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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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是著名法學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虛擬案例,是一宗同類相食案,並牽涉陷入絕境、抽籤、公眾同情、政治因素、緊急避險抗辯及赦免等事實,他以五位法官的判詞反映五種不同的法哲學流派(下稱洞穴奇案一。

其後薩伯(Peter Suber)再次引用此案,以九個法官提出九種額外的法哲學觀點(下稱洞穴奇案二)(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 Routledge, 1998. Reprinted, 2002),此案曾被達瑪竇(Anthony D'Amato)稱為法理學經典。

目录∙ 1 洞穴奇案一∙ 1.1 案情∙ 1.2 法官的判詞∙ 1.3 法官的觀點∙ 2 洞穴奇案二∙ 2.1 案情∙ 2.2 法官的判詞∙ 3 外部連結洞穴奇案一案情∙五位探險隊員在洞穴探險中發生山崩被困∙由於沒有按時回家,故營救幾乎是立即展開∙營救途中有十個營救人員死亡∙探險者只帶有勉強的食物∙在被困的第二十天,營救人員與他們取得無線電聯絡,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專家告訴他們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八個小時後,被困者再問專家如果他們吃掉其中一個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被困者問以抽籤的形式決定誰該死亡是否可行,包括醫學家、法官、政府官員、神學家在內的人都保持緘默∙之後他們自願關上了無線電∙在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殺死吃掉∙被殺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籤的人∙大家曾反覆討論抽籤的公平性∙在擲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籤的人(即之後的被害者)撤出約定,期望再等一星期∙其他同伴只詢問他是否認為擲骰是公平,受害者並無異議,其他人替他擲骰,結果是對被害者不利∙法院陪審團作特別裁決,只證明事實,有罪與否留給法官斷定∙初審法院已判處被告有罪並處死刑,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訴審∙在此案中,法官不允許自由裁量結局:由於法官意見不一,初審法院最終維持有罪判決和量刑,所有被告將被處死刑。

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法理分析报告

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法理分析报告

法学院夏季学期案例分析报告题目: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姓名:王研年级:2016专业:法律(法律非法学)方向:法学理论二零一七年七月标题: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案例分析报告[案情]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审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评析]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以及分析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之间的冲突。

在本案中,威特摩尔是该事件的始作俑者,结果却成了该案中的唯一一个受害人。

他虽然在抽签中收回了自己的意见,但我认为,他只是害怕自己被抽中而已,并非良心不安。

不得不说,他完美的印证了墨菲定律,即“凡是可能出错的事有很大几率会出错。

”他越是担心,厄运就越容易降临到他的头上。

从道德的角度上来说,威特摩尔虽然是受害者,但提议出自他口。

正是他勾起了众人需要牺牲一个人来保住其他人的私心,即便不是他死,也会是其他的甲乙丙丁中的一个人,总之,从客观上来说,总有一个人会去死,以来保全其他四个人的生命。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他们真的有罪吗?我将从以下几个问题来阐述我对该案的想法。

(1)如果我是该案的法官,我该如何处理此案?我认为,我依旧会判四个人无罪,但几人仍然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原因如下。

首先,虽然威特摩尔勾起了其他四人的“罪恶之心”,即想靠牺牲其中一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虽然自己也有五分之一的概率被抽中因此被吃掉,但无论用何种手段,大家最终的目的就是活下去,不愿放弃生命权。

其次,为了免于自己的生命权遭受恶劣环境的侵害,抽签吃人的其行为固然不可取,但如果众人在不知自己能否生还的情况下,有很大可能性便是先杀死一个,而后便会杀死第二个,直到剩最后一人,活活被饿死。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

