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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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

重大应用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辽宁科技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研究院),保证产业研究院科学管理和高效运行,加速提升辽宁科技大学科技研发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成立辽宁省高等学校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方案》和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辽宁科技大学科技与财务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研究院面向我省第一、二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换代,与产业大中型企业协同创新,以行业企业现实需求为导向,围绕产业发展需要突破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超前部署、融合发展,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速推动科技成果在辽宁转化落地。重大应用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由财政专项经费支持,依托辽宁科技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科技资源来组织实施。

第三条重大项目申报和管理依托于产业研究院。产业研究院在建设期间,由辽宁科技大学高新技术研究院负责运行管理,实施专项管理。按照财政科技经费的规定实施管理,在具体使用上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根据政府引导与单位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产业研究院重大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政府拨款和单位自筹共同构成。根据产业研究院建设需要,省教育厅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资助产业研究院建设,重大项目要充分利用政府引导资金,校企产学研紧密协作,务求取得合理回报,发挥好效益倍增器作用。

第五条重大项目立项后按年度任务进行动态管理,按照绩效进行考核。产业研究院成立专家委员会,作为管理咨询机构和学术仲裁机构,指导产业研究院的科技研发活动,审核产业研究院资助的研发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监督项目的实施;评审产业研究院科技成果鉴定、验收、项目奖励。

第二章申报立项

第六条产业研究院重大项目的支持类别分为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

前沿引领技术要紧紧围绕我省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等发展需求,在钢铁冶金、化工、装备制造、材料等重点领域校企协同开展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争取国家重大专项,力争取得重大突破。

关键共性技术要重点聚焦带动性强的行业共性技术、企业技术升级换代快的关键共性技术校企联合攻关,攻克一批制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促进技术创新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与产业化,实现科技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无缝对接,引领相关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七条产业技术研究院重大项目的申报条件:

1.单个申报项目所需科研经费总额须在50万元以上。

2.项目对接合作企业须为省内企业;

3.项目获得的技术成果须拟在省内转化或与省内企业联合进行转化;

4.项目由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所组成的课题组承担,由课题组长负责。不支持无课题组成员的课题申报。

5.负责人须为辽宁科技大学产业研究院专、兼职科研人员。课题负责人须有博士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否则需两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推荐。在读博士研究生单独申请必须由导师推荐。

6.作为课题负责人当年只能申请1项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当年其他项目;作为课题组成员每年参与项目不得超过2项。已获得重大项目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在项目未结题前不得再次申请新的项目。

第八条产业研究院重大项目的申报分为入库申报、立项申报、项目后补助申报等不同形式。

第九条重大项目立项需经过申报、立项评审和公示后实施。为加快项目确立,可进行项目预申报入库,已申报入库的项目优先受理下一年度的申报。对于没有获得过产业研究院重大项目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经费到校达到100万元以上,科技

服务与科技研发经费达到200万元以上,可申请项目后补助支持,不受申报年度时间限制。

第三章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条重大项目的政府财政拨款经费主要使用范围是: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宿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境外调研者,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厅批准。(差旅费占比不得超过20%)

3.设备购置费:指购买研究所需的设备费用。

4.试验材料费:指试验所需材料购置及加工费用(设备和材料购置费合计不得超过50%)。

5.计算与测试分析费:指围绕项目研究开展的计算及仿真模拟,实验材料、样品样机等测试分析发生的费用。

6.专利、论文费:申请和维护专利、发表科技论文费用。

7.国际合作费用:指与国外有关机构专家进行合作研究所支出的费用。

8.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9.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10.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劳务费占比不得超过15%)

11.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5%。

12.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政府财政拨款使用按省教育厅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实行专

款专用。重大项目立项后,在财务设立专项账号,按财政进度进行管理。政府财政经费所购买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属辽宁科技大学。

第十二条辽宁科技大学配套的经费及产业研究院申请获得的项目经费使用均需符合辽宁科技大学财务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成果与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重大项目产生的所有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均归辽宁科技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所有,项目组成员拥有署名权。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时,申请人为辽宁科技大学。

第十四条产业研究院重大项目学校认定为省级项目,按照省级项目由课题组负责人对团队成员分配工作量。

第十五条重大项目按照年度进行跟踪考核。原则上需在2个财政年内完成拨付经费的使用和验收结题。对于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年。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主要依据项目执行的结果来进行考核验收,其中前沿引领技术类项目按照能否获得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或重大专项课题来考核,关键共性技术项目按照是否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效果来考核。

第十七条对于在重大项目实施期间获得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科技服务与科技研发经费达到100万元以上,重大应用研究项目验收认定为合格。第十八条对于在重大项目实施期间获得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经费到校达到100万元以上,科技服务与科技研发经费达到200万元以上,重大应用研究项目验收认定为优秀。对于在重大应用研究项目实施期间,以项目研发内容和成果为支撑获得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或重大专项课题,项目验收认定为优秀。重大项目验收优秀的负责人再次申请,优先资助。

第十九条对于项目技术成果转移孵化企业,成立股份公司的情况,所获得的股权占比在5%以上,且原始股权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认定满足合格条件。

第二十条重大项目结题后项目结余经费由辽宁科技大学收回集中作为产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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