、等级(结构构件钢筋代换除外)的;
(6)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和位置的;
(7)改变房屋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
(8)施工过程中设计加固的。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功能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
(1)改变冷热源方案;
(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3)改变空调系统。

5、电气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接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接线形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电气节能设计、变更照明功率密度值。

6、由于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相应的设计文件应进行变更及重新审查。

(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事项。

第五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六条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施工图审查、变更的依据,变更规划部门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内容的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重新报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改变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八条涉及消防、人防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行政管理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九条除第六、七、八条以外的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重新报审应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和审批部门。

第十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发现问题,由审查部门和审查机构出具意见并交建设单位,待其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向原审查部门和审查机构报审;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42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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