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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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摘要:原则上来说,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道德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评判标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问题折射出了这两者之间似乎从来就有的矛盾。人们对“大义灭亲”、“见死不救”等耳熟能详的词语在不同的时代可能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封建时代,“忠、孝、仁、义”成为了评判是非的标准,于是乎大义灭亲就可能是一种合理且合法的行为,而见死不救就是一种既不符合道德又违背法律的逆行;但在今天的法制社会,这些行为衍生出了人们对于情与理的争议,于是出现了一些专业术语—“合法恶行”、“违法善行”,用以概括法律与道德存在激烈冲突的情形。近年来频频出现的此类问题,也足以说明法与道德之间的冲突绝不只限于学术领域研究的问题,而已逐渐演变为一个历史问题、社会问题。

关键词:法律道德博弈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现状

中国有句俗话:“法律面前无人情可言”。固然,法治社会要求我们必须依法办事,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但是依法办事并不等于对法律教条式的遵守,对人情的摒弃,相反,它要求将人情纳入法治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这不仅仅从立法本身存在的缺陷而言,也是法治精神的根本要求。细数近年出现的一些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件,其共同揭示出一个实质问题,那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博弈”。司法机构代表着法律,严

格执行法律是它们的职责;而公众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社会伦理道德,在某种程度上维护着道德层次上的正义。对于这些年频繁出现的见死不救现象和这两年新生的崔英杰、王斌余等案件中,都表明了公众对于法院审判的质疑甚至是否定,与其说它们出发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倒不如说它们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爆发的集中体现。

二.从案例中找真谛

2006年8月11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副分队长李志强在对无照商贩崔英杰查处时,遭遇暴力抗法,被刺中颈部而死。法院认为,崔英杰以暴力手段阻碍城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考虑到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崔英杰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虽然法院判决了崔英杰死缓,但是司法外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声音。普通民众认为,崔英杰从河北来京,三轮车就是他唯一的谋生工具,而且,在此之前他已经曾经被没收过过一辆旧三轮车,现在这辆是他借钱刚刚从新买的,城管不顾他下跪哀求把他的三轮车没收了,他还怎么活呢?另外,崔英杰曾经一度离开现场,只是因为其雇佣的女子苦苦哀求,他才重新进入人群并且在冲动忙乱中激情挥刀伤人,这是情有可原的。当然,崔英杰的命保住了,这样的判决不能不说部分体现了民意。

在这件案子中,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博弈不能证明哪方占了上风,

法院判决的死缓可能是最合适的刑罚,是法律与道德相互妥协后达到的一种平衡,试想不判死刑的话,死者的家属及同事肯定不同意,因为城管被杀已是既定事实;而如果法院判崔英杰死刑立即执行的话,那么就违背了民意。

我们再来看看王斌余的案件。农民工王斌余因为父亲的腿被砸断急需用钱,多次向老板讨要工钱未果并受到侮辱。在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向前来劝解的工友一家举起了刀,杀死4人,重伤1人。最近,王斌余被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这一极端事件日前经新华社报道后,激起强烈的舆论反响,网上相关帖子无数。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质疑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的结果,认为王斌余罪不至死。法律学者高一飞撰文认为判处王斌余死刑违背法理,“同情”可以是不判王斌余死刑的理由。。不仅如此,还有人就此上书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机构,表达民意。

王斌余案将舆论撕裂成了两半,要么臣服于法律的权威,要么另外组成民意法庭,作出自己的道德判决。这又是法律规则与社会道德之间的一次博弈,站在社会道德一边的普通民众所持的理由是: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最终,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家讨薪,被骂成“像条狗”,遭到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也即从道德的角度看,王斌余是情有可原、罪不至死的;而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司法机关也有很充足的理由:杀人偿命,何况连

杀多人,这个判决从法理和程序角度来说并无疑义。很明显,在这一博弈中,法律盖过了民意,因为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法律与道德的辨证模式剖析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永恒话题。我们应该看到它们之间的区别,正是这种区别导致上述一系列的冲突。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它们之间固有的联系,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立法的民主参与就是为了创制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和愿望的”良法”这样才能使法律成为为大众所认同的、能够身体力行的行为规范。法律所追求和体现的“公平”和“正义”,实际上就是特定时期民众认同的价值和道德标准。在法律的具体运作中,民众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也应该与法律判断的结果大致相当。在关乎每一个人利益的婚姻家事法律关系中,法律与道德标准的契合尤其重要,而每一个案件的判决都是对这种契合度的检验。如果法律的标准与民众的道德标准存在一定差距,民众固然可以适度修正自己的道德标准;然而,如果二者落差过大,就会加剧法律与社会的冲突和隔阂,使法律规避行为增加,最终损害法制的权威。另一方面,从司法民主性的要求看,法律家的专业思维并非不能与民众的常识相互沟通,民众对司法过程的参与和评价也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

近年来,类似于崔英杰和王斌余这样的案件层出不穷,这不仅让我们的法律工作者纠结,也直接地导致了一些普通民众对我们的法律产生了不信任。但笔者认为,正如同以上案件的判决所呈现出来

的法律精神一样,尽管我们看到法律在代表社会道德的民意面前绝大多数时候是岿然不动的,但是也要看到民意的力量是很强大的,民意能对司法权威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又是必要的,它能推动体制的改革和制度的更新,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语

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待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博弈,这种博弈可以被形象地概括“合作基础上的竞争”。法律与道德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同时,两者之间又有区别,是相互竞争的。一方面,旧有的、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道德观念应该为法律所代替;另一方面,道德为法律的实施规定了界限。即使是实在法,也不能漠视道德。如果某项实在法的规定被大多数人认为是违反道德的,那么,该项规定就很有可能不为人们所遵守。法律与道德正是在这种“所谓的博弈”中相互促进、相互弥补的。总之,我们对于目前以至以后出现的关于法律与道德冲突方面的案件不应该以恐惧的心态应对,而应从容看待这一问题。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的,而它们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又只能在博弈中才能实现。也正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这种博弈关系使得法制不断健全与完善,同时也让我们离法治社会越来越近。参考文献:

[1]徐显明.论“法治”的构成要件[j].法学研究,2006.03

[2]米尔恩.人权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02

[3]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j].法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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