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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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与情理

法理与情理

,


类此 彭宇案的翻版 出 现在各 地
以 为本 案 告 一 段落

2008

二审 和 解结案 后
2 1
司 法 中注 意 法与情的平衡
这 无疑 展 现 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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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时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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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美 」 E 博 登 海 默 ( 邓 正 来译 ) 法 理 学 【
法理与情理 之 间不 可 忽 视的关联 性 理是法 律 中需 要顾及的 重 要 因 素 的最 后 一道 防线 所需 要 的
处 死 有违伦理常俗
不杀有违 国法
这 时要求法官有高水平 的 应 变 能 力
,
考虑
在 司 法 实践 中
,
法官 等 法 律 职 业 者受 过 专
,
这 种情理 法冲 突 的案件要求法官 的判断推理要与
民众 的一 般 观 念 相符合
,
合理 利 用 利 益衡量法

坚 持合理 合法相统一 的 原
,
业 知 识 教 育 更擅 长 用 法 理 思 想 思 考 问题
赢 得民 心

,
促 进 法 理 与 情理 的 和 谐 统 一




京市 的一 个 引起全 国 热 议 的 民诉 案件
国家 的司 法形 象 才具有 公 信力和 权威性

情理法冲突

情理法冲突

情理法冲突

情理法的冲突-范愉

主讲人简介

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日本国立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比拟法研究会理事,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律师。研究领域:法理学、法社会学、比拟法学、司法制度

、民事诉讼法及纠纷解决等。1996年以来出版个人专著及译著4部,在《中国社会科学》等中外杂志发表论文数十篇。

内容简介

人情、天理、国法看似迥异,实那么有其相同之处。我们大家都知道,情理法是在我们一般的人理解是完全不同的社会标准。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我们大家经常会认为它们之间是不相融的。所以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呢,大家经常会把依法治国与情理,甚至和像道德等其他社会标准,往往看成是相互对立的东西。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确实经常看到情理法的一些冲突。那么我今天的讲座确实是从情理法的这些冲突这些现象出发,但是我的论题呢,是想讲明现在法治社会中,情理法实际上是可以协调的。我的观点是认为现代法治的最高境界是情理法的融合,那么我们现在,应该主张立法、司法和行政

都以情理法的融合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讲座分为三局部,一、情理法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讲法治,我们认为法治是一个我们直接追求的一个理想的境界,也是我们认为一个社会治理的最正确方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自然就会想到法律至上,法律是高于其他的任何社会标准,如果其他的标准,比方说道

是被大家认为是至上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众多的法学家认为在案件判决中,情理占也应占有一定的地位。

二、我们现实法制建设进程中的情理法的冲突。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是一种综合运用情理和法理的法学思维方法,它在法律解

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将理性思考和人情世故进行有机结合。情理法起

源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中国古代的人文思想和法理道义,是

中华民族智慧和力量的体现。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指情、理、法在实

际运用中的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

首先,情、理、法是互为依存、相互贯通的。情、理、法是法学

思维中的重要要素,它们相互依赖,相互贯通。情是人类社会中基本

的情感需求,是人类社会交往和法律适用的重要背景和基础。理是人

类社会中的普遍规律和人类认识真理的有序方式。法是对社会行为进

行规范和指导的一种秩序体系,体现了人类社会的集体意志和共同价

值追求。在实际运用中,情感的存在和情理的合理性是法律制度制定

和适用的重要依据,同时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规则又会反过来影响人们

的情感和理性思考。情、理、法三者相互交融,共同构成了法学思维

中的重要内核。

其次,情、理、法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情、理、法是法学

思维中的三个重要视角和维度,它们之间不存在对立关系,而是相互

补充、相互递进的关系。情理法旨在通过情感的体现、理性思考的倡

导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使得法律制度更加符合人民的实际需要和价

值诉求。情感能够赋予法律以人情味,使法律更加温暖、有人性;理

性思考则能够将法律问题置于客观公正的评判之中,使法律得以合理

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则提供了一种有序的社会秩序,以公正性和可

预期性维护社会稳定。情、理、法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学思

维的完整体系。

最后,情、理、法的运用需要相互平衡和调和。情、理、法在法

情、理、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情、理、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情、理、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常建莲