对论文写作的思考
一般: 本书思考:
可能性1 提 出 问 题 结论? 得出答案或否 可能性2 无结论
提出问题
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
得出答案
可能性3 可能性X
结论? 引发新的思考
另外的可能性
后记
真实案例:
1883年,澳大利亚人杜德利驾驶游船“木樨草”号,从英国埃 塞克斯前往悉尼,不幸在途中沉没。船长杜德利和3名船员跳到一艘 救生艇上勉强逃生。在吃掉仅存两瓶芜菁罐头,并捕获了一头海龟 后,他们再也没有找到食物。最终,年龄最小的船员帕克被杀害, 成为其他人的救命粮。 获救后,杜德利等人也被送上了法庭。法官宣告被告杜德利等 人罪名成立,判处绞刑。在宣判后,维多利亚女王赦免了被告的刑 罚,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据说,女 王的赦免是为了顺应当时舆论对此案的呼声。 后来这个案例被改编成了电影《少年Pi的奇幻漂流》。
洞穴奇案读后感
2012级研究生 张景涵
案件基本情况
2
洞穴奇案:被称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 、法理学的史上的“永恒的洞 穴”。 第一天.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探险者只带有勉强的食物。 由于没有按时回家,故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 第X天.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 第20天.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 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 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 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 被困者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 官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 第23天. 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 被杀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 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之后的被 害者)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 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是公平,受害者并无异议,其他人替他掷 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 第32天.其他探险者获救。

洞穴奇案 分析

洞穴奇案    分析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

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在富勒笔下基本上扮演了案情叙述者的角色,这让他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

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

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做出这一宣判后,特鲁派尼提议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来限制法律在本案中的严苛性。

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提出了两项各自独立的理由说明。

首先,福斯特认为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

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

“我们各个法律分支……的共同目标都在于促进与改善人们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在一片幽深的山林中,有一处隐秘的洞穴。

洞穴内部宽敞,空气清新,四季如春。

然而,这个洞穴却隐藏着一个惊天的秘密。

一天,一群探险者在洞穴中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过鉴定,死者是一名年轻的女子。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名女子是一名律师,她在生前曾卷入一桩重大经济案件,涉嫌受贿。

然而,就在案件审理的关键时刻,她神秘失踪,直至在洞穴中被发现。

二、争议焦点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如果将这名女子带回警局,她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处理,还是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和案件背景,给予特殊的处理?三、法律分析1. 刑法角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如果将其带回警局,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刑事诉讼法角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羁押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本案中,女子涉嫌受贿,属于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考虑到她的特殊身份,是否可以给予特殊处理,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3. 刑法适用原则角度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本案中,女子作为律师,其身份不应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

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依法平等适用刑法,不得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给予特殊处理。

四、争议解决针对本案的争议,以下提出两种解决方案:1. 按照正常司法程序处理将女子带回警局,按照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其律师身份,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

2. 依法给予特殊处理鉴于女子律师的特殊身份,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对女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主动退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3)对女子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等情况,如确有精神疾病,可以考虑适用强制医疗措施。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洞穴奇案案情: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他们真的有罪吗?第一部分:4300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富勒)特鲁派尼支持罪名成立总论点:尊重法律条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分论点: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特鲁派尼是一个法律的原教旨主义者。

如此判案快刀斩乱麻。

)福斯特撤销有罪判决总论点:探究立法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分论点一: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犹如法律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

在洞穴中人们共存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联邦法律已不适用,适用的是自然法。

分论点二:人类生存的通常条件使我们倾向于把人类生活当成绝对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牺牲,但是,肯定人类生命的绝对价值在现实中是虚假的。

否则你如何解释,在营救过程中十个工作人员的牺牲?如何看待统计学上建造一千英里的高速公路平均需要付出的生命?(是啊,生命的绝对价值在我心里开始动摇。

)分论点三:规定杀人构成犯罪的法令却有正当防卫的免责,这正说明法律精神(或目的)重于法律文字。

论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解决

论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解决

论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解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情理与法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以及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也不能避免的问题,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分歧已经显得尤为的重要与突出。

从萨伯的假象公案——洞穴奇案入手,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试图寻求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缓和“法理”与“情理”冲突的平衡机制。

标签:法律;道德;冲突平衡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于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持生存以等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扔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象公案。

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在50年后的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这个案子还有一个“漏网”的杀人犯现身,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但无论是在50年前还是50年后,大法官们出具的判决词的结果如出一辙,分别以2赞成2反对1弃权和4赞成4反对1弃权维持一审判决,先前的4名探险人和之后发现的1名探险人均被执行绞刑。

抛开对作者缜密论证的由衷赞叹之情不说,这本书无疑引发了我对法律、哲学、正义、情感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关系的重新思考,并使我深切感受到了逻辑思辨的伟大力量。

虽说是一宗假想的案件,但这个结果仍让我觉得心底不安,隐隐有一种放不下的冲动。

他们有罪吗?作为一个法科学生,对法律的笃信甚至是信仰让我依然坚持了自己最初的观点,“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被告五人应该维持有罪判决,并应予立即执行。

