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2020年)
涉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指南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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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8•【文号】安监总培训[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现将《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才规划》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人才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制定实施《人才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工作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安战略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安全发展,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人才作为推动安全发展的第一资源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对《人才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要深入学习宣传《人才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推动安全生产人才发展的整体合力。
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人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把《人才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目录序言一、安全生产人才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三、主要任务(一)建设一支高素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才队伍(二)建设一支高层次安全生产科技人才队伍(三)建设一支复合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才队伍(四)建设一支实用型安全生产高技能人才队伍(五)建设一支职业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才队伍四、重点工程(一)安全生产科技领军人才推进工程(二)人才开发法制机制创新工程(三)大规模人才教育培训工程(四)人才网络教育培训与考核体系建设工程(五)人才培养培训基础建设工程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二)深化改革,优化环境(三)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四)健全制度,夯实基础(五)强化检查,严格考核序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工作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规模适当、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的安全生产人才队伍,促进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工作流程
6. 主要联系方式..........................................................................................................................18 6.1 邮件地址 ........................................................................................................................................ 18 6.2 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18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是指对重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技术、设备等进行评价,确保其具备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评价对象: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道路交通建设、道路交通运输等涉及交通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
2. 评价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技术要求,评估申请人的技术能力、设备安全性和运营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3. 评价机构:由相关部门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进行技术安全评价工作。
评价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和评价能力,独立公正地进行评价工作。
4. 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评估、备案等环节。
申请人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评价机构进行技术安全评估,出具评价报告,相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做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5. 监督管理:评价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申请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应按照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技术改进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并接受后续监督检查。
通过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重要涉路行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交通
事故的发生。
同时,对于评价机构和相关部门来说,也可以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027-37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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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涉路行为日趋普遍。
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涉路行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掘、占用、埋设管线、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设施等活动。
在正常营运的高速公路和开放交通的公路上进行涉路活动,不但会破坏原有的道路结构及配套设施,还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而且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比如有的电信部门为了通讯建设需要,在未经公路路政部门许可下,大肆挖掘公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大肆破路建设管道,挖掘路肩、建平面交叉道口,有的造成路断桥毁,或公路明显的损坏,有的造成公路大面积隐性损害,这些行为对公路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隐患。
同时,确实为满足经济发展也有很多公共设施如:电力管线、加油加气站、输油煤气管线等由于规划或设计要求,需要下穿、上跨公路设施。
这种情况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出现的,对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批准建设--可能会影响到公路设施的安全,甚至产生事故;不批准建设--对经济发展不利,不符合和谐发展的目标。
2024年安全评价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安全评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工作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一)施工准备评价。
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
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
(三)结构施工评价。
分项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评价;主体工程应每____个月评价一次,直至完工验收。