【摘要】It is emphasized that people should rediscover "emotion, reason,law" and explore their reasonable factors. Then the analysis focuses on the value of the combination of " emotion, reason, law" in realizing the localization of law system, guaranteeing the judicial fairness, and strengthening the judgment implementation. At last,it is suggested to apply "emotion, reason, law" sensibly in the practice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强调在法治社会,我们应对“情、理、法”重新认识,应该挖掘其合理因素;分析了“情、理、法”三者的结合在实现法律体系本土化,保障司法公正以及增强判决执行力中的价值;建议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该合理地运用“情、理、法”。

【期刊名称】《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21)001

【总页数】4页(P90-93)

【关键词】情;理;法;法律文化

【作者】常建莲

【作者单位】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037009

情理法论文:从情理法到法理情

情理法论文:从情理法到法理情

情理法论文:从情理法到法理情

摘要在中国,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本文通过对古代社会和当代社会中遇到情理法三者冲突时的解决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通过提出一系列方法进一步协调情理法三者的关系、解决三者的冲突,促成法律的生活化、大众化,纠正法律条文的刻板性、教条性,使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关键词情理法冲突协调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千年大国,中国传统法律的主导地位即“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情、理、法三者的关系一直被人们所争论。自古以来,学者们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之评价有“尽了天理人情之极”、“通乎人情法理之变”等,这些都是中国古人以情理来评价以前或本朝的法律,是中国人情理法观的具体体现。在中国古代的观点中,情理与法之间,依然以情理为核心,法是情理无力到达的地方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规则,在情理与法冲突的情况下,让步的几乎都是法律:

一、情理司法

中国古人的情理法观念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

泛的应用。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有人提出以情断狱问题:《论语子章》记载了孟孙氏时期,曾子的一个学生向曾子请教如何处理案件,曾子告诫他说“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这是我国最早在司法领域讲情的言论。当然,此处情主要指的是案情。由于统治者的政策失去民心,老百姓迷失方向已经很久了,审理案件即使察明了真相,也不要太高兴,而要用一种怜悯之心来审理案件。以情恕的司法倾向,为我国古代官吏所坚持,而且后世作为一种原则而坚持。中国古代不是一个完全法制社会,往往以情来决断罪的大小和有无问题,情被理解为法律的合理性依据。

情理法关系

情理法关系

行政执法申论材料中必考的考点,情理法的问题处理,比如对没有收入的摆地摊老人该如何对待?面对人情道德与法律的两难抉择时我们该如何取舍?因此学习行政执法,情理法这组关系一定要重点掌握,即理解情与理、情与法、法与理,同时这也是良法善治、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接下来,我将详细展开分析,备考国考的同学,赶紧点赞+收藏,想学逐字稿和执法资料,可以发消息给我。

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情”“理”“法”?“情”是世界存在的本源动力,“理”是宇宙自然终极的律则,“法”是人类为了尽“情”适“理”,而安排出来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来看,真正良法善治的基础就是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让情、理、法相对完美的结合。法律绝不仅仅是冷冰冰的规则,而是要在情理的融合中,发挥作用,为群众带来更多的执法温度与人文关怀。

其次我们来进一步分析情理法的内在关系。

一、情与理

情是血肉,理是灵魂;理统帅情,情在理中发展;以情感人是手段,以理服人是目的。情与理相互渗透,二者是矛盾而统一的存在。世人皆言情理自古两难全,虽然难全,但情理之间却又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难以割舍。人存于世,有规矩才成方圆,有了理才讲的上公平。