但如果我不是一个即将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我会很肯定地认为被告五人在那种情形下杀死同伴并分而食之是情有可原甚至是理所当然。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

判案的酌情权 ——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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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责就是解释立法机关所设定的概念(回应伯纳姆) 前提:紧急避险就是指没有犯罪意图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一)合理的确信(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二)饥饿是一种紧急避险抗辩(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三)杀人是生存的唯一选择(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四)身处危险非被困者之过错(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五)食物缺乏非疏忽造成(回应伯纳姆)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六)受害人的同意无关重要(回应伯纳姆) 惩罚有违法律目的 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赞成撤销判决
以常识来判断 ——汉迪法官陈词
• 特赦不一定会发生(回应特鲁派尼) • 应考虑民意
• 被告是无辜的,被控的罪名不成立,有罪 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结局 由于法官意见不一,初审 法院最终维持有罪判决和 量刑,所有被告将被处死 刑。
后续
五十年后,因为洞穴中第六个参与者的出现, 法院对洞穴奇案进行了再一次审理。在这五十年 间,曾有人因洞穴奇案一案中论点提出两个修法 建议,一为法律应详细规定什么构成故意,二为 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 自主判断的权力),但这两个建议都未获采纳,立 法者认为关于谋杀罪相关条文一目了然, 没有修改的必要性,故此新案中的相关 法条与五十年前一致。
结局 与五十年前一样,由于 最高法院正反观点相当, 初审法院维持有罪判决和 量刑。
如果你是法官, 那么,问题又来了 你又会如何判决 呢?
看完了那群法官的判决,我的心情其实非常的沉重。 从道德上来讲,四个犯人的行为的确情有可原,毕竟 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四条生命比一条生命有价值,我 真的很想判犯人无罪。 但从法律来讲,这不是意味承认“在某种特殊的情况 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被允许了”,意味着杀人能 够成为一个合法的行为。这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 更何况判他们无罪,如何去面对被害人和 被害人的亲属。 所以,我认为应该判那四个犯人死刑。

《洞穴奇案》最全读书报告ppt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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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判案的酌情权
一、犯意、故意的界定、紧急避难的成立 二.本案中紧急避难的确定合理且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
三.当时情形下பைடு நூலகம்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
四.身处困境不是被困者之过错 五.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 六.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
七、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的目的
八、刑法的适用问题
(八)一命换多命 塔利法官陈词
(四)法官基恩法官的陈词
一、法官作出判决必须完全受到联邦法律的控制,必须完全依照《纽 卡斯联邦法典》,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 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二、被告在威特莫尔没有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的情形下故意剥 夺威特莫尔的生命,依据法条明确的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应 被判处死刑”且本案不属于适用支援自我防卫的例外范围,故应当维持有罪 判决。而是否对其赦免应交由最高行政长官做出决定,司法权不当干涉行 政权与立法权。
案情介绍
十四位法官的观点
读书感受
案情介绍
小组展示
十四位法官的观点 介绍
(一)首席法官特鲁派尼的观点: 尊重法律条文
1.尊重法律条文的规定,被告有罪。 2.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二)第二位法官 福斯特法官观点
福斯特法官从两个角度为本案被告人进行辩护: 其一,法律的效力范围问题。在该国一国范围之内行之有效的法律无 法对洞穴之中的可怜人适用。原因在于,该国的实体法存在于该国社会的 母体之中,而当本案的当事人被完全的封闭在洞穴之时,缺乏了人为之生 存和发展的精神要素和物质要素,他们已经从该国社会中剥离了出去。因 此福斯特法官断言,被告人不构成任何犯罪。 其二,从对法律精神的诠释和探求可以对被告人的罪行做出辩护。福 斯特法官相信对于法律条文的适用是从法律解释开始的。法律精神绝不能 机械的依赖于法令文字进行解读。相反,若回溯到立法者的本意,在本案 的极端情况下,并不存在适用刑法的境地,正如自我防卫免责一样,本案 被告人应属无罪。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我们以故意杀人为例情况一:正当防卫这种情况是在自己的生命受到极大威胁的时候,这时候是为了维护自己最高的生命权情况二:激愤杀人这种情况下,杀人者的生命并没有受到威胁,其可以选择其他的办法,虽然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有时候从道德层面讲,人们会同情甚至觉得法律对其应予赦免。