(四)装饰施工评价。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竣工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七条、每次安全评价前,组织班组、作业队、项目部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附件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路工程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等规定,结合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工程路政许可开展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技术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查找、分析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预测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影响,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形成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进行下列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一)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三)架设(仅指在公路用地内)、埋设(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铺设1Kv以上的高压电线;(四)架设、埋设、铺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兆帕的输气管道、外径(包括套管)在1米以上给水及排水管道;(五)在国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外,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1. 背景为了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各级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涉路行为实施行政许可。
其中,重要涉路行为是需要进行严格安全评价的行为。
因此,建立一个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对重要涉路行为进行评价,对于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安全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2. 制度内容2.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进行重要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并给予行政许可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道路建设工程•道路改建工程•道路维修工程•道路拓宽工程•桥梁建设工程•隧道建设工程•铁路交通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工程2.2 安全评价要求安全评价的目的是确保重要涉路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保障公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安全评价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要求:2.2.1 采用科学、全面的评价方法评价方法应具有科学性、全面性、定量化和定性化的特点,以全面理解并准确评估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可调整方案、缩小风险。
2.2.2 考虑全流程、全因素风险评价对象应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并全方位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如统计分析、资料调查、专家咨询等多种手段。
2.2.3 结合最新安全标准和相关法规评估应采用当前最新的安全标准,并充分结合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法规政策,保障公路交通安全。
2.3 评价流程和步骤对于重要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流程和步骤,主要包括以下环节:2.3.1 立项审批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需提交申请资料,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立项。
审批涉及的内容包括制定评价计划、确定评价标准、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等。
2.3.2 评价计划编制申请单位需按照审批的评价计划,组织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明确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安全评价标准等。
2.3.3 原始数据整理和处理申请单位需按照要求进行原始数据的整理和处理,包括数据的获取、统计、处理、分析等工作。
2.3.4 风险评估申请单位需基于原始数据,通过科学计算和分析方法,评估出重要涉路行为存在的可能风险和程度。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5篇)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涉路行为日趋普遍。
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涉路行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掘、占用、埋设管线、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设施等活动。
在正常营运的高速公路和开放交通的公路上进行涉路活动,不但会破坏原有的道路结构及配套设施,还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而且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比如有的电信部门为了通讯建设需要,在未经公路路政部门许可下,大肆挖掘公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大肆破路建设管道,挖掘路肩、建平面交叉道口,有的造成路断桥毁,或公路明显的损坏,有的造成公路大面积隐性损害,这些行为对公路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隐患。
同时,确实为满足经济发展也有很多公共设施如:电力管线、加油加气站、输油煤气管线等由于规划或设计要求,需要下穿、上跨公路设施。
这种情况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出现的,对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批准建设--可能会影响到公路设施的安全,甚至产生事故;不批准建设--对经济发展不利,不符合和谐发展的目标。
需求与实施影响之间的矛盾需要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相应的行政审批工作,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证公路设施的安全完好,在这一背景下,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大都制定涉路工程的行政审批程序。
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许可条件规定比较宽泛,相关技术标准也缺少对涉路行为的技术规定。
路政人员在办理具体许可手续时,面对纷繁的实际情况,有时难以判断是否应该给与许可。
这就得借助专家的力量,进行技术评价。
在公路保护条例里对此进行了明确。
1.我国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安全评价的实施办法不够完善,没有统一标准在涉路行为日趋普遍的情况下,对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结果成为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相关安全评价工作还没有比较统一的实施办法,技术标准不足,形成了各地市自行组织、自行聘请专家的局面,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被评价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评价工作不规范的问题。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3篇)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涉路行为日益频繁且复杂多样,涉及到交通安全的方方面面。
为了落实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要求,保障交通安全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建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的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二、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的必要性1. 保障交通安全: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是一种对涉路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的方式,可以确保在涉路行为的过程中不会给交通安全带来潜在危险。
2. 保护公共利益:重要涉路行为的许可与评价要基于公共利益,通过技术安全评价可以对涉路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3. 维护社会秩序:建立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可以规范重要涉路行为的执行,促使涉路行为的参与者遵守相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必须以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风险公示:应对重要涉路行为的风险进行公示,让公众知晓相关风险信息,做出有针对性的决策。
