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资料】派出所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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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安局xx派出所
民警(协警)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和完善民警(协警)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民警(协警)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民警(协警)的奖惩、培训以及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提供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范围为我所在编在职的民警(协警)。
第三条民警(协警)考核工作实行量化记分,确定等级,根据考核等级实施奖惩。考核结果作为民警(协警)参加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
第五条成立民警(协警)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所长任组长,教导员为副组长,全体民警、协警为成员。第三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七条量化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公共内容为35分,业务工作为65分),实行每季汇总,年终总评。第八条考核计分,采用扣分与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扣分方式:主要是对于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和违反纪律制度的民警(协警),按规定扣减分值,直至扣完每一类考核分值为止。
一、违反以下规定的予以扣分
1、未按规定上下班的,每次扣1分;
2、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每次扣0.5分;
3、旷工一次的扣2分;
4、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紧急集合及统一行动的,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0.5分;
5、请假由教导员审批,请假两天以上的由所长长审批,请销假必须填写请假报告单,经批准后方予准假。病事假未经批准的,按旷工论处;
6、在工作时间未按规定着装或着装不规范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每次扣1分;
7、非工作需要出入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桑拿按摩等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分;
8、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因工作需要联系不上的,每次扣2分;
9、擅自使用单位警用车辆未造成交通事故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10、在工作期间,遇有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等情况,未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的,每次扣5分;
11、有其他违反队伍管理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扣分。
(二)加分方式:加分的总分值最高不得超过30分:
1、撰写经验材料、论文被市局、州局、省厅、公安部及其部门采用(含网站主页)或转发,分别加0.1分、0.5分、1分、3分;各类文章被市级、州级、省级及国家级党报(刊物)、公安报(刊物)刊登的,分别加0.5分、1 分、2分、4分。
2、民警(协警)考核年度内获得表彰奖励的加分。
(1)被评为全国劳模、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协警)察的加10分,被评为省劳模、全国优秀人民警(协警)察的加5分,被评为全省优秀人民警(协警)察的加3分,被评为全市优秀人民警(协警)察的加2分,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协警)的加0.5分。
(2)被授予一级、二级英模称号的分别加10分、5分;
(3)个人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专项表彰奖励的,每次分别加5分、3分、1分,0.5分。(4)个人被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每次分别加5分、3分、1分。
(5)抓获网上刑拘、逮捕逃犯的一次加5分;
(6)抓获现场抢劫、抢夺够刑拘逮捕犯罪嫌疑人员的一次加5分;
(7)破获刑事案件一起加3分;
(8)查获三教对象、通报通缉人或物的一次加2分;
(9)查获赃物、可疑物品或携带此物品的人、或携带作案工具(或管制刀具)的人员、形迹可疑一次加2分;
(10)在执勤工作中,为民办好事实事,受到群众好评,经领导认可在抢险救灾、追捕逃犯工作中,机智勇敢、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一次加5分;
(11)、受到上级和其它部门表扬的一次加2分;
3、因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加分或扣分条件的,只按加分或扣分的最高分值实行一次加(扣)分,不重复加、扣分。
第四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考核采取民警(协警)个人自评、直接领导审核、考核小组核定相结合的方式。经核定,计算生成民警(协警)的每月考核成绩。
1、方法、程序。
对民警(协警)警的考核,每月进行一次,按照“月考排名、季度初评、年终总评”的方式进行。其具体步骤:
月排名:结合每月工作小结,采取民警(协警)自评与考核小组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每月对民警(协警)警考核一次。先由民警(协警)对照考核标准开展自查,进行自我评议,然后由单位考核小组对所属民警(协警)进行考核,并按民警(协警)实际得分排列名次,张榜公布。同时将考核情况上报县局备案。
季初评:采取累计考与单项考相结合的方法,每季度对民警(协警)本季度内每月考核分数累计,同时视情对开展的专项工作进行单项考。根据民警(协警)季度考核总分初定考核等级,报考核组审核后张榜公示,并报县局考核办备案。
年总评:需要年终考核的内容列入12月份考核,计入12月份考核结果。累计民警(协警)每月考核分数,年终评定出民警(协警)全年考核等级。由考核组审核。
考核采取看、听、查、评等多种方式,过程要公开,结果要公示,并实行考核复议制度。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组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向县局考核办申请复核。
第五章考核等级评定
第十条依据年度绩效考评成绩,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中:评为一级必须达到90分以上;评为二级必须达到80分以上;评为三级必须达到60分以上;60分以下为四级。
第十一条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按考核标准予以扣分外,年度考评结果不得评定为一级:
(一)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以上的;
(二)受到市局通报批评三次以上或告诫两次以上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十二条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除按考核标准予以扣分外,年度考评可直接评定为四级:
(一)因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年度内受到上级公安机关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告诫的;
(三)出现重大执法过错的;
(四)旷工连续超过5天,累计超过10天,未达到辞退条件的;
(五)其他应评为四级的情形。
第十三条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重大疾病除外)、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民警(协警),参加季度考核,年度考评不确定等级,相关事项按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民警(协警),参加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不确定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定。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年度优秀公务员在绩效考评为一级的民警中评选产生,被评为三级的民警)年终公务员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被评为四级的民警(协警)年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