此时便涉及了法与道德的权衡问题。

在洞穴奇案中,杀人者此时的生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并且没有其他手段可以维持生命,只有牺牲他人,以获得生存,其与正当防卫的不同之处在于,被杀者本身没有过错,故不适用于正当防卫。

而且被杀者后来要退出,所以并非自愿牺牲,故也不属于见义勇为。

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和原始社会时类似,人们在自己的生命安全无法维护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只是如何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如何将生命繁衍下去,这个时候之所以没有法律,是因为这个时候并非我们当今所处的文明社会,人们处于一种自然状态。

被困于洞穴中的人此时完全与外界隔绝,身边没有任何食物,除了吃人,再也想不出可以继续维持生命的方法了。

可以说,在这个洞穴的世界里,他们处于了一种原始社会,他们需要的不是法律,而是可以维持生命的东西。

诚然,我们承认,“吃人”的行为是有悖于人的道德、良心,让我们觉得残忍、无法接受,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没有被困于洞中,如果还有其他生存办法,我们定不会选择这种生存方式。

换句话说,如果被困洞中的还有你,你是不是也会做同样的选择呢?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他的价值就在于维护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我们作为社会的组成单位,如果没有了生命,又如何继续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呢?如果我们否定了洞穴中人的做法,那么,法律所保护的最高利益,人的生存利益的价值何在呢?洞穴中人已经将伤害降到了最低,用一个人的生命换取了四个人的生命,也许你会说人人生命平等,不能这么计算,但这也是无奈之举,难道让所有人都饿死洞中么?我想,你身在洞外,你可以豪言壮志,但若真深处洞穴,那种对生的渴求是很难抗拒的,所以,洞穴中人的做法,我们也可以理解。

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法律与道德的博弈──洞穴奇案探究案情简介:富勒撰写的洞穴奇案无疑是以一些真实案例为基础进行虚构的,其中两个最重要的案例,莫过于1842年的美国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英国海上食人案。

这两个案件都与救生艇有关,都是海难之后发生了杀人和追诉。

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救生艇减轻负重;海上食人案中,杀人是为了给行将饿死的人果腹。

霍尔姆斯案中,布朗号沉没之际,先是有三十位基本为儿童的乘客被无情抛弃在船上与之一起沉没。

之后,载有四十二人的大艇(救生艇)因超重濒临沉没,无奈之下,三名水手先后将八个男人和两个女人抛出船外,剩余的人因此获救。

海上食人案中,澳大利亚游船木犀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存者被困在一艘十三英尺长的救生艇上,全部食物只有两个芜菁罐头。

之后,其中两人杀害了身体状况最差、没有亲人的第四人,其余三人以其尸体为食,存活了下来。

最后,当这些行凶者获救并返回陆地,毫无例外地遭到了谋杀指控,而他们,也都提出了所谓的紧急避难的抗辩。

关于这些行凶者是否有罪的争论,自案件发生之日起便没有停息。

而富勒虚构的洞穴奇案里,五位探险队员被困山洞,救援受挫的情况下(十位救援队员牺牲,山洞里无水无粮,被困者无法坚持到获救),采用抽签的方式决定杀死第五人并将其吃掉(第五人率先提出此建议而后撤回,最后同意)。