3. 可行性分析: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应当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评价结果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4. 多方参与:重要涉路行为的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多元化的评价结果。
四、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的框架1. 列举重要涉路行为:首先要明确哪些涉路行为是重要的,必须列举出一系列重要的涉路行为,例如交通拥堵治理、交通设施改建等。
2. 技术与安全标准制定:针对每一项重要涉路行为,要制定相应的技术与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应当基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在涉路行为过程中不会存在安全隐患。
3. 评价指标的确定:根据涉路行为的特点和标准,确定相应的评价指标,这些指标要科学合理、可操作性高,便于对涉路行为进行评价。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快速发展,交通行业也不断推出新的技术和应用。
这些新技术和应用的引入,有效地提升了交通运输效率,改善了出行体验,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技术安全风险。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交通行业的技术应用,确保交通运输的安全和可靠,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应运而生。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是指对交通行业中的重要涉路行为,如交通运输企业的新技术应用、道路交通技术设备的投入使用等,进行安全评价并进行行政许可。
目的是通过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标准,确保重要涉路行为的技术安全达到一定水平,从而减少事故风险,保障行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该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科学合理。
制定技术安全评价标准和方法时要充分考虑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托专业机构和专家,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技术安全评价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二、分类管理。
根据涉及的行业和技术特点,对不同的重要涉路行为进行分类管理。
例如,对于新的交通运输企业或者新投入使用的交通技术设备,可以采取一揽子技术安全评价制度,而对于已有的企业或者设备,可以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三、风险评估。
技术安全评价主要目的是评估行业中技术应用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并提出改进措施。
评估应包括技术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等方面,并对不同风险等级给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四、社会共治。
技术安全评价制度的实施需要广泛动员和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包括政府、企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
通过共同参与评价流程和结果的监督,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
五、持续改进。
技术安全评价制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随着技术的创新和发展,评价标准和方法也需要跟进更新,及时调整和完善评估结果的应对策略,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
在实施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时,需要采取以下几个关键步骤:一、建立完整的评价体系。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范文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范文引言:为了加强对重要涉路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制定并实施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对重要涉路行为实施科学、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为行政许可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制度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保障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行政许可的重要涉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证、行驶证、运输许可、工程许可等。
三、评价标准1. 技术标准:根据行为的性质和特点,确定适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 安全风险:评估行为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风险、交通拥堵风险等。
3. 资质要求:评估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
4. 监管意见:评估有关部门的监管意见,包括是否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等。
四、评价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相关证明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
2. 技术评审:行政机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行为进行技术评审,根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估。
3. 安全评估:行政机关组织安全评估中心对申请行为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安全风险。
4. 资质审核: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能力和条件。
5.监管意见: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沟通,获取其监管意见。
6. 综合评价:行政机关对申请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考虑技术标准、安全风险、资质审核和监管意见等因素。
7. 决策和公示:行政机关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决策,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8. 申诉和复核:申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申诉和复核。
五、评价结果的效力评价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决策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应按照评价结果的要求进行改进,否则行政机关有权拒绝或撤销行政许可。
六、监督和执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重要涉路行为的监督和执法,确保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以下是为您起草的一份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的合同(协议):1、合同主体11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本合同的标的为涉路工程的安全评价服务。
22 涉路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与公共道路相关的建设项目。
23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要求,对甲方委托的涉路工程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安全评价。
3、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1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方式提供安全评价服务。
312 应向乙方提供涉路工程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313 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调研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条件。
314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评价费用。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21 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协助。
322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323 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24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全评价报告,并提交给甲方。
325 负责解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回答甲方的疑问。