1、法网无情,理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保障。

法即法则,是国家权力的体现,是一个国家每一位公民必须遵守的社会规范,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有力保障。法理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前提,有着自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经实施,就不可以随意改变。不能因人情而变通,应当令行禁止,人人平等。俗话云:“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在具体实践中,要以严谨的法理彰显法律的理性,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做到合理行政,为人民群众传达公平正义。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摘要:在中国,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通过对当代社会中遇到情理法三者冲突时的解决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通过提出一系列方法进一步协调情理法三者的关系、解决三者的冲突,促成法律的生活化、大众化,纠正法律条文的刻板性、教条性,使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关键词:情理法冲突协调

情理法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执法工作中注重情理法关系的协调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文论述了情理法关系相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执法工作如何协调情理法关系进行了探索。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达成这样的共识: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实务中不能机械执法;应当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说明在法治社会,执法者也需要对法外资源引起重视。

一、情理法的概念及相互关系概述

情通常指人之常情即人性、人的本能等,民情即社会舆论、社会的基本现实状况、习惯风俗、天经地义的权利等,案件的情节或者情况,情面或者人情即感情和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等。理通常指天理即人与社会共同应该遵循的一些规律,公理即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包括习惯、传统、共同规则等,公共道德或者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法即国法,指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情与理有不少相通之处,通常说的“情理”指情与理的辩证统一。情理的最大价值对人的意义在于人文性,体现为对人之为人的德性的确认、保护和促进;对法的意义在于向善性,在制度上使道德成为法律上的责任,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义务优先;对社会的意义在于和谐性,追求整体利益与社会和谐。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顺序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顺序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顺序

情理法是法律应用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它有三个要素,即情、理、法。这三者的关系顺序如下:

1. 情:指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在法律应用中,情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描述,包括相关证据、目击者证词、调查记录等。理解和分析案件的情是进行法律判断的前提。

2. 理:指对案件情况的理性分析和判断。在法律应用中,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逻辑思考和评估,以确定何种法律规则或原则适用于该案件。理是将情与法律原则结合起来,解答问题和做出决策的关键。

3. 法:指法律规则和原则。在法律应用中,法是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它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法是以立法形式确定并由司法机关解释和应用的。在情理法中,法是人们对案件的判断和决策所依据的准则和依据。

综上所述,情理法是一种以情为基础、以理为手段、以法为准绳的法律应用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情理法的顺序应为情理法,即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评估案件的情,再以理性思考和逻辑推理引导,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判断和决策。

情理法与法理情

情理法与法理情

情理法与法理情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中国人谈的孝道中,“父慈子孝”是相对的,并非是盲目的。“天下无不是的父母”,这种观念其实也不尽然对,有些父母确实做得很不象样。我身边有一位朋友,其父亲过世后不久,他母亲就抛下尚且年幼的姐弟俩改嫁去了,姐弟俩在亲朋好友的扶助下慢慢成长,并且有了各自的家庭。三十年后,他们的母亲回来了,说是思念他们姐弟俩,并要他们姐弟俩原谅她,并想要在物质上对他们姐弟俩进行补偿。我那位朋友在给我叙述整个事件经过时,好像是在讲一件与他根本无任何关联的事。我劝他,毕竟她生育了你们,就认了她吧。朋友说,那么艰难的日子都过来了,何必再出现呢?在我们姐弟俩最需要她的时候,她又在哪里?我说,也许她有她的难处呢?最起码见她一面也好。虽然朋友当时的态度很决裂,但后来,我听说他们最终还是见了面。事后,我问朋友的感受。他回答说,如天边的浮云,来也飘渺,去也无痕。在他心里好像并未曾发生过什么。

所以说,父母对儿女慈爱,儿女长大后回过头来爱父母,就是“孝”。“弟”,指的是对兄弟姐妹朋友的友爱,“兄友弟恭”,兄长对弟妹好,弟妹就对兄长好,即是此意。前面讲过,朋友是五伦之一,有些话,上不可对父母讲,下不可以对兄弟说,只能找朋友倾诉,这是人的一种心理需要,所以“弟”的文化除了兄弟之间、姐妹之间,又延伸到了朋友之间,从而伸展到社会的友情。

