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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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不可分割,但可以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2、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转让专利权 或者申请权 ,亦不得进行独占性实施许可; 3、共有人之一可自己实施,并进行普通实施许可; 4、共有人之一许可他人实施后,应向其他共有人合理 分配; 5、共有人出售自己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置权 6、共有人之一放弃专利权的,其份额应当由其他共有 人承受。
测量、通讯方法
用途发明,指在发现物质的固有性质后,专门利用这种性质
而形成的发明。DDT 65年后才发现并利用其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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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新型概念---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
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2)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 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3)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 定的空间形状(如降落伞) (4)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 (如温度计中的酒精) (5)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6)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 造的产品上,(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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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北京高院
受理
分类
北京中院
分类
初审
复审
初审
公布
复审
授权公告 权利维持
实审请求 发明实审 授权公告
发明
无效
北京中院 北京高院
无效
评价报告
新型和外观 权利终止
权利维持 权利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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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实用新型审查部 外观设计审查部 机械发明审查部 电学发明审查部 通讯发明审查部 医药发明审查部 光电发明审查部 化学发明审查部 材料发明审查部 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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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代理的概念:
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
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 务。(条例第2条)
2、专利代理人资格
(1)获得代理人资格 (2)在一个代理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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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概念---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
新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解决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的集合。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方法:制造、使用方法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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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电子手表, 包括表壳、电子 机芯和指针式表 盘,其特征在于 表盘上有液晶显 示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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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点:
(1)具有标的物。“标的物”是指技术方案涵盖
的对象是具体的,看的见的有形产品(实物)。但技 术方案并不因此等于标的物。 (标的=客体----不等 于标的物)
(2)生产出的产品
发明和实用新型
12个月
外观设计和商标6个月
知识产权 (准物权) (特别民法)
工业产权外延: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4、商标权 5、服务标记 6、厂商名称 7、地理标志权
8、禁止不正当竞争
版权(含邻接权及软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 动植物新品种 未公开信息(商业及技术秘密) 发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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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的概念:是由政府(含政府间组织)授予的,在一
3、发明保护的客体---技术方案(如:一种手表,包括电
子机芯、指针表盘、表壳,其特征在于表盘上有液晶显示屏)
(1)抽象性(上位性)(保护范围是看不见的,是“一类”看不 见的“手表”)(抽象性也是相对的) (2)逻辑上的再现性(不一定非造出手表)
2、体现发明保护范围方式--权利要求 4、发明的种类----产品:制造品和材料
7、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 益 (法第5条)
(1)法律是狭义的,人大和常委会制订的法律 (2)违反国家法律“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 止的发明创造”)(细则第9条) (3)社会公德的标准是动态的 (4)妨害公共利益的标准是“兜底条款”
8、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 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法第5条)
定期间内、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的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排它 性权利。
2、专利权的特点:
(1)政府授予(含登记) (2)无形(区别于无体财产) (3)时间性(防止对技术的过度垄断) (4)地域性(专利独立原则) (5)排它性(独占性) (6)可复制性(重复再现性,不具有物理耗损的共同消费性) (7)使用价值让渡的多元性(同时设定多个实施许可权) (8)推定有效性(有相反证据时,可以被自始无效) (9)公告性(只有通过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才生效) (10)保护范围的概括性(模糊性) (11)可恢复性(权利丧失后,可以恢复原状)
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产品形状”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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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观设计概念: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 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 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10月1日后瓶贴和包 装袋除外)。
2、保护的客体:
是某一类产品具有创意的外观设计新方案, 亦具有概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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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观设计保护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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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 物、桥梁等 2、 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 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 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局部 或部分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棋子等。 4、 构件组成的产品(组件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 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外 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例如拼图玩具 5、 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 彩的物品。例如,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图案的产 品。
9、不符合发明创造客体的情况(细则第2条)
如气味及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能量不能专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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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申请的含义(法9)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特点:
(1) “同样的发明创造”,应当理解为“同样保护 范围的发明创造” (2)如果保护范围不同,但公开的范围相同,对在后 申请只能构成抵触申请; (3)先后申请部分权利要求相同,仍适用先申请原则 (4)包括相同类型,也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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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 发明创造。(法6条)