于是出现了同样一个问题:四人是否犯有谋杀罪。

富勒有意识地将案件发生地从大海转移到纽卡斯国的山洞里,使得管辖权问题尖锐化。

又使洞内五人与洞外的救援人员通过无线电保持联系,确保五人未“与世隔离”。

而且,与医生,工程专家的交流使得五人清楚认识到没有食物便不能坚持到获救。

此外,通过五人与救援人员约定日期进行救援,暗示了五人对探险的风险是有预期的。

同时,富勒增加了纽卡斯国内战与社会契约的历史,谋杀罪的法定死刑,创造了自我防卫例外的古代司法行为以及其他许多细节。

十四位法官的判决简述:富勒笔下的五位大法官:首席法官特鲁派尼认为:法典已经明确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精选)18页PPT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精选)18页PPT
33、如果惧怕前面跌宕的山岩,生命 就永远 只能是 死水一 潭。 34、当你眼泪忍不住要流出来的时候 ,睁大 眼睛, 千万别 眨眼!你会看到 世界由 清晰变 模糊的 全过程 ,心会 在你泪 水落下 的那一 刻变得 清澈明 晰。盐 。注定 要融化 的,也 许是用 眼泪的 方式。
35、不要以为自己成功一次就可以了 ,也不 要以为 过去的 光荣可 以被永 远肯定 。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精选)
31、别人笑我太疯癫,我笑他人看不 穿。(名 言网) 32、我不想听失意者的哭泣,抱怨者 的牢骚 ,这是 羊群中 的瘟疫 ,我不 能被它 传染。 我要尽 量避免 绝望, 辛勤耕 耘,忍 受苦楚 。我一 试再试 ,争取 每天的 成功, 避免以 失败收 常在别 人停滞 不前时 ,我继 续拼搏 。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精选)共18页PPT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精选)共18页PPT
,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精选)
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

观点四 维持法治传统
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 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 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 的正义观念。

无论本案的困难以什么样的形式表现出来, 归根到底,还是没有能区分本案的法律问 题和道德因素。
站在法官的角度来说,我们应当尊重我们 的岗位职责,他要求我们在适用法律的时 候,把个人的偏好抛在脑后。 此外,其中还存在一个自有裁量权的问题。
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 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 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否包含在 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 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领土原则是以假定人民应该在一个群体内共 存为基础的。所有法律也都是以此为基础。 现在我主张这个案子也许可以从道德上脱离 法律秩序的约束,如同从地理管辖上脱离法 律秩序的约束。如果我们注意法律的目的, 注意实定法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会发现本案 被告在做出他们性命攸关的决定时,是远离 我们的法律秩序的。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当莫尔生命被剥夺时, 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 “自然状态”。这导致我们联邦颁布和确立的 法律并不适用,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 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
----法律、道德、人情的斗争

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该协 会由一些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组织。纪元 4299年5月上旬,他们连同当时也是该协会 会员莫尔,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 石灰岩洞。当他们深入洞里时,发生山崩。 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他们所知的唯一 洞口。他们发现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 来,等待营救人员的救援。由于探险者没 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协会的秘书, 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 探险的洞穴位置,于是,一支营救队伍火 速赶往了出事现场。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思考:
9
生命权的平等性:一命换多命的价值判断 程序的正当性:多数决的民主与暴政 法律与道德永恒命题的探讨:相互独立还是包含融合
问题与讨论
10
一命换多命的价值判断
法律规定:生命的平等性 道德具有功利性
一个虚构故事:
有四个小孩在一条通车的铁轨 上面玩耍,还有一个小孩在另 一条废弃很久的铁轨上玩。
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 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法律条文不允许例外。既然 法律规定了故意伤人罪,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守。
福斯特(Foster) :无罪。
法律不是机械的按照字面解释,要探究立法 精神。
我们设立的法律是基于文明社会的环境来要 求。案件发生在可控范围以外,案发时他们处于 自然状态。正如我们不会用今天文明的法律来苛 求奴隶时代吃人的法律一样,所有的法律都是建 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因此,我们不应该 用文明的法律,来要求处在生死关头的人。
7
唐丁(Tatting):弃权。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更不是杀人充饥的理由正如饥饿不是盗窃之借口一样。 因此,我们的法律并没有也永远不会规定基于饥饿而盗窃可以免罪,当然也不会允 许他们基于保护饥饿而杀人。但是我们以十个人的性命去拯救他们之后又判他们死 刑,显得更加荒谬。此案已经超出法律可以解决的范围之外,因此无法判决。
共性:同源、目的一致、共同要素……
区别
责任建制化
道德能否介入法律审判? 道德法律化
认知确定性
问题与讨论
道德法律化:一个虚假而危险的命题
虚假命题:
合法
合法的不道德
合法的道德
不道德
道德
非法的不道德
非法的道德
案例:海宁--父亲抢银行救儿案 小悦悦案 相邻权、新加坡道德入法问题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在目录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精心安排了一系列引人入胜的章节。第一章到 第五章,作者通过五名洞穴探险者的视角,分别讲述了他们的经历和感受。这五 章不仅让读者对每个探险者的性格和动机有了深入了解,也为后续的辩论环节做 了铺垫。
第六章到第十章,是全书的核心部分,作者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辩论,探讨了 紧急避难、裁量权等法律概念,以及故意、过失等法律原则。这些章节不仅展示 了法律的复杂性和微妙性,也揭示了人性的多样性和矛盾性。
目录分析
《洞穴奇案》是智慧宫丛书中的一本,以其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深思熟虑的推 理赢得了广泛的赞誉。这本书的目录分析将引导读者深入理解这本书的主题、结 构和核心观点。
从整体来看,《洞穴奇案》是一部以法律为核心的小说。它以一个真实的案 件为基础,通过精彩的情节和细致的描写,展现了法律在复杂现实中的运用。这 个案件涉及到五名洞穴探险者,他们在探险过程中遭遇意外,困于洞穴之中,最 后通过各种努力成功获救。然而,在获救后,他们却面临着一场关于生死、自由 和公正的激烈辩论。这个案件之所以引人入胜,不仅在于其曲折的情节和紧张的 氛围,更在于它所探讨的法律问题。
《洞穴奇案》是一本引人深思的书。它不仅提出了一个极具挑战性的法律问 题,还展示了人类在面对困境时的智慧和勇气。这本书不仅适合法学专业人士阅 读,也适合所有对法律、道德和人性的读者进行阅读和思考。
阅读感受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法律与人性的挣扎
《洞穴奇案》这本书,以一个假设的案件为引子,将我们带入了一个关于法 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入讨论。它不仅是一个法律案例的剖析,更是对人类道德困 境的反思。读完这本书,我深感其深度和复杂性,同时也引发了我对法律、道德 和人性的更深入的思考。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读书笔记