《情理法与法理情》

有子,是孔子的学生,名有若,字子有,小孔子四十三岁,孔子死后,因有子的学问较好,就请他上堂讲课,以寄托对孔子的怀念,有子当时的身份,其实就相当于现在学校里的助教。他说,一个人有没有学问,就看这个人能否对父母尽孝,对兄弟、姐妹、朋友能否友

情理法与法理情

情理法与法理情

情理法与法理情

⼈类为了⽣存与需求,在改造⾃然的过程中,会发⽣很多对⽴的⽭盾及以及⽭盾和情感之

间的联系,要解决好⼈类社会这些⽭盾和情感的关系,就会引发情、理、法间的纠缠。在

法制不健全的年代⾥,⼀般都是重情理轻法治,造成社会⼈与⼈的不公平。⽽在法治健全

的时代所采⽤的就是重法治轻理情,因为,处理任何法律纠纷在法律判决前,情理法是不

能互融的,因为讲情、讲理都有勃于法律。会妨碍司法的公正。但判决后法理情⼜是互融

的,因为法律的公正判决于理、于情都能讲得通。所以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下⾯我们追

朔情理法渊源以及情理法与法理情的辩证关系。为⼈类社会发展,处理好⼈与⼈之间的关

系提⼀点合理化建议。

(1)情理法产⽣的根源

这⾥所讲的情理法指的是当我们遇到问题和⽭盾时所采取的出理⽅式,在中国⾃古以来所

沿⽤的就是先情后理,最后解决不了才诉诸于法院,中国⽼百姓把打官司告状看成是⼀件很丢

⼈的事。再加之传统的“衙门⼝朝南开,有理⽆钱别进来”。所以,中国⼈不愿意打官司。原因在

哪⾥呢?这要从中国的远古的社会说起。

a、源于儒家思想。中国⾃古⾄今治国所采⽤的都是儒家思想,要想治理好国家必须达到“修

⾝、齐家、治国、平天下”。这⾥讲的修⾝就是要学习好儒家的思想,然后⽤“仁、义、礼、智、

信”和“三纲、五常”来管好⾃⼰的家庭。只有把家庭治理好了,才能去治国平天下。回过头来我

们来分析⼀下,儒家的思想核⼼是“仁”,所谓仁就爱,爱就要讲情。管理家庭⽤仁、爱来管理;

然后再⽤管理家的办法去管理国家,那么治理国家应以仁爱为主,⽤仁爱去感化⼈,⽤仁爱去

情理法和法理情在基层管理中的运用效果

情理法和法理情在基层管理中的运用效果

情理法和法理情在基层管理中的运用效果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情理法和法理情在基层管理中的运用效果摘要:在经济腾飞发展的现代工业,企业面临众多挑战:经济全球化的产业转型升级;不稳定的金融市场;行业内竞争的白热化;越来越难处理的劳务关系和人才战略等等。车间班组作为企业的基层管理组织,直接和一线员工进行交流,倾听一线员工的心生,了解一线员工的困难。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不仅有利于班组,更有利于车间和公司。本文从人员管理切入,对班组管理中的人员管理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字:基层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了解员工员工需求基层文化学习型班组

管理是人们从事共同劳动的产物,是对组织的资源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以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人是生产力要素中最活跃最能动的要素,只有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才会充满活力,在企业未来的竞争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现代管理界认为人是行为的主体,也是企业的主体,人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企业目标的实现要靠人来实现。企业的一切工作都是由人主导着,企业中的具体工作又是由基层人员去实施着。在企业,班组是最基层的组织,所以班组管理直接影响着企业管理。

