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当法律陷入绝境——《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中国自古就有“杀人者死”的规定,《圣经》中亦有“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的主张,杀人偿命这种原始的同态复仇思想,似乎早已理所应当、达成共识。
但在“洞穴奇案”中我们却发现,对被指控谋杀的探险者们宣判死刑与无罪释放一样荒谬,在那个设想中的极端环境下,他们跨越了人性存亡的边界,同时也将法律逼到了绝境。
汉迪法官提出“这是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子之一”,这个说法我并不认同,非黑即白的思维在法学领域难以成立,法律更不可能摆脱全部影响因素而独善其身。
书中每一位法官的判决都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展开,虽然富勒宣称“请勿对号入座”,但我们明显可以察觉到其中融合的几种学派的观点。
下面我将针对我印象最深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简单的讨论。
首先是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是应当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还是允许对法律做出自己的合理解释呢?这个问题由福斯特法官首先提出,大多数法官都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只有对“故意”“紧急避险”等术语的扩展解读,才能为探险者们争得一线生机。
按照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如基恩法官的“立法至上”原则,强调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但更多法官选择了自由裁量。
我认为,如果法律条文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那么当然应该被严格遵守,但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有所疏漏或有些模糊,此时法官对法条作出自己的阐释无可厚非。
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成文法的滞后性是难以避免的事实,部分词语含义的变动和扩充也应当被充分考虑。
其次,法官是否应该将道德评价融入法律?或者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该如何看待呢?这个问题不仅是本案的关键,也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长期争论不休的焦点。
首席法官伯纳姆力主“撇开己见”,海伦法官和特朗派特法官都赞同将道德融入审判,但基于对道德不同的界定,得出的结论却截然相反。
《洞穴奇案》五个观点整理
《洞穴奇案》概要案情简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泄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苴他四人。
威特摩尔(Whetmore)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murder)被起诉。
”——萨伯著陈福勇张世泰译:《洞穴奇案》三联书店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郝晋彬整理)特鲁派尼法官的陈词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详细的案情回溯,第二部分是他对于本案所做岀的自己的判断,即一一被告有罪,但应当获得行政赦免。
首先,在案情回溯中,他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案发过程做了细致入微的陈述:纪元4299年五月的一天,五划洞穴探险爱好者来到了一处岩洞。
在他们深入洞穴时,发生了山朋,石块封住了洞口。
然后由于他们五人没有按时回家,洞穴探险协会在事发后不久就赶到了事发现场,展开了救援工作。
但是由于在救援过程中仍然不断发生山朋,所以救援工作相当缓慢。
与此同时,他们并没有带够足够的食物,以使他们能够支撑到救援成功的那一天。
之后,被困者通过无线电取得了与救援队的联系,并且由于威特莫尔提岀了通过抽签牺牲一人而保全其余四人的方法,所以被困者就能否这样做而向救援队中的医生、官员、法官甚至神职人员进行了咨询,但是得到的答复只有沉默。
之后,被困者便终止了与救援队的联系。
其余四人起初不愿接受威特莫尔的提议,但是在与救援队的对话无果之后,他们接受了,而且还反复论证了公平性。
在掷骰子开始前,威特莫尔拒绝了这一做法,但是最终他也认同了公平性。
最终的投掷结果对他不利,所以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被控谋杀威特莫尔。
陪审团对于案情做出了特別裁决,而把裁决被告有罪与否的工作留给了法庭。
最终初审法庭裁泄被告犯有谋杀罪,判处绞刑。
然后,陪审团成员与初审法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减轻刑罚。
魏元栋 《洞穴奇案》案例分析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 课题报告题目《洞穴奇案》案例分析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专业经济学组名我们都是祖国一枝花指导老师刘炜报告写作魏元栋201213432报告排版雷凤钗201213430PPT制作雷凤钗201213430演讲成员魏元栋201213432肖大云201213417其他成员李丹丹刘小雅彭荣华孔维锦严硕目录第1章案情简介 (1)1.1案情概况 (1)1.2案情分析 (1)第2章案情的争议点 (2)2.1 案情争议点的发展 (2)2.2 案情争议点的汇总 (2)第3章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的逻辑推导 (3)3.1 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3)3.2 立法至上 (3)3.3 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3)第4章其他法官的推理漏洞 (4)4.1四位法官意见的梳理 (4)4.2 福斯特法官—探究立法精神—被告无罪 (4)4.3 唐丁法官——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不参与审理本案 (5)4.4汉迪法官——以常识来判断—被告无辜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5)第5章总结 (6)参考文献 (7)第1章案情简介1.1案情概况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于洞穴之中,在付出了大量财力和牺牲了十名营救队员后,仍未救出,后通过无线电与外界医疗专家和工程专家取得联系,确切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色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四人杀死后吃掉他的血肉。