4、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时提供资料或信息,导致安全评价工作延误或无法进行,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支付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完成安全评价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强化跨部门协同合作
加强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的协同合作,实现信息共享 和资源整合,提高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的效率 和质量。
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 术安全评价相关信息的保护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感谢观看
THANKS
实施该制度有助于优化行政许可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提 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和个人办事成本。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和挑战分析
智能化技术应用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发展, 未来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将更加 智能化,实现自动化评价和实时监控。
评价标准不断完善
随着交通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技术进步,涉路 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标准将不断完善 ,更加符合实际需求和行业特点。
02
技术安全评价内容与标准
评价对象及范围界定
评价对象
重要涉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 设、改建、扩建、养护等涉路工程项 目。
范围界定
针对评价对象,明确评价的范围和边 界,包括工程规模、地理位置、影响 范围等。
技术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指标体系设计
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设计科学合理的技术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技术指标、安全指标、环境指标 等。
复查与申诉
如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限 内提出复查或申诉,相关部门应按照程序进 行复查或处理申诉。
04
现场核查与专家评审环节
现场核查组织实施机构及职责划分
组织实施机构
由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现场核查工作。
职责划分
组织实施机构负责现场核查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核查计划、组织核查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记录核 查情况等。同时,需与被核查单位保持沟通,确保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4篇)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是指对重要涉路行为(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前的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涉路行为的技术安全,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背景和意义道路交通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基础设施之一,重要涉路行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对保障交通畅通、安全、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过去由于缺乏科学的技术安全评价制度,一些重要涉路行为存在技术安全隐患,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此,建立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能够从计划、设计、施工、运营等方面全面评估涉路行为的技术安全风险,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安全性。
二、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的内容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评价对象和时机:制度明确了需要进行技术安全评价的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和时机。
例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在行政许可前进行技术安全评价。
2.评价内容和要求:制度规定了技术安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分析、施工方案的安全风险评估、材料设备的质量监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等。
评价内容应全面考虑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营等环节可能存在的技术安全风险。
3.评价流程和负责机构:制度明确了评价的流程和相关的负责机构。
一般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安全评价工作,并由专家提出评价报告和意见。
负责机构应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4.评价结果和措施:制度规定了评价结果的处理和相关的安全措施。
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并提出相关的安全改进意见和要求。
申请单位必须按照评价结果和要求进行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实施和完善。
5.监督和检查:制度明确了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和方式。
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涉路行为的技术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管,定期检查评价的实施情况,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鲁交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0〕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大涉路工程现场勘察第三章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第四章重大涉路工程施工组织审查第五章重大涉路工程建设协议签订第六章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第七章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的变更与延续第八章重大涉路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九章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的验收第十章附则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确保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符合公路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公路发展规划,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涉路工程建设,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或者因建设需要使公路改线的项目中,在国道、省道及其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涉路施工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组织相应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信用管理,其所属的事业服务机构受委托承担全省重大涉路工程现场勘察、设计方案与资料审核等环节的技术支持工作,管理全省重大涉路工程档案,协助开展相应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信用管理。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现场勘察,设计方案、许可申请材料的初审,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的审核,重大涉路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管,公路改线、恢复性工程验收。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交公〔2015〕3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交公〔2015〕3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12月26日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2月10日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涉路工程技术评价工作,完善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保障涉路工程建设满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需要,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涉路工程技术评价工作。