1、洞穴奇案

1、洞穴奇案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 印书馆2005年版 [美]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张世泰译, 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
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Her Majesty The Queen v. Tom Dudley and Edwin Stephens)
案情中的细节
1.探险者进入山洞前留下了字条,如果超过预定时间
没有回营地就意味着需要援救。 2.营救过程中,10名营救人员因山崩丧命,近百万元 的资金投入救援。 3.在被困的第20天,营救人员获知探险者随身
携带了一个袖珍无线设备,可以收发资讯。联 系上探险者们后,营救人员告知他们至少需要 10天他们才能获救。受困的探险者们与营救医 生通了电话,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 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 有可能再活10天。医生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 微乎其微。随后,洞内的无线电设备便沉寂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问题
需要在法律之外寻找正义标准么?
(自然法学派的能与不能)
能否对法律进行重构性的解释?
(分析实证主义掩饰了什么) 发现立法者原意的努力能够实现吗? (历史法学派的民族精神是幌子么) 借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模型可以成功吗?
是否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这一术语来自被警察关押的两
个共同犯罪的囚徒的情形。 假定:除非有一个人提供证言,否则警 察只拥有充分的证据去指控他们犯了一 个较轻的罪行。如果两人被分开审问, 那每一个人都必须决定,是背叛他人挽 救自己,还是撒欢辩解,并且希望同伴 也这样做。
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
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十多日后, 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 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需数 日才能获救,但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通过 投骰子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 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 过投骰子之前又收回了意 见,其他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 中,在受困的第23天威特摩尔被同伴杀掉吃了。在受 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 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 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 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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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迪(Handy):无罪。用常识来判断。
统治者、被统治者及法官应情感一致,才可保持弹性。既然民众大多数都认为无 罪,那么我们应该遵从民意。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7
最终判决
最高法院两票赞成、两票反对、一票弃权,无法做出有效判决。初审法 院有罪判据和量刑被维持,幸存的四位探险队员被执行绞刑。
法官
判案原则
➢特鲁派尼(Truepenny):有罪。
法官应该遵照法律条文宣判。
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 必须被判处死刑,法律条文不允许例外。既然法 律规定了故意伤人罪,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守。
➢福斯特(Foster) :无罪。
法律不是机械的按照字面解释,要探究立法 精神。
我们设立的法律是基于文明社会的环境来要 求。案件发生在可控范围以外,案发时他们处于 自然状态。正如我们不会用今天文明的法律来苛 求奴隶时代吃人的法律一样,所有的法律都是建 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因此,我们不应该 用文明的法律,来要求处在生死关头的人。
10
问题与讨论
❖程序的正当性:多数决原则
多数决原则是民主的工具,也是民主的基本含义
洗碗事件
自由民主
每个人自由:多数尊重少数
多数决的民主