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建议的人,却在掷色子之前决定撤回同意。
但另外四人仍执意掷色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
获救后,此四人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他们应该判有罪吗?1.2案情分析我们可以轻易地看出富勒在这个案例中借用了大量的事实:陷入绝境、抽签、人吃人、公众的同情、紧急避乱的抗辩性、夹杂着政治因素的追述、陪审团的有罪宣告、赦免的可能。
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法理分析报告
法学院夏季学期案例分析报告题目: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姓名:王研年级:2016专业:法律(法律非法学)方向:法学理论二零一七年七月标题: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案例分析报告[案情]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审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评析]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以及分析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之间的冲突。
在本案中,威特摩尔是该事件的始作俑者,结果却成了该案中的唯一一个受害人。
他虽然在抽签中收回了自己的意见,但我认为,他只是害怕自己被抽中而已,并非良心不安。
不得不说,他完美的印证了墨菲定律,即“凡是可能出错的事有很大几率会出错。
”他越是担心,厄运就越容易降临到他的头上。
从道德的角度上来说,威特摩尔虽然是受害者,但提议出自他口。
正是他勾起了众人需要牺牲一个人来保住其他人的私心,即便不是他死,也会是其他的甲乙丙丁中的一个人,总之,从客观上来说,总有一个人会去死,以来保全其他四个人的生命。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他们真的有罪吗?我将从以下几个问题来阐述我对该案的想法。
(1)如果我是该案的法官,我该如何处理此案?我认为,我依旧会判四个人无罪,但几人仍然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原因如下。
首先,虽然威特摩尔勾起了其他四人的“罪恶之心”,即想靠牺牲其中一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虽然自己也有五分之一的概率被抽中因此被吃掉,但无论用何种手段,大家最终的目的就是活下去,不愿放弃生命权。
其次,为了免于自己的生命权遭受恶劣环境的侵害,抽签吃人的其行为固然不可取,但如果众人在不知自己能否生还的情况下,有很大可能性便是先杀死一个,而后便会杀死第二个,直到剩最后一人,活活被饿死。
规则主义视角下洞穴奇案论文
规则主义视角下的洞穴奇案摘要:洞穴奇案是一个经典的案例,也为我们设下了一个永远无法解决的迷穴。
在法律的天空中,我们信仰法律,然而更多时候往往会面临法理与情理、法律与道德的交错,如何抉择,对于我们来说是一场艰难的考验与痛苦的选择。
关键词:洞穴奇案;利益;损失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9-02一、案例基本情况在2000多年以后的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因山崩而受困于山洞之中,且缺乏足够的食物补给,营救工作极其艰难,有十名营救人员在营救过程中死亡。
五名探险人的身体状况也越来越差,根本无法支撑到营救工作完成的那一天。
后来,五名探险人之一的威特摩尔提议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其中一人以救活其他四人,但在抽签前他又反悔了,收回提议。
但另外四人仍坚持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之后,这四人因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依法判处绞刑。
二、法律、道德、人情的交错每个人在第一次读到这个案例时,可能会感到一种恐惧,因害怕这种绝望的境地而恐惧,如果有一天面临这样一种境地,不知道自己将会如何抉择。
同时,也深感无奈,在那样的绝境中,或许这四人的选择是没有办法的、最好的选择了,而且为了营救他们已经牺牲10个人,如果再判他们死刑,那所有的牺牲也就白费了。
况且,死刑一般只适用于那些十恶不赦之人,很显然,这些探险者都并非十恶不赦之人。
然而,除去这种朴素的情理,我们也坚信,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一个人把自己的同类当成食物,即使是达成合意之后的选择,吃自己的同类来保全自己的行为仍然是让人难以接受的、残忍的、违背人性的行为。
显然,面对这样的境况,法律、道德、人情的纵横交错把我们推向了一个难以抉择的艰难境地。
三、规则主义视角下的审视(一)历史上案例的启发富勒虚拟的洞穴奇案参考了历史上两个类似案例,即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两起海难事件。
洞穴奇案 分析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
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在富勒笔下基本上扮演了案情叙述者的角色,这让他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
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
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做出这一宣判后,特鲁派尼提议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来限制法律在本案中的严苛性。
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提出了两项各自独立的理由说明。
首先,福斯特认为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
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
“我们各个法律分支……的共同目标都在于促进与改善人们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在一片幽深的山林中,有一处隐秘的洞穴。
洞穴内部宽敞,空气清新,四季如春。
然而,这个洞穴却隐藏着一个惊天的秘密。
一天,一群探险者在洞穴中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过鉴定,死者是一名年轻的女子。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名女子是一名律师,她在生前曾卷入一桩重大经济案件,涉嫌受贿。
然而,就在案件审理的关键时刻,她神秘失踪,直至在洞穴中被发现。