一、建立健全的基层人员管理制度。在企业和班组管理中制度和规范的建立是一切工作的准则。企业有一个针对全公司的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以及相关制度,而不同的班组,因根据自己的班组特点制定相关的班组制度和规范。就像我们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一样,情理法和法理情中的“法”是必须建立的也是管理中有效的工具。现代企业讲究以人为本的管理思路,积极的管理制度会产生良性和健康的管理循环,也会使员工的工作更积极主动,员工内部会出现健康的工作竞争。管理也会变的积极主动和轻松。情理法中“理”和“法”的建立需要有明确的制度管理,积极的管理制度应做到以下两点:

法律与情理辩证关系论文

法律与情理辩证关系论文

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摘要:

法律应当以情理作为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的内容和价值追求要尽可能地符合和体现情理的要求,情理要融于法的价值之中。

关键词:

自由心证、情理法、梁丽捡金案

引言:

一提起“法律”二字,有些人就会认为“法律是无情的”、“法不容情”等等,把法律看得相当可怕,还有人认为“合法的不合理”,认为法律与情理是对立的。虽然有个别合法不合理的案件,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法官的判案能力,不能片面的说合法即不合理。我认为,理法相通,诚法治之灵魂。

正文:

从古代延伸到现代,中国都是一个伦理社会,一直主张以礼立法。现在人们还时常把那句话挂在嘴边,它,永不过时。“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想想,任何的矛盾、纠纷、是非、对错都有一定的标准规定着,古代可能只是单纯的理,现如今这个标准就是情理法。

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们要求依法治国,而现如今发生很多事情都在情理之中,我们不能单单只靠法律办事,情理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就如同一个合格的法官一定要同时具备良心、知识和法律一样。若没有良心,法官如何判好案;若没有情理的支撑,依法如何治国。这让我想起一个词:自由心证。(引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以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为基础,与我国判断证据的马列主义指导思想和实事求是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在我国,没有自由心证原则是事实,而法官确确实实享有自由心证也是

法治思维中的情理和法理

法治思维中的情理和法理

法治思维中的情理和法理

2016-03-24

作者丨谢晖文章来源丨爱思想

“法不容情”已然是我国公民谈及法和情之关系时的基本思维定势,但这种情法二分、情法对立的思维定势,不但割裂了法律赖以生成的社会基础,而且必然因此导致法律的逻辑因为背离生活的逻辑而被束之高阁。日常生活将以其执拗的秉性对待并撕裂法律的边界,而法律只能徒具外壳,它虽然可能被镂之金石、公之于众,但不可能嵌入民魂、矗立民心。特别在“移植”法律、“创制”法律成为当代精英立法的基本理念下,情法的此种二元分化,对于法律至上、以法为教的法治思维始终是一种阻遏因素。本文拟重新定位法治思维体系中情法两者的逻辑关系,坚守情法一元的理想法治观,并籍此寻求法治思维的另一面向。

一、立法:情理的逻辑化表达

虽然人类的交往秩序并不是自立法开始,但人类的理性秩序必须借助立法对情理的逻辑处理得以完成。这里的立法,既指在现代权力分工体系中的立法,也指历史上为人类理性交往给出规范筹划的一切理性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我国传说时代伏羲和女娲二位始祖各执规、矩,教民知礼义廉耻的举措,实为一种立法;历史上“结绳记事”的行为方式,毫无疑问也给人们的交往行为以定规矩、以范行止;而一切以抽象的符号、文字来表达自然万物、社会万象的举措,又何尝不是为人类立法?但无论何种立法,归根结底是对自然或社会事实进行逻辑化处理的活动。这表明,一切立法皆须以事实奠基,否则,立法就成为闭门造车,也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其能否作用于对自然事物或社会交往的调整,就不难想见。