2、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法人 3、单位工作人员:在职人员和退休、调动工作
一年内的人员作出“有关”的发明。包括临时工作人 员。
4、发明:属于本职工作的范围,或交付的工作。
《》国际上两种立法模式:(日、德、美)和(法、英、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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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决于特定地 理条件、不能 重复再现的固 定建筑物、桥 梁等。例如, 包括特定的山 水在内的“山 水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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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发现(法第25条)对自然界中客观存
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和细则二条定
义竟合)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1)原因:伦理上和工业再现性 (2)范围:限于活的人体和动物体 (3)区分治疗为目的及非治疗为目的手术方法 (4)不属于治疗的其他接触人体的方法,只要 不介入活的人体或不产生创伤,是可专利的。
1、自然人和法人
(1)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2)不受政治权利的限制 (3)合伙企业要以合伙人的身份申请 (4)私人企业要以所有人身份申请
2、港、澳、台同胞 3、外国人(包括法人)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2)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依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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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己提出的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2、在同一天提出 3、在同一个申请中提出 4、指定“基本”申请 5、与“基本”申请同“生死” 6、不得分案和单独实施许可 7、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能“搭车” 8、未合案提出的相近似申请按重复授权处理
(近似外观设计申请不属于传统专利法所述的“单一 性”问题,只是在形式上属于合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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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和发明的主要不同
(1)创造性要求不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和进步) (2)保护的范围不同:方法、用途、部分产品不保护 (3)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 (4)实用新型必须有附图 (5)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前提不同(要提交检索报告) (6)保护的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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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的含义
申请人在某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 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向其他成员国申请的,其申请具有优 先地位。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商标和外观设计为6 个月。(最后一天的节假日时,顺延)
Fra Baidu bibliotek
01年2月1日 日本
01年8月1日 02年2月1日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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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1、发明和实用新型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 2、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是6个月 从在外国的第一次申请日开始计算
(1)外观设计的保护相对版权保护具有“新颖性” (2)排除单纯色彩的保护,除非色彩形成了图案(没 图案的布,该布的颜色不予保护) (3)产品的外观仅仅由技术功能决定时,不能受外观 设计保护 (4)可以同时要求保护色彩(保护色彩是一种限定) (5)必须具有美感效果 (6)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包括手工业) (7)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外观设计专利 产品为准。 (简要说明可以解释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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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 (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8、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 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 内容。 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 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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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专利法发布:1984年3月12日第6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1992年9月4日第7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9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1日实施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2008年12月27日第11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实施 《》细则有4次修改:200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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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观设计增加了“独创性”标准 (10)取消了对“瓶贴”“包装袋”等平面印刷产品的 保护 (11)增加了外观设计的“关联申请” (12)增加了强制许可的内容(可出口) (13)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确定保护范围 (14)外观设计引入“评价报告”制度和请求人放宽 (15)引入现有技术抗辩制度 (16)增加了地方知识产权局的扣押和查封措施 (17)专利权国际范围内的“权利用尽” (18)许可合同取消了“书面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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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2009年10月1日实施)
(1)增加了驳回理由(遗传资源) (2)增加了“衔接性放弃”重复授权处理方式 (3)增设了外观设计“许诺销售”侵权形式 (4)增加了对共有关系的规定 (5)取消了“内、外”代理区别、取消了向外国申请 的强制委托 (6)增加了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取消了先向中国申请) (7)抵触申请包括自己 (8)新颖性改为世界新颖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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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物和植物品种(单独立法) (1)动物和植物的生产方法可专利性(间接 保护新品种) (2)必须是非生物学的生产方法(技术介入 是决定性的) (3)微生物及其方法可专利性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 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新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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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类:(以是否具有形状为标准)
(1)制造品的发明:生产设备、生活用品 (2)材料发明: 化学物质:油漆 涂料
合成物:水泥 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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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点:具有过程或者时间的要素 2、种类:
(1)制造产品的方法:
机械方法: 如制造机电产品 化学方法: 制药 化工原料 生物方法: 如微生物方法造的药品
(2)使用产品的方法:操作机器或设备的方法
305+155+111=571
2051+1509=3560
307人
44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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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巴黎公约提出
1月1日 中国
8月1日 美国
2、通过PCT提出
1月1日 中国
12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2个月
30个月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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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6年发明占比例为37%,07年为35%,08年为35% 06年新型占比例为28%,07年为26%,08年为27% 06年外观占比例为35%,07年为39%,08年为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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