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怡建《税收学》(第3版) 课后习题 (第十一章 关 税)【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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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关税
一、思考题
1.关税有哪些主要分类方式?
答:关税是主权国家根据其政治、经济需要,由设置在边境、沿海口岸或境内的水、陆、空国际交往通道的海关机关依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具体如下:
(1)按征税商品的流向划分,可把关税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2)按关税的计征依据或标准分类,可把进口关税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3)按征税有无优惠划分,可把进口关税分为普通税和最惠国税。普通税和最惠国税是正常进口税的两种形式。最惠国税适用于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普通税适用于从与该国没有签订这种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最惠国税比普通税的税率要低,有时差幅很大。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或签订双边及多边贸易条约或协定,相互确认最惠国待遇原则、享受最惠国税率。因此,正常进口税通常指最惠国税。
(4)按征税的依据可把关税划分为正税和附加税。
①正税。是指正常关税,依据公布的税率征收,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优惠税均属于正税。
②附加税。进口附加税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对特定的商品和国家征收,采用较多的形式是反补贴税、反倾销税、保障性关税和报复性关税。
2.关税对进出口商品征税在征收范围确定上有何主要区别?
答:关税对进出口商品征税在征收范围确定上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1)我国对进口商品实行普遍征税,贸易性进口关税的征税范围是进口通过我国边境的货物。我国关税以国际通行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进行归类,把商品分为21大类,97章,以下再分为项目、一级子目、两级子目,共5个等级,7977个税目,按8位数码编号,以确定具体商品适用的税目和税率。
(2)我国对大部分出口产品不征税,只对出口盈利性高,防止削价竞销,以及国内紧俏的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主要有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石及其精矿、生锑、磷、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等36种。对其中16种商品实行零税率,因此,实际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有20种。
3.我国进口关税有哪几种税率,分别适用哪些对象?
答:我国进口关税在执行税率栏内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1)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者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的货物。
(2)协定税率。依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协定、《亚太贸易协定》,对原产于东盟10国、智利、巴基斯坦、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等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比最惠国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3)特惠税率。对原产于老挝等东南亚4国、贝宁等非洲31国、也门等6国,共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的货物。目前我国
的进口关税税率主要使用最惠国税率,并通过差别税率体现国家的经济、外贸政策。(5)零关税。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行零关税。
4.什么是暂定税率,与正常税率有何区别?
答:暂定税率,即调整后暂时执行的关税税率。关税暂定税率是在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优惠税率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对进口的某些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原材料和机电产品关键部件(但只限于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出口的部分资源性产品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暂定税率比正常税率更优惠,一般按照年度制订,并且随时可以根据需要恢复按照法定税率征税。
5.关税的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分别适用哪些对象?
答: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关税的减免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1)法定减免的适用对象
法定减免指《海关法》、《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中所规定的给予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减免。一般适用以下几类:
①免税物品;②酌情减免税的物品;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或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2)特定减免的适用对象
特定减免是政策性减免税,指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海关总署、财政部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特定的资金来源的进出口货物制订的专项减免税规定。主要包括:
①按特定地区实施的关税优惠。
②按特定企业实施的关税优惠,包括对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进口的加工设备等予以免税。
③按特定用途实施的关税优惠,包括:a.科教用品;b.残疾人专用品;c.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d.加工贸易产品;e.边境小额贸易;等等。
(3)临时减免的适用对象
临时减免也称特案减免,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减免税。临时减免由海关总署或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其进口应税货物特案予以关税减免。临时减免税已于1993年6月停止审批。
6.我国关税的原产地规则是如何确定的?
答: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全部生产地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1)全部生产地标准。全部生产地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国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
①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②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③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④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⑤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⑥在该国加工船加工由该加工船取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产品;
⑦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