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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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及注意事项:
1、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两人以上交通执法人员实施);
2、通知当事人到场;
3、初步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身份进行确认,制作现场笔录(必需制作)、乘客笔录、司机笔录、照片、录像等)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开具《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
7、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填报《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具体操作:案件办理人员将案件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据录入信息系统,并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经市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案件审理程序。
10、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具体操作:案件办理人员在信息系统填写《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批准后开具《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1、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系统录入);
2、进一步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录像、照像等;
3、审核: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审批权限提交上级审批(系统录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经过集体讨论;
4、告知: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如需听证的,由执法机关组织听证;
5、决定:经上级领导审批后,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1)当事人前来履行法定义务的,开具放行条。
2)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按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填写《处罚结案报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才填写并结案,需申请法院执行的待法院执行完毕或终结后再填写并结案)。
三、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执行。(公路路政强制拆除等)
1、发出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2、作出行政决定,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如需处罚的,一并送达《处罚决定书》(需《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已告知相应事项);
3、送达《催告书》后需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听取当事人意见书》;
4、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需向社会发出《强制拆除公告》,可与《催告书》同时制作;
5、送达《催告书》三个工作日后,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6、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场监督,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笔录》,并妥善保管被拆除的财物。
以上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行政机关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扣押车辆、设备等)
1、开具《催告书》,《催告书》在当事人复议、诉讼期满后尽快送达(即《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尽快送达)。
2、送达《催告书》后需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听取当事人意见书》;
3、以上两种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邮寄送达的,用特快专递同时将《催告书》和《听取当事人意见书》寄出,在交寄单上注明这两份文书的名称、数量。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向中山市第一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在《催告书》送达后的十个工作日以后连同其他材料递交给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