立法的基本目的是让人们在纷乱杂然的自然万物和社会万象中找到规律性

情理法与法理情作文素材

情理法与法理情作文素材

情理法与法理情作文素材

在社会法中,法不容情,似乎是一个不容改变的亘古的命题。法律,本就是一套维护社会、保证多数人利益的运行机制,容不得一丝的纵容默许,海因茨固然情有可原,可终是犯下大错,有所处罚似乎无可厚非,警察局的本质就是暴力机关,具有惩处一切犯罪行为的职能,这种处罚在那本冰冷的律条中写得清清楚楚不容辩驳。然而,我们毕竟都是有血有肉的鲜活个体,毕竟,人性不能只靠无情的规则强加束缚,我们的生活不能只靠冰冷的法律条款来运行,否则,只会让人情在挤压下变得扭曲,只会让我们的社会成了雨果笔下那个让冉•阿让因为了挨饿的孩子去偷面包,而被饱食终日的法官判处19年的苦役的悲惨世界!

当法律存在弊端与缺陷时,就需要靠心来维护。在如今自救能力不足,他救条件又不现实的情况下,很难说不会再出现一个为救妻而偷药的海因茨,不会再出现一个因沉重医药费而私刻公章的廖丹。而这些情况,是社会机制存在缺陷而运转不灵造成的必然后果,那些生命的弱者,他们因生活所迫而无可奈何的孤注一投,不是仅靠严苛的法律就能解决的。诗人辛波斯卡曾经说过:“人的本性是出生的附属品,也是易丢失的贵重品。”很显然,我们目前的法律只能保证你物质所谓的贵重品,而对善良这个如今已经稀有的贵重物品,却无计可施。由此可见,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法律这道主菜旁边,似乎必须有“情”这道副菜来调和。

是时候来面对这种威胁社会情非得已的“不法”了,法律的执行确实不能掺杂一丝个人的感情,但法律的缺陷却需要情来维护。情与法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反义词,而是相辅相成的互补品,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海因茨不会陷入情与法的纠结之中,才能让我们的身边少一些让人叹息的悲剧。

法律与情理辩证关系论文【范本模板】

法律与情理辩证关系论文【范本模板】

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摘要:

法律应当以情理作为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的内容和价值追求要尽可能地符合和体现情理的要求,情理要融于法的价值之中。

关键词:

自由心证、情理法、梁丽捡金案

引言:

一提起“法律”二字,有些人就会认为“法律是无情的”、“法不容情”等等,把法律看得相当可怕,还有人认为“合法的不合理”,认为法律与情理是对立的。虽然有个别合法不合理的案件,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法官的判案能力,不能片面的说合法即不合理。我认为,理法相通,诚法治之灵魂。

正文:

从古代延伸到现代,中国都是一个伦理社会,一直主张以礼立法。现在人们还时常把那句话挂在嘴边,它,永不过时。“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想想,任何的矛盾、纠纷、是非、对错都有一定的标准规定着,古代可能只是单纯的理,现如今这个标准就是情理法.

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们要求依法治国,而现如今发生很多事情都在情理之中,我们不能单单只靠法律办事,情理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就如同一个合格的法官一定要同时具备良心、知识和法律一样。若没有良心,法官如何判好案;若没有情理的支撑,依法如何治国。这让我想起一个词:自由心证。(引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以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为基础,与我国判断证据的马列主义指导思想和实事求是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在我国,没有自由心证原则是事实,而法官确确实实享有自由心证也是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一)

:在中国,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通过对当代社会中遇到情理法三者冲突时的解决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通过提出一系列方法进一步协调情理法三者的关系、解决三者的冲突,促成法律的生活化、大众化,纠正法律条文的刻板性、教条性,使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情理法冲突协调

情理法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执法工作中注重情理法关系的协调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构建和谐社会。本文论述了情理法关系相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执法工作如何协调情理法关系进行了探索。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达成这样的共识:法律不是万能的;实务中不能机械执法;应当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说明在法治社会,执法者也需要对法外资源引起重视。