二、争议焦点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如果将这名女子带回警局,她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处理,还是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和案件背景,给予特殊的处理?三、法律分析1. 刑法角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如果将其带回警局,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刑事诉讼法角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羁押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属于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是否可以给予特殊处理,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3. 刑法适用原则角度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本案中,女子作为律师,其身份不应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
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平等适用刑法,不得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给予特殊处理。
四、争议解决针对本案的争议,以下提出两种解决方案:1. 按照正常司法程序处理将女子带回警局,按照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其律师身份,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
2. 依法给予特殊处理鉴于女子律师的特殊身份,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对女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主动退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3)对女子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等情况,如确有精神疾病,可以考虑适用强制医疗措施。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洞穴奇案”是一起发生在我国南方某山区的一个真实案例。
2009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将当地一个名叫“老鹰洞”的山洞口淹没,导致多名游客被困洞内。
救援人员经过多方努力,最终成功救出了被困游客。
然而,在救援过程中,一名游客在洞内死亡,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件经过1. 洞穴探险2009年某日,一个名叫张某的男子,带着妻子和两个儿子,来到了这个名为“老鹰洞”的山区进行探险。
老鹰洞是一处风景秀丽的天然洞穴,洞穴内有许多美丽的钟乳石和地下河流。
2. 洪水来袭在探险过程中,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将洞穴口淹没,导致张某一家被困洞内。
幸运的是,洞穴内还有其他游客,大家团结一致,共同应对困境。
3. 救援行动得知这一消息后,当地政府立即启动救援行动。
经过多方努力,救援人员成功救出了被困游客。
然而,在救援过程中,张某的儿子小张因体力不支,在洞穴内死亡。
4. 法律争议小张的死亡引发了法律争议。
一方面,张某一家认为,是洪水导致了小张的死亡,救援人员没有及时施救,应对小张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一方面,救援人员认为,他们在救援过程中已经尽力,小张的死亡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一家认为救援人员存在过错,应对小张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2. 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救援人员不应承担因洪水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救援人员的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为了保护其他游客的生命安全,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不应承担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到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救援人员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不应承担因小张死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洞穴奇案案情: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他们真的有罪吗?第一部分:4300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富勒)特鲁派尼支持罪名成立总论点:尊重法律条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分论点: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特鲁派尼是一个法律的原教旨主义者。
如此判案快刀斩乱麻。
)福斯特撤销有罪判决总论点:探究立法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分论点一: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犹如法律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
在洞穴中人们共存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联邦法律已不适用,适用的是自然法。
分论点二:人类生存的通常条件使我们倾向于把人类生活当成绝对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牺牲,但是,肯定人类生命的绝对价值在现实中是虚假的。
否则你如何解释,在营救过程中十个工作人员的牺牲?如何看待统计学上建造一千英里的高速公路平均需要付出的生命?(是啊,生命的绝对价值在我心里开始动摇。
)分论点三:规定杀人构成犯罪的法令却有正当防卫的免责,这正说明法律精神(或目的)重于法律文字。
洞穴奇案:从极端伦理困境中展开的一场跨越百年的法哲学对话
洞穴奇案:从极端伦理困境中展开的一场跨越百年的法哲学对话《洞穴奇案》始于一个令人揪心的案例——五名洞穴探险人因山体塌方被困洞穴,食材耗尽,陷入绝境,为了维持生存,决定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其余四人吃掉他的血肉以存活。