第三条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是指技术评价单位通过对涉路工程技术方案在法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公路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符合性审核,查找、分析和预测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对公路及其运营的影响,编制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提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及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负责全省涉路工程技术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应开展技术评价工作:(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经营性公路等建设工程需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影响公路安全及使用功能的;(二)穿越公路埋设管道、电缆,跨越公路架设10KV及以上高压电线且电力塔(杆)至公路用地界垂直距离小于一倍塔(杆)高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等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影响公路安全的;(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敷设电缆等;(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设施,或进行其他工程施工,不满足安全距离,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六)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大中型厂矿企业、物流园区、客货运中心、学校、旅游景点等车流、人流较大的出入道路与公路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2023年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2023年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要涉路行为进行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的监管,确保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要涉路行为是指对交通运输系统运行安全、道路交通秩序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高速公路建设和改造项目;2. 铁路建设和改造项目;3. 城市快速道路建设和改造项目;4. 港口和航道建设和改造项目;5. 重要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技术安全评价是指对重要涉路行为的技术方案、施工方案、设计方案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技术安全评价应覆盖全过程、全要素、全环节,按照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技术安全评价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进行技术安全评价的重要涉路行为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行政许可机关批准,不得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章技术安全评价机制第七条技术安全评价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和标准,根据重要涉路行为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不同的评价要求和评价方法。
第八条技术安全评价应当充分尊重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理念,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九条技术安全评价应当注重实证研究,采集大量的实际数据和信息,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评估,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可信。
第十条技术安全评价应当进行多方面的评估,包括对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适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技术安全评价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评价人员进行,评价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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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2020年)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2020年)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涉路行为日趋普遍。
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涉路行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掘、占用、埋设管线、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设施等活动。
在正常营运的高速公路和开放交通的公路上进行涉路活动,不但会破坏原有的道路结构及配套设施,还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而且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比如有的电信部门为了通讯建设需要,在未经公路路政部门许可下,大肆挖掘公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大肆破路建设管道,挖掘路肩、建平面交叉道口,有的造成路断桥毁,或公路明显的损坏,有的造成公路大面积隐性损害,这些行为对公路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隐患。
同时,确实为满足经济发展也有很多公共设施如:电力管线、加油加气站、输油煤气管线等由于规划或设计要求,需要下穿、上跨公路设施。
这种情况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出现的,对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批准建设--可能会影响到公路设施的安全,甚至产生事故;不批准建设--对经济发展不利,不符合和谐发展的目标。
需求与实施影响之间的矛盾需要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相应的行政审批工作,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证公路设施的安全完好,在这一背景下,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大都制定涉路工程的行政审批程序。
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许可条件规定比较宽泛,相关技术标准也缺少对涉路行为的技术规定。
路政人员在办理具体许可手续时,面对纷繁的实际情况,有时难以判断是否应该给与许可。
这就得借助专家的力量,进行技术评价。
在公路保护条例里对此进行了明确。
1.我国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安全评价的实施办法不够完善,没有统一标准在涉路行为日趋普遍的情况下,对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结果成为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相关安全评价工作还没有比较统一的实施办法,技术标准不足,形成了各地市自行组织、自行聘请专家的局面,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被评价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评价工作不规范的问题。
2)缺少对于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内容的具体规定涉路行为涉及交通、电力、通讯、能源等各个部门,牵扯面甚广,形式多样。
这造成了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复杂性,如果对于每一项涉路行为均进行安全评价,不仅会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会影响到公路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如何界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工作的涉路行为的标准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专题。
同时,对于每一项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涉路行为应评价的内容,也是需要着重研究的一个问题。
3)缺少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进行统一规定,使很多申请人感觉无章可循,浪费了申请时间。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没有制定统一的实施办法,造成各地的工作方式不尽相同,对于这项工作的发展非常不利。
2.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界定如上所述,界定清楚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是顺利实施安全评价工作的前提。