民粹民主
多数人自由:少数服从多数
多数人的暴政
本案:被害者撤回意志,被强加多数决结果。程序并非正当!
➢如果本案中最后没有撤回意志,同意了抽签结果,那是帮助自杀问题。 《非诚勿扰2》:秦奋帮助李香山自杀。 帮助自杀:法律构罪,道德无罪。
案例:舆论道德干预司法 药家鑫案、唐慧案
道德约束的不道德化 和强权化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后记
真实案例:
上诉审
最高法院5位法官……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3
请思考你的判决结果及理由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 欣赏《弟子规》歌曲《亲仁》
同是人 果仁者 能亲仁 不亲仁
类不齐 人多畏 无限好 无限害
流俗众 言不讳 德日进 小人进
仁者希 色不媚 过日少 百事坏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富勒先生假设了五位联邦法院大法官的 判决 :
基恩(Keen):有罪。法官遵从法律而非个人道德观念。
被告的确是违反了谋杀法,如果我们以道德来考虑罪行,必然导致法律无法得到 有效执行。而每个人的道德观都不一样,如果在审判中掺入过多的个人感情,必然 导致不同的法院在面对同样的问题时作出不同的判决,届时法律的公平将无从实现。 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游戏。
特鲁派尼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墨守原文
福斯特 自然法
唐丁 基恩
理性判决与道德出现 冲突
法律实证主义
汉迪
法律现实主义
法学与道德取舍
定罪
法律应考虑道德 法律上有罪,请求行政长官赦 免
法律与道德是纠 结在一起
法律与道德出现 衡突,无法解决
要记得法律的目标,无罪
法律跟道德简直无法共存了, 弃权
法律与道德是独 朴素地解读法律条文,有罪 立的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案件溯源
洞穴奇案:被称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 、法理学的史上的“永恒的洞穴”。
Day 1.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探险者只带有勉强的食物。 由于没有按时回家,故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 Day X.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 Day 20.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 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
非法的道德
案例:海宁--父亲抢银行救儿案 小悦悦案 相邻权、新加坡道德入法问题
非法
实质:所谓的道德法律化,事实上是法理学中的“法的法律化”,或者 叫“法的实体化”。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问题与讨论
➢危险命题: 道德法律化主张内隐着两个子命题:
善的合法化和恶的非法化
道德标准的绝对化
道德约束手段的刚性化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问题与讨论
❖法律与道德永恒命题的探讨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共性:同源、目的一致、共同要素……
区别
责任建制化
道德能否介入法律审判? 道德法律化
认知确定性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问题与讨论
❖道德法律化:一个虚假而危险的命题
➢虚假命题:
合法
合法的不道德
合法的道德
不道德
道德
非法的不道德
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是公平,受害者并无异议,其他人替他掷骰, 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 Day 32.其他探险者获救。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2
案件审理
第12条A款 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初审
被控谋杀 陪审团特别裁决确认事实 法庭裁定事实与罪名相符,罪名成立并判处绞刑 陪审团成员、法官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减轻刑罚为6个月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唐丁(Tatting):弃权。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更不是杀人充饥的理由正如饥饿不是盗窃之借口一样。因 此,我们的法律并没有也永远不会规定基于饥饿而盗窃可以免罪,当然也不会允许 他们基于保护饥饿而杀人。但是我们以十个人的性命去拯救他们之后又判他们死刑, 显得更加荒谬。此案已经超出法律可以解决的范围之外,因此无法判决。
法律即道德
按照常识与公众意见,无罪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思考:
➢生命权的平等性:一命换多命的价值判断 ➢程序的正当性:多数决的民主与暴政 ➢法律与道德永恒命题的探讨:相互独立还是包含融合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9
问题与讨论
❖一命换多命的价值判断
法律规定:生命的平等性 道德具有功利性 法定义务:多命换一命
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 到的答案是肯定的。
被困者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官 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 Day 23. 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
被杀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 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之后的被 害者)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
一个虚构故事:
• 有四个小孩在一条通车的铁轨上 面玩耍,还有一个小孩在另一条 废弃很久的铁轨上玩。
• 一列高速行驶的火车正在驶向那 四个小孩,而此时刹车的手闸失 灵了。
• 如果你是列车司机,现在有迅速 变道的能力,你是否会改变线路 选择杀死一个孩子而去挽救那四 个孩子的生命呢?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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