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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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

燃烧或爆炸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易燃易爆物质、助燃物质和火源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

动火作业人: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含承包商)

动火申请人:是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含承包商)现场作业负责人。

动火批准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

动火监护人:指经过安全培训,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

动火监督人:是对动火作业人和动火监护人及现场安全情况实施检查监督的人。

范围

在安全管理中,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的范围。故动火作业除包括焊接、切割、熬炼、烘烤、焚烧废物、喷灯等明火作业外,还应包括作业本身不用明火,但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撞击火花、磨擦火花、电火花、静电火花等火种的检修作业。例如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凿水泥构件、铁器工具敲击、电烙铁锡焊、砂轮打磨工件、电气高压试验、电钻作业等。

动火作业可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系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介质生产装置、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我厂在煤气柜罐、甲醇、二甲苯、氯苯贮罐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属于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系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煤气工段、光化工段、冷冻、制氧、精细工段、KL540车间、异氰酸酯车间第三车间和存有溶剂的区域。

二级动火作业系指在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项目安装,不在易燃、易爆的区域。凡全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停车,装置设备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根据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特级与一级动火证的最长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七天(168小时)。如动火证期满而作业项目未完,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动火证。

以下情况时应该取消动火作业许可:

A.作业环境发生变化

B.出现违章

C.发生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申请人和批准人有责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许可、并通知相关方。注:动火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的安全措施:

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切割等动火作业所需工具的安全可靠性,不得带病使用;

2.需动火作业的设备、容器、管道等应与正在生产的系统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如加上盲板或断开等,并清洗置换合格;在地沟处动火,应事先进行可燃气体分析,用隔板对两端进行

隔离,用砂子清除里面存在的可燃液体。符合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3.动火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应清理干净。动火作业的物件上若沾染有易燃易爆物质,在动火前应将其清除干净,清除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铜玻合金或不锈钢制作的工器具,严禁用铁器工具敲打,以免产生火花。

4.使用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氧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并禁止放在高压电源线及生产管线的正下方。两瓶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动火作业点明火处均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5.如需要进入设备容器内或需要在高处进行动火作业,除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外,还必须按规定同时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或《高处作业许可证》。

6.加强特殊作业环境下动火作业的监控。如高处动火作业应清除地面上的易燃易爆物质,并采取围档及接火盘防止火花飞溅和火花溅落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在动火地点地面上应设置专职的看火人员。

7.如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露天作业遇下雨等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作业,夜间禁止一切须开许可证的作业。设备容器内动火作业时所使用的照明电源,除采用安全电压外,其灯具还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保持动火作业现场的空气流通。如在设备容器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将设备容器上的入孔、法兰孔等打开,进行自然通风,或采取机械通风等办法。

8.动火作业现场应备有足够数量、且适宜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现场通道畅通和消防道路畅通。设置必要的看火人员,看火人员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停止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9.动火作业部位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采样及安全分析合格。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10.动火作业因故中断半小时以上,若再需要进行动火时,应重新采样进行动火分析,安全分析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始进行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现场如遇有紧急排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或有毒有害气体;管线破裂泄漏易燃、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以及生产系统不正常处于事故状态等异常情况,威胁到动火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动火车间或单位的人员应立即通知动火作业人员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12.在动火作业过程中,若发生异常变化或出现异常爆鸣,以及动火作业人员感到身体不适,有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撤离作业现场。同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等上述情况恢复正常,重新采样分析合格,并经有关人员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动火作业。

13.作业完成后,监火人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证的管理:

动火证一式三联,包括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正本(白色):保存在安环部;副本(红色):保存在申请部门;副本(蓝色):保存在监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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