根据涉路工程与现有公路之间相对空间位置和涉路方式不同,可将涉路工程分为7类,即:(1)跨越式涉路行为:主要指公路、铁路以及各类管线从公路以及公路结构物上部架空通过的建设工程。
这类工程的建设,易破坏公路景观、形成视线屏障。
浸入公路安全限界的结构物还会降低公路服务功能。
跨越结构因倒塌、坠落、剥落、污损对公路本身和交通运营造成不良影响。
(2)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主要指在同一高程上与公路主路平面交叉的道路工程,包括:公路、沿线单位出入口、加油加气站出入口等建设工程。
这类工程多易破坏路面排水系统,交叉接坡处易行成跳车,出现路面破损、结构破坏,影响主路使用寿命。
同时交叉路口接入使得交通冲突点增多,影响主路交通通行能力,诱发交通事故。
(3)穿越式涉路工程:主要指铁路、公路、石油、燃气、电力、通讯广播、水利渡槽等管道或线缆从公路下部通过的建设工程。
这类工程的穿越位置、埋置深度、施工方法的选择,对公路结构层和路基承载力均有影响。
开挖施工还会造成交通堵塞和交通中断,严重影响公路自身结构安全和公路交通安全。
(4)平行式涉路工程:主要指公路两侧或一侧平行设立电力线、通讯广播线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建设工程。
此类工程易影响公路边坡形貌和排水系统,造成公路毁损。
侵入公路安全限界的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
(5)利用公路结构物涉路工程:主要指利用公路人行通道、桥梁等特殊构筑物敷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工程。
此类工程的施工会造成公路建筑物破损,敷设管线的自重破坏原有公路建筑物的受力平衡,影响公路建筑物的结构安全(6)非公路标志(7)超限货物运输对于每一类涉路行为,应根据其对公路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确定其是否需要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价工作。
参考国外的分类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公路管理实际情况,建议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进行如下界定:2.1跨越式涉路行为(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公路、铁路上跨公路的行为;由输送站到中间站再到接收站的输油煤气管线上跨公路的行为;10kV以上输电线路上跨公路的行为。
(2)视影响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10kV以下配电线路上跨公路行为。
3.2平交与接入式涉路行为(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接入道路为四级以上公路的涉路行为须进行安全评价;加油加气站接入到二级以上公路时须进行安全评价。
(2)视影响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机耕道接入行为;沿线单位需要开辟出入口的,交通量较大时。
3.3穿越式涉路行为(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需要进行开挖作业或爆破作业的。
(2)视影响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除需要进行开挖作业或爆破作业的行为。
3.4平行公路涉路行为平行公路涉路行为均须进行安全评价。
3.5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行为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利用桥涵(桥梁)设施的涉路行为。
其他利用公路结构物的行为视影响程度进行安全评价。
3.6非公路标志(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设置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
(2)视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并设版面总高度超过三米的非公路标志。
3.7超限货物运输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总质量超过55t不可解体的货物,外轮廓超过规定值20%的超限货物或运输车辆荷载超过途经桥梁限载标志限载值或设计荷载的行为。
消除涉路工程对公路安全影响的防治措施l科学选定涉路工程的地理位置涉路工程位置设置应尽可能靠近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缘远离公路建筑界限,并充分考虑减少后期维护对公路交通产生的干扰。
(1)上跨公路的涉路工程宜选在双方线形均为直线的地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较高且通视良好的地段。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应限制设置杆塔、拉线、基础墩和其他突出地面的结构物。
选择上跨位置应避开下例路段:一是除110kV以上高压电力线外的其他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横向跨越高速公路;二是在立体交叉附近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三是在公路经过集镇、乡村、厂矿、开发区、风景区或观景台附近的地段进行跨越;四是在桥梁墩台、声屏障、公路横向排水涵洞、软弱地基、岩石地区跨越公路。
平面交叉位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公路网现状和规划、地形和地物等因素。
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交通安全、通行能力、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
平面交叉的间距应尽量拉大,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间距应符合表1规定。
选择平面交叉位置应避免出现:①沿线单位出入口设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专用公路上;②在公路弯道内(外)侧、长下坡的下半段、影响行车视距的路口人口密集区等易引发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的路段上设置加油加气站出入口。
(3)穿越式涉路工程位置应避开公路交叉口、桥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设施的出入口、铁路道口、长途汽车站出入口、铁路道口、长途汽车站出入口周围100m范围等特殊路段;管道内超过1Mpa的管线不得穿越公路用地;穿越公路的管道接头应设置在公路外。
(4)平行式涉路工程的设置位置应尽量接近公路建筑用地边缘、路侧净区外,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禁止在已纳入规划进行改扩建的公路沿线平行布设管线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红线内平行布设涉路工程;一级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不得埋设与公路平行的地下压力管道;二级、三级公路的行车道内不得埋设与公路平行的地下管线;禁止在中央分隔带设置并行式涉路工程;支撑杆塔不得设置在危险地点或设施维修时会严重妨交通的地点。
(5)利用桥梁敷设管线时,应选择满足荷载验算条件且桥梁结构安全的桥梁位置进行。
不得在桥梁板上或桥梁的栏杆、栏柱上以及机动车道下敷设管线;输送液体的管道不得安装在钢板桁架梁或混凝土箱梁的里面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禁止标称电压超过35kv的输电线路敷设在桥梁上禁止利用公路隧道,涵洞敷设管线;不得在交通式立交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
2.2精心组织涉路工程设计涉路工程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一样,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工程要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设计应充分考虑其对公结构和交通运营的潜在影响。
(1)跨越式涉路工程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交叉角度、最小垂直净空、最小水平净空等安全指标。
(2)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的设计: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满足公路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最小间距值,保证安全所需的各种视距;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的纵面宜平缓,且两相交公路线形宜采用直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不宜采用需设置超高的圆曲线;平面交叉的交角宜为直角且岔数不多于4条;相交公路共有部分应调顺接坡,达到横坡适度,排水顺畅。
(3)穿越式涉路工程设计:穿越公路的管线或套管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实际最大荷载进行验算,确保管线或套管的强度满足安全需要,套管端部伸出路基坡脚不得小于2M;管线穿越路基前后,路基两侧坡脚2m范围内的管线埋深不应小于0.6m;油气管线应在穿越公路两侧设置人孔,还应考虑管线与公路的交叉角度、管线穿越的覆土深度等安全指标。
(4)并行式涉路工程的设计:应满足最小垂直净空和最小水平净空、最小覆土深度等安全指标要求。
(5)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结构物自身的结构安全,在公路桥梁上挂附其他构件,要满足桥梁的承载力,同时还应考虑桥面净空限界和桥下通航净空要求,进行承载力荷载验算。
2.3优化涉路工程安全施工方案涉路工程的施工和维护作业应按照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要求进行交通组织,尽量减少涉路工程作业对交通流和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