一、情理法的概念及相互关系概述

情通常指人之常情即人性、人的本能等,民情即社会舆论、社会的基本现实状况、习惯风俗、天经地义的权利等,案件的情节或者情况,情面或者人情即感情和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等。理通常指天理即人与社会共同应该遵循的一些规律,公理即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包括习惯、传统、共同规则等,公共道德或者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法即国法,指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情与理有不少相通之处,通常说的“情理”指情与理的辩证统一。情理的最大价值对人的意义在于人文性,体现为对人之为人的德性的确认、保护和促进;对法的意义在于向善性,在制度上使道德成为法律上的责任,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义务优先;对社会的意义在于和谐性,追求整体利益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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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目录

第一卷、实践活动总览

第一部分活动概述

一、目的

二、时间

三、地点

四、团队成员

五、调查课题

第二部分行程回望及感悟

一、初到永吉

感悟:酒文化与政治圈

二、永吉县法院座谈

感悟:寻求规则与实践的最佳契合点

三、教育实践基地挂牌

感悟:时间的宝贵

四、永吉检察院座谈

感悟:法律人的素质

“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五、问卷调查

感悟:普法的必要性

六、素质拓展训练

感悟:理性思维与领导的素质

第三部分、活动结束

第二卷、论文报告

题目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第一部分摘要、关键词

第二部分正文

第三部分结论

第四部分参考资料

第三卷、结语

第一卷实践活动总览

第一部分、活动概述

一、活动目的

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随着法学教育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们感觉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感受到理论在实践中运用的“跑偏”。作为法学本科学生,单纯的理论灌输,冰不能满足教育的目的,同时社会的复杂,千变万化以及包罗万象,使学生更不易把握所要学习的精要。为了弥补这种教学实践的空白与不足。吉林大学法学院从2006年开始,每年暑假都组织学生下乡实践。深入农村,走访村民,开展调查。同时与基层的法院和检察院的通知们座谈,相互学习,相互了解。以此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提高实践的操作能力,丰富自身的阅历。与此同时,下乡实践也可以适当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多一道利益防线。

二、活动时间

2009年7月1日——2009年7月6日

三、活动点点

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四、团队成员

领队:刘培强(法学院团委书记)

指导老师:李国强(法学院民法讲师)

辅导员:高岩(法学院在读博士07级本科辅导员)

小组成员:

第一组:徐芳洲唐乐王红霞任诗滢苏云飞

第二组:刘文君高世超陈冰刘艳丽云海峰

第三组:沈煜刘健张硕彤张晓薇曲侠潼

第四组:马郑卓陈星语潘纪强李文姝李航

(注:每组第一人为该组组长)

五、调查课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转让

第二部分、行程回望及感悟

一、初到永吉

7月1日,团队如期到达永吉县,受到永吉县团委的热情欢迎。团委安排我们住进了永吉县人民武装部招待所,并且热情款待我们一行20多人。

感悟:酒,在中国有着独特的含义;酒,在中国的政治圈中更是扮演了重要

角色;酒,成为了沟通的桥梁,甚至是一个人登上政治舞台,攀爬权力巅峰的强有后驱力。酒量,因而也成为一个人的政治胸怀的代名词。一个人的酒量决定了一个人的政治命运。诚然,这种说法是没有科学根据的,但是,在中国却的确如此。因为这是中国,因为这是由中国独特的酒文化。

二、永吉县法院座谈

7月3日上午9点半,团队一行人来到永吉县人民法院,在这里与法院的通知们举行座谈交流会。

感悟:基层法院的工作是相当困难的。因为涉及诸多农村、农民的相关案件,所以对于法官来说,必须将专业的法律用语,转化为普通老百姓能听得懂的话语来进行沟通与相互了解。通是农民问题复杂多样,没有规范性,这就要求基层法官在处理案件是要灵活,要合乎法理,同时也要合乎情理。因此这对基层法官的素质就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要想处理好基层案件,必须寻求“法理情”的原点;必须在规范与实践的最佳契合点上做出最具理性的科学判决与裁判。

