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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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摘要: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其具有方便快捷、价格透明、信息开放等显著优势,越来越受到人们欢迎,使得这种交易方式在短时间内得以兴起并
快速得到发展。然而,由于网络环境虚拟性等特点,易发生诸如支付安全、质量保障、售后
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成为制约网络交易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如何保障网
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推动网络交易健康发展,已然成为一个急需解决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从消费者基本权益之一的知情权出发,旨在通过对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分析
与探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网络交易知情权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目录
摘要I
目录Ⅱ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现时代,网络交易的迅速发展,改变了传统商务手段,开拓了新的市场,
产生了巨大的效应。但网络交易在日常商业活动中的应用仿佛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以其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商业环境中,越来越广泛地得到消费者认可;另一
方面,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
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严峻的挑战。
一、我国网络环境中的消费者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或Electronic-Business),是一种交易方式的描述,它主要通
过电信和电脑网络进行商品交换。但是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至今尚无定论。国际经济合
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发生在因特网上包含企业之间(B to B)、企业与
消费者(B to C)之闻的商业交易。加拿大电子商务协会的定义3则较为具体:电子商务是通过
数字通讯进行商品、服务的买卖及资金的转移,还包括公司间和公司内利用电子邮件、电子
数据交换、文件传输、传真、电视会议、远程计算机联网所能实现的全部功能(如市场营销、金融结算、销售和商务谈判等)。而网络交易与电子商务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在电子商务初期,网络交易几乎就是电子商务的全部,但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日渐完善,网
络交易便成为只是电子商务的一部分。概括地讲,电子商务就是商业和贸易伙伴之间运用现
代通信和信息共享技术以达到商贸活动的目的。而网络交易,是指通过相关网站,在网络上
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活动。
对于电子商务的分类,学界目前意见较为统一,将其分为三种模式:B TO B(单位对单位的
电子商务模式),B TO C(单位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如书籍和音像制品零售业的当当网、
卓越网的经营模式),C TO C(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如淘宝网、E﹒BAY的经营模式)。其中,可以明确的是,在B TO C的模式中涉及到消费者的保护,而在B TO B的模式
及C TO C的模式中是否涉及到消费者的保护却存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消费者”是特指生活消费而言的,而且应为个人。故应认定B TO B模式中不涉及到消费者保护,而C TO C模式中涉
及到消费者保护。
二、我国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的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知悉真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
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传统交易方式下,消费者是直接面对经营者的,消费者可以充分了解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者商品的功能效用。
而在网络交易条件下,消费者无法直面经营者,也无法亲身感知所购商品的性能,消费者仅
能根据经营者提供的对商品的描述在线下单订货、网上支付,再经网下物流配送上门,整个
交易过程完全虚拟化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消费者无法掌握商品真实可靠信息的问题,使原本就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突出。当前,对消费者知情权侵害的具体形式有:(1)商品信息不全。许多经营者在网络上展示商品时,总会有意或无意地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不完
整或不清晰的商品,而有些信息往往决定着商品的价格,如原产地、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规格、服务内容等。(2)虚假信息。有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不正确的商品信息,如夸大
商品性能和功用、隐瞒商品真实信息、虚假服务承诺等。有的经营者则提供与已为人熟知的
商品和名称相似或相近的商品和名称来引诱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使其误以为是正宗商品,消费者很难对这些信息的真伪做出甄别。(3)网络欺诈。在网络环境下,铺天盖地的广告
中不可避免地会充斥着各种不实广告,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的事件时有发生。网络交易由于不
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时买卖,经营者在网上展示的商品无须对应实物,故消费者无
法知晓经营者实际有无供货能力。这就为许多不非经营者实施网络欺诈提供了生存的环境和
空间。
三、我国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现状
我国当前的网络消费环境十分混乱,消费者知情权常常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济。一方面,在
立法上相比国外,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除了2004年8月28日颁布的《电子签名法》外,其余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计
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并未直接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
明确的规定。直到2007年3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行为等
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意见》中规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
或者个体户所开的网店,如超出原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也须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意见》同
时列举了3类无需登记注册的电子商户。该意见的发布使得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环境进一步
得到规范。但该《意见》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在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方面也没有收到明显
的成效,主要的问题体现在以下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