威特摩尔是这个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撤回同意,其余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他。
最终,四人获救,威特摩尔被“牺牲”。
获救后,四名幸存者被检察机关指控杀人罪。
这是20世纪法理学大家朗·富勒于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的案件,他还虚构了最高法院5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该案件发表以后,引起轰动。
因涉及法律与道德的衡平、正义与情理的取舍等法哲学的基本命题,被誉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50年后,随着社会情境的变迁,法学家萨博延续了富勒的逻辑游戏,在这个案例的基础上,又虚构了9名大法官的思辨和探索,展开了一场长达半个世纪的两代大法官穿越时空的法哲学对话,并将20世纪下半叶法哲学主流思潮囊括其中,向读者展示了当代法哲学波澜壮阔又无限奥秘的历史长河,是法学院学生必读经典之一。
正如萨博在序言中所写,这个案例不是富勒抛出的“一个案例”,而是他抛出的“一个问题”,其最大的贡献是——将这个问题抛给读者,让一代代的读者不停地去思考和论证,不断去追寻自己的答案,在此过程中体会思辨的妙趣,培养多元的视角,拓宽思维的视野,掌握法律的奥妙。
读完这14份大法官的判决,读者仿佛也经历严酷的法律思想拷问和道德情感的历险,就如穿行在法哲学历史的长河中,并在不断的思索中,体悟着法律的幽微奥义。
作为法学院毕业生,我读罢全书,掩卷长思:如果我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又将如何“自圆其说”?在给出我的答案前,先带大家去赴一场20世纪法哲学的极致盛宴。
虚构的案例,一代代法律人的不懈思索,在法哲学历史长河里挖出了一个“永恒的洞穴”法学院的学生最早接触的逻辑推理游戏就是“三段论”,即大前提(法律)→小前提(事实)→结论。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内容回顾: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个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救援过程中失去了十名救援人员的生命,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从判决书中我们知道十四位法官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论点展开的:一、是坚持立法之上还是追求法律的目的和精神特鲁派尼、伯纳姆和基恩坚持立法之上,他们认为法官应该尊重法律条文,严格限制自己的自由裁量权,遵从该条文的字面含义和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做出判决,而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而且他们还认为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这一强大的公共约束力所设定的概念,而不是解释法官自己的偏好,或者用自己喜欢的概念去代替立法机关的概念。
对法官来说,他们的职责只是中立地、不涉价值地适用法律。
本案遵照法律条文判决他们有罪,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困难。
斯普林汉姆和福斯特法官认为法的目标是是通过阻止人们的犯罪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当人不能共存时只有剥夺他人生命才有可能生存,而且任何道德高尚的人都会这么去做的时候,刑法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因此允许法官对法条予以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为被告伸冤。
二、法律和道德如何取舍基恩法官和伯纳姆法官认为法律与道德连接仅仅局限在立法领域,而在司法领域则严格的分立法律与道德,并且将法官看作是客观公正的象征。
法官不应以道德名义否决法律,或者以解释的名义混淆道德与法律,因为法官的职责就是遵守法律行事,任何人也不应将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于其他人身上,而且当法官以个人道德观代替或者削弱法律时,会带来极大的恶果。
汉迪和戈德则主张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没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谬可憎的;而限制于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和可憎的。
少了感情,理性只能建造出寂静的营地。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否成立斯普林汉姆、海伦、伯纳姆、塔利法官分别就本案杀人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是大家莫衷一是,争锋相对然而没有得出确切的答案。
洞穴奇案
判案的酌情权 ——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
• • • • • • • • • • •
法官的职责就是解释立法机关所设定的概念(回应伯纳姆) 前提:紧急避险就是指没有犯罪意图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一)合理的确信(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二)饥饿是一种紧急避险抗辩(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三)杀人是生存的唯一选择(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四)身处危险非被困者之过错(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五)食物缺乏非疏忽造成(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六)受害人的同意无关重要(回应伯纳姆) 惩罚有违法律目的 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赞成撤销判决
以常识来判断 ——汉迪法官陈词
• 特赦不一定会发生(回应特鲁派尼) • 应考虑民意
• 被告是无辜的,被控的罪名不成立,有罪 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结局 由于法官意见不一,初审 法院最终维持有罪判决和 量刑,所有被告将被处死 刑。
后续
五十年后,因为洞穴中第六个参与者的出现, 法院对洞穴奇案进行了再一次审理。在这五十年 间,曾有人因洞穴奇案一案中论点提出两个修法 建议,一为法律应详细规定什么构成故意,二为 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 自主判断的权力),但这两个建议都未获采纳,立 法者认为关于谋杀罪相关条文一目了然, 没有修改的必要性,故此新案中的相关 法条与五十年前一致。
结局 与五十年前一样,由于 最高法院正反观点相当, 初审法院维持有罪判决和 量刑。
如果你是法官, 那么,问题又来了 你又会如何判决 呢?
