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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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提高油气交接计量技术水平,维护油气交接计量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国内地区公司(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油气交接计量管理。
地区公司与股份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之间的油气交接计量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接计量是指地区公司之间发生油气产品转移或内部交易时,所进行的数量计量、质量检验和确认活动。
交接计量管理包括交接计量分工、交接计量设施、数量计量、质量检验、争议处理、监督等全过程管理。
本规定所称油气包括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
第四条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3—第五条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供方操作、需方及承运方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地区公司应积极采用先进可行的油气交接计量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高交接计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股份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是油气交接计量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交接计量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组织制修订所需要的企业标准;(二)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参与或组织交接计量设施的计量和质量专业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功能确认;(三)组织交接计量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四)组织交接计量监督检查;(五)组织处理不同专业地区公司之间的交接计量争议。
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油气交接计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油气交接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交接计量设施的计量和质量专业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功能确认;—4—(二)指导、监督归口管理的地区公司交接计量工作;(三)处理归口管理的地区公司之间的交接计量争议。
第九条股份公司计量和质检技术机构根据授权或委托开展相关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进行油气交接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二)参与交接计量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功能确认;(三)参与油气交接计量争议的调查,承担争议事项的技术鉴定。
第三章交接计量各方和基本分工第十条油气交接主体分为供方、需方和承运方。
第十一条供方:
(一)原油、天然气交接
1.油气田企业:
与管道企业、炼化企业之间交接。
2.管道企业:
与炼化企业之间交接。
(二)成品油交接炼化企业:
与销售企业之间交接。
(三)其他内部油气交接提供油气产品的企业。
第十二条需方:
—5—(一)原油、天然气交接
1.管道企业:
与油气田企业之间交接。
2.炼化企业:
与油气田企业、管道企业之间交接。
(二)成品油交接销售企业:
与炼化企业之间交接。
(三)其他内部油气交接接收油气产品的企业。
第十三条承运方:
(一)受托方式运送油气的管道企业。
(二)运送成品油、原油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企业。
第十四条供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设、管理和操作交接计量设施;(二)制定和实施交接计量设备检定(校准)计划;(三)培训考核交接计量员;(四)提供数量足额、质量合格的油气产品。
第十五条需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供方和承运方建设、管理和操作交接计量设施进行业务监督;(二)对接收的油气产品数量和质量进行确认验收。
第十六条承运方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设、管理和操作管道输出端交接计量设施;(二)确保所运送的油气不发生非正常质量变异和损耗。
—6—第十七条交接各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签订油气交接计量协议,确定油气交接界面和交接计量的方式、方法,明确交接各方职责,并严格履行。
第四章交接计量设施第十八条交接计量设施包括交接计量设备、工艺管线、检验场所等。
交接计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质检仪器和配套仪表、实验台架等。
第十九条油气交接计量地点应设在供方所属的站、库、码头等处。
第二十条交接计量设施必须按照相关数量计量、质量检验标准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交接计量设施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或地区公司计量和质量主管部门应参与设计审查。
交接计量设施投产前应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对交接计量设施功能给予评价和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各方计量和质量主管部门应参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交接计量设备应选用国家准许生产和进口的产品,并经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无检定(校准)证书、超过检定周期、铅封损坏或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二十二条原油、成品油交接计量设备选用和管理应符合—7—本规定附录《油气交接计量管理适用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A 所列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天然气交接计量设备选用和管理应符合本规定附录《目录》B所列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现场未配备计量标准器的,工艺管线应预留实流检定接口。
天然气设计瞬时流量在5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计量系统应配备不同原理的核查流量计和在线分析仪器,其他计量系统可根据需要选配。
第二十五条新建和改造的交接计量设施,应能实现计量数据实时在线传输、交接各方同时共享。
第二十六条质量检验实验室建设应符合所检验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标准的要求,并按照本规定附录《目录》C所列标准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供方或承运方应确保交接计量设备技术性能稳定可靠,依据国家、行业和企业有关标准,操作交接计量设施。
供方或承运方应通知相关各方现场监督交接计量操作,并提供方便必要的条件。
相关各方应依据国家、行业和企业有关标准,认真监督交接计量操作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供方或承运方根据需要选择交接计量方式,依据有关标准选定交接计量设备、数据计算模型、软件和参数,并经相关各方认可。
—8—供方或承运方检定(校准)、调整交接计量设施,应通知相关各方到场监督。
第五章数量计量第二十九条原油交接数量计量应优先采用流量计动态计量方式,不具备动态计量条件的,可采用金属罐、罐车、船舱等静态计量方式。
原油交接数量计量应采用质量计量单位。
第三十条成品油交接数量计量应优先采用流量计动态计量方式,不具备动态计量条件的,可采用金属罐、罐车、船舱等静态计量方式。
成品油交接数量计量应采用质量计量单位。
第三十一条天然气交接数量计量应采用流量计动态计量方式。
天然气交接数量计量应采用体积或能量计量单位。
第三十二条原油、成品油数量计量应依据本规定附录《目录》D所列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