三、法学教学实践基地挂牌

7月2日下午14点,团队来到了永吉县北大湖镇中心小学,在这里举行“吉林大学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挂牌仪式”。

感悟:当我在这所现代化的小学中看考了孩子们灿烂的笑容,开爱的面庞,仿佛就像是自己,10多年前一样,只可惜,我们10多年前的教学设施没有现在的这么好,没有现在这么先进。在这所现代化的小学里,我看到了时间的变化,感受到了岁月的洗礼,体会到了历史的厚重。虽然仅仅是10年,但我们生活的条件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所以当下我们更应该珍惜我们所拥有的机会,把握机遇,争取更大的成就。

四、永吉县监察员座谈会

7月3日上午10点。团队一行人来到了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与这里的干警们举行座谈会,并合影留念。

感悟:身为法律工作者,最忌讳的事情就是感情用事,尤其是对于从事刑事法律工作的检察官来说,工作中的一个小小的疏漏可能就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造成莫大的不公平。所以,作为检察官,要秉公执法,要秉持公平与正义的良心去办案,不可徇私枉法。作为一个人,应该有同情心,但是同情不是正义与公平的代名词。检察官要本着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案件。要摒弃“情理法”的思维误区,要做“法理情”的实践者。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要用行动书写正义、公平之歌。

五、问卷调查

7月3日下午,小组成员来到永吉县铁北街,二道沟以及周边的小村落进行问卷调查。

感悟:作为农民,土地是他们生存的重要保障,虽然近年来国家对农民有所补贴,但那都是杯水车薪。农民还是得靠种地来维持他们基本的生存。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用地不断增加,城市建设的加快,使得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占用,最严重的是占用了农民赖以生存的耕地,农民失去了生存的保障,但是他们所得到补贴却少的可怜。面对这样的“剥削”,农民束手无策,只因为他们缺

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所以农民问题中一个的问题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缺乏应有的法律素养,无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以此,普法宣传、送法下乡的活动应该多搞,要提高农民的思想觉悟与认识水平,进而提高农民是生活质量与水平。

六、素质拓展

7月4日,团队离开永吉县,来到了吉林市青少年素质拓展训练基地进行素质拓展训练。挑战自我,完善人格,磨练意志,熔炼团队。

感悟:现代社会,一个团队的领导要想带领团队打出一片天下,必须具备根硬的素质。要做一个敢于承担责任的人,要在关键时刻果敢决断。同时要建立自己在团队中的威望。要对团队的每个成员给予关怀,要有自己的领导风格,要用“德”来领导团队,而不仅仅是规章制度,因为制度往往不是万能的,是靠不住的。同时作为一个团队的领导必须具备理性思考的能力,要以大局为重,顾全大局,维护团队的整体利益与团队的团结。

第三部分、活动结束

在松花江便欣赏了美丽的夜景,品尝了鲜美的啤酒之后“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调查”活动终于结束了。带着一份团队的真情,也带着对美好未来的憧憬,同时还有满满的收获,我们反回了学校。

第二卷论文报告.

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摘要:

公法立,则秩序井然。私情浓,则各行其是。以法述理能容情,以情述理则必能乱发于无形。法与情,是谁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扮演主角。究竟谁为本,何为末。当下中国社会转型期司法实践中,正在上演“法理情”与“情理法”的精彩博弈。要想结束这场争论,实现“法、理、情”三者的协调统一,就必须进行现代法律思想的启蒙。普遍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司法人员法律至上的理念。要确保司法机关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树立法律司法权威。唯有此,才能创造真正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才能实现中国现代社会的法治化。

关键词:

法理情情理法博弈协调统一法治

正文

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中,应该严格要求情理服从法律,还是应该鼓励法律关照情理。这是执法实践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应该是“法理情”的理性思维模式,还应该是“情理法”的人情办事规则。

“法理情”,“清理清”。看起来是完全一样的内容。但是这里却有一个很大学问——顺序问题。这不同是顺序,代表了西方世界语中国文化意识的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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