看完了那群法官的判决,我的心情其实非常的沉重。 从道德上来讲,四个犯人的行为的确情有可原,毕竟 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四条生命比一条生命有价值,我 真的很想判犯人无罪。 但从法律来讲,这不是意味承认“在某种特殊的情况 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被允许了”,意味着杀人能 够成为一个合法的行为。这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 更何况判他们无罪,如何去面对被害人和 被害人的亲属。 所以,我认为应该判那四个犯人死刑。
法理经典案例:漂流的公正永恒的洞穴
法理经典案例:漂流的公正永恒的洞穴20世纪美国法理学家富勒(Lon Fuller)的洞穴探险者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之一。
该案的简要案情如下。
纪元4299年5月上旬,5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决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认。
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4人仍执意抽签,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4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院判处绞刑。
后4人上诉至纽卡斯国最高法院。
富勒在1949年的原始版本故事中,虚构了4300年5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五份判决意见:两票有罪,两票无罪,另一位大法官退出裁判,结果是维持原判。
富勒去世半个世纪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彼得·萨伯(Peter Suber)以富勒的原始版本为基础,假设50年后洞穴探险者案因遗漏的第5名罪犯归案被审判(假设实际上有6名洞穴探险者)而有机会翻案,虚构了4350年另外9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9份判决意见:4票有罪,4票无罪,另一位大法官回避裁判,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判。
三联书店2012年出版的《洞穴奇案》,由彼得.萨伯著、陈福勇和张世泰译,是集合富勒原文和萨伯所续的共计]4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决意见(或称“陈词”)的法哲学著作。
透过这14份“虚拟大法官”的法律意见书,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法律哲学如何影响法官对法律与事实的解读。
我们更可以在简短而生动的篇幅中,看到不同的法哲学理论怎样生动而激烈地进行对话。
香港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文敏推荐该书为“任何对法学研究有兴趣的人士一生必读的著作”,我个人认为此言非虚。
洞穴杀人案,貌似“杀人者死”的简单判定,背后却潜含着法理情的剧烈冲突,14位大法官截然不同的法律意见足以说明,该案无疑属于疑难案件。
面对疑难案件,审慎的法官不得不瞻前顾后、左顾右盼,往往会辗转反侧、犹豫再三以致顾虑重重、如履薄冰,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身陷绝境”。
《洞穴奇案》读后感
立法至上,司法稳定,严格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判决“洞穴探险者”一案的是富勒教授基于部分现实,精心构建的一个引发人们去思考的法律故事,这一模型集中的、深层次的反映了法律和道德在个案中的冲突和矛盾。
关于“洞穴探险者”案件的讨论,一直是激烈且多元化的。
从这个故事被发表到现在,不同法学流派对本案的审理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见解。
每种见解都像一束光,从不同的方面照亮了案件,但又或多或少的存在不能触及和无法让人完全信服的部分。
这一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无论是支持判决有罪还是认为探险者无罪的人都有足够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又无法使自己的意见在法学理论家(如果是全体公民都参与讨论,应该是可以形成多数意见的结论的)中间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认可。
最终,无论是富勒教授还是续作者萨伯,都倾向于将本案存疑。
对于这么一个著名的,理论家广泛探讨的案件,虽然大家都想给出一个一锤定音的“最后判决”,但是可惜的是“第十五个判决”的做出并非易事。
此处,我并不完全同意某位法官的意见,但是我所给出的意见又基本是基于几个法官主要理由的综合,所以也不能算是独立的“第十五个判决”,而应该算是某种意义上的折中。
我认为,作为法官,应当严格维持法的传统,遵循立法至上原则,根据条文“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都应该被处死”规定,在对法律正常的、一般语境下的理解范围内做出判决探险者有罪。
同时,提出恳请行政赦免的司法建议。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裁判。
得出这个结论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是经过合法程序由合法主体所立,且并无明显的违背人性道德和常理的。
也就是说,从一般意义上去考量这个法律条文,条文本身是没有明显违背道德,不属于自然法学派所认为的恶法范畴。
在本案中适用虽然可能会引发一部分人认为显失公平,有损正义,这也只能理解为法条的漏洞和立法者的考虑不周,不能从根本上否定这一法条的效力。
其次,本案中适用法条虽然会引起不公,但是法官在裁判时还是应该严格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准。
法律与道德的困境——论《洞穴奇案》背后的法理分析
法律与道德的困境——论《洞穴奇案》背后的法理分析摘要:洞穴奇案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一宗假想案件,是一宗同类相食案,并涉及大众民意、法律与道德关系、紧急避险抗辩、法官职责、自我防卫、生命的绝对价值等内容。
他以五位法官的观点反映了五种不同的法哲学流派。
后来萨伯再次以此法案为基础,以九个法官的视角提出九种额外的观点。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理,困境这个案例是富勒以一些真实案例为基础而假想出来的,比如陷入绝境、人吃人、紧急避难抗辩、抽签、赦免的可能等。
但他也在此基础上增添了另外的因素,他把事件从海上移到山洞中,以及细节的增加,十名营救人员的牺牲,无线设备的使用,医疗专家给出的意见,威特莫尔的反复无常等都给这起案件蒙上了更加复杂的色彩。
正是由于富勒对事实的裁剪使得判决无罪和判决有罪皆拥有了足够的理由。
而这两种类型的大部分法官都确信事实是不平衡的,但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由法哲学平衡而并非事实不平衡所决定的,法官们的判决引起了我们对法律与道德伦理之间的深深思考。
一、架空的案例背景下,呈现的是朴素正义与法治正义的冲突场景每一个人的心中都有一杆秤,衡平着内心正义的呼唤!时至今日,《洞穴奇案》仍然是法学生必读的经典,各种观点层出不穷,这就说明在不同的案例情境下,不同的社会情境下,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正义并不是绝对统一的,每一个读者都会单独发出理性的声音。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后面临的生死决策,是完全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假如我们身处其中,我们就不是论证的主体,而是痛苦决策的选手!在没有水没有粮的条件下,要么抱着“朴素的正义”牺牲一人以食用,来救活其他四人;要么五人都秉承“法治的正义”坚守着法律的底线,确保每一个生命都绝对得到尊重,这样五人一起赴死;如果从朴素的正义来评判,牺牲者也算死得其所,伟大的救活了其他四人;如果从法治的正义来评判,任何人都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牺牲一人是谋杀行为。
那么,在这样的冲突场景下,五人同意了的抽签约定是在架空世界的立法行为还是契约行为呢?假如洞穴是“法外之地”,五人的抽签约定是当时条件下的立法行为,那么这个法律就具有强制效力,即使威特摩尔最后一刻撤回了同意,也不妨碍法律“少数服从多数”的通过生效,所以他成为牺牲品是执法的效果,是法治公正的体现。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思考:
9
生命权的平等性:一命换多命的价值判断 程序的正当性:多数决的民主与暴政 法律与道德永恒命题的探讨:相互独立还是包含融合
问题与讨论
10
一命换多命的价值判断
法律规定:生命的平等性 道德具有功利性
一个虚构故事:
有四个小孩在一条通车的铁轨 上面玩耍,还有一个小孩在另 一条废弃很久的铁轨上玩。
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 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法律条文不允许例外。既然 法律规定了故意伤人罪,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守。
福斯特(Foster) :无罪。
法律不是机械的按照字面解释,要探究立法 精神。
我们设立的法律是基于文明社会的环境来要 求。案件发生在可控范围以外,案发时他们处于 自然状态。正如我们不会用今天文明的法律来苛 求奴隶时代吃人的法律一样,所有的法律都是建 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因此,我们不应该 用文明的法律,来要求处在生死关头的人。
7
唐丁(Tatting):弃权。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更不是杀人充饥的理由正如饥饿不是盗窃之借口一样。 因此,我们的法律并没有也永远不会规定基于饥饿而盗窃可以免罪,当然也不会允 许他们基于保护饥饿而杀人。但是我们以十个人的性命去拯救他们之后又判他们死 刑,显得更加荒谬。此案已经超出法律可以解决的范围之外,因此无法判决。
共性:同源、目的一致、共同要素……
区别
责任建制化
道德能否介入法律审判? 道德法律化
认知确定性
问题与讨论
道德法律化:一个虚假而危险的命题
虚假命题:
合法
合法的不道德
合法的道德
不道德
道德
非法的不道德
非法的道德
案例:海宁--父亲抢银行救儿案 小悦悦案 相邻权、新加坡道德入法问题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在目录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精心安排了一系列引人入胜的章节。第一章到 第五章,作者通过五名洞穴探险者的视角,分别讲述了他们的经历和感受。这五 章不仅让读者对每个探险者的性格和动机有了深入了解,也为后续的辩论环节做 了铺垫。
第六章到第十章,是全书的核心部分,作者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辩论,探讨了 紧急避难、裁量权等法律概念,以及故意、过失等法律原则。这些章节不仅展示 了法律的复杂性和微妙性,也揭示了人性的多样性和矛盾性。
目录分析
《洞穴奇案》是智慧宫丛书中的一本,以其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深思熟虑的推 理赢得了广泛的赞誉。这本书的目录分析将引导读者深入理解这本书的主题、结 构和核心观点。
从整体来看,《洞穴奇案》是一部以法律为核心的小说。它以一个真实的案 件为基础,通过精彩的情节和细致的描写,展现了法律在复杂现实中的运用。这 个案件涉及到五名洞穴探险者,他们在探险过程中遭遇意外,困于洞穴之中,最 后通过各种努力成功获救。然而,在获救后,他们却面临着一场关于生死、自由 和公正的激烈辩论。这个案件之所以引人入胜,不仅在于其曲折的情节和紧张的 氛围,更在于它所探讨的法律问题。
《洞穴奇案》是一本引人深思的书。它不仅提出了一个极具挑战性的法律问 题,还展示了人类在面对困境时的智慧和勇气。这本书不仅适合法学专业人士阅 读,也适合所有对法律、道德和人性的读者进行阅读和思考。
阅读感受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法律与人性的挣扎
《洞穴奇案》这本书,以一个假设的案件为引子,将我们带入了一个关于法 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入讨论。它不仅是一个法律案例的剖析,更是对人类道德困 境的反思。读完这本书,我深感其深度和复杂性,同时也引发了我对法律、道德 和人性的更深入的思考。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读书笔记
道德与法律的博弈—读洞穴奇案有感
洞穴奇案:道德与法律的博弈——如果我是第六位大法官(案情回溯:洞穴探险谋杀案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该协会由一些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组织。
纪元4299年5月上旬,他们连同当时也是该协会会员的威特莫尔,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
当他们探入洞里时,发生山崩。
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他们所知的唯一洞口。
他们发现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来,等待营救人员救他们重见天日。
由于五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协会的秘书,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探险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营救难度之高远远超出预计,需要不断增加营救人员和机器。
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运送营救人员和机器的难度极大。
工人、工程师、地质学家和其他专家搭建了一个大型临时营地。
因为山崩仍不断发生,移开洞口堆积岩石的工作好几次中断,其中一次山崩更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
在营救过程中,洞穴探险协会自有资金很快用完,接着八十万弗里拉的公众捐助和法定拨款投入营救工作,这笔钱在受困者获救前也花得精光。
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于成功。
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或植物能赖以维生,大家很早就担心探险者很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就饿死了。
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才获知探险者随身带了一个袖珍的无线设备,可以收发资讯。
营救人员迅速安装了相似的设备,与不幸被困山洞的人联系上了。
探险者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要十天。
得知营地有医疗专家后,受困者与医生通了话,他们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
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
随后,洞里的无线设备便沉寂了。
八个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请求与医生再次通话。
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是否可以再活十天。
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